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政策研究
农药: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调节剂等广义的农业化学品。农药是保障农业生产的必备手段之一,但过度使用农药也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绿色农业:绿色农业是指以推广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式为目标,注重生态保护和资源节约,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绿色农业是未来农业发展的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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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药产业政策的第一章政策目标
第一条确保农业生产和环境生态安全。通过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高农药对粮食等作物生产的保障能力,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环境生态安全,促进农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控制总量。全面权衡国内外需求、经济效益与社会、资源、环境等关系,坚持适时、适度、有序发展的原则,遏制追求局部利益、忽视资源消耗、造成环境污染的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行为,严格控制农药生产总规模,将农药工业的发展模式由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高。
第三条优化布局。促使各地区农药工业合理定位、协调发展。大力推动产业集聚,加快农药企业向专业园区或化工**区集中,降低生产分散度,减少点源污染。到2024年,力争进入化工集中区的农药原药企业达到全国农药原药企业总数的50%以上,2024年达到80%以上。
第四条加速组织结构调整。大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以原药企业为龙头,建立完善的产业链合作关系。促使农药工业朝着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的方向转变。到2024年,农药企业数量减少30%,国内排名前20位的农药企业集团的**额达到全国总**额的50%以上,2024年达到70%以上。
第五条加快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升。严格生产准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新技术和自动化在行业中的应用水平。到2024年制剂加工、包装全部实现自动化控制;大宗原药产品的生产70%实现生产自动化控制和装备大型化,2024年达到90%以上。
第六条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夯实创新基础,完善现有农药创新体制和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导向,推动农药创新由国家主导向企业或产学研相结合转变。到2024年,国内排名前十位的农药企业建立较完善的创新体系和与之配套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创新研发费用达到企业**收入的3%以上,2024年达到6%以上。
第七条降低农药对社会和环境的风险。严格农药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强化工艺创新和污染物治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推进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加快高安全、低风险产品和应用技术的研发,逐步限制、淘汰高毒、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农药产品搭消和工艺技术;建立和完善农药废弃物处置体系,减轻农药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到2024年,污染物处理技术满足环境保护需要,“三废”排放量减少30%,副产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30%,农药废弃物处置率达到30%。到2024年,“三废”排放量减少50%,副产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50%,农药废弃物处置率达到50%。
第八条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提高监管效率。推进诚信建设,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实施名牌战略,着力培养主导品牌,提高其市场份额。到2024年,在农药市场中拥有驰名商标的农药产品的**额达到全国农药总**额的30%以上,2024年达到50%以上。
第九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宏观调控与中介组织协尘庆调的协同作用。理顺和完善农药市场调控、法规管理和中介协调体系,创造公平竞争、充分协调和管理高效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产业布局
第十条综合考虑地域、资源、环境和交通运输等因素调整农药产业布局。通过生产准入管理,确保所有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并远离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和环境敏感地区。
第十一条新知兄知建或搬迁的原药生产企业要符合国家用地政策并进入工业集中区,新建或搬迁的制剂生产企业在兼顾市场和交通便捷的同时,鼓励进入工业集中区。
第十二条对不符合农药产业布局要求的现有农药企业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增品种和扩大生产能力,推动其逐步调整、搬迁或转产。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地区新增农药厂点和盲目新增产能,限制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产能过剩产品的生产。引导中、西部地区发展适合本地资源条件、符合当地市场需求的产品。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优势企业对其控股、参股、联营、兼并、重组的企业进行生产要素重组和统一品牌经营;支持优势企业异地扩展优势产品生产能力,发展主导品牌;推动社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五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促进知识产权、农药登记资料等无形资产合理流动和转移,推动农药行业调整、优化生产要素,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
第十六条支持农药生产企业跨地区合理利用生产要素,推动已取得相同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的企业间委托生产。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原药去向备案制度,推动原药企业与制剂企业通过产品链建立长期稳定的分工、合作关系,形成战略联盟,共创品牌,净化市场。
第十八条完善农药企业退出机制。通过严格行业准入条件和限制过剩、淘汰落后,拓宽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整合的渠道,完善相关引导政策和退出补偿机制,加快产品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落后、管理水平差、环境污染严重的农药企业退出市场。
第四章产品结构
第十九条国家通过科技扶持、技术改造、经济政策引导等措施,支持高效、安全、经济、环境友好的农药新产品发展,加快高污染、高风险产品的替代和淘汰,促进品种结构不断优化。
第二十条重点发展针对常发性、难治害虫、地下害虫、线虫、外来入侵害虫的杀虫剂和杀线虫剂,适应耕作制度、耕作技术变革的除草剂,果树和蔬菜用新型杀菌剂和病毒抑制剂,用于温室大棚、城市绿化、花卉、庭院作物的杀菌剂,种子处理剂和环保型熏蒸剂,积极发展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水果保鲜剂,鼓励发展用于小宗作物的农药、生物农药和用于非农业领域的农药新产品。
大力推动农用剂型向水基化、无尘化、控制释放等高效、安全的方向发展,支持开发、生产和推广水分散粒剂、悬浮剂、水乳剂、微胶囊剂和大粒剂(片剂)等新型剂型,以及与之配套的新型助剂,降低粉剂、乳油、可湿性粉剂的比例,严格控制有毒有害溶剂和助剂的使用。
鼓励开发节约型、环保型包装材料。
第二十一条加强非农用市场的研究,积极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和使用技术,拓展农药应用范围,满足国民经济相关领域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国家适时发布鼓励、限制、淘汰的农药产品目录,并通过土地、信贷、环保等政策措施严格控制资源浪费、“三废”排放量大、污染严重的农药新增产能,禁止能耗高、技术水平低、污染物处理难的农药产品的生产转移,加快落后产品淘汰。
第五章技术政策
第二十三条支持和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生产连续化、控制自动化、设备大型化、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四条重点支持农药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强高效催化、高效纯化、定向合成、手性异构体深度利用、生物技术的应用,加快低溶剂化、水基化、缓释化制剂及高效、经济的“三废”治理等技术的研发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继续将农药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在基础平台建设、创新体系完善和新品种创制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与研究单位、高等院校等组成产学研实体。国家组织制定《农药工业技术发展指南》,引导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创新工作。
第二十六条鼓励农药企业采用投资、合资、合作、并购等方式到境外设立技术研发机构,广泛吸纳国际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支持企业、研究单位到海外申请专利、登记产品和注册商标。
第二十七条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从科研、生产到**、出口等环节,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农药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
第二十八条国家结合农药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更新和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工艺技术与装备目录,引导和规范投资,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第二十九条在农药行业全面推行ERP(企业资源计划,如SAP)等信息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农药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六章生产管理
第三十条国家对农药生产实行准入管理、对农药产品实行登记和生产许可制度,未经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农药生产,未取得登记和生产许可的产品不得生产、**、出口和使用。农药生产和登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产品登记和生产许可信息。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农药企业生产升级和新增生产类型以及企业搬迁视同新开办农药厂点实行准入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包括农药准入许可、生产、**、环保、出口、诚信记录、知识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农药企业信息库,逐步实现工业、农业、环保、工商、质检、海关、统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十三条农药企业要建立健全从原料购进到产品**、出口全过程的相关数据档案,完善产品质量的可追溯制度。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国家防灾减灾农药储备和预警机制,加大农药淡季储备投入,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完善税收和信贷政策,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淡旺季节差异,调节农药进出口,确保农药市场供应。
第三十五条规范并加强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体系,确保农药产品标准制定科学、统一。积极推动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完善,并加大标准贯彻执行力度,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十六条加强统计工作,确保农药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农药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认真按照统计指标含义和填报要求,准确填报统计数据。生产主管部门要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农药生产统计工作。行业协会要协助统计部门加强数据审核工作。为农药法律法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等制定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改进农药进出口管理制度。加强出口农药的生产准入、生产许可和登记审核。禁止环保不达标的企业生产和出口农药。限制或禁止列入“双高”目录的农药产品进出口。
第三十八条强化农药外贸企业的相关资质审查,鼓励农药外贸企业和合法农药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严禁借证、套证等非法出口行为。
第三十九条完善原药和制剂产品的相关税收政策,鼓励农药深加工产品出口,提高附加值和出口竞争力。制定限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农药产品出口的相关税收政策,优化农药产品出口结构。
第四十条加强进口农药的原产地标识、登记和产品质量等管理,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市场公平竞争。
第四十一条建立农药产品进出口信息平台和预警机制,加强农药国际交流和国际农药发展态势研究,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健全相关风险基金、信用担保、投融资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到境外兼并重组、扩展生产能力,拓展国际市场。
第八章市场规范
第四十三条推动农药市场监管的有效整合,明确职责、合理分工,确保权力和责任统一,提高市场监管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第四十四条建立并完善社会举报渠道和举报奖励制度,提高社会监督效率。
第四十五条加强农药企业品牌建设和商标管理,实现由产品经营向品牌经营转变。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和商标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优势农药品牌的带动和引领作用,支持企业之间开展品牌联合或整合经营,扩大优势品牌的市场份额。
第四十六条鼓励创新营销模式和开发安全、环保的农药使用技术,强化企业对农药使用的指导,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减少农药的浪费及其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十七条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机制。试行问题产品召回、处置制度和损失赔偿基金制度。
第九章中介组织
第四十八条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和产品检测、认证机构等中介组织的建设,完善组织体系和服务定位。鼓励农药企业积极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
第四十九条大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在有关农药规划、政策制定、生产和进出口、贸易争议及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征询、**服务、工作委托等制度,提高中介组织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第五十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约束机制和行业协调机制,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应建立和完善信息统计与发布、技术开发与交流、知识产权咨询、管理创新、人才培养、进出口协调、贸易促进、争端与摩擦协调等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五十一条大力推动合法检测和认证机构的检测、认证结果在各部门的平等认同工作,积极维护检测、认证机构的第三方公正地位。
第十章社会责任
第五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农药管理等法律法规、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完善污染预防和治理措施,努力降低农药企业产污强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全面改善农药生产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加快农药工业综合能耗、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的制定,加强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五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农药企业使用可循环、环保的包装材料,强化农药企业回收处理过期、废弃农药和包装物的责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回收处理农药废弃包装物,减少农药废弃物的污染。
第五十五条推动“责任关怀”体系建设,建立评定标准、评价指标以及有效的监查、评估和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十六条加快农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农药企业信用评级,引导农药企业遵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十七条农药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国家应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服从国家在特殊时期的计划安排、调拨和征用。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五十八条国家制定农药产业政策和农药工业发展规划,加强和规范行业管理,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各地农药生产主管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农药产业政策和农药工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农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导本地农药工业的发展。
第五十九条有关农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十条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农药工业的,按本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修订。
问:化肥,农药零增长支持政策的目的是
化肥、农药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但是其过量腊亮使用会对土地造成污染、对水资源产生危害,同时还会导致生态灾害的发生,因此需要倡带袜导并落实化肥、农药零增长的政策。化肥、农药零增长能够降低环境对土地的损害,达到减少农药和化肥残留的目的,保证人民身体健康。零增长支持政策的自律性,能够加强农业生产的悉心管理,期望激发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潜能。零增长轮行宽政策不仅是减少环境污染,更是农业农村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途径。**部门应当着力支持化肥、农药零增长政策,加强对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从根源上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实现绿色农业发展。问:严重制约我国农药出口的因素有哪些?
楼主,您好。
其一,我国出口农药缺乏自有品牌,而且大多是低端产品。目前,我国出口农药主要以原药(包括母液)为主,大约占出口总量的60%。而这些原药大多缺乏自有品牌,附加值低,竞争力不强。在我国出口的1700多个农药产品中,目前有英文商品名的只有80多个,仅占4.7%,而真正算得上品牌的少之又少,国产农药更多的是贴牌**,大部分利润落在了国际中间商手中。详情请参考国家标准物质网**.rmhot.com
其二,发达国家频繁设置贸易壁垒,我国农药出口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一些发达国家近年来纷纷出笼有关农药的新贸易壁垒措施,而且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我国的,如提高农药登记费用和登记要求、限制进口农药品种等。有关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农药在发达国家市场占有率还不足10%。
其三,出口企业间恶性竞争激烈,目前,国内大部分农药出口企业竞争粗放,靠拼价格、拼数量、拼优惠条件来扩大对外贸易,导致出现低价恶性竞争,整体经济效益下降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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