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甘膦普通货车能运输吗
这篇农资文章会给大家说明“草甘膦普通货车能运输吗”的内容进行剖析,希望对广大农友有一些帮助,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普通货车是不可以拉农药的,具体如下:
1、凡是具有腐蚀性、天然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保管过程中容易造**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特殊防护物品的,为危险品;
2、危险货物具有特殊的理化性质,如运输中防护不当、易发生事故,事故后果比一般车辆事故更为严重;
3、农药是剧毒危险品,需要办理危险品运输手续才能载运车辆,驾驶员应持有危险品合格证和危险品押运证,同时还要有另一名押运人员押运,如果私自运输被交通稽查抓到,要几千元的罚款。
2、你好,我是普通运输,我拉除草剂是不是危险品啊?除草剂属于危险品,普通运输是不允许的,必须要有专业的车辆并且办理有运输条件的鉴定书。
3、乡村振兴概念股有哪些?乡村振兴题材股列表(一共105只)
1、东旭蓝天(股票代码:000040)

关联原因:东旭蓝天2026年10月9日晚间公告,公司拟3.2亿元收购中天蓝瑞51%的股权。中天蓝瑞主要从事村镇生活污水处理、河流治理项目的投建,该公司承诺2026至2026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000万元、3.3亿元、4亿元、5.2亿元,所签订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订单合同总额分别不低于24亿元、50亿元、70亿元、100亿元。此次收购能快速扩充夯实公司村镇污水处理业务规模和行业竞争力。
所属其他概念:BIPV概念、储能、富时罗素概念、光伏、固废处理、工业4.0、基金重仓股、美丽中国、区块链、融资融券、深股通、深圳本地、天然气、污水治理、雄安·环保、雄安新区、乡村振兴、粤港澳大湾区、预亏预减
2、农产品(股票代码:000061)
关联原因:农产品先后在深圳等21个大中城市投资经营管理了32家大型农产品综合**市场和大宗农产品网上交易市场,初步形成了一个全国性农产品交易、物流及综合服务平台。
所属其他概念:保险重仓股、重组、地方国资改革、电子商务、富时罗素概念、广东国资改革、国家队重仓、汇金概念、农村电商、融资融券、深股通、食品安全、生物育种、深圳本地、深圳国资改革、数字乡村农村电商、乡村振兴、预盈预增、智慧农业
3、中联重科(股票代码:000157)
关联原因:中联重科推出多款洲际平台高端拖拉机产品,PL2304拖拉机配备德国进口柴油机、动力换挡变速箱,满足欧Ⅲ阶段排放标准要求,更加节能环保。PE1304、PG1404拖拉机则在中马力动力换挡拖拉机技术上实现重大突破,量身定制的软件控制系统实现了机器的智能化操作,可选装自动耕深管理系统,实现深松作业精准检测。

所属其他概念:地方国资改革、大盘蓝筹、富时罗素概念、高端装备、固废处理、工业4.0、工业互联网、汇金概念、基金重仓股、MSCI、宁德时代概念股、农机、QFII持股、融资融券、深股通、深港通、挖掘机、乡村振兴、一带一路、预盈预增、证金持股、中字头股票
4、红太阳(股票代码:000525)
关联原因:主营化肥和农药**.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苏农连锁集团拥有大型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苏农网”,该网站是一家专业从事农用物资**的农业电商网站。据了解,苏农连锁网络目前在全省粮棉主产区已建立2679家标准化农资连锁店,农资连锁服务的触角遍及全省各地,初步建成全省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2026年苏农连锁网络**127亿元。中央连续出招鼓励农资电商,公司有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所属其他概念:草地贪夜蛾防治、草甘膦、长三角经济区、富时罗素概念、汇金概念、江苏本地、农村电商、深股通、乡村振兴、预亏预减、智慧农业、证金持股、长寿药NMN
5、供销大集(股票代码:000564)
关联原因:2026年10月,公司拟定向发行52.54亿股,合计**268亿元收购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供销大集将以加盟形式拓展网点,并对相关的基层网点进行信息化转型和功能升级,打造全国性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O2O商品流通平台,实现农产品进城和日用消费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机制。
所属其他概念:2026年10月解禁、2026年9月解禁、抖音小店、电子商务、工业4.0、高质押率、基金重仓股、农村电商、O2O、券商重仓股、深股通、社区团购、数字乡村农村电商、乡村振兴、新零售、一带一路、预亏预减、智慧农业

6、美好置业(股票代码:000667)
关联原因:公司与华中农业大学就“双水双绿”(绿色水稻、绿色水产)稻田种养产业模式创新与关键技术开展合作
所属其他概念:长江经济带、汇金概念、基金重仓股、融资融券、深股通、特色小镇、乡村振兴、预亏预减、证金持股
7、丰乐种业(股票代码:000713)
关联原因:国内经济作物种子领先供应商;公司主营为大豆种子、棉麻种子、蔬菜种子、水稻种子西甜瓜种子、小麦种子、油菜种子、玉米种子、芝麻种子的生产;采用作物分子实验技术。
所属其他概念:壳资源、QFII持股、人造肉、生态农业、生物育种、乡村振兴、预盈预增、转基因
8、黑芝麻(股票代码:000716)

关联原因:2026年1月8日公司在互动平台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京和米业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大米的种植、收贮、加工和**,主要产品是香米及富硒桥米。
所属其他概念:电子商务、广西、健康中国、锂电池、食品饮料、网红、网红经济、乡村振兴、新三板、预盈预增、植物**
9、四川美丰(股票代码:000731)
关联原因:公司参股经营的农购网力图实现生产厂家与农户直接双向交易。
所属其他概念:基金重仓股、壳资源、农村电商、QFII持股、融资融券、天然气、乡村振兴、预盈预增
10、罗牛山(股票代码:000735)
关联原因:据了解,罗牛山是海南省规模最大、配套产业体系最完备的畜牧业龙头企业,也是海南省最大的“菜篮子”工程基地。截至目前,罗牛山已经布局了从良种繁育、畜禽养殖、屠宰加工、检疫检测、仓储冷链配送及**为一体的完整生态产业链。

所属其他概念:富时罗素概念、汇金概念、海南旅游岛、海南自贸区、金融改革、冷链物流、农垦改革、融资融券、深股通、**、土地流转、小程序、乡村振兴、新三板、预亏预减、猪肉、职业教育
11、ST慧业(股票代码:000816)
关联原因:自2026年起投资进入农业信息化领域,涉足农业信息化、农业物联网、农业大数据、农资连锁经营等领域
所属其他概念:长三角经济区、工业4.0、汇金概念、江苏本地、农村电商、农机、乡村振兴、预盈预增、智慧农业
12、启迪环境(股票代码:000826)
关联原因:公司长期致力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主营业务涵盖固体废弃物处置系统集成、环保设备研发制造与**、城乡环卫一体化、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及特定区域市政供水、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资运营服务等环保诸多细分领域。
所属其他概念:动力电池回收、富时罗素概念、固废处理、高校、京津冀一体化、基金重仓股、锂电池、垃圾分类、美丽中国、MSCI、O2O、融资融券、深股通、水务板块、碳中和、污水治理、雄安·环保、雄安新区、乡村振兴、预亏预减、医疗废物处理、证金持股

13、鲁西化工(股票代码:000830)
关联原因:公司是一家集化肥、化工产品和科研技术开发为一体的大型化工企业,是目前全国最大的化肥生产企业之一。
所属其他概念:地方国资改革、丁辛醇、富时罗素概念、汇金概念、基金重仓股、煤化工、PC(聚碳酸酯)、融资融券、深股通、乡村振兴、预盈预增、证金持股
14、华茂股份(股票代码:000850)
关联原因:公司持有新疆利华棉业27.95%股份,利华棉业是国内棉花种植收购加工行业唯一一家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所属其他概念:创投、工业**、基金重仓股、流感/口罩、融资融券、乡村振兴、预亏预减
15、新希望(股票代码:000876)

关联原因:与京东达成战略合作意向,将在“以互联网思维对传统农牧产业进行升级改造”等领域形成广泛的优势互补,为农牧产业链上各方主体提供以电商为中心,物流及金融为两翼,信息和技术为支撑的综合农牧产业服务平台。
所属其他概念:2026年10月解禁、成渝特区、大盘蓝筹、富时罗素概念、汇金概念、MSCI、蚂蚁金服、蚂蚁集团概念股、农村电商、乳业、融资融券、深股通、乡村振兴、预亏预减、智慧农业、证金持股、智能穿戴、猪肉
16、新洋丰(股票代码:000902)
关联原因:磷复肥行业龙头,向现代农业设施和智能装备领域延伸,开启现代设施农业综合解决方案设计。
所属其他概念:阿里巴巴、保险重仓股、电子商务、富时罗素概念、基金重仓股、农村电商、融资融券、深股通、生态农业、数字乡村农村电商、乡村振兴、预盈预增、智慧农业
17、云内动力(股票代码:000903)
关联原因: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多缸小缸径柴油机行业及轻型载货车的开发、生产和**的首家上市公司.公司主要产品包括"102、100、95、90"系列柴油发动机、轻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及农机等。

所属其他概念:创投、地方国资改革、高送转、汇金概念、氢能源/燃料电池、融资融券、深股通、乡村振兴、新三板、信托重仓股、证金持股
18、隆平高科(股票代码:000998)
关联原因: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是一家以“光大袁隆平伟大事业,用科技改造农业,造福世界人民”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
所属其他概念:创投、电子商务、富时罗素概念、汇金概念、基金重仓股、融资融券、深股通、生态农业、生物育种、乡村振兴、新三板、预亏预减、智慧农业、证金持股、转基因
19、宗申动力(股票代码:001696)
关联原因:2026年3月2日,公司互动平台称:公司的制造板块里面包含中小型精细化农机制造。
所属其他概念:保险重仓股、成渝特区、国家队重仓、军工股、军民融合、农机、氢能源/燃料电池、氢燃料电池、融资融券、深股通、无人机、乡村振兴

20、苏宁易购(股票代码:002026)
关联原因:2026年2月,继前期牵手金山区农委后,苏宁易购与奉贤区**与上海农科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加强在农业科技发展与农村电子商务方面的合作。根据协议,市农科院将加强与奉贤农业产业对接,推动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加速成果转化。而上海苏宁支持将奉贤区特色农副产品纳入苏宁自营采购体系或特色农产品招商体系,推动区内特色农产品**,并通过苏宁实体门店为区内特色产品提供“线上**、到店自提”等业务。奉贤区农委还将与苏宁易购共建“青村镇解放村智慧村庄”,由解放村提供免费场地,上海苏宁筹建苏宁易购解放村服务站及青村镇解放村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篇幅有限,列到第20个
拓展好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6 年 第 17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6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

2026年6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
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
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二、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中的“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
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按照规定要求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从业资格证。”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用电子合同、电子运单等信息化技术,提升运输管理水平。”
八、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其中的“货运车辆”修改为“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
九、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将其中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修改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十、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十一、删去第六十七条。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26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26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6年4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6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
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
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6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
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从事货运代理(**)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货运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按照规定要求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二十四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
第三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用电子合同、电子运单等信息化技术,提升运输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四章 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十七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三十八条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三十九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一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四十四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有关材料。 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四条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三)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统一调度安排的;
(四)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五)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发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1996年12月2日发布的《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39号)、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4号)、2026年4月5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26〕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5.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热门作者: 农业播报侠 种子小百科 农产新干线 农情领航灯 绿色农业防治通 种植乐趣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