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农药公司行业选项
关于这个问题,以下是农药经营许可证网上延续流程:

1.登录国家农药管理信息系统网站,进入“许可证管理”页面。
2.在“许可证管理”页面中,选择“许可证延续”选项,进入许可证延续申请页面。
3.在申请页面中,填写相关信息,包括许可证号、企业名称、联系、邮政编码、延续期限等。
4.上传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营场所证明等。
5.提交申请后,等待审核。如果资料不齐或审核不通过,系统会提示需要补充或修改资料。
6.审核通过后,系统会生成新的许可证号,企业可以在系统中查看或下载新的许可证。
7.企业收到新的许可证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旧的许可证交回到当地农药管理部门。

以上就是农药经营许可证网上延续的流程。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延续申请,否则许可证将失效,影响企业经营。
2、**农药产品上架流程?1.
打开**,登陆上之后,在左上角找到卖家中心,选择发布宝贝。
2.
进去之后选择切换类目,设定你的产品的类型。
3.
可以在里面一个个找,也可以直接在类目搜索栏里搜索,找到要设定的类目后在底下点击“我已阅读以下规则,现在发布宝贝”。

4.
点击之后进入新的界面,在包装方式那一栏中选择其他,再下面的生产类型中就有初级农产品的的选项了,全部填好之后,最后再点击发布,就可以了。
3、农药促销送什么礼品?作为农药促销活动的一种手段,送礼品是比较常见的做法。具体送什么礼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选项:
1.优质种子或苗木:对于农民来说,种子或苗木是非常有用的资源,如果选择优质的种子或苗木作为礼品,可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2.实用农具或设备:农具或设备可以帮助农民更好地完成农业生产任务,选择实用性强的农具或设备作为礼品可以提升客户的认可度。
3.农资代金券或优惠券:代金券或优惠券可以让客户在后续**农资时享受优惠,这是比较受欢迎的礼品形式。
4.其他小型礼品:比如漂亮的文具、餐具、茶具等小件物品,可以起到增加客户好感度的作用。

无论选择哪种礼品,企业需要考虑客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礼品方案,避免过度消费影响企业运营。
4、**农药主图怎么修改?进入我的界面设置选项修改主图即可修改
5、大疆御3行业版和专业版区别?大疆御3是大疆科技生产的一款相机云台产品,用于航拍、摄影、录制稳定画面等应用场景。大疆御3有行业版和专业版两个版本。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1.应用行业不同:大疆御3行业版面向企业级用户,主要应用于测绘、建筑、电力巡检、公安、消防等行业;而大疆御3专业版则面向个人和教育领域,主要应用于航拍、摄影、影视制作等行业和领域。
2.搭载不同的相机:大疆御3行业版和专业版搭载不同的相机,分别是ZENMUSEX5和ZENMUSEX5R。其中,ZENMUSEX5R拍摄的视频可以直接进行后期制作,可达到更高的画质要求。而ZENMUSEX5则更加适合进行航拍、运动拍摄等场景。
3.镜头安装方式不同:大疆御3行业版和专业版支持的镜头数量和安装方式不同。专业版可以支持更多的镜头,并且可以自由替换和更换,可以满足更多的拍摄需求。
4.连接设备不同:大疆御3行业版和专业版所连接的设备也有差异。行业版可以连接更多的设备和传感器,可以实现更丰富的应用场景。而专业版则更加注重连接手机和手持设备,满足使用者的拍摄需求。

大疆御3行业版和专业版在应用场景、相机、镜头安装方式等方面都有差异。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版本。
拓展百科知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农业部202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6月21日公布,自同年8月1日起施行。
拓展好文:在豆芽生产中非法添加禁止使用的低毒农药,如何处理?
事实:无论是豆芽生产者,还是豆芽经营者,如果使用了4-氯苯氧乙酸钠这种低毒农药,就会使得豆芽少长根,但是这种禁止使用的低毒农药,是否会对人体造成损害,没有定论,所以近年来,很少因为豆芽而入刑,多是行政处罚。
非法条件4-氯苯氧乙酸钠生产经营的豆芽涉嫌违反的法律条款:
一、违反条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禁止**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该条不合适,因为禁止添加的意思并不是超过**的意思)

《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效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该条不合适,因为是低毒农药)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该条合适,与前条相比,该条没有农药选项,可以引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该条不合适,因为禁止添加)
案例列举:
案例1:
本局认为,当事人加工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豆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批次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26年第11号)要求。其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的规定。
本局决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根豆芽素15支(每支约5ml);
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例行抽样检验中,发现县某超市售卖的豆芽中检测出了4-氯苯氧乙酸钠(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但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其mg/kg实测值为0.773,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 为不合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26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超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禁止**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货值金额不足两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不合格食品为由,对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76元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超市认为,其主观上无违法故意,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实际后果。在接受调查期间,亦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事后也没有收到消费者针对食用豆芽不良反应的投诉。10万元的罚款数额明显偏重。

于是,在收到处罚决定后,超市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但未得到支持,遂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认为,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可能是由于豆芽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而违规使用。超市售卖豆芽中检测出了该物质,因不符合《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超市的违法事实清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充分。
关于情节是否轻微的问题。**认为,超市采购数量少,只有4斤,货值仅3.56元, 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无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非超市造成的。同时,虽然4斤豆芽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有限的,但尚不能认定为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超市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但又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要求(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虽然超市说明了进货来源,但由于其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导致未查清所说进货来源是否属实,不能直接认定超市“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超市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知识点: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过重罚,也不能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关于是否过罚相当的问题。**认为,超市的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于处罚情形都基本接近,对其违法行为应予处罚,但处罚幅度不宜过高。
市场监管部门只考量到超市的违法行为轻微,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未对其按照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量,未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超市作出处罚决定所适用的处罚幅度明显过高,显属不当。
鉴于听证笔录中显示超市在听证时,当场提交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材料、进货记录等材料,有利于查清采购产品的来源。对于该产品的追踪溯源情况需进一步查清,以确定超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免于处罚的情形。
最终,**判决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食品质量安全无小事,可以说与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休戚相关。只有及时发现、严厉查处,才能防患于未然,真正守护居民“舌尖上的安全”,相信大家都非常支持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也要遵循,动辄天价罚款不一定是最优选择。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的处罚意见,尚未可知。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案例来源:河南濮阳县人民**)发布于 2026-04-03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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