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与水泥能化学反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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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水泥化学成分?水泥的主要化学成分是:CaO、SiO2、Al2O3、Fe2O3.还有MgO、K2O、Na2O、SO3等等.其含量大约为:CaO=64~67%,SiO2=20~23%,Al2O3=4~8%,Fe2O3=3~6%。水泥熟料的主要矿物组分是:硅酸三钙(3CaO.SiO3简写成C3S)、硅酸二钙(2CaO.SiO2简写成C2S)、铁铝酸四钙(4CaO.Al2O3.Fe2O3简写成C4AF)、铝酸三钙(3CaO.Al2O3简写成C3A).含量大约为C3S=52~60%,C2S=22~28%,C3A=4~15%,C4AF=4~15%)。
水泥:粉状水硬性无机胶凝材料。加水搅拌后成浆体,能在空气中硬化或者在水中更好的硬化,并能把砂、石等材料牢固地胶结在一起。
2、农药撒在水泥地上,味很重。怎么消除?拖一拖,用洗洁精或洗衣液试试
3、水污染防治法2025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七条 有关市、县级人民**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有关市、县级人民**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由有关地方人民**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协调解决。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二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四十三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三条 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十四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五十七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八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第六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六十一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
第七十条 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第七十一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等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七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七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责令停业、关闭。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责令关闭。
第八十八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九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九十六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
第九十八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十九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提**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一百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
(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
第一百零三条 本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4、水泥是轻工业还是重工业?水泥算是重工业。
重工业是指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主要生产资料的工业。按其生产性质和产品用途,可以分为下列三类:
(1)采掘(伐)工业,是指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包括石油开采、煤炭开采、金属矿开采、非金属矿开采和木材采伐等工业;
(2)原材料工业,指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基本材料、动力和燃料的工业。包括金属冶炼及加工、炼焦及焦炭、化学、化工原料、水泥、人造板以及电力、石油和煤炭加工等工业;
(3)加工工业,是指对工业原材料进行再加工制造的工业。包括装备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机械设备制造工业、金属结构、水泥制品等工业,以及为农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等工业。
根据上述划分原则,水泥行业划为重工业,反之划为轻工业。
5、市政安装和工业安装区别?市政安装和工业安装的区别主要在于安装大类的不同。
市政安装范围很广,主要着重于城市也包括乡村的建设安装,其中主要作业比如管线、通风、电路、街路标牌以及其他市政设施等。
工业安装的范围也较大,即所有的工业设备的安装,如石油化工、化肥农药、水泥矿产、民用建筑的安装以及大型设施的建设等等。
拓展好文:苯酚生产工艺技术与技术进展
原标题:苯酚生产工艺技术与技术进展
苯酚是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其用途相当广泛,主要用于生产双酚A、酚醛树脂、己内酰胺、己二酸等,此外还可用作溶剂、试剂和消毒剂等,在塑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医药、农药、香料以及涂料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
全球苯酚生产主要集中在亚太、西欧和北美地区,其中亚太地区的产能占到总产能的44.9%,西欧地区的产能占25.6%,北美地区的产能占21.6%。
国内市场方面,截至2025年底,我国苯酚总产能约为264.5万吨,我国苯酚产能前五大厂商分别为:台化苯酚(宁波)有限公司和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产能均达到30万吨/年,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中石化三井有限公司产能25万吨/年,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产能22万吨/年。摘自六鉴投资网(6chem.com)《苯酚技术与市场调研报告》《 苯酚投资分析报告》
2.1 苯酚生产工艺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苯酚主要从煤焦油中提炼获得。目前苯酚的生产主要有七种方法,即异丙苯法、甲苯氧化法、苯直接氧化法、磺化法、氯苯水解法、拉西法、环己烷法等。除甲苯氧化法以甲苯为原料外,其余六种方法均以苯为原料。
2.1.1 异丙苯法
异丙苯法也叫异丙苯氧化法,原料丙烯和苯在催化剂的作用下,生成异丙苯,将异丙苯在液相中氧化生成过氧化氢异丙苯(CHP),然后CHP经提浓后用硫酸分解,得到苯酚和丙酮,最后用树脂中和制得含苯酚/丙酮混合物的分解液,再经精馏、分离提纯得到合格产品。异丙苯法合成生产苯酚具体分为三步反应:
第一步反应是采用气相法或液相法使丙烯和苯发生加成反应生成异丙苯,主反应为:
第二步反应是将异丙苯氧化生成过氧化氢异丙苯:
第三步是过氧化氢异丙苯分解为苯酚和丙酮:
异丙苯法生产苯酚可以实现在一个生产过程中得到两种用途广泛的化工原料,生产成本较低,但是从原料到目标产物需要经历3个阶段的反应,生产流程较长、副产物较多不利于环保。
从异丙苯出发生产苯酚要经过异丙苯氧化、氧化物提纯、过氧化氢异丙苯(CHP)分解、产品精制等工序。该方法以KBR(凯洛格-布朗·路特)公司的苯酚法工艺最为典型。除从异丙苯生产高纯度苯酚和丙酮外,还回收副产物α-甲基苯乙烯(AMS)和苯乙酮(AP)。工艺流程如下:
在该工艺中,异丙苯用空气氧化成CHP的效率高达95%以上,CHP被浓缩,并在酸催化剂存在下高产率(大于99%)地分解为苯酚和丙酮。AMS加氢为异丙苯,用于循环氧化或回收。
带有AMS加氢的KBR流程,1.31吨异丙苯可生产1吨苯酚和0.615吨丙酮。KBR苯酚工艺具有低能耗、低原材料消耗、低生产费用和低排放污染的特点。
目前,异丙苯法主要技术供应商有KBR、GE/Lummus(简称鲁姆斯工艺)、Sunoco/UOP(简称UOP工艺)和**三井化学等。
异丙苯法存在联产大量丙酮问题,该工艺今后的发展可能受到其副产物丙酮的制约;同时苯酚还需要精制,因此而消耗大量的能源;中间产物是一种不稳定的过氧化物,遇到酸、碱、热均能使其分解,在分解过程中还会放出大量的热,使系统的温度升高;该方法需要三步化学反应,对控制和安全技术要求较高,流程较长,使得苯酚产率较难提高。摘自六鉴投资网(6chem.com)《苯酚技术与市场调研报告》《 苯酚投资分析报告》
2.1.2 甲苯氧化法
甲苯氧化法也称甲苯-苯甲酸法,此法是唯一一种不用苯作原料合成苯酚的方法。是甲苯在钴盐催化剂的作用下,用空气氧化生成苯甲酸,然后在铜催化剂的作用下苯甲酸再与空气和水蒸汽作用转化为苯酚和二氧化碳。具体的化学反应方程式如下:
第一步反应是以空气为氧化剂,使甲苯在液相中被氧化生成苯甲酸,产生的副产物主要有苯甲醛、苯甲酸苄酯、联苯、CO2等。
第二步是在催化剂的作用下,苯甲酸继续被氧化生成苯酚和CO2。副产物有苯甲酸苯酯、苯醚、苯和焦油。反应产物经共沸塔、气提塔、精馏塔后,得纯苯酚。
甲苯氧化法最早是由美国Dow化学公司开发成功的,1962年实现工业化生产。
甲苯氧化法流程简单,不联产丙酮,氧化剂为空气,催化剂可以重复利用数次,原料甲苯广泛,价格一般比苯便宜20%左右,原料和催化剂无毒,污染小,一次投料生产成本低,而且副产物苯甲酸、苯甲醛、苯甲醇都是工业生产的重要原料可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与异丙苯法相比要低,工艺对原料要求不高,反应产率和选择性均较高,无环保问题。因此在丙酮需求量不大的国家或地区可采用此法生产苯酚。
根据市场需求,甲苯氧化法路线还可生产苯甲酸和苯甲醛。由甲苯制苯甲酸一步工艺技术非常成熟,但在苯甲酸脱羧过程中产生一些焦油状物,给产品收率和催化剂的使用寿命带来一定的影响,除焦油后催化剂可循环使用。
甲苯氧化法生产苯酚的最大缺点是易生成焦油,从而导致原料消耗和产品成本较高。该法与异丙苯法生产苯酚的竞争能力主要取决于原料甲苯和苯的价格差异,是异丙苯法的有力竞争者。
2.1.3 苯直接氧化法
苯直接氧化法是以苯为原料,直接氧化制取苯酚的方法,也称苯羟基化法。目前,采用的氧化剂类型有氧气、一氧化二氮、过氧化氢等。具体的化学反应方程式分别如下:
研究结果表明苯直接氧化工艺过程采用氧气作氧化剂时,苯的转化率较低,而采用一氧化二氮或过氧化氢等氧化剂时,苯的转化率较高。
苯直接氧化法具有工艺简单,产品收率高,环境污染小等特点,是绿色的有机化工生产工艺,具有工业开发和应用前景。该法仅通过一步反应就得到最终产物,因此是一条经济的工艺路线。目前该方法的研究重点是开发高效催化剂。已经研究了包括N2O、H2O2、H2/O2、O2等为氧化剂合成苯酚的方法,有些工艺已进行中试验证,并具有工业化应用前景。摘自六鉴投资网(6chem.com)《苯酚技术与市场调研报告》《 苯酚投资分析报告》
2.1.4 磺化法
磺化法生产过程是先用硫酸将苯磺化得苯磺酸,再用NaOH或NaSO3使苯磺酸中和得苯磺酸钠,然后用碱熔法使苯磺酸钠转变成苯酚钠,最后通CO2中和苯酚钠得到苯酚。具体的化学反应方程式如下:
磺化法生产苯酚反应复杂,工艺落后,原料消耗高,酸碱消耗量大,产品的生产成本较高,对设备腐蚀较严重,维修费用大,不能连续化生产,同时还要处理气体、液体和固体,对环境污染较大,并副产大量亚硫酸钠。摘自六鉴投资网(6chem.com)《苯酚技术与市场调研报告》《 苯酚投资分析报告》
2.1.5 氯苯水解法
氯苯水解法是苯和氯气反应生成氯苯,氯苯在高温高压下与苛性钠水溶液进行催化水解,生成苯酚钠,再用酸中和得到苯酚。具体的化学反应方程式如下:
氯苯水解法的氯化过程比磺化法简便,副产物易分离,生产规模大,其缺点是对操作条件要求苛刻,生产设备材质需要耐酸、耐碱,由于需要电解装置(电解氯),导致装置设备投资较高。
2.1.6 拉西法
该法是苯在盐酸和氧的作用下生成氯苯,氯苯水解即得苯酚。具体的化学反应方程式如下:
该法的原料是苯,氯化氢可循环使用,其缺点是装置建设投资较高,投产后公用工程费用也较高,在水解工序,操作温度较高,积炭严重,催化剂易老化变质。摘自六鉴投资网(6chem.com)《苯酚技术与市场调研报告》《 苯酚投资分析报告》
2.1.7 环己烷法
环己烷法是苯加氢生成环己烷,环己烷可用气相氧化法,但更多用液相氧化法氧化得环己醇和环己酮的混合物。环己醇和环己酮的混合物再脱氢即得苯酚。具体的化学反应方程式如下:
该法的优点是投资低,产品质量好。但环己烷成本比苯高,副产物氢必须合理利用;环己烷氧化较难,氧化后产品不易分离,副产物也较难处理。
2.2 苯酚生产工艺研究及进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苯酚主要从煤焦油中提炼得到,随着苯酚需求量的不断增加,人们开始采用化学合成法生产苯酚。
最早的苯酚化学合成工艺是1923年由美国孟山都公司首次研究开发成功的苯磺化法,即由苯经磺化生产苯磺酸钠,再经水解得到苯酚。由于该方法腐蚀性强以及污染严重等原因,目前已经基本上被淘汰。此后又相继出现了氯苯法、甲苯氧化法、拉西法、环己烷法、异丙苯法以及苯直接氧化法等生产方法。
目前世界上苯酚的生产方法主要有异丙苯法和甲苯-苯甲酸法。异丙苯法是世界上生产苯酚最主要的方法,其生产能力约占世界苯酚总生产能力的95%左右。
异丙苯法具有产品纯度高、原料和能源消耗低等优点,但其发展受联产物丙酮的制约。近年来,人们开始研究甲苯-苯甲酸法和苯直接羟基化(也称氧化)制苯酚的方法,其中有些成果已显示出工业化前景。
目前苯酚合成工艺在继续完善异丙苯法的同时,正在向无废、少废、不联产丙酮技术的方向发展,甲苯-苯甲酸法以及苯直接氧化法是今后研究开发的热点。
2.2.1 异丙苯法的工艺改进及进展
对于异丙苯法苯酚生产工艺的改进主要集中在氧化工序的节能降耗、完善CHP提浓和分解工序等方面。
1、氧化工序
氧化工序的流程为:新鲜与循环异丙苯进料进入一只或多只氧化器,与空气接触,然后氧化产物CHP进入提浓段,而剩余空气物流进入冷凝器以最大限度地移除烃类和异丙苯,最后进入含木炭吸附物的雾沫分离器。该氧化过程为放热反应。
Sunoco/UOP公司对氧化工序的改进包括:(1)采用高效木炭吸附技术从剩余空气中回收痕量产物;(2)使用紧急水喷淋装置,避免了氧化器过热破裂;(3)降低放空气中氧气含量,从而降低空气压缩机负荷;(4)将倾析器与提浓段真空系统结合起来,可省去放空气体洗涤器;(5)将进料凝聚过滤器与混合进料缓冲罐结合在一起等等。这些技术改进的目的是降低装置的投资成本和操作成本。
GE/Lummus工艺与Sunoco/UOP工艺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氧化工序采用高压系统。该公司对氧化流程进行了改进,可清除循环异丙苯物流中的酸性物质和其它制约氧化活性的物质,从而可提高氧化速率。但高压反应工艺副产物较多,且需要高压空气,因此增加了装置的运行成本。
KBR也采用高压氧化技术,并完全取消了碳酸钠洗涤系统,从而降低了装置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且液体流量减少了75%。但同GE/Lummus工艺一样,高压系统的缺点就是导致低CHP收率和高压缩机成本。摘自六鉴投资网(6chem.com)《苯酚技术与市场调研报告》《 苯酚投资分析报告》
2、提浓、分解工序
通常来自氧化工序的CHP需提浓至75%~85%(wt)后才可分解为苯酚和丙酮。对于大型苯酚装置而言,较为经济的做法是采用两塔提浓系统,利用第二只氧化反应器的热量和低压蒸汽在第一预闪塔中将异丙苯汽化,从而减小主闪蒸塔的尺寸,并降低CHP的提浓温度。闪蒸塔塔顶主要为异丙苯,循环至氧化工序;塔底为CHP,冷却后进入分离段。
Sunoco/UOP工艺对提浓段的改进之处在于:(1)与氧化段进行热量联合;(2)在闪蒸塔冷凝器中采用Packinox型换热器;(3)用动力活板门替代杠杆控制的泵式冷凝罐。改进的目的同样是为了节能和节省装置投资成本。
在CHP分解工序,通常加入少量水以保持优化的反应条件。在硫酸催化剂作用下,CHP分解为苯酚和丙酮,同时使异丙苯氧化反应主要副产物二甲基苯甲醇(DMPC)脱水生成α-甲基苯乙烯(AMS)。AMS加氢后再生成异丙苯,可用于循环。
为了获得较高的苯酚收率,Sunoco/UOP技术作了如下改进:(1)采用先进的工艺控制系统,监控未反应的CHP含量;(2)降低循环比,从100:1降至25:1;(3)在CHP进入分解反应器前加入水,省去了水注入泵。该工艺的特点是提高了装置经济性和产品收率。AMS收率高达85%~90%。
GE/Lummus公司也改进了分解技术,采用NH3和H2SO4联合催化剂使反应系统保持优化的酸性条件,提高了产品收率。KBR公司称其采用了“沸腾分解”的设计理念,用汽化循环丙酮的方法来冷却分解反应器,苯酚选择性可达99.5%。该工艺的特点是提高了工艺控制的灵活性,并采用连锁关闭系统以提高工艺的安全性。摘自六鉴投资网(6chem.com)《苯酚技术与市场调研报告》《 苯酚投资分析报告》
3、苯酚分离与提纯
粗苯酚提纯后才能达到下游产品生产要求。在Sunoco/UOP工艺中,苯酚丙酮初步分离后,从粗丙酮中回收异丙苯和AMS并循环。粗苯酚经分离出甲基苯并呋喃(MBF)和剩余AMS后,再经蒸馏后得到提纯产品。Sunoco/UOP对该工序的改进有:(1)用化学方法和树脂处理的方法将MBF和AMS转化为高沸点组分并分离,而不采用传统的共沸分离的方法;(2)省去了酸中和系统。GE/Lummus也采用催化分离的方法提纯苯酚,而KBR则改进了热量组合利用系统,使蒸汽消耗量降至2.4kg蒸汽/kg苯酚,且产品中羰基化学品总含量低于5ppm。
异丙苯法改进的重点集中于开发新型催化剂、完善分解工序和提纯工序。
UOP工艺、鲁姆斯工艺、KBR工艺继续对原有工艺加以改进,在降低副产物量、提高苯酚纯度方面,较前有所改进,其中UOP工艺采用加入催化剂或化学品帮助分离的技术,提高苯酚的纯度。以上三种技术均能获得纯度99.99%以上的苯酚,从而可满足生产聚碳酸酯的要求,同时,在热量利用上都有所改进。
埃克森美孚公司开发了由过氧化氢异丙苯(CHP)制取苯酚的催化精馏技术,塔器催化剂床层中采用Zr-Fe-W氧化物固体催化剂,转化率可达100%,苯酚和丙酮选择率高,而4-异丙苯基苯酚、α-甲基苯乙烯(AMS)二聚物及焦油等高沸点的联产杂质数量很少。该工艺对苯酚的选择性为89.5%,稍低于采用硫酸为催化剂的传统工艺。反应器催化剂床层操作条件为:50~90℃、34KPa、液时空速4h-1。联产物α-甲基苯乙烯和苯乙酮的选择性分别为9.7%和0.8%。该催化精馏工艺有效地将反应热用于丙酮精馏过程,将反应过程和精馏过程结合在一起,降低了能耗和投资。由于采用固体酸催化剂代替通用的硫酸催化剂,可免除产物的中和过程。
Aristech公司提出异丙苯两步裂解生产苯酚/丙酮的改进工艺,在第一反应段以酸催化剂使95%的含二甲苄基醇的异丙苯过氧化物分解,在第二反应段,采用钯加氢催化剂和氢气使α-甲基苯乙烯(AMS)氢化成异丙苯,同时,第一反应段残余的CHP分解成苯酚和丙酮,残余的二甲苄基醇脱水成为α-甲基苯乙烯(AMS)。
GE公司提出的酸催化裂解CHP改进工艺,在第一容器中裂解CHP,得到含有过氧化氢二异丙苯的裂解产物后,再在第二容器中裂解过氧化氢二异丙苯。据称该工艺在选择性最高的情况下,可大大提高装置生产率,降低工艺能耗,并使建设新的裂解单元的投资费用大大降低。
美国Alli** Signal公司设计了节能型高纯度苯酚提纯工艺,在冷凝塔水冷凝蒸气的同时回收热能以产生蒸汽,而从冷凝塔抽出少量蒸气被送入酸分离蒸馏塔处理,得到的部分塔釜组分送回苯酚蒸馏塔,可有效地节约能源。该公司还设计了另一种以胺处理提纯苯酚的方法,该方法以胺处理将苯酚粗产物中的丙酮醇和2-苯基丙醛转化成高沸点化合物,然后将粗产物蒸馏除去高沸点化合物,与水进行蒸汽蒸馏,再向塔釜产物中加入一定量的胺将一缩二丙酮和羰基化合物杂质转化为轻、重杂质,然后将蒸汽蒸馏工序得到的重组分蒸馏,可得到高纯度苯酚。
三井化学公司与新日铁等公司建立了不联产丙酮的生产装置。在该工艺中,丙酮不作为产品取出,而是通过专门设计的磷酸镁沸石催化剂在固定床反应器中将丙酮氢化成异丙醇,异丙醇与苯进行烷基化反应生成异丙苯。该工艺己于1997年应用于比利时安特卫普的21万吨/年扩建装置中。
2.2.2 苯直接氧化法的研究进展
长期以来人们对苯酚的合成着重于反应的高产率和高选择性,难免会造成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局面。近年来,随着绿色化学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资源环境问题的关心和重视,如何提高原子利用率和减少污染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直接催化氧化苯合成苯酚,只需一步化学反应就可从原料得到最终产品,符合绿色合成的观点。 苯直接氧化法是今后研究开发的热点。这种方法仅仅需要一步反应就能得到目标产物,合成路线短,原子利用率高,废物排出量少,是一个环境友好型催化过程,被认为是最有希望取代异丙苯法的生产方法。
苯直接氧化法主要包括:氮氧化合物氧化法、过氧化氢氧化法、分子氧氧化法。摘自六鉴投资网(6chem.com)《苯酚技术与市场调研报告》《 苯酚投资分析报告》
1、氮氧化合物
由于苯环是一个共轭的大π键,导致其化学性质非常稳定,在温和的条件下很难被氧化,而作为目标产物苯酚的化学性质却非常活泼,苯酚是一种弱酸,能与碱发生反应,另外,苯酚上的羟基具有给电子效应,很容易发生亲电取代反应和缩聚反应, 利用苯直接催化氧化合成苯酚存在很大的困难,选择合适的氧化剂和催化剂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办法。
由N2O直接催化氧化苯合成苯酚已经取得了突破的进展,以改性的Z**-5分子筛作为催化剂,苯酚的选择性可以达到100%;Meloni等人使用Fe-MFI分子筛催化合成苯酚,苯的转化率达到20%以上,苯酚的选择性达到90%以上;任通等的研究表明,以FePO4/SiO2、Fe0.5AI0.5PO4为催化剂,以N2O作为氧化剂,气相氧化苯直接制苯酚。
据报道,美国的Monsanio公司和俄罗斯的BIC研究所目前已通过中试可能实现工业化生产。近年来的研究证实,N2O(俗称笑气)对于臭氧层有严重的破坏,同时又会造成温室效应,N2O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此法不是一个生产苯酚的绿色方法。摘自六鉴投资网(6chem.com)《苯酚技术与市场调研报告》《 苯酚投资分析报告》
2、H2O2氧化法
以H2O2作为氧化剂直接催化氧化苯合成苯酚,产物为苯酚和水,此法被认为是取代异丙苯法最具实力的清洁方法。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催化剂的选择上,近年来,用H2O2直接催化羟基化苯合成苯酚出现了众多的多相催化体系。
用于H2O2催化氧化的催化剂主要有Ti/Si分子筛催化剂、负载型催化剂、金属氧化物催化剂、Z**-5分子筛催化剂等。其中将过渡金属负载在分子筛上可以得到很好的收率和选择性。
(1)含铜催化剂
含铜催化剂用于苯直接氧化合成苯酚具有较高的活性,使用Cu/MCM-41作为催化剂,H2O2作氧化剂,在弱酸性环境下室温搅拌100min,苯酚的收率为21%,选择性为94%。此法反应条件温和,易于操作,催化剂容易分离可以重复使用3次。
Cu/Al-PILCs用于苯直接羟基化表现出很高的活性,此反应使用了乙腈做溶剂,以Cu/Al-PILC作为催化剂,H2O2作为氧化剂,直接催化氧化苯合成苯酚。苯酚的收率较高达到44.36%,选择性达到80.74%。
(2)含铁催化剂
使用活性碳负载硫酸铁作为催化剂,乙腈做溶剂,H2O2做氧化剂,直接催化氧化苯制苯酚,苯酚的收率为17.5%,选择性为89.3%。此反应条件温和,操作简单。摘自六鉴投资网(6chem.com)《苯酚技术与市场调研报告》《 苯酚投资分析报告》
Nur等人将Fe-TPyP(卟啉)用PMAA(聚甲基丙烯酸)包封起来形成胶囊Fe-TPyP-PMAA,在过氧化氢羟化氧化苯合成苯酚中具有很高的催化活性,苯酚的收率可达到30%,苯酚的选择性仅在60%左右,该研究小组又尝试了利用Fe-TPyP负载在Al-MCM-41分子筛上制备Fe-TPyP-MCM-4用于催化合成苯酚,苯酚的收率为10%,选择性较高,达99%以上。而且催化剂的重复性较好。
使用分子筛作为催化剂,容易分离回收,可以重复利用,近几年分子筛的制备和应用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然而分子筛本身成本高,制备周期长,不稳定。反应在分子筛微孔中进行,反应物和产物在孔中的扩散速度慢,导致整个反应进行的速率很慢,很难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
邓有权等人使用Fe(DS)3(十二烷基磺酸铁)作催化剂,使用离子液体作溶剂,H2O2做氧化剂,利用H2SO4调节体系的酸性,整个反应体系是一个双相反应,反应条件温和,产物可以通过萃取分离出来,苯的转化率可达到50%以上,H2O2的选择性可达到90%。
用FeSO4作催化剂,冰乙酸调节体系的酸性,建立双相合成体系,使用一种由亲水基和憎水基组成的膜,将水相与有机相隔开,使生成的苯酚渗透膜转移到有机相,避免发生过氧化,此法苯酚的选择性较高,可达到99%以上,副产物极少,且产物容易分离。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合成方法。
3、分子氧氧化法
与氮氧化物和H2O2相比,分子氧(空气)作为氧化剂明显的优势:价格低廉、原料丰富、安全性高。近几年,各国科技人员对此课题进行了不懈的研究,已经取得了突破的进展。
(1)含铜化合物用作催化剂
铜系化合物由于其较好的催化性能在分子氧氧化苯直接合成苯酚的工作中倍受研究者的青睐,在丙酮/环丁砜/水的混合体系中,利用抗坏血酸做还原剂,过渡金属取代的多金属氧酸盐(TMSP)做催化剂,催化分子氧直接氧化苯合成苯酚。温度均为50℃,反应时间12h,实验结果表明,不同过渡金属的多金属氧酸盐的催化活性依次为:Cu>V>Fe>>Mn>Ti>Cr>Co>Ni>Zn;不同中心原子的多金属氧酸盐的催化活性依次为:P≈Si>Ge>B,[SiW11O39]8-和[PW11O39]7-都是很好的配体。他们还通过一系列的实验证实了环丁砜可以大大提高苯酚的选择性,然而加入量太多还会降低苯酚的转化率,抗坏血酸的加入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Fe-HPA型化剂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注重对杂多酸(HPA)研究与应用,杂多酸化合物是一种含氧桥的多核配合物,它由多种不同的含氧酸根阴离子缩合而成,具有一定的酸性。杂多酸化合物之所以能够成为性能优良的催化材料是因为杂多酸具有一定的酸性和稳定的keggin结构,在设计合成催化剂时,Keggin结构仍然稳定存在,并且在催化反应中发挥重要的作用。Seo等人合成了一系列Fe-HPA催化剂用于分子氧直接氧化苯合成苯酚的反应,并通过IR-谱图进行分析,在FeCl2与HPA进行离子交换时仍然保留Keggin结构,Keg-gin结构在催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反应的过程中Fe2+由于氧化而失去活性,于是他们抗坏血酸走还原剂用来减缓催化剂的失活。同时,该研究小组还对一系列杂多酸的催化活性进行比较,催化活性依次为:H0.3Fe1.25PW12O40>H4Fe1.25PMo12O40>H4Fe1.75SiW12O40,而杂多酸的酸强度依次为:H**W12O40>H4PMo12O40>H4SiW12O40。他们得出 :杂多酸化合物的催化活性与其酸强度有密切的联系。实验结果表明,Fe-HPA催化剂对于此反应具有很好的催化作用。此法合成苯酚产率最高可达27%。
使用杂多酸催化剂不仅能够保证低温高活性、高选择性,并且能够克服使用酸催化带来的腐蚀性和环境污染问题。而且可以重复利用,符合当今环境友好的生产理念。杂多酸化合物催化剂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摘自六鉴投资网(6chem.com)《苯酚技术与市场调研报告》《 苯酚投资分析报告》
(3)贵金属负载型催化剂
贵金属负载型催化剂被广泛用于催化分子氧和氢气氧化苯的反应上,Miyake等分别将Pd、Rh、Ir、Pt负载在SiO2上催化分子氧羟化苯酚,数据结果得出,苯酚的选择性在Rh催化的反应中达到最高,约为99.7%。而苯的转化率仅为2.6%;苯的转化率在Pd催化中达到11.2%,苯酚的选择性仅为88.2%。于是该研究组又将上述催化剂用V2O5改性,催化剂的活性有所提高,其中,在改性的Pd催化剂作用下苯的转化率最高达到21.9%,苯酚的选择性也达到99.7%以上。他们认为是由于分子氧在V上被活化后转移到贵金属上,导致催化合成苯酚的活性有所提高。
Niwa研究组采用管壳式反应装置,将气态的苯与分子氧装入管壁涂有钯膜的多孔Al2O3管内,H2装入管外的壳内,分散在钯膜表面的H2可以透过钯膜与分子氧作用释放出活性氧,活性氧进攻苯生成苯酚。反应在250℃下进行,苯酚的选择性在80%~97%,苯的转化率在2%~16%之间,此反应体系避免了H2气与O2混合爆炸的可能,利用钯膜技术使催化剂与反应物充分接触,大大提高了产物的选择性。
苯直接氧化法目前研究的氧化剂类型有氧、过氧化氢、一氧化二氮等,研究结果表明,采用分子氧作氧化剂时,苯的转化率较低,而采用N2O或H2O2一类专用氧化剂时,苯转化率较高。该法具有工艺简单、收率高、对环境污染小等特点,具有工业开发和应用前景。该路线的研究重点是开发高效催化剂,目前研究的类型有H-Z**-5、负载Z**-5(Fe-Z**-5、Na-Z**5-5)、钛硅沸石TS-1、羟基磷灰石等。
美国Solutia(首诺)公司和俄罗斯博里斯可夫(Boreskov)催化剂研究所(BIC)共同研究开发了无联产丙酮的苯直接氧化法新工艺——Alphox技术,利用N2O在分子筛催化剂上进行反应,反应在气相、低压运转的固定床绝热反应器中进行,经过简单的分离和精馏后,可得到高产率、高纯度的苯酚。BIC对催化剂进行反复试验后证实,含有铁的酸性Z**5-5和Z**-11沸石催化剂用500~900℃水蒸汽处理2h后,可极大地提高苯酚的产率,抑制苯与N2O的燃烧反应,延缓催化剂的失活。该工艺过程产生的废弃物不足原料苯量的2%,并能有效地将苯酚生产装置与己二酸装置整合起来,既能有效地利用N2O,又能将苯酚用于生产己二酸,或作商品**。美国斯坦福研究所对Alphox法的技术经济评估数据表明,该法的总固定投资费用比一套同等的异丙苯法苯酚装置要低,其净生产费用具有竞争力,而且不受丙酮市场波动的影响。由于采用该方法的苯酚装置要受到相联结的己二酸生产装置规模的牵制,故适用于建较小规模的苯酚装置。但由于中试验证的催化剂的选择性/连续运转周期较差,以N2O计苯酚选择性较低,故要实现工业化尚存在许多问题。摘自六鉴投资网(6chem.com)《苯酚技术与市场调研报告》《 苯酚投资分析报告》
首诺与俄罗斯西伯利亚Boreskov催化研究所共同开发的苯一步法制苯酚工艺,与传统的异丙苯工艺相比,操作简便,且投资费用可大大降低。美国GTC技术公司与首诺合作拟将该技术推向市场。Alphox工艺由苯与N2O在改性沸石催化剂上气相反应制得苯酚。当N2O与催化剂接触时会分解成N2和一种高活性、且与催化剂键合在一起的氧,即α-氧。α-氧插入苯的C-H链后生成苯酚。由于该工艺中苯酚选择性较高,可达90%~99%,因此Alphox工艺的苯酚分离部分比异丙苯工艺简单。原料N2O可来自己二酸生产的尾气,但需经纯化以降低其中NOx、CO和O2等杂质含量,或由氨催化氧化反应制得。一套13.62万吨/年采用Alphox工艺的苯酚装置的投资费用约为异丙苯工艺的55%~60%。Alphox技术己在首诺公司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佩森库拉的示范装置上得以验证,GTC公司己与一家石化公司商讨建设首套工业化装置。
**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丸善石化公司、NOK公司合作开发了苯直接氧化生成苯酚的新气相合成工艺,用离解氢将氧活化后引入苯中,氢被钯膜吸附,而解离活化的氧透过膜,与苯环加成为苯环氧化物,再异构化为苯酚。据称该工艺不副产丙酮,合成工艺大幅度简化,能耗费用也大为节减。
埃尼化学公司以H2O2为氧化剂,采用两相反应溶剂体系,有机相由原料苯和一种有机溶剂(最好为乙腈)组成,含水相由H2O2和催化剂组成。催化体系由含氮的杂芳族化合物羧酸配体、无机或有机酸性溶剂和Fe2+或Fe3+盐类物质组成。据称,由于存在两相溶剂体系,使合成苯酚选择性较高。
**东京理工学院开发了以铕-钛-铂为催化剂的苯直接制苯酚工艺,据称加入钛络合物作为助催化剂,可以促进直接氧化反应。
Sunoco公司开发了以氧气为氧化剂,以螯合物为催化剂的工艺,该工艺以负载在二氧化钛上的钒基螯合物(含1.2%金属)为催化剂,在苯转化率为1%时苯酚的选择性大于97%。
韩国化学技术研究院开发的催化体系由Y-分子筛和Z**-5分子筛组成,Z**-5分子筛中含2%的钛,在催化剂作用下,产出的苯酚选择性大于97%。
最近**先进工业科技国家研究院(AIST)开发了由苯一步法合成苯酚的膜法催化工艺,而常规工艺从苯开始需三个步骤,并且产生需处理的废酸。AIST的工艺使用不锈钢外管和多孔α-氧化铝内管组成的反应器,关键元件是厚1μm的钯膜催化剂,用化学蒸气沉积法涂覆在氧化铝管的外侧。膜由AIST与丸善石化公司和NOK公司共同开发。反应器置于加热至150~250℃的加热炉内,苯和氧气流过氧化铝内管,0.2MPa压力的氢气沿管外侧通过。氢被吸附在膜上,在此被离解和活化,然后通过氧化铝管内表面,活化的氢捕集管子内表面上的氧分子,生成活化的氧,活化的氧与苯环的双键反应通过苯环氧化物由苯生成苯酚。实验室中,在转化率低于3%时,生成苯酚的选择性大于90%。10%~15%转化率时,选择性大于80%。苯酚产率为每千克催化剂1.5千克/时,随着工艺过程的改进,预计转化率还可提高。摘自六鉴投资网(6chem.com)《苯酚技术与市场调研报告》《 苯酚投资分析报告》
**化学创新研究院(JCII)与东曹公司合作,正在开发从苯制取苯酚而不产生副产物的新工艺。目前制取苯酚的主要合成路线是异丙苯工艺,需使用过氧化物并生成丙酮副产品;甲苯法工艺会产生大量CO2;二步氯-苯法工艺的设备需采用防腐材料,并且产生含氯废液。为解决这些问题,需开发由苯直接氧化法工艺。新工艺由二步组成, 苯与醋酸在150~200℃和控制氧分压下反应,生成乙酸苯酯,该反应藉助Pd-硫属体系载于氧化硅上的新催化剂,单程下可达10%转化率。乙酸苯酯再用离子交换树脂,在低于100℃下进行水解,生成苯酚和醋酸,醋酸回收并循环至第一反应器。目前,研究人员正在改进第一步反应的转化率。
东曹公司开发了碲-钯催化剂,用于将苯、氧气和氢气转化成苯酚,具有低费用和催化剂能长时间保持活性等特点。反应物先被转化成苯醋酸酯,苯醋酸酯再利用离子交换树脂分解成苯酚和氧气。目前,苯转化率仅约10%,现正在进一步改进苯的转化率。
2.2.3 磺化法的研究进展
采用磺化法生产苯酚的工艺在国外己被淘汰,但由于历史原因国内仍有使用。近年来磺化法的生产技术也有很大进步,例如在对副产亚硫酸钠的回收利用、反应和精制工艺条件的优化等方面均有改进,使物耗、能耗有所下降,经济效益有所提高。尽管如此,磺化法固有的物耗高、能耗高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预公卜随着我国石油化工的发展,磺化法将逐步被异丙苯法所取代。
2.2.4 Shell公司“Spam”新工艺
Shell公司开发了以丙烯和C4烯烃为原料生产苯酚和甲乙酮的新工艺,称为“Spam”。与传统工艺相比,该工艺副产丙酮较少,且生产成本较低。目前该工艺已在美国休斯顿研发基地进行了中试验证,即将在新加坡建首套工业装置,生产能力为30~40万吨/年苯酚和13~14万吨/年甲乙酮。
2.3 苯酚生产工艺研究方向
传统的合成苯酚的方法存在浪费原料、副产物多、不利于环保等缺点。
由苯和丙烯出发经异丙苯生产苯酚的路线要联产大量丙酮(丙酮和苯酚产率比为0.6∶1),同时苯酚需精制而耗用能源。从全球范围看,两者的产需基本上平衡,但就局部而言,市场仍然往往互相牵制,因此由苯为原料直接氧化(也可称羟基化)制取苯酚的工艺已成研发热点。
苯直接氧化法合成苯酚研究的重点应继续加大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1)选择廉价、环保的氧化剂或降低现有氧化剂的生产成本;(2)研制高活性、高选择性的新型催化剂;(3)降低催化剂的成本,提高催化剂的重复性和稳定性;(4)利用现代分析技术探究催化剂作用下的反应机理;(5)完善生产工艺趋于工业化。摘自六鉴投资网(6chem.com)《苯酚技术与市场调研报告》《 苯酚投资分析报告》
苯直接氧化法合成苯酚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尽管很多催化剂仍处在研究阶段,工艺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与投入大规模工业生产还有一段距离,但是在研究者的努力下一步合成苯酚**逐步迈向工业化。
2.4 苯酚几种工艺路线的技术经济比较
目前,世界苯酚的生产主要是异丙苯法,还有甲苯氧化法、苯直接氧化法、磺化法、氯苯水解法等。几种苯酚生产工艺的原料消耗对比见下表。
摘自六鉴投资网(6chem.com)《苯酚技术与市场调研报告》《 苯酚投资分析报告》
技术分类:化工
技术成熟度:工业化
六鉴投资网合作方式: 苯酚投资顾问服务( 苯酚技术调研服务+苯酚市场调研服务+苯酚投资顾问服务)+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转让联络:六鉴投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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