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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能征收土地管理费吗-

2024-02-03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826 次

  此篇知识文章会给全国农资人说明一下“村委会能征收土地管理费吗-”的内容进行诠释,期望对各位农资人们有所收获,别忘了收藏哦!

  如果农民已获得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民也没委托村里管理自家的承包地的话,村里不能收土地管理费的。

  不过,有的地区,农户的承包地是交由村里统一进行流转、管理的,那这种情况下,村里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的。

  农民的承包土地对外流转时,村委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合理的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并取得相关批文,同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税务登记和**开具。

  在流转过程中,村委会可以对土地流转产生的管理成本进行合理的补偿,如土地流转审核和监管成本等。村委会收取的管理费应当合理、公开,并在每个环节都进行规范的操作和明细的收支账务,避免**和侵害农民权益。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倒流要的协议。第四条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机构、采取只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征地单位负责对拟证用的土地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第五条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第六条 补办征地手续、共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报省**批准实施,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按照第四条第一项全包式进行征地的,如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第八条 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园、妇幼保健、防疫站、**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第九条 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补偿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批准执行。第十条 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上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征地管理费的1.5%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主要用于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必要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