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储备最新政策解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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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低温和准低温储藏
低温储藏指的是粮温常年保持在15℃及以下,局部最高粮温不超过20℃的储藏方式;准低温储藏指的是粮温常年保持在20℃及以下,局部最高粮温不超过25℃的储藏方式。
No.2
偏高水分粮通风储藏
在温度较高、湿度较大的地区,粮食收获时若遇到连续阴雨天气无法充分晾晒,就容易发芽、生霉。入仓前应采用丙酸盐类防霉剂及时处理,入仓后结合机械通风,可降低粮食水分,防止霉变,确保储粮安全。
No.3

自然缺氧储藏
自然缺氧储藏是在密闭的环境中利用粮食、害虫及微生物的呼吸作用,消耗环境中的氧气,使害虫处于缺氧状态而窒息死亡。新收获的粮食呼吸旺盛,而陈粮的呼吸较微弱,自然缺氧储藏方法只适用于新收获的粮食,陈粮不能采用自然缺氧方法储藏。自然缺氧储藏必须使用气密性高的储粮装具,否则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No.4
就仓干燥
采用通风方式干燥仓内的高水分粮食的技术。一般采用机械通风方式,干燥介质为自然空气或加热空气,干燥完成后粮食继续在该仓内储藏。
No.5
超标粮

超标粮是指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
No.6
储粮害虫密度检测周期
粮温低于15℃时,每月检测1次;粮温在15℃~25℃时,15天内至少检测1次;粮温高于25℃时,7天内至少检测1次;危险虫粮处理后的3个月内,每7天至少检测1次。
No.7
谷物贮藏对粮仓的要求
粮仓设计除考虑粮种、仓容、建筑费用等因素外,在构造上主要应满足谷物安全贮藏和粮仓工艺操作所需的条件。粮仓一般采用砖石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也可采用钢板。设计上要求能防潮、防尘、隔热、密闭。

No.8
粮食储藏“四合一”升级新技术
粮食储藏“四合一”升级新技术主要由以高大平房仓横向通风、负压分体式横向谷冷通风,多介质环流防治储粮害虫(包括横向充氮气调、食品级惰性粉气溶胶防虫、磷化氢环流熏蒸)和粮情云平台多参数检测系统四项技术组成。
No.9
国家确定地方储备粮规模的标准
按照各省粮食销量“主产区三个月,主销区六个月”的标准确定。
No.10

“五优联动”
优粮优产、优粮优购、优粮优储、优粮优加、优粮优销。
2、河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几个处?1.河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五个处。2.根据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目前河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设有五个处,即计划处、财务处、人事处、外事处和安全生产监管科。从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职能职责上看,这些处的设立与具体负责的业务领域密不可分,每个处都有其独特的职责和功能。对于如何优化机构设置,更好地发挥河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作用,还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
3、农药**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六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
(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三)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其研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并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十条
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十一条
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其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提供农药样品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三章农药生产
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第十七条
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四章农药经营

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收购、**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

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五章农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二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第二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二十九条
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进口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三十三条
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第三十四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第三十五条
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内发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八条

禁止**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第三十九条
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四十四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虚假广告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4、粮食安全知识考点?粮食安全是指保障人民的粮食**安全,确保人民的粮食消费安全和改善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以下是粮食安全的一些考点:
1.粮食生产:包括农作物的种植、耕作管理、灌溉等,以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
2.粮食储备:建立粮食储备体系,确保足够的粮食储备供应和应对突**况。

3.粮食流通:保障粮食市场的供应畅通,防止粮食价格波动和恶性竞争。
4.粮食质量安全:加强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防止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
5.粮食加工:加强粮食加工工艺和卫生标准,确保粮食加工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6.粮食进口和出口:监管粮食进口和出口,确保粮食进口的质量安全和符合国家标准。
7.粮食安全监测:建立粮食安全监测体系,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8.粮食政策:制定和实施粮食安全政策,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了解和关注这些考点是提高粮食安全意识和推动粮食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面。

简介:青岛中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国家工信部农药生产定点企业,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专注农化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在青岛胶州市建有现代化的生产基地,现已形成了杀菌剂、杀虫杀螨剂、植物生长调节剂、除草剂、新型肥料五大产品系列,建立了遍布全国的市场营销网络和技术服务体系,“中达”已成为中国农资行业的知名品牌,公司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
公司十分注重研发工作,设立了研究开发中心,致力于高效、安全、环境友好型农化新品种、新剂型的研究与开发。一批高学历的研究人员组成了公司的技术团队,公司还聘请了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中国农业大学、山东农业大学、青岛农业大学、沈阳化工研究院等高校院所的多位专家教授作为企业的长期顾问。多年来公司持续不断地加大科研投入,进行自主研发工作,承担了多个国家、省、市的科研项目,使公司拥有了一大批先进的技术储备,在海洋生物农药、水性化环保制剂等研发方向上已步入了同行业的前列,为企业持续不断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公司十多年的创业历程中,**了一批高素质的优秀员工,他们具有创业的**和创新的精神,是公司最为宝贵的财富,是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可靠保证。
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国农资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为此公司将继续秉承“打造科技精品,服务绿色农业”的理念,坚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构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创新体系,大力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全力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为保障中国农产品的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法定代表人:栾守业
成立日期:2000-01-27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山东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
经营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英文名:QingdaoZhongdaAgricultureTechnologyCo.,Ltd.

人员规模:100-499人
企业地址:青岛胶州市大沽河工业园内
经营范围:农药生产、**(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及有效期生产经营);新型肥料(按肥料登记证登记的范围经营及有效期生产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农业生物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与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拓展好文: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林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林草局:
农药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广泛用于农业、林业、卫生等领域控制有害生物,为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发挥重要作用。为推进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林草局制定了《“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林草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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