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备案的法律规定
1.1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和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1.5.3.1农药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和原药全组分分析等登记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1.5.3.2境外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确认的机构出具,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登记使用范围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1.5.3.4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
1.5.3.5产品对人畜、作物、环境影响等可能产生危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害控制措施的资料。
1.6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
1.7国家对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农药的申请人提供的其自己所取得的且未被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农业部不予登记;其他申请人提供其自已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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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药使用范围有强制规定吗?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4、关于使用农药造成环境污染法律有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3)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4)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第三十条规定:“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5、关于使用农药法律有何规定?涉及果园农药安全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3)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4)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第三十条规定:“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拓展百科知识: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包括农药登记审批办法,关于实施农药登记规定的几点说明,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办法等。
拓展好文:我国农药行业相关政策:引导支持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一、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我国农药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为农业农村部(原由农业部、工信部、质检总局主管)、应急管理部(原由安监总局主管)、所属行业自律组织主要为中国农药工业协会(**IA)。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进行监督管理与宏观调控,具体职责如下:
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职能
农业农村部
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面管理农药登记、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监督管理等工作。《农药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于2026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对于具备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在《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
应急管理部
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的项目安全建设审查、危险化学品登记及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等涉及安全生产经营的审批。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参与农药行业管理,参与制订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法规及产品质量标准,参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核,组织本行业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技术发展动向和市场动态,协调农药产品价格,反映行业情况与困难,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等。
质量监督总局
企业标准监督管理及备案。
资料来源:中国农药行业发展趋势研究与未来投资分析报告(2026-2030年)
二、行业监管制度
我国对农药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主管**部门主要为农业农村部,具体由其下设的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负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安全管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26年后随着**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被整合入应急管理部,现由应急管理部负责,具体职责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承担。为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我国实行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农药登记、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产品进出口管理等制度。具体制度如下:
1、行业进入许可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制度。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改委申报核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26年7月11日后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改由工信部核准。申报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工信部提出申请。
2、农药产品登记制度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农药登记制度指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依照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进行登记试验。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经农业农村部审查批准。农业农村部根据评审结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续展,如再评价存在风险产品,农业农村部发出公告会有“限制使用、禁止使用”。
3、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根据原农业部2026年6月21日颁布的《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该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在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
产许可证。在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该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4、农药产品进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农药进出口遵照《海关法》、《外贸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三部法律以及《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三部条例,同时还遵循鹿特丹公约(PIC)和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两项国际公约。农药进出口主要由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协同进行管理。农业农村部主管农药登记及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的发放,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农药产品进行监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检验列入法检目录的农药商品,并对未列入法检目录的农药进行抽检。
针对农药进出口特有的监管服务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针对所有进出口农药产品的具体管理措施,由农业农村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实施。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遵循“一批一证”的原则负责办理放行通知单,口岸海关负责进行现场验核。海关放行前,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确认每批农药产品是否是在中国取得登记的合法产品。农药进出口放行单的内容包含产品名称、数量、进出口国、商品编码、贸易商等信息,进出口的农药产品必须与放行单内容一致。
第二类:根据境外农药主管部门要求出具农药境外登记证明,境外农药登记证明是我国农药企业及其出口产品合法性的资信证明,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出具。

三、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1、主要法律法规
农药作为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其生产、使用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生态环境的质量,我国在一系列农业、环境类法律当中对农药的生产、使用进行了规范。为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和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我国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不断完善和改进农药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文件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
法律法规

类型
2026年1月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法律
2026年1月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6修正)
2026年10月2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26修正)
2026年1月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26修正)

2026年11月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2026修正)
2026年1月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2026修订)
2026年1月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26修正)
2026年3月6日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26修正)
2026年10月23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6修
订)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026年10月1日
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2026年6月8日

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9号——关于仅限出口农药产品登记的公告
2026年1月7日
农业农村部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26修正)
2026年1月7日
农业农村部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26修
正)
2026年12月6日
农业农村部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6修
正)
2026年8月1日

原农业部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26修订)
2026年5月1日
国务院
《农药管理条例》(2026修订)
2026年9月1日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26年7月29日
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26修订)
资料来源:中国农药行业发展趋势研究与未来投资分析报告(2026-2030年)
2、产业政策
我国农药工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形成了包括科研开发、原材料、中间体配套、原药生产、制剂加工的较为完整的、庞大的产业体系。但同时,我国农药行业存在着企业竞争力相对薄弱、自主创新能力较差、产品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为此,国家出台政策积极引导农药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包括调整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减少环境污染等。同时,在一系列农业政策当中,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美丽乡村,我国出台了多项政策对农药使用的总量、种类进行调控。

行业产业政策
发布时间
政策名称
重点内容
2026年11月
《到2026年化学农药减量化行动方案》
提出到2026年,建立健全环境友好、生态包容的农作物病虫综合防控技术体系,农药使用品种结构更加合理,科学安全用药技术水平全面提升,力争化学农药使用总量保持持续下降势头。

2026年1月
《“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
优先发展解决重大病虫害防治品种偏少和抗药性替代等需求的化学农药,大力推广微通道反应、高效催化、反应精馏成套技术,推动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连续化、智能化,减少污染排放,降低能耗。
2026年8月
《“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
推进农药减量增效,开展农药使用安全风险评估,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型农药。逐步淘汰高度、高风险农药。
2026年10月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6年版)》
鼓励外商投资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生产,以及相关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与应用、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
2026年2月
《2026年种植业工作要点》
推广绿色生产方式,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打造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种植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2026年12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6年本)》(2026年修改)

鼓励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生物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
2026年1月
《**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
提出加强农村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
2026年11月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提出建立基于病虫基因组信息的绿色农药创制技术体系,创制一批植物新农药等重大产品,实现规模生产与应用,推动农业生产绿色转型。

2026年10月
《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
提出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提高科学用药和绿色防控水平,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提出加强植物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建设,推进农作物病虫害联防联控、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
2026年10月
《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26-2026)》
提出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探索建立农药电子追溯码监管制度,加强农药领域的对外合作。提出推动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
2026年9月

《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26-2026年)》
提出环境友好型农药产量比重提高到70%以上,强化高效低毒农药标准制定,加快甲噻诱胺等农药系列新品种产业化。
2026年5月
《农药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提出推进农药产业结构调整、继续实施农药产品结构调整、优化区域布局、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大农药技术创新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等原则。
2026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

提出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强化源头治理,规范农民使用农药的行为。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建立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开展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试点,加大高效大中型药械补贴力度,推行精准施药和科学用药。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农民使用农药提供指导和服务。
2026年2月
《到2026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
提出到2026年,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技术体系,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升,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三年平均水平以下,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
2026年2月
《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提出支持农药企业技术创新,大力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提出实施植物保护建设工程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

2026年4月
《关于联合组织实施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
实现一批高毒农药品种的替代。支持农药企业采用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对12个高毒农药产品实施替代。推进农药剂型的优化升级。实施水基化剂型(水乳剂、悬浮剂、水分散颗粒剂等)替代粉剂等落后剂型;加快淘汰烷基酚类等有害助剂在农药中的使用;尽量减少有害有机溶剂的使用量。
资料来源:中国农药行业发展趋势研究与未来投资分析报告(2026-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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