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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没收的农药如何处理

2026-01-12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60 次

这篇农资内容会给朋友们谈谈“行政没收的农药如何处理”的内容进行讲授,期望对各位网友们有些许帮助,别忘了收藏哦!

行政没收的农药如何处理
1、没收的农药如何处理?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假农药、劣质农药,均应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对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财政列支。

2、农业执法没收的农资怎么处理?

答:农业执法没收的农资应妥善保管。

农业执法工作人员,在历行巡逻,检查,按到举报后,对待违犯规定的农资应予没收,不可乱堆乱放,私吞送人,不经上级批准更不能随意出卖,销毁。必须及时地向领导汇报具体原因,事由和经过,待领导召开会议研究出来的办法,再进行处理。

3、农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4、农产品使用国家禁止农药怎么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行政没收的农药如何处理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拓展好文:贵阳市农业农村局通报2026年上半年农业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贵阳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没收的农药如何处理

  原标题:贵阳市农业农村局通报2026年上半年农业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提升贵阳贵安农业行政处罚执法水平,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震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违法行为,现从全市查处的案件中选取10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白云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曾某某在蔬菜上使用禁用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6年8月2日,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对曾某某种植的芹菜、荠菜、菜心等三个品种蔬菜进行抽样送检。经贵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出曾某某种植的芹菜中含农药毒死蜱,实测数据为0.24mg/kg。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移交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立案侦查。2026年3月24日,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将审查结果反馈白云区农业农村局,意见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退回作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白云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曾某某作出50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健康,对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既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更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坚强后盾,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农户周某某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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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摘要】2026年5月,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整治行动中发现,清镇市王庄乡洛阳村小坡脚组一耕地内有大量废旧地膜碎片。经查,清镇市王庄乡铧口村周某某在租用清镇市王庄乡洛阳村赵某某耕地种植烤烟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使用后的农用薄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以及《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系今年贵阳市农业农村系统按土壤污染防治法开出的首张“罚单”,旨在教育和打击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违法行为,对其他种植户给予警示,有效推进贵阳市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三、开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龙岗镇王某某经营劣质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6年3月2日,贵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开阳县龙岗镇农资市场进行检查,发现王某某经营的农药绿三刀牌“32%滴酸?草甘膦”和除草皇牌“32%滴酸?草甘膦”购进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涉嫌经营假农药。随后将该线索移交开阳县农业农村局,当日开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以上两种农药进行抽样送检,由贵州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以上两种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为劣质农药,货值金额为28020元。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处理结果】开阳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经营的劣质农药绿三刀牌“32%滴酸?草甘膦”65桶、除草皇牌“32%滴酸?草甘膦”107桶;2.没收违法所得6500.00元;3.处货值金额2.2倍的罚款(28020×2.2)计61644.00元。

  【典型意义】农药产品质量关系到国家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安全,劣质农药流入市场会对农业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危害,直接侵害到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是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重点执法监管对象。该案旨在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力度,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没收的农药如何处理

  四、贵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贵安新区高峰镇姚某某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6年3月26日,贵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整治行动中,发现姚某某设立在马场农贸市场的流动摊位和车辆(贵A3X98G)上有其经营的标称为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草甘膦异丙胺盐(规格:5kg/壶,农药登记证号:PD)等14种农药,且姚某某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姚某某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经查实姚某某截止执法人员查获时,尚未**上述14种农药,无违法所得,上述14种农药经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货值金额为7325.68元。

  【处理结果】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草甘膦异丙胺盐等上述14种农药;2.处520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该案发生在春耕备耕的重要时节,行政执法机关紧盯乡村集市、农资忽悠团、流动摊点等执法监管弱点盲区,及时查处农药违法行为,确保了广大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民使用上安全、放心的农资。

  五、息烽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息烽县某农资经营店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6年2月7日,息烽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养龙司镇开展春季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某农资经营店内经营的霜脲·百菌清(规格:100g/袋,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为2年,标称生产单位为江阴苏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该店无法提供上述农药的采购台账、**台账及相关**资料,没有执行该农药的采购台账、**台账制度。该农药质量保证期到期后,仍然放在经营门店内的货柜上进行**,案发时库存10袋。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所经营的该农药产品应当按照药劣质农药处理。

  【处理结果】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息烽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霜脲·百菌清10袋;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没收的农药如何处理

  【典型意义】农药产品质量关系到国家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安全,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有效震慑了其他农药生产经营者,对净化农药市场环境具有较强的规范、指引作用,对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六、开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龙岗镇王某某经营部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案

  【案情摘要】2026年3月2日,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将开阳县龙岗镇王某某经营部经营的杂交玉米种子“盛农3号”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贵阳市范围的线索移交开阳县农业农村局。开阳县农业农村局随即对王某某立案查处,经查王某某于2026年2月10日在黔西市东门望城坡瓷砖**市场内“贵州黔西聚品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每包35元的价格购进该杂交玉米种子280包(1公斤/包),购进后分给了24包给王艳青(当事人儿子)拿到高寨乡久场村92号门面“开阳县王艳青农资经营部”**(对王艳青另案处理)。并以每包38元的价格**出76包,获**收入2888元。王某某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开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没收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盛农3号”180包;2.没收违法所得2888.00元;3.处罚款21000.00元。

  【典型意义】“春种一粒栗,秋收万颗籽”,种子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该种子案发生在春耕备耕的重要时节,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查处当事人违法行为,为广大农户使用上安全、放心的农资保驾护航。

  七、修文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六桶镇王某农资经营部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案

  【案情摘要】2026年3月14日,修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修文县六桶镇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时,对王某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其库房内发现标称由北京绿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万糯3000”44包(规格200克/包),外包装上检测时间为2026年,未见具体日期,种子经营许可证:(京)农种经许字(2026)第2号,外包装上标注的适应性区域未见“贵州省贵阳市”等字样,也未见种子审定编号,该经营部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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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结果】修文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的种子44包;2.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3.罚款20000.00元。

  【典型意义】种子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该案发生在春耕备耕的重要时节,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查处种子违法行为,确保了广大农户使用上安全、放心的农资,压实了执法监管的主体责任,彰显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八、修文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久长镇惠某农资经营部**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案情摘要】2026年2月22日,贵阳市农业农村局与修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修文县久长街道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时,发现惠某农资经营部门口摆放标称由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27%凯尔至尊脲胺氮肥”(规格40公斤/包)1包、经营场所后面库房里堆放有56包,两地共计57包,在包装上未见肥料登记证,该经营部不能提供肥料登记证相关手续,该经营部**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修文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肥料登记证号是辨别肥料真假,是消费者选择肥料的重要信息来源,本案中惠某农资经营部**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直接危害到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对农民权益具有潜在的危害性。

  九、贵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徐某**禁用渔具案

行政没收的农药如何处理

  【案情摘要】2026年4月29日,贵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执法检查过程中,在贵安新区湖潮乡中八村一家渔具经营门店(门面标称为依某国际户外钓具)的货架上,发现有盘钩、爆炸钩(真饵复钩钓具,均为8钩数)。2026年5月4日,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徐某立案查处。同时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渔具认定证明》,认定该2种渔具属于禁用渔具。经查,徐某在流贩上门推销时共进购盘钩130个、爆炸钩70个,已**盘钩8个、爆炸钩未售出,**单价为盘钩每个3元,爆炸钩每个1元,徐某违法所得为24元,徐某**禁用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处理结果】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责令当事人停止**禁用渔具,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非法**的渔具盘钩122个,爆炸钩70个;2.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3.罚款20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长江“十年禁渔”实施以来,禁用渔具的认定一直是困扰基层执法机构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难点。《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出台规范了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为办理非法捕捞案件起到了典型示范意义。

  十、息烽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詹某某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案情摘要】2026年11月30日,当事人詹某某在息烽县鹿窝镇新民村乌江支流雨淋河上,采用农业农村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船钓方法进行垂钓,被息烽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26年3月28日,息烽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息烽县农业农村局对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息烽县农业农村局随即对詹某某立案调查,詹某某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

  【处理结果】息烽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6年修订版)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当事人詹某某作出罚款100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从本案依法惩治非法捕捞、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看出,非法捕捞行为在贵阳市得到有效打击和治理,检打联动、行刑衔接密切合作提高了打击违法行为效果和效率,有效保障贵阳市辖区内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行政没收的农药如何处理

  来源: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