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懂农资网!权威农资专家解读,让你更懂农资!

手机版

最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24-07-15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335 次

最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随着农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农民们使用的肥料种类也越来越多。为了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最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必要的。这项管理办法的实行将有助于规范肥料市场,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最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对肥料的生产、**、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其中,肥料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家规定的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企业也需要在国家规定的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同时,农民在使用肥料时也需要按照规定使用,避免过量使用或不当使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好处

1.规范市场,提高农产品质量。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规范肥料市场,减少假冒伪劣肥料的出现,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保障农民权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保障农民的权益,避免农民因为使用假冒伪劣肥料而受到经济损失。

3.促进可持续发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避免过度使用肥料对土壤造成的污染和损害。

用户关心的问题

问题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农民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答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农民在使用肥料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避免过量使用或不当使用。同时,农民还需要选择正规的**企业**肥料,避免**假冒伪劣产品。

问题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肥料市场有什么影响?

答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规范肥料市场,减少假冒伪劣肥料的出现,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问题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农业可持续发展有什么作用?

答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避免过度使用肥料对土壤造成的污染和损害。

硫酸铵的百科知识

硫酸铵是一种常用的氮肥,化学式为(NH4)2SO4。它是一种无色透明的结晶体,具有良好的溶解性和吸湿性。硫酸铵可以作为植物的氮源和硫源,促进植物的生长和发育。过量使用硫酸铵会对土壤造成污染和损害,因此在使用时需要控制用量。

参考来源:

1.最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农业部

2.肥料生产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

3.肥料**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问答拓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4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肥料登记管理的规定,要求肥料生产企业和购销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管理的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裤氏,并根据有关规定分类存档。
本办法旨在规范国家肥料市场行为,保障肥料生产历李、领用、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肥料行业发展,适应未来发展趋势,营造安全、有序、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稳定价格,促进中国农业现代化。
本办法规定肥料生产企业和购销单位应当建立现代化的管理体系,建立起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准确掌握和控制产品质量。
同时,肥料生产企业和购销单位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消费者,坚持反复调查、反复分析、反复评胡烂散估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消费者能够买到高品质、安全可靠的产品。

问答拓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2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四条 省级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五条 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七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第八条 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凯亩橡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盯旁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有关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
  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第十条 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或者使用浓度,应当与施药技术相匹配。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
  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参考已登记产品风险评估结果时,遵循最大风险原则。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或者新农药研制者。
  农药生产企业,是指已经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是指将在境外生产的农药向中国出口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是指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请人,并说明其他合作研制机构,以及相关试验样品同质性的证明材料。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第十四条 境内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境外企业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第十七条 申请新农药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新农药原药和新农药制剂登记申请,并提供农药标准品。
  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第十八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耐键,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

问答拓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4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九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第十一条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搏茄的产品。
第十三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登记证的决定。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七条农业农村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八条农业农村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条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行银缓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档模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三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农村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五条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审批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