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禁用农药标准有哪些
此篇文章内容会给广大农资人刨释“农村禁用农药标准有哪些”的内容进行精细讲授,期待对大家有些许帮助,别忘了收藏哦!

回答如下: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蔬菜禁用农药清单:
1.韭菜、芹菜、菜花、菜心、白菜、油菜、芥菜、苜蓿等十字花科蔬菜:禁用农药包括草甘膦、福美双、敌草快、草铵膦等。
2.茄子、西红柿、辣椒、豆角、黄瓜、南瓜、冬瓜、西葫芦等瓜果类蔬菜:禁用农药包括甲基对硫磷、毒死蜱、乙胺磷等。
3.芦笋、竹笋、香菇、平菇、金针菇、蘑菇等菌类蔬菜:禁用农药包括多菌灵、甲基托布津、氟吡呋喃等。
4.豆腐、豆芽、黄豆、绿豆、红豆、黑豆、花生等豆类蔬菜:禁用农药包括克百威、甲基托布津、苯噻嗪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禁用农药清单只是一个参考,具体应根据当地的农药管理政策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消费者在**蔬菜时也应注意查看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和有无合格证明等信息,以保证食品安全。
2、禁限用农药名录2026版?禁用限用农药名录(2026版)

一、禁止使用的农药名单
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名单(共46种):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甲磺隆、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
二、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共20种,详见下表)
通用名
禁止使用范围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
禁止在甘蔗上使用
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
毒死蜱、**磷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氰戊菊酯
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丁酰肼(比久)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氟虫腈
除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禁止在其他方面使用

氟苯虫酰胺
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3、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有哪些?禁止在蔬菜、茶叶、瓜类、果树和中药材上使用的农药品种: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基异硫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灭线磷、硫环磷、**磷(**硫磷)、氯唑磷、苯线磷、三氯杀螨醇、水胺硫磷、地虫磷(地虫硫磷、大风雷)、氧化乐果、速扑杀、灭多威(万灵)、磷化铝、三硫磷。 其它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品种有:(1)、氰戊菊脂、三氯杀螨醇及混配剂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2)、所有拟除虫菊脂类农药单剂及混配剂和稻瘟净、异稻瘟净单剂禁止在水稻上使用。(3)、农田化学除草剂胺苯磺隆、绿磺隆、甲磺隆单剂及其复配制剂仅限于水旱轮作田使用。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4、禁止在蔬菜,茶叶,瓜类,果树和中药材上使用的农药品种有哪些?禁止在蔬菜、茶叶、瓜类、果树和中药材上使用的农药品种: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基异硫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灭线磷、硫环磷、**磷(**硫磷)、氯唑磷、苯线磷、三氯杀螨醇、水胺硫磷、地虫磷(地虫硫磷、大风雷)、氧化乐果、速扑杀、灭多威(万灵)、磷化铝、三硫磷。 其它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品种有:(1)、氰戊菊脂、三氯杀螨醇及混配剂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2)、所有拟除虫菊脂类农药单剂及混配剂和稻瘟净、异稻瘟净单剂禁止在水稻上使用。(3)、农田化学除草剂胺苯磺隆、绿磺隆、甲磺隆单剂及其复配制剂仅限于水旱轮作田使用。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禁止和**使用的肥料有哪些?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品的食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允许**、限品种、限时间使用化肥、农药,但在产品上市时,不得检测出超标的化肥、农药残留物。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及其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甲胺磷、氧化乐果等高毒农药。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绿色食品分为**和A**两种。**绿色食品允许限制性使用的化学合成农药的残留量仅为国家普通食品标准的1/2,其它禁止使用的化学农药的残留量不得检出。也就是说**绿色食品允许**、限品种、限时间使用化肥、农药等。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制品、畜禽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除有机食品外,还有有机化妆品、纺织品、林产品、生物农药、有机肥料等,它们被统称为有机食产品。有机食品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绝对不准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人工合成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 A**绿色食品标准则与国际上的有机食品相当,即不能使用化肥。
拓展好文:农业农村部权威发布!禁用渔药清单来了!2026年严管水产渔药及投入品!
原标题:农业农村部权威发布!禁用渔药清单来了!2026年严管水产渔药及投入品!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等工作部署,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制定了《2026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6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计划》《2026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任务
2026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分上、下半年2次,与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同步开展,为风险监测。
(一)排查范围。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用饲料和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未经依法审批的药品(以下称“非规范药品”)。
(二)样品数量。全年共安排抽检北京、天津、河北等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称“省(区、市)和兵团”)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365个样品,其中水产养殖用兽药95个样品、水产养殖用饲料90个样品、非规范药品180个样品(抽样任务安排见附件3-1)。水产养殖用兽药包括化学药品和中草药两类,非规范药品暂时按用途分为促生长、杀虫、除杂和环境改良剂(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4类,其抽样比例可根据当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三)排查对象。水产养殖投入品的风险物质为可能对质量安全造成隐患的部分禁限用药品(见附件3-2)。各质检机构可根据有关省(区、市)用药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风险物质。

(四)检测方法。风险物质已有检测方法的,按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无标准的,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称“水科院质标中心”)商相关水产品质检机构(以下称“质检机构”)建立统一检测方法。
(五)调查处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职责分工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负责制定和组织年度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质检机构负责协助抽样、检测、信息通报和结果报送等工作。有关省(区、市)和兵团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主管部门”),接到质检机构排查情况通报后,指导地方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假兽药行为,对涉案企业和养殖户加强教育,同时将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省级主管部门发现水产养殖饲料存在质量问题的,将有关信息移交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行查处。水科院质标中心负责抽检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会商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完善方案。各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使用的监管工作,加强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工作协作,从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加大对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等的打击力度,努力降低质量安全风险。各质检机构要提前开展监测地区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调研,了解有关省(区、市)和兵团养殖使用主要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生产、**、使用等情况,增加风险排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各质检机构要结合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理安排上、下半年抽检,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于3月31日前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
(二)合理布点,信息齐备。各质检机构要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抽取样品。抽样地点以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水产养殖场为主,可以兼顾兽药、饲料和非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要尽可能扩大排查的企业和产品范围,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品种只抽取1个样品,保留详细的抽样和样品信息(含产品标签、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和备样至少2年以上。各质检机构在检测中发现问题产品,立即向有关省(区、市)和兵团通报抽样和样品信息等排查情况。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应将违法使用假兽药等案件的后续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三)加快进度,及时总结。水科院质标中心于5月31日前完成统一检测方法的制定工作。各质检机构要认真做好检测和数据汇总,分别于7月15日和10月31日前将抽样和检测结果(不作合格性评价)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同时通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水科院质标中心于8月5日、11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排查和全年总结报告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电子邮件: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
电子邮件:

本文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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