青菜农药残留罚款多少 青菜农药残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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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怎么处罚
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一经查证属实,根据法律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有没有对农药残留物超标蔬菜的商贩进行处罚的规定?
目前国家还没有这一项,明确的法律规定,现在很多商贩都是在。蔬菜水果上打一些。农药使得这些蔬菜水果吃起来非常不放心。即便是有对这些商贩进行处罚的规定现在的商贩太多了所以也管不过来主要还是靠自己把买回的蔬菜和水果多放水里。浸泡一段时间,尽量让农药残留溶解。没有别的方法现在已经进入了互害时代个家不吃各家自铲的蔬菜水果我们这些不种蔬菜不产水果的人只能跟着一块儿遭殃了。
蔬菜农药超标没有提供证据怎么处罚
如果蔬菜农药超标没有提供证据,那么相关部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检验取证,并对有关企业或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的处理方式可能因国家或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 进行抽检并严厉处罚:有关部门可以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如果发现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将对销售商、生产商或责任人进行罚款等处理。
2. 暂停销售或下架产品:如果发现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当有关部门认为这一批蔬菜对人体健康存在严重威胁时,会暂停销售或下架相关产品。
3. 化学消毒或其他处理:如果发现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且该蔬菜被确定不适宜食用,那么相应措施可能包括对蔬菜进行化学消毒或其他处理,以确保该批蔬菜不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保障人们饮食安全的前提下,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处罚措施。
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业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及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农药经营者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违禁农药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所售违禁农药价值在100元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所售违禁农药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所售违禁农药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所售违禁农药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五)两次以上销售违禁农药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聘用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从事农药销售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聘用1人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累计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第六条 农药销售人员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未履行义务致使蔬菜生产者使用农药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七条 蔬菜生产者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蔬菜生产中使用违禁农药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第一次使用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第二次使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三次以上使用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八条 蔬菜生产者违反《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危害人体健康或者污染环境的,由农业行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蔬菜生产者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经检测或者经抽检确认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农药残留超标蔬菜,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所售农药残留轻度超标蔬菜数量在500公斤以下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所售农药残留轻度超标蔬菜数量在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所售农药残留轻度超标蔬菜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处以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所售蔬菜农药残留严重超标的,处以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经抽检确认为农药残留超标的在园蔬菜,由农业行政部门根据其农药残留超标程度处理。轻度超标的,责令其延期采收;严重超标的,禁止上市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第十一条 蔬菜批发市场、蔬菜加工单位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批发或者加工未经检测或者经抽检确认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农药残留超标蔬菜,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批发或者加工的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数量在2000公斤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批发或者加工的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价值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数量在2000公斤以上5000公斤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批发或者加工的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在5000公斤以上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1年内两次以上批发或者加工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举办单位、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经检测或者经抽检确认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责令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农药残留超标蔬菜,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所售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者数量在1000公斤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所售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价值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或者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3000公斤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三)所售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价值在3000元以上或者数量在3000公斤以上的,处以6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销售未经检测或者经抽检确认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前款规定的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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