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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环评项目评审要点包括

2026-01-12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693 次

本篇文章分析一下“农药环评项目评审要点包括”的内容进行具体诠释,希望对各位网友们有些许帮助,开始你的阅读吧!

农药环评项目评审要点包括
1、2026年环境保**修改内容?

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1、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的环境保**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2、突出强调**监督管理责任

农药环评项目评审要点包括

新的环境保**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关于**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3、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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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定:各级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4、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5、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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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科学确定符合国情环境基准

新的环境保**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

目前,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缺失,现行我国环境标准主要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基准和标准制度上制定的。国家现已建立了重点工程试验中心,建立国家环境基准已具备基本框架。

7、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环境保**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8、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农药环评项目评审要点包括

新的环境保**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9、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的环境保**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0、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农村治理

新的环境保**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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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新的环境保**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12、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的环境保**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讼,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农药环评项目评审要点包括

13、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新的环境保**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农业综合治理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是针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而进行的项目开发,那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是怎样的?

农业旅游扶贫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范围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84号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包括土地治理与产业化发展等两大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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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地治理项目

  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2)产业化发展项目

  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农业旅游扶贫20

  2、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对象及标准

  (1)扶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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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持对象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但整体上需要以农民为收益主体的前提下来进行扶持对象的确定。

  (2)扶持标准

  土地治理项目补助这一块,小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亩均财政补助标准不高于1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700元,单个项目治理面积不低于5000亩。

  产业化发展项目的主要扶持政策包括**贴息、财政补助。

  **贴息政策单个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不高于200万元,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

  财政补助政策涉农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0-200万元;农民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100万元;家庭农场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50万元。各地区具体补贴额度可能有差异。

  总的来讲,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扶持力度还是比较大的,在申报要求上也不会特别苛刻,有想法和条件的可以酌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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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药工程专业需要考哪些资格证?

1.制药工程专业如果就业方向是药剂师的话,应该考取得职业资格认证书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制药工程专业培养具备制药工程方面的知识,能在医药、农药、精细化工和生物化工等部门从事医药产品的生产、科技开发、应用研究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3.制药工程专业就业前景包括:研发人员――在药厂、大学、究所的研究部门,从事药物研发工作;生产、技术人员----在药厂,从事药品生产、技术工作;质检化验人员――在药厂、食品厂、药检所,从事食品药品质检化验工作;管理人员----在药厂,从事药物的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营销人员----在药厂、医药营销公司,从事药品营销、内勤等工作;药剂师――在**药剂科,从事制剂、质检、临床药学等工作;在药店、医药营销公司,从事药品使用指导咨询等工作;药检人员――在药检所从事药物的质量鉴定和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公司职员――在医药贸易公司或制药企业从事药品流通及国内外贸易。药品监督人员――公务员,在国家、省、市、县药品监督局,从事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等工作;考研-----报考生命科学、生物技术、药学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

4、农药生产企业复审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公司法规定年检日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2、按照顺利为: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以及企业收费许可证3、如公司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应带齐相关资料做变更。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年检需要准备:1)填写年检报告书(大厅领取);2)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3)年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若是生产企业,需要环评报告,或者是安全许可证。5、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时需要准备的资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副本;(2)填写信息报告,大厅领取;(3)委托书(手写即可);(4)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备注:复印件需要盖单位公章。参加年检时,需准备以下材料:1、年检报告书;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营业执照正、副本;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

5、食品生产企业环评标准?

一、远离污染源

1、周围不得有粉尘(水泥厂、煤场)、有害气体(化工厂)、放射源(核电站)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2、不得有大量喷施农药的农田、垃圾堆、粪场、露天厕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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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有有害生物孳生的场所,如整体环境脏乱造成老鼠、蟑螂、蚊、蝇等有害生物的泛滥。

4、一般情况下,加工厂选址应离重工业区。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有防护地带。为了减少污染,厂址还应根据常年主导风向选址污染源的上风向。

二、防止企业对环境的污染

1、应采用环境友好生产方式进行生产,加工过程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要实现最小化。有机食品加工厂排放的废弃物、废水等必须达到环保标准。

2、废弃物净化和排放设施或贮存设施应远离生产区,且不得位于生产区上风向。

拓展好文:生态环境部:《农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农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农药环评项目评审要点包括

  环办环评函[2026]412号

  关于征求《农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我部组织起草了《农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印送给你单位,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6年7月2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罗霂、全泉

  电话:(010)、

  传真:(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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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6月1日

  农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农药行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农药原药、制剂和中间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新建农药项目原则上仅限于生产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以及水基化、无尘化等新剂型的农药制剂的建设项目。

农药环评项目评审要点包括

  第三条项目布局符合国家和地方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新建、扩建化学农药项目应设置在化工园区内,其他新建、改扩建农药项目应设置在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建项目不得位于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一公里区域内;新建、扩建项目不得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或岩溶漏斗的区域。

  第四条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产生量。大型装置应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和定量化控制技术,严格控制有毒有害溶剂和助剂的使用。

  第五条项目应采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对生产中使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三致”毒理特性的物质、具有明显恶臭影响特征的物质和列为水中优先控制污染物的物质的项目,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相应污染物的产生。

  第六条通过优化生产设备选型、采用密闭式作业、建立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等手段,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原料预处理、反应分离干燥等操作、物料储存、包装工序、污水处理、固废暂存和处置等农药生产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按照国家VOCs治理技术及管理要求,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使用,强化对VOCs排放控制;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环节应采取密闭措施,并设置除臭设施。以剧毒物质为生产介质的设备和母液、污水收集槽,不得使用敞口设备;确因排渣、清渣需要的,应设密闭排渣装置。废气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农药环评项目评审要点包括

  第七条项目应采取节水措施,加强循环利用,减少新鲜水用量,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项目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涉及第一类污染物排放的车间应设置必要的车间处理设施,确保车间或设施排放口达标排放;毒性大、难降解及高含盐、高氨氮、高磷酸盐废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宜采用焚烧方式处理。废水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采用溶剂回收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

  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对固废进行鉴别分类,采取妥善的处置措施。无法综合利用的副产盐和废盐渣按危险废物管理。

  项目配套建设或依托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的有关要求。采用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国家和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采取严格措施防范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污染。工艺废水管线架空敷设,根据环境敏感目标、水文地质条件和污染源分布情况,采取分区防控措施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地下水监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要求。

  第十条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要求。

农药环评项目评审要点包括

  第十一条合理布局重大环境风险源。按规范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连锁系统。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进入外环境。提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配备环境风险防控应急设施,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当地**相衔接,形成区域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改扩建项目应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梳理,采取“以新带老”措施。

  搬迁项目应对原厂址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视情况提出开展风险评估及环境修复的要求。

  第十三条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应仍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通过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有明确的指标及具体平衡方案。特征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五条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制定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明确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等要求。规范设置采样口、采样平台,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第十六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