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包装废弃物豁免
?禁止类

一、产品及项目
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2、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作为废盐综合利用的可以保留),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3、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100%**)、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素生产设施。

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
9、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
10、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
11、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12、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13、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九种致癌性染料。

14、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15、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磷、治螟磷、特丁硫磷、三氯杀螨醇。
16、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硫丹、氟虫胺、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多氯联苯、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限制类
一、产品及项目
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CO2含量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4、新建纯碱、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的电子级硫酸除外)、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干法氟化铝及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新建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等)生产装置。
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氯化苦生产装置。

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鼓励类及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除外)。
12、新建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三氟甲烷配套处置设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其余为淘汰类)、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特定豁免用途的六溴环十二烷(其余为淘汰类)生产装置。
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14、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维生素E原料生产装置。
15、新建青霉素工业盐、6-氨基青霉烷酸(6-APA)、化学法生产7-氨基头孢烷酸(7-ACA)、化学法生产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c发酵、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柯柯豆碱生产装置。
16、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

17、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
18、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
19、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
20、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21、年产5万吨以下柠檬酸生产线。
22、10万吨/年及以下赖氨酸、苏氨酸生产线;20万吨/年及以下谷氨酸生产线。
23、新建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24、新建黄磷,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干法氟化铝及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淘汰类
一、产品及项目
1、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2、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3、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
4、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5、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磷、治螟磷、特丁硫磷、三氯杀螨醇。。
6、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的产品: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硫丹、氟虫胺、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多氯联苯、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特定豁免用途为限制类)、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为限制类)。
2、2026年环保要求总磷排放标准?以下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6)2《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6)3《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6)4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6)修改单5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6)修改单6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6)修改单7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6)修改单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无机化学工业(HJ1138一2026)》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纤维制造业(HJ1139-2026)10《环境空气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滤膜压片/γ能谱法》(HJ1149-2026)11
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050-2026)12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质量控制标准》(DB33/T1213-2026)?1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DB33/T1212-2026)14
《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72-2026)
环保标准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6年版)》

2026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2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
2、《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原6章合并为5章,限定为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一般建设项目、海洋工程项目、核与辐射项目。在技术评估和审查阶段,增加审查过程中发现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对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移送处罚的有关表述。在总则中,增加了生态环境部和技术评估机构主动服务、加快审查的要求。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6年版)》
2026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名录》包括7条正文和包括55个一级行业、173个二级行业的表格。调整后,预计需报批的报告书、报告表数量可再减少10%以上,更加聚焦环评管理的重点;登记表数量可减少40%以上。
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已于2026年2月17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5、《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下列自动监控设施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废气参数(流速、流量、含氧量、含湿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等废气自动监控设施;(二)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废水自动监控设施。
6、《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采用经济特区立法形式,对上位法的部分规定进行了变通、细化,将“排水户分类管理”“排水管理进小区”等先进排水管理改革经验予以固化,对排水以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8、《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7月30日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以“垃圾分类”命名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个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罚100元;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可罚50万元。
9、《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了强化对清洁生产的促进,以及对有毒有害废水的监管,规定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不得违法倾倒、排放。
10、《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版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1、《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未委托有资质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监理的,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程监理,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12、《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86条,分别为总则、空间管控、生态恢复、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社会行动、法律责任和附则8个部分内容。

1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总结浙江省节约用水实践,增设了许多节水激励和促进措施,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可以减征水资源费;达标再生水再利用可以核减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15、《无锡市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6-2026年,全市已累计投入太湖治理资金840亿元。新《实施细则》共二十九条,明确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太湖办共同管理调整为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太湖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审核、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等相关内容。
16、《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暂行办法》

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下一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的,免缴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县(区)级奖励形式,县(区)各类型奖励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各类型总数量的10%。
17、《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6年1月1日施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或者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8、《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共24条,从“谁能管”、“怎么管”等方面规定了工业企业准入管理、秸秆综合利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建设工地扬尘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和餐厨油烟管控、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内容。
19、《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0、《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自2026年1月1日起,实行配额制下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
21、《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3、粉末物允许带上飞机么?粉末物不是毒害品,就可以带上飞机。
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能够造**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3、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4、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5、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6、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4、到菜场卖菜需要办哪些手续?菜市场卖菜的菜农或者菜贩子是可以没有营业执照的,**农产品,不强制要求办理营业手续。也可以办理营业执照。
被允许卖菜的原因有两个情况:

第
一,大型菜市场(即现在大部分一二线城市的集市),其菜市场是具有营业执照的,而卖菜的人是没有这个营业执照的,是由这个菜市场所管理的,而工商局则管理这个菜市场。
第
二,在不是大型菜市场里卖菜,则是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其中对部分涉及民生行业豁免登记,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当地**指定区域内**自产农副、土特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由所在地工商所实行备案管理。
菜场经营办营业执照需要的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和租房合同复印件
2.就可向当地工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注意:
要看你们当地**对菜市场开办是否有规划,该场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资料:
蔬菜**市场公司经营范围市场管理服务(市场用地、占道、卫生、消防等符合国家规定后方可经营);市场建设;市场信息咨询;蔬菜**、零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行业许可的凭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经营)。
蔬菜**市场公司经营范围食用农产品:蔬菜、粮食、肉类产品(熟制品除外)、水产品、水果**兼零售;普通货运;仓储(不含危险品)、搬倒、装卸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市场经营及管理服务(市场用地、占道、卫生、消防等符合国家规定后方可经营);以下范围只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蔬菜**市场公司经营范围蔬菜及干鲜果、日用百货、日用杂品的**零售。
蔬菜**市场公司经营范围**:农药(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零售:农膜、中小农具、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蔬菜**市场公司经营范围市场管理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蔬菜、水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蔬菜**市场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按《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农副产品、日用百货的**。
5、坐高铁有什么禁止带的东西吗?1、不能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如照明弹、刀、氢气、甲烷等。
2、不能携带有毒性、传染性、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如氰、硒粉、盐酸等。
3、不能携带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不能带散发强烈**性气味的物品。
一、高铁禁止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子弹及相关物品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发令枪、样品枪、道具枪、**、催泪枪、**、水弹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类:
1.弹药:**、**、手雷、地雷、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等;
2.**器材:炸药、**、导火索、**、震源弹、**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等;
2.其他器具: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弩、弩箭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5%或标识不清晰的酒精及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剧毒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拓展百科知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拓展好文:危废档案|HW04农药废物
【来源行业】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6版),HW04农药废物来源于杀虫剂、除草剂、灭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与反应残余物、废母液、废滤料和吸附剂、废水处理污泥、清洗废液等废物,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过期原料及废弃产品,以及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淘汰、伪劣、不合格的农药产品或其他物品等。
【危害特性】
农药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较大的危害,随意丢弃可能会发生化学性污染和生态污染。例如农药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可能会污染土壤,进而影响植物生长。尤其是一些特殊性质的农药,如氯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土壤中存留时间长,透过表层土壤可渗透如地下水系统,引起水质下降,引起鸟类、家畜中毒,对人畜生命安全均造成一定威胁。
【危废代码】
表1 HW04农药废物危废代码
废物类别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危险特性
HW04
农药废物
农药制造
263-001-04

氯丹生产过程中六氯环戊二烯过滤产生的残余物;氯丹氯化反应器的真空汽提产生的废物
毒性(T)
263-002-04
乙拌磷生产过程中甲苯回收工艺产生的蒸馏残渣
毒性(T)
263-003-04
甲拌磷生产过程中二乙基二硫代磷酸过滤产生的残余物

毒性(T)
263-004-04
2,4,5-三氯苯氧乙酸生产过程中四氯苯蒸馏产生的重馏分及蒸馏残余物
毒性(T)
263-005-04
2,4-二氯苯氧乙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2,6-二氯苯酚残余物
毒性(T)

263-006-04
乙烯基双二硫代氨基甲酸及其盐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过滤、蒸发和离心分离残余物及废水处理污泥;产品研磨和包装工序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地面清扫废物
毒性(T)
263-007-04
溴甲烷生产过程中反应器产生的废水和酸干燥器产生的废硫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和废水分离器产生的废物
毒性(T)
263-008-04

其他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毒性(T)
263-009-04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与反应罐及容器清洗废液
毒性(T)
263-010-04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滤料和吸附剂

毒性(T)
263-011-04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毒性(T)
263-012-04
农药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过期原料及废弃产品
毒性(T)

非特定行业
900-003-04
**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农药产品
毒性(T)
【处置方式】
目前,我国针对农药废物处置方式主要包括焚烧处理和填埋,以减少其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高毒农药一般先经化学处理,而后在具有防渗结构的沟槽中掩埋,要求远离住宅区和水源,并且设立“有毒”标志。

低毒、中毒农药应掩埋于远离住宅区和水源的深坑中。
【管理规定】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规,农药废物必须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如未分类收集则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进行分类收集,则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表2所示。
表2.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部分)
序号
废物类别/代码

危险废物
豁免环节
豁免条件
豁免内容
1
家庭源危险废物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全部环节
未分类收集。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收集
分类收集。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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