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类农药项目备案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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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备案表的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怎么填?
建设规模是指项目的大小方面的指标,建设内容是建设项目中的各单项工程名称。比如,建设一条市政道路。建设内容就是:市政道路包括的道路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雨水、污水)、通信工程、电力工程、热力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道路交通安全工程等单项工程。建设规模就是工程量,道路、工程管线(延米)等等,把相应的数据附上去就可以了。
拓展资料
一、什么是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是指企业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金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其后,企业即可自行组织建设。企业报送备案的项目,除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之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制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但是要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履行备案手续后再去办理其他手续。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原则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真正体现了“谁投资、谁决策、谁 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一是政府要掌握全社会投资活动的发展与变化,要了解企业投资的规模和方向;

二是要对企业投资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约束。备案不等于是对企业投资的不管不问,而是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对企业投资予以引导和控制。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时,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现行的国家产业政策对项目进行判别,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将会不予备案。 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部门,将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外部性管理。
中国农药许可证需要写申请书,请问该如何写,求高手
农药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2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6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6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26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2026]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6年版)》2026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2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26]632号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26年10月29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26]57号
3 许可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a)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26)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6年本)》[国家发改委(2026)第40号令]:
1)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生产百草枯母药、百草枯水剂高中温钠法生产工艺:生产溴甲烷原药的甲基溴生产装置:生产三氯杀螨醇(原药)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工艺。
2) 限制新建项目: 1999年9月日起不得新建氧乐果原药、甲拌磷原药、灭多威原药、克百威原药、林丹项目;2026年12月2日起不得新建磷化锌、敌鼠钠盐、溴鼠灵原药、溴甲烷、溴敌隆原药、特丁硫磷原药、杀扑磷原药、以滴滴涕为原料的生产三氯杀螨醇项目。
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4.1.1 申请人主体条件
a) 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
b) 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1.3 申请人应是农药(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产品见表4.1.1)的生产企业(生产方式:生产、加工、分装),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a)生产方式:
生产:本厂有合成等的;
加工:外购原药加工制剂的;
分装:外购制剂成品直接分装成小包装的。
b)生产方式为加工的企业可涵盖农药分装。
4.1.4 申请人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a) 对生产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淘汰类见表4.1.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

b) 对投资建设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限制类见表4.1.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但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能提供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可以提交办证申请:
1)企业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按表4.1.1中对应的限制日期前)建设的生产项目,现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或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请期满换证的企业;
2)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3)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4)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5)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有机蔬菜基地允许使用的农药种类有哪些
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的《肥料施用准则》规定,无公害蔬菜生产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为:

(1)堆肥、厩肥、沤肥、沼气肥、绿肥、作物秸秆、泥肥、饼肥等有机肥。
(2)腐殖酸类肥料。
(3)根瘤菌、固氮菌、磷细菌、硅酸盐细菌、复合菌等微生物肥料。
(4)半有机肥料(有机复合肥)。
(5)矿物钾肥和硫酸钾、矿物磷肥(磷矿粉)、锻烧磷酸盐(钙镁磷肥、脱氟磷肥)、石灰石(酸性土壤上施用)、粉状硫肥等无机(矿质)肥料。
(6)用于叶面喷施的微量元素肥料及植物生长辅助物质(不包括合成的化学物)肥料及其他有机肥料。
(7)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登记认证及生产许可,质量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确保不对蔬菜和生产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化学合成肥料。

化学助剂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说明?
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了《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6年本),促进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限制类项目13大类,包括 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装置等。
目录要求限制类仅限于技术改造,不得新增产能。新增产能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核准或备案。
淘汰类项目18大类,分为11类落后工艺和装置、7类落后产品。淘汰类需立即淘汰或限期(2026年12月31日前或证照到期前)淘汰。
江苏化工项目新红线,禁止5大类,限制13大类,淘汰18大类
值得注意的是,禁止类目录是根据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指出的有关问题,在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对相关负面清单作补充完善。
禁止类共有5大类,包括:

*设立新的化工园区,设立新的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 新(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
* 新增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
* 新建《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剧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品生产项目。
* 新增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生产企业。
目录特别指出,禁止类是指在重点地区、特定类别不得建设。属于国家、省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配套本省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或园区主产业链补链、延链和企业自身废弃物综合利用的项目除外。
江苏化工项目新红线,禁止5大类,限制13大类,淘汰18大类

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6年本)
第一类?限制类
1﹒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10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酚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10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5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4﹒纯碱(井下循环制碱除外)、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 的电子级硫酸除外)、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6﹒黄磷、氰化钠,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干法氟化铝及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以煤焦油、重质苯为主要溶剂的沥青防腐涂料、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9﹒ 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列鼓励类及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除外)。
10﹒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三氯甲烷配套处置设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其余为淘汰类)、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特定豁免用途的六溴环十二烷(其余为淘汰类)生产装置。
11﹒斜交轮胎和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 5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一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M)、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二苯胍(DPG)生产装置。
12﹒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胺苯磺隆、甲磺隆、五氯酚(钠)等)生产装置。

13﹒草甘膦、毒死蜱、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注:限制类仅限于技术改造,不得新增产能。新增产能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核准或备案。
江苏化工项目新红线,禁止5大类,限制13大类,淘汰18大类
第二类?淘汰类
(一)落后工艺和装置。
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2﹒乙炔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作为废盐综合利用的可以保留),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3﹒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5000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5000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3000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
7﹒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
8﹒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
9﹒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涂料(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0﹒敞开式无废气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胶粘剂、涂料、油墨生产装置。
11﹒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二)落后产品。
1﹒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甲苯、二甲苯等苯类溶剂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2﹒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3﹒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
4﹒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 107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5﹒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6﹒高毒高风险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化苦、三氯杀螨醇、威菌磷、内吸磷、氯唑磷、氯磺隆。
7﹒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的产品: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硫丹、氟虫胺、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多氯联苯、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特定豁免用途为限制类)、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为限制类)。
注:淘汰类需立即淘汰或限期(2026年12月31日前或证照到期前)淘汰。
江苏化工项目新红线,禁止5大类,限制13大类,淘汰18大类
第三类?禁止类
根据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指出的有关问题,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6〕3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26〕96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26〕136号)的基础上,对相关负面清单作补充完善。

1﹒设立新的化工园区,设立新的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2﹒新(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列鼓励类及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除外,作为企业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除外)。
3﹒新增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
4﹒新建《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剧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品生产项目。
5﹒新增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生产企业。
注:禁止类指在重点地区、特定类别不得建设。属于国家、省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配套本省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或园区主产业链补链、延链和企业自身废弃物综合利用的项目除外。
葡萄上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有哪些?
(1)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乙基1605),久效磷,磷胺。
(2)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禁止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呋喃丹(克百威),涕灭威(神农丹),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3)关于林丹
林丹是六六六原粉中具有杀虫活性最强的异构体,属于高残农药,严禁使用。
(4)建议使用替代的农药

啶虫脒、吡虫啉、氟虫双酰胺、抗蚜威、甲氨基阿维菌素、溴虫腈、茚虫威、抑太保、除虫菊素、乐斯本、阿维菌素、吡蚜酮等。
(5)关于氟虫腈使用的规定
鉴于氟虫腈对甲壳类水生生物和蜜蜂具有高风险,在水和土壤中降解慢,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实际,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民利益,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规定如下:
①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和专供出口产品外,停止受理和批准用于其他方面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包括正式登记、临时登记、分装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
②自2026年4月1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和专供出口产品外,撤销已批准的用于其他方面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的登记和(或)生产批准证书。同时,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停止生产已撤销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的农药制剂。
③自2026年10月1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在我国境内停止销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当确保所销售的相关农药制剂使用安全,并妥善处置市场上剩余的相关农药制剂。
④专供出口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只能由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生产。生产企业应当办理生产批准证书和专供出口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⑤在我国境内生产氟虫腈原药的生产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获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农药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已取得农药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可追溯的氟虫腈生产、销售记录,不得将含有氟虫腈的产品销售给未在我国取得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农药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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