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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农药肥料界定

2026-01-11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545 次

这一篇农资文章内容会给农资从业者们分享一下“农业部关于农药肥料界定”的内容进行分析,期望对广大农资人有所帮助,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农业部关于农药肥料界定
1、在从事农业种植中购入农业种植的农药/肥料/及种植设备等应采用哪一个会计科目?

1:J:固定资产—A设备+相关费用D: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相关费用2:1)购料J:原材料—农药/化肥2)投入使用J:生产成本D:库存现金/应付账款D:原材料—农药/化肥3:J:生成成本—间接生产成本D:库存现金

2、农业双减增效什么意思?

“双减”增效技术指的是减少化肥施用量,减少农药施用量,增强经济效益,通过设置诱虫板和诱捕器等方式物理性杀虫,减少农药的施用量,实现油菜生产高质量发展,为打造优质高效的油菜种植基地提供生态安全保障。

“双减”就是在农业生产中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优化施肥施药方式,促进提质增效的栽培技术。化肥、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饲料、化肥、农药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分别是多少?

增值税率适用低税率13%的有: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天然气、图书、报纸、饲料、化肥、农膜、农产品、音像制品、食用盐等。

4、经营种子、化肥、农药的企业属于商业企业吗?还是属于其他企业?急?

现代商业企业按所有制实现形式分类,可以分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股份合作制商业企业,三资商业企业等。

经营种子、化肥、农药的企业是按照经营商品的属性(按行业)来划分的,同样属于商业企业。

5、买农用化肥农药去哪个网站比较全面一些?

我觉得吧,最好还是在实体的农资店进行**比较好,现在实体店都有假的农药化肥呢,网上**更容易上当受骗,如果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一年的收成就会损失很大,所以买这些农资更要谨慎,建议多在周边信誉较好的农资店去看看,买到安全放心的产品,保证自己能有好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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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好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药定义及管理范围界定的相关意见汇总

  进行农药登记前,企业应首先根据我国农药定义,判断拟登记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管辖范围。企业可根据农药定义,结合产品的实际用途,从产品的作用机理、功能宣称、使用场所及防治对象进行判定。

  农业农村部针对一些常见易混淆的、难以判断的产品给出了官方认定意见,瑞欧整理了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关于农药管理范围界定的相关意见函,让企业对农药定义和判断能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根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主要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六类:

  ① 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② 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③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④ 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农业部关于农药肥料界定

  ⑤ 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⑥ 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1. 清洁类消毒类产品与农药产品的界定(农办农〔2026〕15号)

  主要内容:2026年9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清洁类消毒类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的认定意见。该意见表示,标签标注“除菌”“杀螨”等功效的洗衣液、洗手液、管道疏通剂等清洁类产品以及消毒类产品,不属于农药范畴,不按照农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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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植物提取物类“驱蚊贴”、“驱蚊手环”等防蚊驱蚊产品的认定意见 (农办法函〔2026〕19号)

  主要内容:2026年9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效的,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因此市场中标称以植物提取成分为原料,具备防蚊驱蚊功能的“防蚊贴”“防蚊剂”“防蚊液”“驱蚊手环”等产品,应界定为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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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兽药和农药的区分与界定(农办农函〔2026〕3号)

  主要内容:2026年6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区分兽药和农药管理的函。函指出,兽药和农药需按照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来区分界定。如果产品标签、说明书、宣传材料等注明用于畜禽、宠物等动物,预防控制虱、蚤等寄生虫,目的是保护畜禽、宠物等动物健康,则属于兽药范畴,按照兽药管理。如果产品注明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以及蚊、蝇、蜚蠊、蚁等害虫,则属于农药范畴,按照农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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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农办法函〔2026〕14号)

  主要内容:2026年8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该函指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包括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的,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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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驱鸟剂的定性问题(农办法函﹝2026﹞18号)

  主要内容:2026年10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有关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该函指出,根据我国的农药定义,用于农业生产,主要功能为驱赶鸟类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属于农药。对于该类驱鸟剂产品,其标签标注用途为防止鸟鼠兔禽咬种子、幼苗、果实,采用喷雾、拌种、撒施等方式用于水稻、小麦等农作物生产,应当界定为农药,按《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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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关于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的认定(农办农函〔2026〕11号)

  主要内容:2026年11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就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做出认定意见。该意见指出,农业农村部组织农药领域院士专家进行了论证,认为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定中文通用名“二氯异丙虫酰胺”)均属于2026年美国富美实公司(原杜邦公司)公开的国际专利中具有杀虫活性的化合物,专利保护期至2026年。

  国内已有企业申请了上述化合物与多种杀虫剂进行复配的专利,可用于防治蓟马、小菜蛾、稻纵卷叶螟等害虫。上述两种物质具有生物杀灭活性,对人畜和生态环境存在风险。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农药”的定义及管理规定,将具有杀虫活性的物质用于农药生产**使用时,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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