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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环保产业政策

2026-01-15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822 次

此篇知识文章会给农友们解释一下“农药环保产业政策”的内容进行剖析,希望对农友们有所帮助,还等什么,快收藏吧!

农药环保产业政策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农药监督管理体系,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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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农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及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行业的协会应当宣传普及农药管理知识,提供行业相关信息、技术、安全用药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农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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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新农药研制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提交相应的登记申请资料。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农药登记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登记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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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

(一)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规范性不符合要求;

(二)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资格;(三)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

(四)申请登记农药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依法不再新增登记的农药;

(五)登记试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六)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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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农药生产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

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管理规范和使用国家有毒有害原料替代目录的原料进行生产,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四条从事农药生产,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出厂销售农药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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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农药生产、储存、运输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印制或贴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签。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第十七条鼓励农药生产企业根据自愿原则按照相关认证标准,向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

第四章农药经营

第十八条从事农药经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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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许可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其中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规定。

第二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等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他农药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农药经营许可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农药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农药经营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和登记,建立经营者档案并适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建立农药采购台账并保存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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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销售台账并保存二年以上。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专柜销售,如实记录购买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所购农药的用途等信息,并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购买人。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出售农药,应出具售货票据。

农药经营者、农药使用者购买农药,有权索取购货票据。

第五章农药使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推广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机械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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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组织推广科学用药技术,免费开展技术培训;适时公开发布轮换使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药使用者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农业有害生物的抗药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粮食、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职责范围内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等方式鼓励使用绿色防控技术,采取统防统治措施,减少农药使用量。

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统防统治等控制措施。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作物全程托管综合化、规模化、标准化的服务模式。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和管理,并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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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办理登记的,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

(二)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田间作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鼓励为田间作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其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掌握农药使用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并定期参加技术培训。

第二十八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与服务对象商定服务方案或者签订服务合同,如实记录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建立服务档案并保存二年以上。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航空作业的,应当按规定公告作业范围、时间、施药种类以及注意事项,需要办理飞行计划或者备案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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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用途、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二)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三)不得使用无标签或未附具相应说明书的农药;

(四)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五)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六)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七)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第三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建立用药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不得伪造农药使用记录。

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第三十一条对假农药、劣质农药、禁用农药、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出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相关规定执行,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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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农药的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农药检定、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价,及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以及与之相关的储存、物流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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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农药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使用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的监督抽查,加强信息共享,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实施追溯管理。

发现含有国家禁用农药、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及时督促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追查源头和流向,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农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案件查处等信息;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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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六)项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七)项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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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村政策法规中农药“三证”指的是哪“三证”?

农村政策法规中农药三证是指农药登记证、准产证、产品标准证。这三证一定要齐全,才能经营农药相关的活动与工作。

树林里种绿豆有什么政策吗?

回答如下:树林里种绿豆属于农业生产活动,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政策包括:

1.农业生产资金支持政策:种植绿豆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农业生产资金支持政策,例如农业补贴政策、农业保险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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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业管理政策:在树林里种绿豆需要遵守林业管理政策,例如林地使用审批、森林防火等。

3.农业生产环保政策:种植绿豆需要遵守农业生产环保政策,例如农药使用、化肥施用等。

4.农业生产质量安全政策:种植绿豆需要遵守农业生产质量安全政策,例如农产品质量检验、农药残留检测等。

在树林里种植绿豆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生产安全、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符合要求。

海安政府就土地流转栽培果园的政策?

您好,海安政府针对土地流转栽培果园实施了一系列政策。

在土地流转方面,政府加大了推荐流转农地力度,对具有整地、配套基础设施等先进经营条件的园区优先给予政策扶持。

在栽培果园方面,政府出台了农业大棚等设施的优惠政策,并加大种植技术培训,促进果树品种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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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结合环保要求,加大了果园周边水源保护力度,禁止使用农药等对土地环境有害的化学物质。以上就是海安政府就土地流转栽培果园的政策的相关回答。

农药销售的前景怎么样啊?

1.农药的研究开发已经转型向绿色环保、高效低毒发展了,这个方向的前景是比较好的,不过搞研发的话,需要很多的经费和贵价的设备,而且竞争是不少的。

2.农药销售竞争也很激烈,搞农药销售的话,需要有一定的农民群众基础,而且从小公司起步做,要面对大公司的挤兑。

3.无论上游原药,中游制剂,下游经销,均开始了大规模的整合,从业者将大幅减少,行业淘汰整合的速度日益加剧。

4.在新的经济发展原则指导下,安全环保的力度空前,上游中间体和原药园区大面积整顿导致停产,供应紧张、成本加大。而农药新政的实施,尤其是登记费用和时间成本几倍的增加,提高了行业进入门槛。

拓展百科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6年第6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6年第6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是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文件,成文日期是。


拓展好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新政策!宁夏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7月25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到2026年底,全区将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保障和提升,实现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该方案自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农药环保产业政策

  方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我区将进一步拓宽部门间沟通渠道,逐步建立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体系,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联合应对突发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完善与甘肃、陕西、内蒙古等周边省区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协调合力,依法严厉打击跨省非法收集、转移、运输、倾倒、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势互补。

  我区将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新建、改扩建、迁建化学原料药、农药、染料项目按照行业环境准入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复核。推动源头减量化,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2026年年底前,全区年产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已建成并投入运行满1年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按照规定,我区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宁夏日报记者 李锦 实习生 马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