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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打农药规定

2026-01-11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729 次
1、云南姜怎么种植?

选品质优良的种姜

云南打农药规定

选种姜是生姜种植的第一步,选择品质优良的种姜可以有效提高生姜种植水平。通常选择生长健壮、无病害、芽头饱满、大小均匀、颜色鲜亮、无病虫害伤疤的种姜用于种植,选好种姜之后要将其埋入地下,等到播种期时提前从地中挖出。

二、培育壮芽

培育壮芽是生姜生产的重要环节,培育壮芽可以促进生姜迅速生长,提高生姜的产量和品质。从形态上看,芽身粗壮、顶部钝圆的属于壮芽;芽身比较纤细、芽顶细且尖的属于弱芽。在播种之前可以先对种姜进行催芽,催芽温度驳斥在22-25℃为宜。温度过高会导致种姜出芽纤细瘦弱,温度过低会导致种芽瘦弱,所以要对催芽的温度进行严格控制。

三、整地作畦

种植生姜的地块最好采取合理的轮作制度,不能连作,以防出现严重的病虫害现象。在选择种植地区的时候应该选择酸碱度适中、有机质含量丰富、灌溉方便的沙壤土、壤土或者黏壤土,本地含有丰富的沙壤土,适宜生姜种植。选好土地之后要进行深耕,通常耕作深度为20-30cm,反复耕作,然后耙细作畦,为生姜种植做好准备。

四、种植

种植生姜最好选择在天气较好的时期,将已经催芽结束的种姜掰成小块,每一块重量大约为70-80g,每一个种块选留1-2个肥胖的幼芽,将其余的幼芽除掉,以便种姜更集中地吸收养分,促进幼苗生长,保证苗壮。如果种植期间天气较为干燥,土壤湿度不够,则可以在前一天及时浇水,让土壤保持湿润的状态,等到水下渗之后方可继续种植。下种时按株距20cm为标准,将种姜放置于提前挖好的种植沟内,姜芽一律朝南,播种结束之后盖上细土,大约4-5cm即可,不能太厚。需要注意的是,种植生姜时密度不能太大,每亩大约4000-5000株即可,用种量300kg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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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田间管理

1、及时追肥

生姜是一种极耐肥的农作物,除了在播种之前施入基肥以外,还必须要做好追肥工作,多次追肥,一般采取“前轻后重”的施肥方式。等到第一次出苗整齐,幼苗高度达到30cm左右时开始追施壮苗肥,每亩使用充分腐熟的农家肥500kg,兑水5-6倍稀释之后均匀浇施,或者使用**素10kg,配成0.5%-1%稀肥液浇施,可以让幼苗充分吸收。

第二次水肥一般在收取种姜后进行,施肥量比第一次多,大约比第一次增加30%-50%左右,以氮肥为主,每亩施入豆饼100-150kg或腐熟厩肥1000kg。如果田间基肥比较充足,植株生长良好,说明没有脱肥现象,则可以减少第二次追肥的用量或者不施第二次追肥,以免导致姜苗徒长,具体操作根据姜苗的生长情况而定。

第三次追肥一般在初秋时节进行,将姜田的荫棚拆除之后,可以促进生姜分枝,结合除草过程进行施肥。此时肥料要注重营养均衡,氮、磷、钾肥都需要施入,一般每亩施入**素20-25kg、硫酸钾20-25kg、过磷酸钙10-15kg,也可以直接施入复合肥20kg,将肥料均匀撒入种植地即可,再培土。

2、中耕

生姜生长过程中需要多次中耕、除草和培土,在幼苗出苗之后一般每隔12-15天进行一次浅锄,将田间杂草清除干净,保持土壤松软,等到植株长到40-50cm高时可以开始培土,将种植行间的土培向种植沟,培土沟的深度通常为3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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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灌溉排水

及时灌溉可以确保生姜所需水分得到满足,但生姜不喜水涝,所以在灌溉的时候要注意排水,保持土壤湿度适宜,利于土温回升。尤其是当雨季来临时,必须及时清除沟内杂物和积水,降低地下水位,确保植株根系不受影响。

4、病虫害防治技术

病虫害防治是生姜种植过程中的重要内容,生姜常见的病害有腐烂病、斑点病、炭疽病等。腐烂病最为常见,又被称为姜瘟病,在本地时常发生,导致姜田减产严重。腐烂病的发病期较长,传播途径多,防治困难,在生产过程中以农业防治为主,加上药物防治,尽可能控制病情蔓延。例如对于发病比较严重的地块,可以采取2-3年轮作或者水旱轮作1年;选择无病害的种姜,在种植之前用甲醛100倍液浸种和闷种,或者使用浓度为1%的波尔多液浸种20min,可以有效预防病菌侵入;降水较多时需要及时排水,防止积水滋生病菌。

生姜种植过程中最常见的虫害有螟虫,在发现螟虫初期,可以将被害叶片直接割除,带出田间烧毁。虫害高发期可以使用药剂进行防治,在姜苗叶面喷洒浓度为90%的敌百虫800-900液或浓度为50%的马拉硫磷1000倍液进行杀虫,可以达到良好的防治效果。

2、云南鲜花种植一亩要多少成本?

按照种植一亩玫瑰花的成本投资大约在元左右,一年平均则在1万元左右,这些成本包括了:种苗费用、大棚建设费用、肥料农药、人工杂费等。

3、2026年滇池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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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滇池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滇池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滇池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昆明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是昆明市城市备用饮用水源,是具备防洪、调蓄、灌溉、景观、生态和气候调节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

滇池分为外海和草海。

滇池外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7.5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特枯水年对策水位1885.2米,汛期限制水位1887.2米,20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

滇池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6.8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

第四条滇池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6)。外海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草海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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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涉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个县(区)2920平方公里的区域。

滇池保护范围分为下列一、二、**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指滇池水域以及保护界桩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保护界桩在环湖路(不含水体上的桥梁)以外的,以环湖路以内的路缘线为界;

(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内的城市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

(三)**保护区,指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滇池流域分水岭以内的区域。

一、二、**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划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确定,报省人民**批准后公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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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滇池保护工作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综合防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省人民**,昆明市人民**,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晋宁、嵩明县人民**(以下简称有关县级人民**)应当将滇池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应当通过教育、宣传等活动,普及滇池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滇池保护。

鼓励开展有利于滇池保护的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滇池保护和治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滇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在滇池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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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省人民**领导滇池保护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及时处理有关滇池保护的重大问题;应当建立滇池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昆明市人民**具体负责滇池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滇池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

(二)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履行滇池保护的职责;

(三)安排下达滇池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滇池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四)组织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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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滇池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

(六)管理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

(七)统筹安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

(八)法律、法规和省人民**规定的其他职责。

昆明市人民**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县级人民**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履行保护滇池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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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三)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四)制定入湖河道污染治理方案,负责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工作;

(五)制定并实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六)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制度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系统;

(七)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内的生态修复工作,建设和保护生态湿地、生态林地;落实还湖、还湿地、还林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民**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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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有关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滇池保护治理的计划和措施;

(二)具体落实滇池综合整治方案、入湖河道污染治理年度计划,组织完成河段综合环境控制目标任务;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滇池沿岸污染源;

(四)按规定处置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五)承担入湖河道日常保洁管护工作,落实专人清运水面漂浮物及河堤杂物、垃圾;

(六)负责管护地段和河道日常巡查检查,制止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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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县(区)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协调、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履行滇池保护职责;

(二)拟定并实施滇池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的配套办法、措施;

(三)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有关滇池保护和治理的专业规划;

(四)落实滇池保护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组织考核有关县级人民**和部门完成情况;

(五)负责对涉及滇池保护工作的有关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六)组织滇池治理的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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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制定滇池渔业发展、捕捞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保护措施;

(八)登记、检验和管理渔业船舶,实施捕捞许可制度,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九)管理滇池草海、外海出水口节制闸和调节闸,组织清除滇池漂浮物,指导、监督县级人民**开展主要入湖河道保洁工作;

(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水体防治工作,发放船舶入湖许可证;

(十一)负责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行政管理和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十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滇池治理资金;

(十三)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收取直接从滇池取水的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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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省人民**批准的范围和权限,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业、航政、国土、规划、环境保护、林政、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排水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县(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昆明市人民**批准的权限和范围,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省人民**、昆明市人民**、有关县级人民**应当对其所属的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滇池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综合保护

第十七条昆明市人民**应当组织编制滇池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

滇池保护规划应当与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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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滇池保护规划制定并落实专项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昆明市人民**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滇池的保护和治理。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从滇池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三)**、捐款、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滇池入湖河道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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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要入湖河道有关截污、治污、清淤、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河道(岸)保洁及景观改善等保护工作,实行综合环境控制目标及河(段)长责任制,具体办法由昆明市人民**另行制定。

昆明市人民**对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实施统一监督考核,其他河道由有关县级人民**监管。

第二十条滇池保护范围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

河道或者河段的疏浚、绿化、美化,由所在地县级人民**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组织实施跨流域调水,应当全面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调度,优先保障滇池保护的水质、水量需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调水工程的管理,根据调水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跨流域调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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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持滇池合理水位,逐步恢复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二条昆明市人民**、有关县级人民**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加强对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昆明市人民**、有关县级人民**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划定禁养、限养区域,对限养区域的畜禽废水和粪便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滇池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第二十五条滇池保护范围内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昆明市人民**、有关县级人民**应当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并负责行政区域内入湖河道水质达标,根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和出境断面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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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昆明市人民**、有关县级人民**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污泥处置、配套管网等设施,改造或者完善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体系。

第二十七条滇池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

新建城镇、单位、居住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及相关规定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单位、居住小区应当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排放,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大中型企业及其他用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采用循环用水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循环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的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6)一级A标准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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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滇池管理、水利等部门建立滇池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昆明市人民**和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滇池水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十条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逐步实现生活污水、粪便、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第三十一条有关县级人民**应当逐步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鼓励施用农家肥,限制使用化肥、农药,科学防治面源污染,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营造薪炭林,支持清洁能源建设。

有关县级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保洁及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实行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滇池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禁止将含重金属、难以降解、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入滇池保护范围内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入湖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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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引进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将污染环境的项目转移给无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

第四章一级保护区

第三十三条滇池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工作水位,并且满足沿湖居民的生活、生产及河道生态用水流量。特殊情况需要在最低工作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应当经昆明市人民**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审批。

本条例施行前,在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项目,由昆明市人民**采取限期迁出、调整建设项目内容等措施依法处理;原有鱼塘及原用土地应当逐步实现还湖、还湿地、还林,原居住户应当逐步迁出。

第三十五条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滇池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在湖滨带建设、营造、管护滇池环湖湿地和环湖景观林带。

第三十六条有关县级人民**应当有计划地在滇池水体和湖滨带内科学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并对各类水生植物的残体进行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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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底栖动物和鱼类。

引进、推广水生生物外来物种,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滇池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昆明市人民**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从严控制滇池水域航行的电力推进船和其他非燃油机动船只数量,实行严格的准入制,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滇池水域的非机动船只实行总量控制。入湖非机动船只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驶入滇池和主要入湖河道的机动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其残油、废液应当封闭处理;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在滇池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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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第四十一条滇池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由昆明市人民**划定,在禁渔区禁止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禁渔期禁止捕捞、收购和**滇池鱼类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工作和大型水上活动的,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昆明市人民**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滇池湖底清淤工程,做好淤泥堆放、处置等有关工作。昆明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淤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工作,推进淤泥减量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第四十四条除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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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四)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

(五)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六)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七)炸鱼、毒鱼、电鱼;

(八)使用农药、化肥、有机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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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

(十)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

第五章二级保护区

第四十五条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应当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健康养老、健身休闲等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昆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昆明市人民**批准前,应当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开发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

第四十六条滇池环湖路向陆地延伸一侧需要规划建设为保护滇池搬迁居民安置点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隔离缓冲区。隔离缓冲区域内应当有计划地营造生态公益林带,建设前置塘(库),保护环滇池生态圈。

第四十七条从事外来生物引种和物种繁殖的,应当将有关物种种类试验成果和咨询论证情况报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并经昆明市人民**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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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除**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在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工业园区、陵园、墓葬;

(二)**、取土、挖砂、采石、采矿;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河道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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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保护区

第四十九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控制审批。涉及项目选址的,批准前应当征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立项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召开听证会。

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炼汞、电镀、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五十条有关县级人民**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

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水土保持等事业,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有关县级人民**、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点、水库、坝塘、河道的保护,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带的泉点、水库、坝塘、河道周围,限期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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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作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废渣,回填复垦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

第五十三条**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三)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

(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

(五)猎捕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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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七)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滇池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项目,或者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二)对国家规定应当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关闭、停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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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五)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或者不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未完成滇池保护目标责任的人民**,上级人民**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对生产、**企业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云南打农药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污染环境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予以处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逾期不恢复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

(三)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撤除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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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予以处罚:

(一)新建、扩建工业园区的,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项目或者擅自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三)新建、扩建排污口,修建陵园、墓葬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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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河道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职权予以处罚:

(一)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排放粪便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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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环湖路是指昆明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环绕滇池水体的公路。

滇池主要入湖河道是指滇池保护范围内的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及其支流。

滇池面山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划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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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水、河流、沟渠的保护和管理制度,由昆明市人民**另行制定。

滇池主要出湖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河道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

修改的决定

(2026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规,修改下列32件地方性法规:

(二十)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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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应当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健康养老、健身休闲等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昆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昆明市人民**批准前,应当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开发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

将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项目或者擅自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六十条第一项。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

4、云南省2026年耕地力保护补贴?

一、补贴政策的目的意义

  (一)什么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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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以2026年农业三项补贴为基础,将原中央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80%、中央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通过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对承包了耕地,并保护好耕地质量的所有农户实行补贴的一项扶持政策。属于普惠制,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补贴资金-次性直接补贴到农户。

(二)补贴发放的用途。

为引导农民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保护,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补贴资金应引导农**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用好畜禽粪便,多施农家肥;二是鼓励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通过青贮发展食草畜牧业,禁止焚烧秸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三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绿色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主动保护地力;四是鼓励深松整地,改善土壤耕层结构,提高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

二、补贴的对象、范围、依据、标准、发放方式

(三)补贴资金发放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为全市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国有农场职工补贴对象为已与农场签订了耕地承包协议的职工。若已经承包了耕地,但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或已丢失协议书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职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协议必须上报所在地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农户已流转给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的耕地,补贴资金仍直接发放给承包耕地的农户(流转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除外)。由农场自己经营耕种或流转给非本农场职工的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的耕地,不给予此项补贴。各级国有农场职工承包经营的耕地属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且符合补贴条件的,都应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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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补贴范围。

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撂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不属于补贴范围;撂荒一年以上不予补贴。

对于一年生草本作物,如所有粮油作物、蔬菜瓜类、甘蔗、木薯、麻、草莓、西瓜、临时性食用菌简易棚、一年生中草药等作物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补贴。对于种植桉树、木本水果、草皮的,以及种植多年生及木本植物,如葡萄、百香果、火龙果、香蕉、柑橘类、桑树、多年生中药材和花卉等,不予补贴。对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有影响的不予补贴。

(五)依据什么面积进行补贴?

统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对本县因各种原因尚未确权到户的耕地,可仍按本县上年补贴依据给予登记和补贴。未确权登记的国有农场职工补贴面积仍可继续按承包面积作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确权登记面积是以全县(市、区)范围内应以土地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只允许少量农户的耕地按上年面积。以农户确权登记面积为基础,只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确权面积给予补贴,并非所有确权面积补贴。因各种原因尚未确权的耕地,若符合补贴条件也应给予补贴。如果因农户之间**造成无法确定户主的耕地,可以不予补贴。

(六)每个县区的亩均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每个县区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当年补贴资金总规模加上上年结转的资金以及地方**另行安排的资金,作为当年补贴资金总规模,按经地方**审核确认的全县区补贴总面积,计算出本县区耕地地力保护的亩均补贴标准。所以,每个县区的亩均补贴标准不会相同,但同一县区内在2026年度应执行统一补贴面积依据和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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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否与其他补贴重复?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可与稻谷补贴、粮食订单直补重复,各地可结合这些补贴进行补贴面积审核。根据2026年11月27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产业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26〕32号)要求,指定部分补贴等不得与产业扶贫奖补重复。

(八)以什么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以农户为单位,按照实名制管理。农户当年的补贴面积经过层层审核,经县区人民**审定,由财政部门通过农民补贴信息网络系统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存入农户的“一折(卡)通”,农户凭有效**到金融机构领取补贴款。

三、工作步骤

(九)补贴项目实施工作包括哪些步骤?

县区选择补贴依据(面积)→通知乡镇**组织开展各村委补贴面积登记(包括农户的基础信息)和公示→汇总呈报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抽查审核→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和测算各县区补贴标准(报送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农业农村两部门共同制定补贴方案(联合行文报县区人民**审定)→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县区人民**审核同意的补贴方案对各乡镇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在《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上录入补贴标准→县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按照审核批复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款发放到农户的专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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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农户的基础信息为何要经村委会签字盖章?

村民委员会作为“三农”工作的最基层组织,对农村最熟悉,也最了解农户的基本情况,为确保农户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农户的信息和补贴面积必须经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后才能上报到乡镇人民**。

(十一)乡镇**是如何核实农户的补贴信息?

乡镇人民**组织有关人员重点对有变更的农户信息进行逐户审核,特别是存在非农建设征用耕地、改种水果、长期弃耕撂荒等应核减面积的村屯,是审核重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时,应向农户进行解释,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信息情况进行调整。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十二)乡镇**如何组织补贴面积公示?

由乡镇**负责公示,完成村级审核、调整和变更后,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核减面积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公章后,由乡镇人民**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标明监督举报、联系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乡镇人民**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补贴网系统向县区上传所有信息,并通过纸质文件,呈报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十三)县区如何开展补贴面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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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并邀请自然资源、统计等部门参与补贴相关数据进行审核。要求至少对每个乡(镇、街道办)随机抽取1-2的村,每个村民小组抽5-10个农户进行审核,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重新核实、公示,并在系统中进行修改。

(十四)为什么县区要对各乡镇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

因为在县区审核中可能发现存在问题,要求存在问题的乡镇进行修改完善。为确保乡镇公示面积、县区审核批复与最后实际发放情况完全一致。要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在补贴方案通过县区人民**审核同意后,对各乡镇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同时在《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上录入补贴标准,以便日后查对。

四、责任分工

(十五)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是谁?

根据2026年经自治区人民**审核同意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桂财农(2026)94号)要求,各级人民**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负全责,主要负责制定印发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审批补贴标准和资金分配方案,协调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等工作。协调乡镇人民**负责辖区内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负责本乡镇补贴工作的培训、总结、汇总上报工作等。

(十六)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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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情况审核、旬报等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账管理;牵头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资金检查等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审批;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补贴政策绩效考核、**受理等工作。

(十七)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牵头会商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并报同级**审批;牵头做好农户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分析,测算补贴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审核后的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牵头做好补贴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受理、总结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等。

(十八)乡镇人民**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负责辖区内农户基本信息和补贴面积的登记、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人,负责本乡镇补贴工作的培训、总结、汇总上报、宣传等工作。

(十九)政策目标与2026年有哪些不同?

2026年之前的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印发的财农〔2026〕41号已经作废,2026年3月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补贴对象、资金使用等要求没有变化,但规定了资金分配的测算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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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6〕11号),在项目实施管理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要求。通知更加明确了补贴政策目标,以保障粮食安全为总目标,推动“藏粮于地”战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遏制耕地“非农化”。要求补贴政策实施要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

(二十)奖惩措施与上年相同

除继续对“推广稻田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等技术的农户”给予奖励(提高标准),对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的(只要有证据即可),因污染农田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取消补贴资格。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农户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视情节可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补贴资格。

5、什么茶农药最多?

雨前茶含农药多。一般来讲清明前天气温度较低,害虫尚未大量出现,茶树不用打农药,此时采摘的明前茶农药残留会比较少。

但很多农药喷洒之后,会进入土壤,常年不能分解,虽然第二年清明前没有打农药,但茶叶还是能检测出农药残留。

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农药残留问题,则在建茶园种茶树时起就要做好农药的管控,多选用生态灭虫的方式来防虫控虫。只有如此,才能根本上解决农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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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基本信息(2026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6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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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春城讯在春暖花开,万物复苏之际,鲜嫩多汁、风味独特的各式野菜总是最能打动我们味蕾。 享用“春天的味道”,谨防野菜中毒,云南疾控发布最新提示,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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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莫要贪鲜

谨防野菜中毒

享用“春天的味道”

仍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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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可靠渠道**野菜

消费者如需**野菜,应在正规市场询问后适量**,并保留相关凭证。野菜最好现买现吃,避免因长期储存而**变质。

2.不要随意采食野菜

野菜种类很多,仅从外观上难以辨别是否有毒。而在路边、公园或小区采集野菜时,还应高度关注汽车尾气、农药等污染的风险。

3.掌握野菜的正确吃法

食用野菜重在尝鲜,不宜过分夸大野菜所具有的保健功能。部分野菜含有微毒,需经浸泡、水焯等处理,并炒熟煮透后方可食用。

4.野菜并非人人适用

云南打农药规定

对于药食同源的野菜,应当根据其功效和个人体质,有选择性的食用。老人、**、儿童及过敏人群等,应少食或不食野菜。

5.感觉不适应立刻就医

不同的野菜,中毒表现和健康风险也不一样。一旦发现中毒,应及时催吐,并携带剩余野菜和呕吐物立即就近就医。

掌上春城记者:毕群

责编:张曦

编审:吴晨萍

终审:周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