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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肥料管理条例》难产 让新《农药管理条例》大获点赞

2024-07-15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3145 次
新《肥料管理条例》难产 让新《农药管理条例》大获点赞

新《肥料管理条例》难产让新《农药管理条例》大获点赞

新《肥料管理条例》难产

肥料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对于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起着重要作用。新《肥料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肥料生产和销售的监管,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该条例的实施却受到了各方面的阻力,主要原因在于对于肥料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的监管过于严格,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导致部分企业不愿意执行。

新《肥料管理条例》的执行难度也较大,需要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积极配合。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于条例的执行标准和监管力度也存在差异,导致一些地方对于该条例的实施存在困难。

新《农药管理条例》大获点赞

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物质,但是过度使用农药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保障农民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了农药的使用标准和限制,强化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也加大了对农药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管力度。这些措施有效遏制了农药滥用和违规行为,保障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用户关心的相关问题

问题一:新《肥料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农民有何影响?

新《肥料管理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规范肥料生产和销售市场,保障农民的权益,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由于条例的执行难度较大,需要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积极配合,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困难。

问题二: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对消费者有何影响?

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农药市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农产品的安全质量。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可以选择符合标准的产品,避免购买含有过量农药残留的产品,保障自身的健康。

问题三:如何正确使用肥料和农药?

正确使用肥料和农药,可以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同时也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使用肥料时,应根据土壤的性质和作物的需求量合理施肥,避免过量使用。使用农药时,应根据作物的病虫情况选择合适的农药,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避免过量使用和违规使用。

问题四:如何识别安全的农产品?

购买农产品时,应选择有品牌、有保障、有检测合格证明的产品。可以通过查看产品包装上的标签和检测合格证明,了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信息,避免购买不安全的产品。

问题五:如何保障农产品的安全质量?

保障农产品的安全质量,需要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农民的安全生产意识,推广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百科知识
肥料

肥料是一种能够提供植物所需养分的物质,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常见的肥料有有机肥、无机肥、生物肥等。

农药

农药是一种能够杀灭农业害虫、病菌、杂草等有害生物的化学物质或生物制剂。常见的农药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参考来源:《肥料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

问答拓展:新农药管理条例发布,又有多少知道肥料管理条例

条例》取消门槛相较低临登记明确我产宽春歼伏向我口农药需申请登记;原材料采购、产品质量控制、委托加工装等产行提明确要求并明确农药产企业所产农药安全性效性负责要求产企业实行产品追溯电信息码管理做产全程查、质量控农业应用化系教授吴民析《条例》严农药登记、产、经营许重要关口农业产重要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加违行处罚力度《条例》进步严格律责任:明确农业部门及其工作员现依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行依给予处乃至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原由部门负责农药产管理职责统慎改耐划归农业部门吴民说解决监管、监管盲区并存问题同减轻农药企业运营负担

问答拓展: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者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迹袭迟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合理用药,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等施用农药,还要按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等生产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和有益生物、珍稀物种。下面是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者作出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姿李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第六十条 农药使禅猜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