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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药生产政策文件

2025-11-08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86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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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农药电子台帐有手机版吗?

目前官方并没有推出山东农药电子台帐的手机版App,但用户可以通过浏览器在手机**问官方网站实现台账查询和管理。用户可以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官方网站地址,在登录后可以进行数据查询、填写、上传、审核等一系列操作。用户也可以将官方网站添加到手机主屏幕,快速访问,提高使用效率。虽然没有官方推出的手机版App,但通过手机浏览器访问官方网站同样可以实现便捷的台帐管理。

2、山东三大品牌农药?

中国山东农药十大品牌产品列表:?

1、滨农牌38%莠去津悬浮剂—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

?2、新湖牌氟铃脲原药—山东田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瀚生牌炔螨特原药—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久久红牌88.8%草甘膦铵盐可溶性粒剂—济南科赛基农化工有限公司?

5、韩孚牌20%哒螨灵可湿性粉剂—威海韩孚生化药业有限公司6、圣鹏牌56%磷化铝片剂—山东圣鹏农药有限公司

?7、绿霸牌百草枯母药—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京蓬牌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山东京蓬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9、真彩牌430克/升戊唑醇—青岛奥迪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鲁抗牌IU/毫克苏云金杆菌水分散粒剂—山东鲁抗生物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中国农药十大品牌仅供大家参考!

3、山东滨农的农药怎么样?

山东滨农农药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研发、生产和**的企业,拥有较为完整的产品线和巩固的市场地位。

在质量方面,山东滨农农药公司注重科学技术和质量管理手段的创新,公司已经通过ISO9001认证和欧盟REACH登记认证。公司产品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生产标准进行生产。公司在产品质量控制方面采用的是“过程控制和改进”和产品质量管理“双轨制”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了产品的稳定性和质量。

在产品方面,山东滨农农药公司产品丰富,涵盖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激素类农药和复合肥等多个品类。目前在市场上较为知名的产品有吡虫啉、辛硫磷、灭多威、恶霜利和磷脂熏白粉等。

综合来看,山东滨农农药公司在产品品质、设计和生产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同时公司也注重提供与个性化相关的服务。不过,用户在使用任何农药产品时,都应该在充分了解产品性能和使用规范的情况下进行使用。

4、东北玉米苗后除草剂在山东能用吗?

东北玉米苗后除草剂是否适用于山东地区,需要根据具体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当地气候条件来确定。建议您参考以下方法来判断:

1.查阅产品说明:仔细阅读除草剂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查看是否明确标明适用于山东地区的夏季玉米苗后除草。

2.咨询专业人士:请咨询农业技术专家、农药**商或当地农业部门,以获取针对山东地区的夏季玉米苗后除草剂的建议和推荐。

3.进行试验:可以选择在小范围内进行试验,观察玉米苗的反应和除草效果。如果玉米苗没有明显受损,并且除草效果良好,那么可以考虑在更大范围内使用。

请注意,使用除草剂时应遵循正确的剂量和使用方法,确保安全使用,并遵守当地农药使用的法规和规定。

5、山东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修正)

(2025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地理特点和规划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气质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省人民**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质量标准,并可以扩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省人民**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前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时修订。进行评估、修订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将评估情况和修订后的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省人民**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排污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省人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报省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前款名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大气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

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省、设区的市人民**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适时发出预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省人民**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

重点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十九条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错峰生产管理的行业企业,应当对错峰生产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和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条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未达到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向设区的市人民**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向省人民**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设区的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大气环境保**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发现大气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有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供电的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措施。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民用散煤质量监督和节能炉具的推广,并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进清洁煤炭、优质型煤的供应、使用和其他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禁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的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发展分布式能源,统筹热源和管网建设,逐步扩大城乡集中供热范围。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燃煤机组应当实现超低排放,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规定限值。

省人民**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以及使用清洁能源机组发电上网。

第三十一条使用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二节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制定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工业项目,鼓励、支持现有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三十三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四条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第三十五条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六条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第四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

拓展好文:山东省人民** 其他文件 关于组织对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驻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农药生产企业,厅属有关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推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落地落实,根据省委省**决策部署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防范安全风险的通知》(农办农〔2025〕3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驻点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25〕4号)要求,决定组织对农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驻点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点监管安排

  (一)时间安排。暂定为2年,分批次进行,每半年轮换一次。第一批蹲守驻点人员3月上旬前入驻。

  (二)驻点方式。采取蹲守驻点和流动驻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个驻点工作组不少于2人。根据生产企业风险、规模和日常监管等情况,确定和调整蹲守驻点对象。第一批蹲守驻点和人员安排表见附件1。

  (三)驻点工作运行。省厅成立农药安全生产工作专班(见附件2),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蹲守驻点,指导检查驻点工作组开展工作,组织驻点工作组业务培训,抽调驻点人员并组织人员轮换。驻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人员进驻到位后,结合当地实际,设置办公地点,研究制定蹲守驻点和流动驻点监管工作计划,日常化开展监管工作。每半月向厅农药安全生产工作专班和驻地市级农业农村局报告一次驻点监管工作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二、驻点监管任务

  (一)督促落实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责任。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门农药监管责任,切实落实农药生产安全风险防范责任和措施。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和省委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各市、县(市、区)应进一步明确农药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农药监督管理责任确认表(见附件3),经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后,报厅农药安全生产工作专班备案。

  (二)督促落实农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警示教育和应急演练,培育企业安全文化;督促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鲁安发〔2025〕9号)》),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风险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督促企业组织员工查找身边隐患,对发现隐患和对整改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给予奖励;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生产行为是否合法,进销货台账及产品追溯体系是否完备,农药产品包装、标签标示是否合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警示教育和应急演练等规定,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农药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表和农药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见《山东省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日常监督检查相关事宜的通知(鲁农药管字〔2025〕3号》)。

  (三)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驻点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重大隐患,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或派出单位报告,提出行政处罚或责任追究建议,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厅农药安全生产工作专班与驻点所在市农业农村局,共同指导做好驻点工作组驻点监管工作。结合驻点工作实际,在驻点人员的统一组织下,可组织相关单位、企业业务骨干或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共同做好驻点监管工作。同一农药企业出现多个部门派出驻点工作组的,我厅派驻工作组应按照“鲁安发〔2025〕4号”通知要求做好牵头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对驻点人员的日常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派出的驻点人员要与派出单位工作脱钩,派驻期间不承担派出单位相关工作,驻点时间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驻点期间,驻点人员待遇标准参照《省派“四进”攻坚工作有关费用报销和干部待遇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驻点人员党员超过3人以上的,应设立临时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一并参加驻点企业或驻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党务活动。

  (三)强化工作纪律。驻点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杜绝**和**。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特别在组织大型集中培训、应急演练等活动时要加强防护措施。派驻期间,实行组长负责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明纪律要求。

  联系人及电话:尹燕思,0531-,856

  电子邮箱:zzyglc@shandong.cn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