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限制使用农药
一、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目标任务
1.2025年农业**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
2.2025年生猪产业平稳发展;
3.2025年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
4.2025年农民收入增长继续快于城镇居民;
5.2025年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
6.2025年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启动实施;
7.2025年脱贫攻坚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
8.2025年乡村建设行动全面启动;
9.2025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10.2025年农村改革重点任务深入推进;
11.2025年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产量达到1.3万亿斤以。
二、2025年四项政策助衔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1.设立衔接过渡期
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做到扶上马送一程。
2.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以大中型集中安置区为重点,扎实做好易地搬迁后续帮扶工作,持续加大就业和产业扶持力度,继续完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提升社区治理能力。
3.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
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以大中型集中安置区为重点,扎实做好易地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
4.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
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实行分层分类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坚持开发式帮扶。对脱贫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
三、2025年七个方面促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1.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障能力
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稳定和强化种粮农民补贴;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开展粮食节约行动。
2.打好种业翻身仗。
加快实施农业生物育种重大科技项目,尽快实现重要农产品种源自主可控;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
3.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5年建设1亿亩高标准农田;加强和改进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4.强化现代农业科技和物质装备支撑
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支持高校为乡村振兴提供智力服务;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打造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提高农机装备自主研制能力,加大购置补贴力度;强化动物防疫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
5.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
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把产业链主体留在县域;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和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创建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
6.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推广保护性耕作模式;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农药包装物回收行动;在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建设一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县;试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推进以长江为重点的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实行林长制。
7.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
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培育高素质农民。
四、2025年八大措施强建设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1.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
2025年基本完成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明确村庄布局分类。
2.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实施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
3.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
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到2025年基本普及卫生厕所;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4.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强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县乡村统筹;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全面推进健康乡村建设;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乡村延展;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县乡村衔接的**养老服务网络。
5.全面促进农村消费
加快完善县乡村**农村物流体系;加快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险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完善农村生活**业支持政策。
6.加快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
2、2025年全国植保会举办城市和时间?2025全国植保会11月11日至13日在南京举办。
2025全国植保会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办,江苏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和厦门市凤凰创意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承办。大会主题是“科学用药,绿色发展”。
中国植保“双交会”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积极发挥着行业发展“风向标”、系统创新“指南针”和供需对接“大平台”的重要作用。
本届大会将全面推进农化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需求精准对接,全面构建农化行业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2025全国植保会地点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本届展会展示面积达+平方米,展示的产品有农药、原药、药肥、植保机械、绿色防控、农业航空植保等,集中展示国内外农药等农化新产品、新技术,以及农药生产与使用的新器械、新设备。
2025全国植保会还将组织开展信息交流、高峰论坛、研讨培训、企业家对话、新品发布、产品展示以及植保机械现场演示等活动。
2025全国植保会预计将吸引来自全国31个省(区、市)植保系统、专业化防治组织、农药械生产企业、经销商、合作社、家庭农场主等10万以上人次参观采购。
3、中稻2025年八月份在几号打药?中稻2025年8月份在8月8号是水稻破口期,8月10日后进行打农药,打农药时必须要做到以下这些,在打农药水稻田必须有2到4公分水,而且需要选择早晚进行用药,同时关闭所进水口和出水口才能打农药,用药后水稻田保护2到3天水,然后才可以放入水,这样才是最好效果,
4、禁工令啥时开始?禁工令开始于2025年1月1日。因为禁工令是中国**为了减少碳排放和保护环境而制定的一项政策,旨在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和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从而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的。这次秋冬季环保治理的重点对象依然是重污染行业,像化工、矿业和钢铁等重污染企业,将会受到重点排查。
虽然现在的环保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然有一些排污设备不完善的企业,并没有按照规定停产整顿,仍然存在偷偷排放污染物的现象,对于这样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关停和惩治。在这种工厂打工的农民工,自己要提前做好准备,或将提前被遣返。
环境治理可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情,如果任由环境不断恶化,那将来老百姓得大病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周围的环境也将不再适合人们生存。就像其他很多发达国家一样,都要经历一段这样的特殊时期,所以爱护环境是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做的事情。涉及到这些行业的农民工,可以提前找好下一份工作,从而避免慌乱或者缩短找工作的空窗期。
5、2025年水田保**?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与下一级人民**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拓展好文:收藏禁限用农药名录(2025)2025年10月实用版
禁限用农药名录(2025)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44种+2种未停售)
注:氟虫胺自2025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百草枯可溶胶剂自2025年9月26日起禁止使用。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2,4-滴丁酯自2025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
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30种)
农业农村部二0二一年
为了让大家更好理解
将限制使用农药分成实行定点经营的和不需要定点经营的农药,请看下表
说明:根据2025年限制使用农药目录和2025年禁限用农药名录结合时间节点汇总: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25版
需要定点经营的农药18种,后9种不需要定点经营
删除以下限制使用农药:
内吸磷农业部第194、199公告
硫环磷农业部第194、199公告
氯唑磷农业部第194、199公告不予登记,市面上没有产品可以删除21-3=18种
以下划入禁用农药
硫丹农业部第2552公告
溴甲烷农业部第2552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
百草枯农业部第2445号公告,不再批准百草枯的农药登记和境内使用续展登记。2025年9月25日后,中国市场上不再有百草枯产品**、使用。之前百草枯水剂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45号,已经明确被列为禁用农药,并于2025年7月1日正式退市。
三氯杀螨醇农业部第2445号公告,三氯杀螨醇的农药登记,自2025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杀螨醇**、使用。
2,4-滴丁酯农业部第2445号公告,划入禁用农药还没有到期,自2025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
相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
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
为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在2000年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再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停止受理甲拌磷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新增登记
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受理甲拌磷(phorate)、氧乐果(omethoate)、水胺硫磷(isocarbophos)、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内吸磷(demeton)、涕灭威(aldicarb)、克百威(carbofuran)、灭多威(methomyl)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包括混剂)产品的新增临时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产品,其申请者在3个月内,未补齐有关资料的,则停止批准登记。通过缓释技术等生产的低毒化剂型,或用于种衣剂、杀线虫剂的,经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专题审查通过,可以受理其临时登记申请。对已经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混剂)产品,我部将商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分批分阶段限制其使用作物。
二、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
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批准含有高毒、剧毒农药产品的分装登记。对已批准分装登记的产品,其农药临时登记证到期不再办理续展登记。
三、撤销部分高毒农药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
自2025年6月1日起,撤销下列高毒农药(包括混剂)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氧乐果在甘蓝上,甲基异柳磷在果树上,涕灭威在苹果树上,克百威在柑桔树上,甲拌磷在柑桔树上,特丁硫磷在甘蔗上。
所有涉及以上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生产企业,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之内,将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交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如果撤销登记产品还取得了在其它作物上的登记,应携带新设计的标签和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更换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要将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尽快通知到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2025年6月5日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45号
为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确保百草枯安全生产和使用,经研究,决定对百草枯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核准百草枯新增母药生产、制剂加工厂点,停止受理母药和水剂(包括百草枯复配水剂,下同)新增田间试验申请、登记申请及生产许可(包括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下同)申请,停止批准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
二、自2025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25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和使用。
三、重新核准标签,变更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标签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急救等内容,醒目标注警示语。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母药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百草枯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核准标签、变更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未变更的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不再保留,未使用重新核准标签的产品不得上市,已在市场上流通的原标签产品可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生产百草枯产品,添加足量催吐剂、臭味剂、着色剂,确保产品质量。
五、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百草枯的使用指导及中毒救治等售后服务,鼓励使用**包装瓶,鼓励随产品配送必要的医用活性炭等产品。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对2,4-滴丁酯、百草枯、三氯杀螨醇、氟苯虫酰胺、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磷化铝等8种农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包括原药、母药、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的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保留原药生产企业2,4-滴丁酯产品的境外使用登记,原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的田间试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保留母药生产企业产品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母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三氯杀螨醇的农药登记,自2025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杀螨醇**、使用。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的农药登记;自2025年10月1日起,禁止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的农药登记;自2025年10月1日起,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磷化铝农药产品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内包装应具有通透性,便于直接熏蒸使用。内、外包装均应标注高毒标识及“人畜居住场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项。自2025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农业部
2025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日期:2025-08-2025: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的相关要求,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我部决定对硫丹、溴甲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等5种农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自2025年7月1日起,撤销含硫丹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自2025年3月26日起,禁止含硫丹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二、自2025年1月1日起,将含溴甲烷产品的农药登记使用范围变更为“检疫熏蒸处理”,禁止含溴甲烷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三、自2025年8月1日起,撤销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包括含上述3种农药有效成分的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不再受理、批准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申请;自2025年8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农业部
2025年7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
为了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25版)》,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列入本名录的农药,标签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二、本名录中前22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其他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的时间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三、农业部已经发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公告,继续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
2025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相关要求,在风险评估、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氟虫胺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准含氟虫胺农药产品(包括该有效成分的原药、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的农药登记和登记延续。
二、自2025年3月26日起,撤销含氟虫胺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
三、自2025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含氟虫胺成分的农药产品。
农业农村部2025年3月22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标准的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标准《GB2763-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GB.116-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90种有机磷类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117-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喹啉铜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GB2763-2025,代替GB2763-2025和GB2763.1-2025)等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2763-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GB.116-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90种有机磷类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117-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喹啉铜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正式实施。标准文本可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http:/**.aqsc.org)查阅下载。标准文本内容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8月15日
GB2763-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本标准于2025-02-15代替GB2763-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和GB2763.1-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
附录A(规范性附录)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
附录B(规范性附录)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标准的农药名单
来源:农业学法普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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