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懂农资网!权威农资专家解读,让你更懂农资!

手机版

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2024-03-10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759 次
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本篇技术知识会给大家说明“宅基地可以买卖吗”的内容进行细致介绍,希望对你们有些许帮助,还不赶紧收藏吗!

  农村宅基地是村民用于建房的土地,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村民仅仅享有使用权,它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

  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引发的**。

  农村宅基地可以有条件的转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考虑到继承等原因造成的宅基地拥有量不均衡的现状,还是有条件的认可宅基地的转让的。

  宅基地转让应该符合什么条件哪。

  一、在本村中拥有两处宅基地(农村住房)的可以转让一处给本村集体的人,因为国家规定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如果你不转让出去另外一处房屋就需要收费。

  转让宅基地的时候必须是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如果以前是本村的人,但是户口转出的,是不能进行转让的。

  三、受让方是本村户口,但没有宅基地和住房的,也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可以通过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合法的转让。

  四、在转让宅基地的时候必须要经过本村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转让才会有效。

  五、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单独转让给受让方,必须是房地一体的方式进行转让才有效。

  私下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您了解了吗。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

   一般认定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也就是说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买卖也是合法有效的。 1、出卖人将宅基地房屋出卖给城市居民前或同时,该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用已经转为国有土地,原为农民身份的出卖人亦转为城镇居民,宅基地性质已发生转变的。 2、城市居民**农村私有房屋后,如果已购房屋已经由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 3、城市居民购房后已将户口迁入**宅基地房屋所在地,并转为农民身份的。 4、买受方协议签字人为居民,但其配偶、父母、子女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且在购房时为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居住亦共同居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买卖合同内容,可以认定为家庭共同购房的。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宅基地怎么买卖可以参考以上的内容进行分析采纳。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

  1、宅基地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宅基地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1、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的批准。

  2、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

  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可以买卖。所以,当双方的合同只涉及房屋买卖而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时候,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通常所说的宅基地买卖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仅限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出卖、出租房屋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其特点包括:。

  1、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城市居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仅限于利用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是无偿且无期限的。

  5、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或消灭必须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进城农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是“2023年的第一场瑞雪”。据悉,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逾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6亿人,外出务工农民仍以每年600万左右递增。

  很多进城农民常年在城市生活甚至定居,而宅基地不能流转造成的困扰,成为许人心中挥之不去的“另类乡愁”。

  农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颇有些“终点又回到起点”意味。

  宅基地曾经有过私有并可自由买卖时期,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2年,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农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和房屋都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两权主体合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买卖、出租、赠与、典当及继承。但是自1962年初至1999年间,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和农民房屋可自由买卖政策逐步建立完善并趋于定型,而后沿袭至今。

  数十年来,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不准出卖和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自由买卖,农民住房由房地合一的所有者主体转变为所有者主体相分离。一边是农民房屋永远归农民所有,并且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另一边却强调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硬是整出“房地分离”奇迹。

  在国家鼓励和推进农村土地自由流转的今天,宅基地与房产所有权“两张皮”无疑成为亟需跨越的障碍。

  对于表面已经建有房产的农村宅基地来说,不能出租或者出售在实际操作中本身是个悖论。

  农民在出租或者出售房产时候,不会加上其房产下面宅基地不出租或者不出售条款,而租房特别是买房者也不会认**子是我的、宅基地还是原户主理念,更不会双脚离开地面悬浮于宅基地上空。换句话说,农民在出售自家房屋时,与之配套的宅基地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使用权转让。

  即便如此,已经出售房屋的农民与宅基地还是脱不了干系,假如邻居之间发生宅基地界限扯皮**,以致对簿公堂,在法律层面上还需要出卖房产的原农户出面打官司。如果说宅基地上有房屋似乎少了宅基地之忧的话,那么处理未建房宅基地问题就有些棘手:农民名下宅基地面积超标,自家建房后还有**空地足够再建房而未建或者宅基地长期空置,都因不能出售造成资源长期闲置浪费。

  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或者转让,能够让进城农民免去后顾之忧,让大量闲置宅基地获得“解放”,给农村新一轮发展拓展土地资源调整空间。要把好事办好,务必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合理补偿标准,保证转让宅基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实现买、卖与村集体多方共赢。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十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现在很多农民都跑到了外地去打工,然后定居下来,这样的话老家的房子和宅基地就不需要了所以想要卖掉,但是不知道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那么农村宅基地能买卖吗有什么条件呢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农村宅基地是可以买卖的,但是不可以自由的买卖,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农村的宅基地可以在农村自己组织内部之间进行转让,但是不可以向非农村的组织成员转让。

  2、农村组织内部成员都是拥有农村户口的,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况且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的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所以把宅基地转让给其他的农民使用,并不会违反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们国家的最新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村的宅基地是可以买卖转让的,但却不是自由的,农村的宅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五个条件才可以进行买卖:。

  1、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必须是发生在同一村的集体成员之间,因为宅基地的产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的,所以必须是农村集体成员之间才可以进行农村宅基地的相互转让。

  2、想要转让宅基地的人必须拥有2处以上可以建设房屋的宅基地,因为想要转让宅基地的人必须确保自己在转让了宅基地以后还拥有可以建设房屋的宅基地,确保自己拥有可以居住的房屋。

  3、转让农村宅基地的时候必须向农村集体进行申报,通过农村集体的批准以后才可以进行宅基地的转让交易。

  因为农村宅基地的产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的,农村集体具有监管的义务,所以宅基地的转让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的同意。

  4、想要**农村宅基地的人必须是没有房屋住宅和农村宅基地的,并且要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条件。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分配给农村集体成员用来建设房屋住宅的,所以不可以用来做其他的事情。

  5、宅基地的转让不可以单单是宅基地的使用权的转让,还必须包括宅基地上的房屋也要一起转让,这个是和宅基地的用途挂钩的,也是为了确立宅基地转让后买卖双方的权属。

  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我们国家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就会被要求返还房屋,从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建议各位慎重**农村宅基地房屋。希望以上介绍的知识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宅基地买卖不合法,但宅基地上建的房子可以在本村合法买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好文探索: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永久租赁”行吗?**判了!


  刘某晓与父亲刘某法、母亲韦某娥、祖父(已去世)、祖母等5人属于广西百色田东县某村同一家庭户,户主为刘某法。1991年10月,该户共分配得宅基地面积约402.11平方米,1992年12月刘某法办理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23年6月14日,为偿还家庭债务,刘某法、韦某娥与陆川县某村的吴某菊签订了一份《宅基地租赁协议书》,约定刘某法、韦某娥自愿把属于自己所有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以10万元永久性出租给吴某菊。

  签订协议后,吴某菊**了“租金”10万元,并于2023年8月建设完成一幢两开间二层楼房及围墙,随后一直使用至今。

  刘某晓认为,宅基地为家庭所有成员共有,父母在与吴某菊签订协议时未征得其与祖母的同意,且吴某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私自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刘某晓将三人**至**,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吴某菊拆除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并退还宅基地。

  案件的焦点:刘某法、韦某娥与吴某菊签订的《宅基地租赁协议书》是否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法、韦某娥与吴某菊签订的《宅基地租赁协议书》,从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以及交易所指标的物分析,其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双方关于刘某法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合同,并非双方所称租赁合同关系,吴某菊所**的“租金”10万元实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款。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本案所指的宅基地禁止买卖,非经法定程序,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

  且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专享,具有身份关联属性,用以保障农民的生活、耕作、居住权益的实现,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吴某菊并非刘某法、韦某娥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据此认定该协议无效。

  针对原告要求被告吴某菊拆除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返还土地的诉请,**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应由签订《宅基地租赁协议书》双方另行妥善处理好损失赔偿问题后方才适合进行建筑物和土地返还问题的处理,故对刘某晓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或宅基地买卖合同均无效。

  现实生活中,与农民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或者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所签订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同样,由于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保障居者有其屋而无偿准予符合条件的村民使用的土地,村民对其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依旧归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宅基地不能随意卖出,买卖宅基地的合同,也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

  用“租赁合同”之名行买卖宅基地行为之实,不受法律保护。

  刘某法、韦某娥与吴兰菊签订的《宅基地租赁协议书》明确约定:刘某法将房屋永久租赁给吴某菊,全部租金付清后,不管过多少年,该房产的利益均与刘某法无关。从约定内容可以看出,当事人之间的达成的真实合意是永久性转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并非在租赁期限内单纯使用宅基地。

  且上述永久租赁合同约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属于买卖行为,应按照农村房屋买卖规则认定所谓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故**认为,本案名为土地租赁合同**,实为宅基地使用权**。

  案涉宅基地买卖的行为未征得当地村委会的同意,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手续,因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