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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药管理规章

2026-01-11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385 次
1、香蕉农药超标如何免责?

不能免责、也无法免责。因为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极度重视,制定了严厉的法律及相关规章制度来规范食品药品的安全,香蕉农药超标不能、也无法免责。

农村农药管理规章
2、牛羊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牛羊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切实规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农经部门审查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家庭农场接受**,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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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

  第七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八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九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计划,预测**市场,广辟**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和网络**方式;负责签订**合同,规范**凭据,回收**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台账,及时报告**业绩。

  第十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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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

  (一)种子、种畜管理使用:严格控制种子来源,**和使用的种子必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须有检疫证明;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记录,过期种子应及时清理。引进种用畜禽的,在引种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二)农药、化肥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以及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和随意加大用药量。设立专门的农药仓库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方可入库。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预报,规范用药,做到适时防治,对症下药,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及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配合检测部门开展检测,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必须**“三证”齐全的产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堆放于干燥、阴凉的仓库贮存。

  (三)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和使用:认真审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并妥善保管。严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药品。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镇静剂等。禁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行记录(相关记录示范样本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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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

  (一)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从事种植业的要合理选择优质抗病高产品种,实行科学栽培管理;坚持科学、平衡施肥原则,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推广农业防治、生态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注重搞好田园清洁、土壤消毒、轮作倒茬;完善水利设施,健全排灌系统。从事畜牧业的,要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实做好动物强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消毒清洁和无害化处理等分类制度;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防止粪**污染环境。

  (二)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逐步建立农业生产用地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田间生产管理档案、产品储运**档案。养殖类家庭农场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全面记录畜禽的品种、数量、标识、来源、繁育以及检疫、免疫、诊疗、监测、消毒、调运等情况。农产品生产档案由农场专人填写,由农场自行整理和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场主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抽查。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家庭农场应定期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同时主动申请、自觉接受农业监管部门检查。对抽检发现有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要尽量采取包装**,包装上要印注本场标识和联系方式,**的农产品要如实填写**记录,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3、农业农村局是干什么的?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农业、农村政策,研究拟定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农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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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

4、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5、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

6、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7、组织实施果品结构调整和基地建设。

8、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执行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植物检疫的法规、规章、制度和动植物防疫和植物检疫政策。

9、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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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

11、执行相关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

12、组织落实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政策、规定、计划、统计等工作。组织实施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13、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14、贯彻执行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

15、组织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农村再生资源综合开发和利用,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

4、农业农村部农业综合执法职责清单?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代拟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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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农业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具体承担全县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牧兽医、生猪屠宰、动物卫生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耕地质量、农业机械、植物检疫、渔业渔政、农村宅基地、基本农田利用保护、农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组织或配合农业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上级交办、相关单位移交、乡镇移送及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案件。

(四)负责对乡镇(街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五)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六)负责全县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七)负责建立全县农业综合执法的数据共享机制,为行政决策、审批服务和行业监管提供支持。

(八)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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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药经营许可证容不容多办?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每个农药经营单位只能持有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个农药经营单位不容多办农药经营许可证。

如果一个农药经营单位需要在不同的地方经营农药,应当在各个地方分别向当地的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同时,一个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需要注意的是,农药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其经营涉及到环境和人类健康等重要因素。对于农药经营单位来说,合法合规地经营农药至关重要,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拓展百科知识:农药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是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26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该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2026年3月29日,**总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去《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拓展好文:农业农村部修改四部涉及农药管理的规章!申请经营许可证、农药登记试验,这些资料不需要了!

12月6日,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包括《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在内的5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决定》指出,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职能电视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对与政务服务“ 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对5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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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修改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另外,分别删去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即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后无需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无需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无需向农业部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时,无需提供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12月6日之后,无论是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还是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以上的这些材料都不必向有关部门提供了。

作者 | 南方农村报记者 任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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