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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抽检是什么内容呀

2026-01-11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314 次

这一篇知识汇总会给农资人阐述一下“农药标签抽检是什么内容呀”的内容进行概括性讲解,但愿对广大农资人有一点帮助,还不赶紧收藏吗!

农药标签抽检是什么内容呀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指?

(1)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化妆品、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2)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农药、化肥、种子、计量器具、烟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筑用钢筋、水泥等;

(3)是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群众投诉、举报的假冒伪劣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等。

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抽取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代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这是因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代表**进行的一种市场监督管理活动,这种监督管理活动的范围一般应仅限于流通环节,而不能扩大到企业内部,并且对于未进入流通的产品,企业也不负质量责任。要求随机抽取样品,则可以防止生产者、**者弄虚作假,保证抽样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我国的公民发现这类不合格产品时,也应该积极的进行举报,保护我国社会的合法权益。这类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和**者都应积极的接受案件的调查机关的审理,按照这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和影响程度进行判决,处罚这类违法者。

2、食用农产品抽检处罚依据?

分两种情况: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如抽检农残、重金属超标等不合格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2.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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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间查灯是做什么的?

灯检是控制透明瓶装药品或饮品内在质量的一道重要关口,工作时瓶子在背光照射下,通过放大镜能清晰地看出运动后的瓶子中的杂质及悬浮物,从而能防止不合格产品的漏检。

主要适用于制药、食品、化工、农药等行业的透明瓶的检测,剔除不合格产品

  一灯检工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负责澄明度检测仪的日常使用、清洁、维护保养工作。  2、负责按规定对灯检操作间进行卫生清洁。  3、负责严格执行灯检岗位相关的所有文件。  4、负责严格按灯检岗位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人工目检操作。  5、负责灯检岗位的中间产品管理。  6、负责严格执行批号管理制度。  7、负责灯检岗位的标识和定置管理。  8、负责灯检岗位不合格品的发现、上报,负责对灯检岗位不合格品进行隔离存放,并做好标识。  9、负责灯检岗位偏差的发现、上报。  10、负责灯检岗位的变更申请及变更计划的制定。  11、负责灯检岗位的不符合项识别、描述并采取有效措施,并负责执行灯检岗位CAPA(中美精神分析联盟,英文TheChinaAmericanPsycho**yticAlliance,简称CAPA)措施。  12、负责灯检岗位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告。  13、协助做好与澄明度检测仪相关的设备巡检、设备改造及设备报废的工作。  14、协助完成澄明度检测仪故障维修与定期预防性维护工作。  15、负责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任务。 

 二、灯检工专业知识、技能要求如下:  1、熟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熟悉掌握灯检生产工艺、安全生产等专业知识;  3、熟悉灯检流程,熟练澄明度检测仪操作;  4、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培训。  5、不得患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

4、进入北京的蔬菜检查农药残留量吗?

检查。

 ?北京市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了备受消费者关心的蔬菜水果中农药和有害重金属残留量的抽查结果,总体合格率近九成。

  据了解,北京市目前已经制定并发布了农业地方标准60项,指导农业生产者在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肥料。今年北京市还将在城区扩大100家绿色食品专柜,在农贸市场增加30个绿色食品**专区,并成立4到5个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从产地到餐桌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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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抽检食品安全几天处罚?

食品检测不合格当时就会处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拓展好文:肥料监督检查都抽查哪些?附文章底部(2026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原标题:肥料监督检查都抽查哪些?附文章底部(2026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四)任务分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农业农村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等8家质检机构具体实施(抽样任务安排见附件1)。

  二、抽查方法

  (一)抽样基数。企业抽样。样品从生产企业仓库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小于1吨。有机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和微生物肥料样品按批次抽取,具体抽样数量依据相关标准确定。抽取样品时,要查验肥料登记证,核对相关信息。市场抽样。样品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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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样品确认。从农资市场中抽取的样品要进行样品确认,记录样品的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其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抽检单位书面通知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抽样注意事项。抽样人员依据《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2026)、《有机肥料》(NY 525-2026)、《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2026)、《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6)、《生物有机肥》(NY 884-2026)、《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26)、《农用微生物浓缩菌剂》(NY/T 3083-2026)和《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 885-2026)等标准进行抽样和检验。抽样人员要准确完整记录产品信息并填写抽样单,填写内容要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抽样单须有抽样人员、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名或加盖公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采取拍照、录像或其它方式记录抽检情况。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有机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有机质质量分数、总养分、水分、酸碱度、总砷、总汞、总铅、总镉、总铬、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检测依据为《有机肥料》(NY 525-2026)。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和粒度,检测依据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2026)。

  微生物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有效活菌数、杂菌率、霉菌杂菌数、总养分、有机质、细度、水分、pH值,以及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汞、砷、镉、铅、铬。检测依据为《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6)、《生物有机肥》(NY 884-2026)、《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26)、《农用微生物浓缩菌剂》(NY/T 3083-2026)和《微生物肥料产品检验规程》(NY/T 2321-2026)。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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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结果判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2026)、《有机肥料》(NY 525-2026)、《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2026)、《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6)、《生物有机肥》(NY 884-2026)、《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26)、《农用微生物浓缩菌剂》(NY/T 3083-2026)和《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 885-2026)等进行判定。

  (二)结果确认。样品检验结束后,抽检单位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企业,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在收到检验结果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检结果。

  (三)异议处理。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结果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及时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五、时间安排

  2026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于3月启动,9月底前完成结果上报。各抽检单位可根据所抽查地区企业生产与市场流通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时间。

  六、相关要求

  (一)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对象均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并以拍照或录像的形式全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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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协助抽样工作,协调抽样地农业农村部门参与抽样,确定肥料监督抽查省级联系人,于3月31日前将协助单位信息表(见附件2)发送至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如遇企业拒绝抽样,由抽样人员填写拒抽认定书,采取拍照、录像或其它方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三)各地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肥料监督检查注意事项

  肥料产品查询

  肥料产品查询:肥料登记管理信息查询比对,通过农业农村部网站查询化肥产品信息查询。网上查询只能作为一种筛选手段,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准确判定肥料产品标签是否违法,必须以农业农村部及各省、区、市颁发的肥料登记证、发布的肥料登记公告以及《肥料登记标签技术要求》等为准。

  肥料检查事项

  2.生产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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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是否存在生产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

  是否存在生产添加农药等未经登记成分的肥料产品;

  是否存在生产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等违法行为。

  3.生产记录检查

  核实企业未经登记生产肥料产品;

  生产添加农药等未经登记成分的肥料产品;

  生产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肥料产品的生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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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成品仓库检查

  主要检查企业仓储的肥料产品是否与企业的肥料登记信息一致,是否有添加农药等未经登记成分的肥料产品、肥料产品标签内容是否与肥料登记审核的标签样张一致,是否有标称非该企业生产的肥料产品,产品质量是否合格(需经抽样检测)等内容。

  5.相关台账记录检查

  主要检查核实肥料生产相关台账记录中是否有与肥料登记信息不一致,标称非该企业生产以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等进出仓与**记录。

  二、肥料经营主体检查

  1.经营现场及仓库检查

  主要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存在经营未经登记、登记不在有效范围的肥料产品,是否有农业部宣布禁止或限制使用的产品,以及经营没有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以及经抽样检测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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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购销台账检查

  主要检查核实购销台账中是否有与肥料登记信息不一致,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和经抽样检测质量不合格等肥料产品的购销记录等。

  检查注意事项:

  1.肥料产品登记为一品一证。

  2.目前暂时只有复混肥料和磷肥产品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获证生产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上标示质量安全“QS”标志。

  注意:一是除复混肥料和磷肥外,其他肥料生产无需取得生产许可;二是如果发现其它肥料包装标注“QS”标志,很可能涉嫌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

  3、磷肥生产中使用工业废渣,其检测有效成分虽达标,但无肥效;使用工业废酸生产的过磷酸钙,其检测常发现含有农药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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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形式

  1、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表现形式:对所生产、**的肥料产品不能提供、出示有效的肥料登记证。

  2、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不符的

  表现形式:所生产**的肥料产品经检测显示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产品质量不合格)。

  3、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而继续生产

  表现形式:所生产的肥料产品原取得的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临时登记证1年、正式登记证5年)已满,未申请续展登记或续展申请未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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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生产、**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表现形式:所生产、**的肥料产品无标签、标签内容不全或模糊不清、标注内容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等。

  在执法中较常见违法行为:

  1.标注商品名,不标注通用名。

  2.有效成分标注不规范。

  3.以氯化物为基础原料制成的复混肥料(氯离子含量大于3.0%),在包装上未标注含氯标志。

  4.产品含硝态氮在包装上未标注含硝态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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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夸大产品特性。

  6.扩大适用作物范围。

   《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两种违法行为,鉴于可操作性不强,且《登记办法》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等问题,在执法实践中对这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较少见,本文不作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