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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有什么合作

2026-01-04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521 次

本篇知识总结会给网友们解释一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有什么合作”,其次还会对“农药标签的作用”的内容进行阐述,希望对各位网友们有一些帮助,赶紧收藏吧!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有什么合作

什么是农药标签,都包括哪些内容

农药标签是紧贴或印制在农药包装上的介绍农药产品性能、使用技术、毒性、注意事项等内容的文字、图示或技术资料。

农药的标签是农药使用的说明书,是购买和使用农药的最重要参考依据。农药标签上有关产品性能及用途的每项内容都有足够的研究和试验数据为依据,是生产厂家和公司试验结果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农药标签也是将有关的技术信息传达给广大农民和用户,指导安全合理用药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方法和途径。另外,由于标签上的内容是经过农药登记部门严格审查并获得批准后才允许使用的,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使用者按照标签上的说明使用农药,不仅能达到安全、有效的目的,而且也能起到保护消费者自身利益的作用。如果按照标签用药,出现了中毒或作物药害等问题,可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或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生产厂家或经销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之,不按标签指南或建议使用农药,出现上述问题,则由使用者自己负责。由此可见,农药标签对于广大农户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都是十分重要的。

规范的田间使用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应标注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1)产品使用需要明确安全间隔期的,应当标注使用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

(2)对后茬作物生产有影响的,应当标注其影响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

(3)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残剩药剂和废旧包装物的处理方法;

(5)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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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7)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8)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生物技术发展报告》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第四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第五条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第二章 标注内容第七条 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有什么合作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第八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名录另行规定。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农药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第十条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第十一条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第十二条 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第十三条 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第十四条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第十五条 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

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并以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总有效成分量的浓度值表示,并以括号注明制剂稀释倍数;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第十六条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图略)标识和“剧毒”字样、(图略)标识和“高毒”字样、(图略)标识和“中等毒”字样、(图略)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有什么合作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