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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处罚新政策

2025-12-29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76 次
1、新农药管理条例?

答:2026年7月1日起,中国新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共计8章72条,取代了原有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农药处罚新政策

新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农药研制和登记管理:规定了农药研制和登记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并对农药登记的审批、评估、复评、变更、注销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农药生产管理:规定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3.农药经营管理:规定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确保**的农药安全、有效。

4.农药使用管理:重点规范了农药使用的环境保护、安全操作、毒性评估、使用量和时期、使用记录和管理等方面,要求加强对农民和使用单位的培训和指导。

5.农药残留监测和评价:规定了农药残留的监测和评价标准和程序,要求加强对农产品的检测和监管,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6.农药管理执法:规定了农药管理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加强执法力度,打击农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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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了农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8.其他规定:包括对农药广告宣传的规定、对进出口农药的管理、对农药信息公开的要求等。

新条例强化了对农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方面的管理,加强了对农药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有利于保障农民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农药管理条例》对违规使用农药有什么处罚规?

针对这条,我们同样以《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五十五条为例,如果一农药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且适合从轻处罚情节的。那么,其受到处罚的金额将不高于2...

3、蔬菜农药检测20天后超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农药处罚新政策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4、农产品使用国家禁止农药怎么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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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5、水果农药残留处罚标准?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拓展百科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6 号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本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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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好文:不要怕查罚,这10种限用农药,普通农资店也可以卖!

2026年8月1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很多农资渠道商已陆续申领到《农药经营许可证》,各农药店就可以高枕无忧的**农药产品了,但还是有很多农资渠道商对于能否**限制使用农药这个问题存有顾虑。

只有获得定点经营资格的农药经营点,才可以**《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22种限制使用农药,不过根据农业农村部2026年出台的《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26版)》,里面标注的限制使用农药共有32种,其中就包括目前使用量较大的毒死蜱、丁硫克百威、乐果这些产品。那么未列入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普通门店可以**吗?

从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获得消息,除了需定点经营的那22种限制使用农药外,剩下的另外10种限制使用农药所有农药店均可经营,不过需设置专区柜台进行**。还有一个需要考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标注。

目前各农药经营者拿到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共有两种,一种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另外一种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但并不是所有的限制使用农药都属于定点经营的范畴,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第二种农药经营许可证标注的经营范围应是:农药(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但也正是因为证书上经营范围标注的问题,给农药经营者和执法者造成了很大困扰,如果从农药经营许可证标注的经营范围来说,拿到第二种证的农药店,所有限制使用农药是都无法**的。也有一些地方执法者因不清楚后面10种限制使用农药不需要办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也可经营,在执法时闹出乌龙。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2026年国家最新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

农药处罚新政策

一、 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农药名单(41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38种)

百草枯水剂(自2026年7月1日起停止在国内**和使用)

胺苯磺隆复配制剂,甲磺隆复配制剂(自2026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和使用)

二、限制使用农药32种(2026版)

实行定点经营(22种):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磷化铝、硫丹、氯化苦、灭多威、灭线磷、水胺硫磷、涕灭威、溴甲烷、氧乐果、百草枯、2,4-滴丁酯、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灵、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

农药处罚新政策

所有农资渠道商均可合法**的限用农药(10种):

丁硫克百威、丁酰肼、毒死蜱、氟苯虫酰胺、氟虫腈、乐果、氰戊菊酯、三氯杀螨醇、**磷、乙酰甲胺磷

如果,您取得了农药经营许可证,**这10类可合法**的限用农药,执法部门要罚款,您就把这篇文章给他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