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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回收管理通知书模板

2025-11-15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314 次

这篇文章会给全国农友们解释“农药回收管理通知书模板”的内容进行细致详细,希望对各位农友们有所收获,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农药店注册流程?

1、收件。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1号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物流快递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凭证。

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市农药检定所经办人员2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核查,经办人员3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然后将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

4、决定。市农业农村委依据审批条件对相关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

5、制证与送达。发证窗口工作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2、农药经营许可证在网上怎么查?

1、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在服务下面找到我要查

2、在我要查里面点击产品质量安全

3、然后在搜索框内输入需要查询的信息

扩展资料

申请流程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

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

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程序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六、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3、农药事故责任划分?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4、剧毒农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制区域**使用管理的剧毒、高毒农药品种名单见附件。

第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整建制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四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五条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以外的地方,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制**。定点经营的布局和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农药3年以上,且未出现违法行为。

(二)有2名以上植保或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经营人员,或者2名以上具有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技能证书的技术人员。

(三)农药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且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场所,农药零售商的仓储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农药**商的仓储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不能同时经营日用百货、食品、饮料、饲料等商品。

(四)有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有与允许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张贴公布有关剧毒、高毒农药经营管理规定、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经营管理制度等,有实名**农药存录资料的微机等设备。

(五)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有剧毒、高毒农药实名**的承诺书,有农药告知名录通知书并在店内张贴公示,台账管理规范。

第七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制度。**剧毒、高毒农药的,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说明实际用途。

第八条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5、秸秆禁烧令全文?

落实责任,强化秸秆禁烧管控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已联系环境保护部卫星中心和广西有关有卫星遥感的单位,对全区范围内的秸秆焚烧、垃圾焚烧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立即报公安部门,立即处理,立即点名通报。

贵港市人民**也组织了巡查组,每日对全市范围内的秸秆焚烧进行巡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全市各级农业、林业、环保部门和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要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性,要以铁的手腕,加强秸秆禁烧管控,要严格执行《广西乡村清洁条例》,严禁乡镇及农村区域在垃圾临时堆放点就地焚烧或使用简陋设施焚烧生活垃圾,采取切实措施,及时清运农村垃圾。

(二)各乡镇人民**是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完善的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

(三)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秸秆禁烧巡查,严禁在城市周边、公路沿线、高速公路及高铁两侧、收割季节的稻田、玉米地以及甘蔗地露天焚烧秸秆,发现秸秆焚烧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并消除火点。要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方面的宣传,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及焚烧的危害,做到家喻户晓。要积极开展农业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废弃量,减轻秸秆焚烧带来的环境压力。

(四)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火点核实核销等工作,会同农业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对违规焚烧秸秆并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严格执法监管检查

各乡镇人民**、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检查力度,成立秸秆禁烧巡逻队,深入田间地头开展不间断巡查,做到有火必查、有烟必禁。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农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焚烧秸秆烧死烧伤树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故意纵火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欢迎社会监督,形成有利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拓展好文:山东省人民**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SDPR-2025-

  鲁农法字〔2025〕22号

  各市人民**,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已经省**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1月16日

  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按照市场运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谁使用谁收集、谁生产经营谁回收、专业机构处理、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根据本地实际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经费予以保障;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人民**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设立1家以上县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通过**采购、招投标等方式委托1家以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市场主体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贮存和运输,建立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回收站(点)等组成的回收体系。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同时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的调查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降解的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

  第九条农药使用者在施用农药过程中应通过多次清洗等方式减少、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残留农药,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经营者不得拒收其**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并要**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回收站(点)应当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场所,对可资源化利用和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分类贮存。

  农药经营者、回收站(点)应当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日期、数量、去向等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一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处理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农药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农药经营者上下游之间,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并签署相应协议。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二条丢弃在田间地头等处的农药包装废弃物,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当地人民**布局建设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或委托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市场主体负责回收,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第十四条运输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农药包装废弃物在运输环节实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按照普通货物进行运输。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建立市场化和**引导相结合的机制,由资源化利用单位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进入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第十六条资源化利用单位由省级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发布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单位征集公告;

  (二)受理资源化利用申请;

  (三)组织废弃物回收处理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生产工艺、安全生产等领域专家,成立审查组,对申请单位开展资源化利用审查;

  (四)审查 公示;

  (五)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属地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属地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