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进口农药企业
青岛天之味食品有限公司旗下有青岛天之味食品淀粉事业部、青岛天之味食品混合粉事业部、青岛天之味食品添加剂事业部,在青岛城阳仲村工业园。公司致力于食品、化工、医药等领域的产品开发与经营。经营范围涉及食品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两大主导产品系列。公司本着健康、承诺、执著、信用的精神,凭借诚信为本的企业观念,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完善的市场营销体系和**服务体系使企业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及美国、加拿大、欧洲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

青岛天之味食品淀粉事业部是专业生产经营食品级原淀粉及变性淀粉的事业部门。公司引进荷兰豪威公司(HOVEXBV)、荷兰尼沃巴公司(NIVOBA)两条全自控、全封闭、全旋流的淀粉自动化生产线。公司在青海自有30万亩自己的绿色核心原料基地,基地实行统一供种、统一肥料管理、统一农药管理、统一作业并有详细的工作记录,严格的控制产品的各项指标包含农药残留。中国唯一一家淀粉产品在**进行了217项相关检测(含农残检测)。主导产品有马铃薯淀粉、马铃薯全粉、马铃薯雪花粉、木薯淀粉、木薯变性淀粉(磷酸酯木薯变性淀粉、醋酸酯木薯变性淀粉),产品以其优异的白度、粘度、糊化度、透明度、低蛋白高稳定性等良好的理化指标,成为同行业中的佼佼者。广泛应用于食品、制药、化工等几十个工业领域。在食品工业中,可用于乳化剂、增稠剂、稳定剂等,适于方便食品、膨化食品、肉类制品、酱类汤类食品、饮料、制糖、水产品加工等行业。与世界著名的淀粉、粮谷贸易商和供应商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竭诚欢迎国内外有识之士光临惠顾、交流合作。
青岛天之味食品混合粉事业部与2026年初通过与中国知名的跨国企业、中国畜禽肉制品龙头企业、中国肉类50强企业的交流与研讨,整合行业资源,生产研发混合粉、调味料(香辛料)。产品主要用于川香鸡柳的配方及腌料,禽肉制品保水剂(保鲜剂)、禽肉制品无磷保水剂(保鲜剂)、骨肉相连的配方及腌料、新奥尔良腌料、油炸鸡块的配方及腌料,出口欧盟的蒸大胸工艺配方及腌料、辣椒粉、白胡椒粉等。公司为中小企业流水化生产经营提供畜禽肉鸡熟食深加工技术指导及腌料,从而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的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阴地蒿可以吃吗?可以吃。
为菊科蒿属植物阴地蒿ArtemisiasylvaticaMaxim.的全草。
多年生草木。茎直立,高70~100cm或更高,直径达5mm,近**,中部以上有开展或斜升的花序枝。叶近卵形,长12~18cm,宽7~12cm,羽状深裂,侧裂片2对,稀3对,羽状浅裂,顶裂片又三深裂,各裂片有齿或近全缘,顶端尖或渐尖,上面**,下面被灰白色薄茸毛,基部有短柄或长柄及假托叶;上部叶披针形,常不裂或三裂,或呈苞叶状。头状花序多数,常下倾,排列成较疏散的复总状或总状花序,有短梗及条形苞叶;总苞近球形,直径2~2.5mm;总苞片3~4层,卵形,边缘宽膜质,外层较短2倍,被蛛丝状薄毛;花**,外层雌性,内层两性。瘦果长约1mm,**。
3、新疆花茶有几种?5种
罗布麻茶,主要产地在塔里木河,孔雀河沿岸,约800万亩。罗布麻茶俗称“野茶”又称“夹竹桃麻”“茶花麻”,“茶**子”。罗布麻茶的功效,相信你一定很清楚了,但是我要说的是,记得罗布麻茶要煮,不能光泡它哦

楼兰茶,以生长在中国新疆罗布泊地区塔克拉玛干沙漠盐碱地带的野生植物罗布麻为主要原料,由当地楼兰后裔亲手栽培一叶一叶摘采,加工制成。可以说是升级版的罗布麻茶了。
沙棘茶,别称黑刺。沙棘茶是青海省西宁市、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的特产。沙棘茶味酸甜,对身体也好,不要错过哦。
昆仑雪菊,又名“血菊”,因其金色的花朵经沸水冲泡后,汤汁自然呈现出犹如琥珀一般的绛红色,淡稠适中、红润剔透,近似**而得名。前些年很贵,这些年好像也不贵了,便宜下来了。
玫瑰红茶,新疆玫瑰生长期长,一年就开一次花,生长环境在无污染,日照时间长,人烟稀少,无任何化肥农药使用,生长慢,产量低,产品无任何添加,是唯一达到国家有机无污染的纯净玫瑰。
4、2026年新乳与乳制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业发展规划,加强**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全国**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畜养殖者、**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确定的本行政区域**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
**畜养殖者应当确保**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畜养殖者应当做好**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畜养殖者对**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畜养殖者对挤**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畜养殖场、**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畜产的;
(二)**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员签字。
生鲜**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三十二条
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章 乳制品**
第三十七条
从事乳制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
乳制品**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台账,如实记录**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
乳制品**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乳制品的质量。

**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
禁止购进、**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
乳制品**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者应当立即停止**,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者自行发现其**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
乳制品**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
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
出口乳品的生产者、**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者停止**。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追回;拒不停止**、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的婴幼儿**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
**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六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草原牧区放牧饲养的**畜所产的生鲜乳收购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业健康发

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业发展规划,加强**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全国**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畜养殖
第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应当在本
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畜养殖者、**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设立**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确定的本行政区域**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从事**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畜养殖者应当确保**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畜养殖者应当做好**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畜养殖者对**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畜养殖者对挤**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
第三章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畜养殖场、**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畜产的;
(二)**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员签字。
生鲜**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一)符合国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三十二条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章乳制品**
第三十七条从事乳制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乳制品**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台账,如实记录**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乳制品**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乳制品的质量。
**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禁止购进、**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乳制品**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者应当立即停止**,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者自行发现其**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乳制品**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出口乳品的生产者、**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者停止**。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乳制品**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追回;拒不停止**、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的婴幼儿**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六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和**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草原牧区放牧饲养的**畜所产的生鲜乳收购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拓展百科知识: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原国营青海省格尔木制药厂,位于青藏高原柴达木盆地西南端的沙漠新城——格尔木市。1999年初,在开发西北的大好形势下,青海省将中藏药定为四大支柱产业之一,加大了研发步伐,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发中藏药,企业抓住这一历史上难得机遇,尽快组织人员,聘请专家,挖掘整理中藏药验方,根据市场需求,精心研制推出了数十个配方独特、疗效显著、市场前景广阔的优秀中藏药产品,丰富的产品资源为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奠定了的良好的基础。
拓展好文:三江集团:打造绿色有机农牧业示范企业
草原上的藏羊。青海三江集团有限公司供图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被誉为地球第三极的青藏高原,独特的地形地貌和土壤气候,赋予独一无二的农牧生态系统。立足优势,积极作为,2026年,我省按照部省共建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工作要求,推动高原特色农牧业高质量发展。2026年3月,****在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为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2026年3月,****在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时提出了“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的重大要求。今年6月,****考察青海时强调,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善于抓最具特色的产业、最具活力的企业,以特色产业培育优质企业,以企业发展带动产业提升。

作为省属唯一一家国有大型农牧企业,三江集团深入研究,按照省委省**安排部署,牢牢把握“三个最大”省情定位,立足企业拥有的农牧资源优势、产业优势、产品优势,提出了打造在省内有影响力、有竞争力的绿色有机农牧业示范企业的目标。
威思顿马铃薯变性淀粉生产。
多个产业循环利用
从源头上把控产品质量
初夏时节,微风正好,正值草长莺飞之时,青海三江集团有限公司的6家农牧场满目新绿,生机勃发。
走进三江集团的农牧场,深邃的碧空下,苍劲如黛的远山,和其怀抱中广阔无垠的田地飘入深处的公路,油菜、青稞、燕麦、牧草沙沙地轻轻打着拍子作和,在青山绿水间奋力生长。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安全、优质、营养食品的需求日趋强烈,身处地球第三极,世界四大超净区之一的青海迎来巨大发展机遇。

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是重要基础。
2026年起,青海开始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全面构建以绿色为导向的农业技术体系。跟随全省步伐,拥有6家农牧场、8家现代商贸加工企业的三江集团进一步做好耕地监测和土壤化验,连续三年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累计对36万亩(2.4万公顷)耕地推进有机肥+有机叶面肥+配方肥技术应用与推广。2026年完成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示范基地11万亩(7333公顷),其中建设青稞良种繁育基地1万亩(667公顷),油菜良种基地1万亩(667公顷),建立牧草良种基地8.7万亩(5800公顷),建设燕麦生产基地1万亩(667公顷),从根底源头把关,促进农牧业绿色有机循环发展。
有机肥代替农药,有机肥从哪里来?答案就在牦牛、藏羊养殖基地之中。
将一堆堆秸秆利用机器粉碎后,加入动物粪便、发酵剂等和匀,若干天后,这些秸秆就会成为有机肥,还田后将大大提高土壤质量,减少化肥使用量。通过堆积发酵还田、有机肥加工+种植等方式,三江集团实现了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肥料化综合利用,形成了“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通过这种模式,我们实现了自身产业的循环利用,从源头上把控产品质量,现在,我们正在推进牦牛藏羊原产地可追溯体系建设,确保流通到市场的农畜产品能够得到消费者的监督、追溯、认可和信赖,以优质产品保障公司农畜产品品牌。”三江集团董事长马荣华说。
牛羊肉加工。
洋芋蛋变名牌 方便面火腿肠中都有它

康师傅方便面、湾仔码头水饺、双汇火腿肠……当我们在超市看到这些商品时,一定想不到,其中的原料,有一部分来自青海。
三江集团旗下青海威思顿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马铃薯精深加工,是中国马铃薯淀粉龙头企业,也是西北地区最大的、产品最全的马铃薯制品的加工**运营企业,生产的马铃薯淀粉以其优越的品质享誉世界。究其原因,离不开青海优越的自然条件。
我省海拔高、早晚温差大、土地水分少,所生产的马铃薯薯型大,产量高,质量好,病虫害轻,无论是淀粉含量还是黏度,都是国内第一,是不可多得的马铃薯优质淀粉加工原料。自2026年注册成立,2026年投产运行以来,威思顿马铃薯淀粉一直是行业内无可争议的高端产品代名词,“目前我们产量不是很大,但产品质量是广受客户认可的,威思顿的品牌在行业内是响当当的金字招牌。”青海威思顿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许舒祥说。
除了马铃薯淀粉加工,威思顿近年来也在尝试提取马铃薯蛋白和薯渣利用,实现马铃薯价值的“吃干榨净”。“提取过蛋白的废水可以直接浇灌到田地中,能为农作物增加营养,实现了循环利用。”许舒祥说。
除了“威思顿”品牌,三江集团品牌建设处处开花,青稞酒品牌“三江原牧”、牛羊肉品牌“三江黄金牧”、牧草品牌“昆仑三江源”、有机肥品牌“岗什卡”……一批具有青海产业特色的商标品牌快速成长,含金量不断增加,农牧产业影响力逐步增强。
品牌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是企业的“金山银山”。近年来,三江集团增强企业绿色有机认证支撑,推进品牌宣传和产销对接。促进产品提档升级,创新品牌营销推介和传播宣传方式,深入挖掘农畜产品的地域特色、品质特性,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青洽会、农交会、农民丰收节等省内外营销促销平台,拓宽品牌流通渠道,提升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努力培育打造了一批绿色有机认证的特色品牌。
三江集团农牧场青稞收割。

做牧草良种繁育的“领头羊”
5月底,天气转暖,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的三江源头,巍峨的雪山下,广袤的大地也萌动着新绿,这其中就有三江集团经过多年培育出的高寒牧草。
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及人工饲草地建设,而要在气候恶劣的高海拔地区生长,牧草必须要具备耐寒、耐旱、耐盐碱等特性。从上世纪70年**始,三江集团牧草良种繁殖场就在着力培育所需的牧草良种,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三江集团已成为该领域的“国家队”、“领头羊”。目前我省有11个牧草品种获得农业部颁发的品种证书,其中10个品种属三江集团所有。在全省生态建设工程中,所用的4个品种的牧草良种有3个由三江集团培育、生产、推广,现已建成各品种牧草良种繁育基地20万亩(1.33万公顷),年产各类牧草良种0.9万吨以上,占全省总产量的90%以上。所生产、推广的牧草良种均能达到国家Ⅱ级以上标准。
在核心技术背后,是完善的创新体系。三江集团加强与省内外科研单位合作,强化农业绿色发展科技瓶颈问题攻关,加强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并加快推进青稞、油菜、草种“育繁推储”一体化基地建设,推动现代种业发展,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指出要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这为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对此,三江集团董事长马荣华感受到了肩上沉甸甸的使命和责任。
“我们将立足集团公司农牧资源优势、产业优势、产品优势,坚持以价值创造为引领,以‘提高种植生产效能、优化牛羊养殖体系、做精农畜产品加工、创新产品营销能力’为关键,以‘两大基地建设+五大体系+产品转化’为主线,不断提升农牧企业效益和农畜产品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和品牌力,推进集团公司现代种植业、养殖业融合发展、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马荣华说。
【采访手记】让青海绿色有机品牌走向世界

牛羊成群的牧场、一望无际的农田,一草一木之间撑起的是有着巨大机遇的产业,更是农牧民富裕增收的希望。打造绿色有机品牌,作为省属唯一一家国有大型农牧企业的三江集团是怎样做的?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来到了三江集团,看到了经过几十年探索所形成的成功经验,也看到了对于未来的种种期许。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对青海提出的“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的重大要求,为青海农畜产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和目标。近年来,我省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印发《牦牛和青稞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打造全域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青海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发展驶上快车道。
但在采访中,我们也清楚地看到,目前我省大量农牧品牌还处于“养在深闺人未识”的状态。不少加工企业仍以小、散、弱为主,缺乏大型龙头企业的集聚和拉动效应,同时在产品品牌塑造、宣传等方面也存在不少欠缺,相关的展销活动和**网络还没有全面铺开。特别是通过物流、配送走向全国市场的农牧产品还不多,导致大部分特色产业“有优无势”。要打开销路,真正形成强大品牌,这背后需要现代化的农畜产业体系。
面对新形势、新机遇,有效整合农牧资源,做优做强做大龙头企业,或许是一个切实可行的着力点。龙头企业可以更好地健全质量管控体系,运用现代设施装备,提高生产经营组织管理效率和效益;更好地发挥对加快农业科技产业创新的主体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帮助农户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更好地发挥对促进农产品加工流通转化增值的引领作用,开发多元化消费产品。通过整合各种要素资源,优化产业总体布局,进一步提升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水平,而这样的尝试正在逐步进行。
2026年,我省确定2家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三江集团作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对所属第一批农牧场的176万亩( 11.7万公顷)的耕地、草场等土地估值入账,实现土地资源资本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具有鲜明的产业功能,通过一系列的资源整合、产业投资,培育我省农牧业竞争力,真正让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走出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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