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科学管理保护地蔬菜
如何科学管理保护地蔬菜
地蔬菜是指生长在地上的蔬菜,如土豆、胡萝卜、洋葱等。保护地蔬菜是农业生产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中科学管理是关键。科学管理可以提高地蔬菜的产量和质量,同时减少病虫害对地蔬菜的危害。接下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如何科学管理保护地蔬菜。
优化土壤环境
土壤是地蔬菜生长的基础,优化土壤环境是科学管理的重要一环。要对土壤进行充分松土,增加土壤通气性和透水性。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壤类型和养分含量,进行合理施肥。要注意排水,避免土壤过于潮湿。
选择适宜品种
不同的地蔬菜品种对生长条件的要求不同,在进行种植前,要选择适宜的品种。比如,在气候条件较为寒冷的地区,应选择能够耐寒的品种。
加强病虫害防治
病虫害是地蔬菜生长过程中的一大威胁,加强病虫害防治是科学管理的重要一环。要及时发现病虫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治。要注意使用农药的安全性,避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定期修剪和除草
定期修剪和除草可以保持地蔬菜的健康生长状态。修剪可以促进地蔬菜的生长,使其更加茂盛。除草可以减少杂草对地蔬菜的竞争,提高地蔬菜的生长速度。
用户关心的问题
百科知识:土壤养分含量
土壤养分含量是指土壤中各种养分的含量,包括氮、磷、钾等。不同作物对土壤养分的需求不同,在进行施肥时,需要根据土壤养分含量和作物需求进行合理施肥。过量施肥会导致土壤养分失衡,影响作物生长;而缺乏施肥则会导致作物生长缓慢、产量降低。
参考来源:
1.农业部《农业生产技术规程》
2.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技术手册》
3.王建华、张文华.土壤肥力与肥料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24.
问答拓展:保护地栽培瓜类蔬菜应注意哪些问题?
(1)增温降湿保护地栽培中因保温增温的需要,常常使棚室处于密闭状态,所以保护地内常常处在空气湿度较高的环境下,尤其是在夜间温度较低的情况下,空气湿度一般在90%以上。
瓜类蔬菜中,西瓜和甜瓜要求的空气湿度为50%~60%,空气湿度过高会影响授粉受精及果实的品质,也易发生病害。黄瓜和西葫芦等虽然要求较高的土壤及空气湿度,但空气湿度大易引发病害,造成病害蔓延。保护地栽培中环境的调节应以温度为主要因素,只有在温度适宜的情况下才能调节湿度等其他因素。保护地中温度和湿度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温度越低,空气湿度越大;相反,温度越高空气湿度越低。如棚内温度在10℃时,相缓段中对湿度可达100%;20℃时,相对湿度缺不到60%。所以当傍晚关闭通风口后不久,棚内便会雾气弥漫,当雾气遇到冷凉的薄膜表面,就会凝结成水滴。从傍晚至翌日清晨,瓜类蔬菜是在相对湿度95%以上的条件中渡过,既不利于瓜类蔬菜的生长,又易引发病害及利于病害蔓延。而在温度低的情况下(往往湿度较大),又不能进行通风散湿,所以在保护地中温扰山度和湿度常常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除了注意控制浇水及浇水后及时通风外,人们经过长期研究摸索,已开燃圆始采取一些有效措施,既能保温,又能降湿。主要措施为:一是采用保护地内地膜覆盖,防止土壤水分蒸发;二是夜间设置二道幕;三是采用无滴覆盖膜;四是采取滴灌及地膜下沟灌技术;五是搞好设施内的排水等。
(2)增施二氧化碳保护地瓜类蔬菜植株高大,叶面积大,日出后光合作用强,棚内常出现二氧化碳不足的情况,影响了光合作用,从而制约了瓜类蔬菜的产量。目前各地已广泛采用二氧化碳施肥来增加瓜类蔬菜的产量。二氧化碳施肥技术见第105问有关内容。
问答拓展: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肢谨保护和管理,稳定发展蔬菜生产,确保人民生活对蔬菜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蔬菜基地列入基本农田实行特别保护,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第三条 蔬菜基地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由市**审定并公布。市级蔬菜基地按现有90万人口(含流动人口)人均3厘确定面积,县(区)级蔬菜基地按城关所在镇总人口人均2厘确定面积,镇级蔬菜基地按镇所在地总人口人均1厘确定面积。蔬菜基地面积根据全市“菜篮子”工程发展规划及人口变动情况逐年作相应的调整。第四条 蔬菜基地规划要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蔬菜基地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蔬菜基地划定后各级人民**要编制图册,划定红线,建立档案,埋设界桩,明确保护范围。
蔬菜基地根据城市经济发展,菜地所处的不同位置,分别规定为5年保护期或10年保护期。规定的保护期限内不得征用。第五条 蔬菜基地保护实行市、县(区)、镇、村四级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与下一级人民**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镇人民**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蔬菜基地所在的县(区)、镇人民**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蔬菜基地保护责任,监督蔬菜生产经营单位和菜农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和蔬菜基地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要制定蔬菜基地的配套建设规划,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对蔬菜基地建设的投入。
各级人民**每年应从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持蔬菜基地建设。各级蔬菜基地主管部门应组织蔬菜生产经营单位和菜农村蔬菜基地的水、电、路、土壤改良等基础设施和栽培、保护设施进行配套建设,推广农业科技,提高土壤质量,增强蔬菜基地的抗灾渡淡能力,提高蔬菜产量。第七条 严格蔬菜基地征用的审批管理。征用蔬菜基地须经土地、规划和蔬菜基地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征用市级蔬菜基地须经市长批准,征用县(区)、镇级蔬菜基地须经县(区)长批准,方可办理立项及征用手续。
征用蔬菜基地应按每亩3.5万元缴交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严格执行“征一补二,先建后征”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或缓交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蔬菜基地,按《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并缴纳基本农田开发基金。第九条 严禁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严禁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第十条 蔬菜基地不得抛荒或非轮作改种其他作物。因轮作改种其他作物,须经县级以上蔬菜基地主管部门同意。抛荒时间半年以上或擅自改种的,由各级人民**责成土地所有权单位取消其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同时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每亩1000元至4000元对抛荒、改种者给予罚款。第十一条 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责令退还土地,给予处罚,并限期恢复耕种条件。不能恢复耕种条件的,征收每亩3.5万元的耕种恢复费。第十二条 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册芹采石、采矿、取土等,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毁坏蔬菜基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倍的罚款,并责令收回土地,限期恢复耕种条件。第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造成蔬菜基地损害的,应赔偿损历姿基失,并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问答拓展:淮南市蔬菜地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蔬菜供应,加强对蔬菜地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蔬菜地,是指为保证城乡居民日常生活基本蔬菜需要,经市人民**批准划定,专门用于种植蔬菜的土地和市郊、农村连续二年以上专门种植商品蔬菜的成片土地。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加强对蔬菜生产的领导,按照市经济规律引导、帮助农民发展蔬菜生产,不断增加对蔬菜地的投入,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努力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菜地。第四条 市、区蔬菜管理部门负责蔬菜生产的指导、监督和宏观调控工作。并督促菜农发展蔬菜生产,帮助菜农开发新品种、制止蔬菜地抛荒或专业蔬菜地改种其他作物的行为。第五条 市、区应当建立蔬菜地保护区。保护区由蔬菜管理部门会同土地、规划、农业等部门共同划定。蔬菜地保护区的划定应当同基本农田保护区相协调。第六条 蔬菜地保护区分为三类:一类是指市人民**批准建成,水利道路等生产设施齐全的专业蔬菜地;二类是指市人民**批准建成,生产设施不够齐全的专业蔬菜地;三类是指区人民**划定的市郊、农村连续二年以上专门种植商品蔬菜的成片的粮改菜地。第七条 一、二类蔬菜地面积应保持相对稳定,最低按城市人口人均三厘、非城市人口人均一点五厘的标准规划。第八条 各类蔬菜地保护区应埋设界桩,树立标志牌,绘图造册,建立档案。生产设施要指定专人负责看护和维修,确保蔬菜生产正常进行。第九条 蔬菜地及其周边地带,禁止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的气体或污水,禁止新建和扩建有污染的项目,禁止对蔬菜使用高毒或高残留农药。第十条 国家建设需征用一碰答、笑纤慧二类蔬菜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蔬菜管理部门的意见;征用三类蔬菜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区蔬菜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严格按审批程序,权限审批。第十一条 乡(镇)村建设占用一、二类蔬菜地应严格限制,确需占用蔬菜地的,应当经市蔬菜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蔬菜地或乡(镇)村建设占用蔬菜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标准由市人民**根据不同时期对蔬菜地的投入,另行规定或调整。第十三条 一、二类蔬菜地被占用后,市、区蔬菜管理部门负责开发新菜地,新开发的菜地应当在一年内基本建成。单位或个人开发新蔬菜地,积极发展蔬菜生产的,蔬菜管理部门可给予扶持。第十四条 对于发展蔬菜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人民**或蔬菜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五条 一、二类蔬菜地内抛荒半年的承包土地,由乡(镇)人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荒芜费;连续抛荒一年的,除收取荒芜费外,由乡(镇)人民**另行安排承包单位或个人。被征用的蔬菜地,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用地单位收取荒芜费,满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收取的荒芜费纳入新菜地开发基金一并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 一、二类蔬菜地擅自改种竖纤其它作物的,由蔬菜管理部门书面责令其限期恢复种菜,逾期不恢复种菜的,由所在乡(镇)人民**责令另行安排承包人。第十七条 造成蔬菜地污染的,应当限期治理,消除污染,并由环境保护部门按国家环境保**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九条 损坏水利、电力、供电、道路等蔬菜生产设施,影响蔬菜生产的,除赔偿一切损失外,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蔬菜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副食品产销办公室、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凤台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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