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懂农资网!权威农资专家解读,让你更懂农资!

农产品安全法对农药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规定的内容

2025-12-27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685 次

本篇农资文章会给全国农资人阐述一下“农产品安全法对农药的规定”,另外还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规定的内容”的内容进行讲授,期待对各位有一些帮助,犹豫什么呢,收藏一下吧!

农产品安全法对农药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规定的内容

国家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包括:(1)农药分类:根据农业生产上常用农药(原药)的毒性综合评价.(急性口服、经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将农药分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类。(2)农药使用范围:凡已订出“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品种,均按照“标准”的要求执行,尚未制订“标准”的品种,按本规定的具体规定执行。(3)农药的购买、运输郑保管:农药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凭证购买,购买农药时须注意农药的包装、品名、有效成份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对于农药的使用有什么规定?

在生活中大家经常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农产品,那么对于那些农民伯伯来说,在种植农作物的时候,其实是需要注意很多事项的。比如说农药的使用,因为农药的使用必须按照一定的规范,要不然的话就会危及自己以及危害自己身边的人。对土地的影响也是很大的,那么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农民伯伯在使用农药的时候需要遵守什么规定?

接受相对应的指导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之所以有农药的使用规定,肯定是为了让农药能够安全以及正常的被人们所使用。而且在使用的时候也可以防止人员受到一些伤害以及超出超标准的问题,那么在使用农药的时候,肯定要从选择采购以及运输等全部过程进行相对应的指导。让这些农民能够正常的操作,才能够使这个农药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常识,也不会给组织以及人民带来一些伤害。

精准的去使用

农产品安全法对农药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规定的内容

那么在农药的使用上面,一定要按照标签上面的使用量以及农药的浓度以及使用次数来进行安全的用药。并且在安全的间隔期间在用药的时候如果没有注明的话,需要有一定的专业人员来指导一些农民进行正确的使用。而且药品在配置的过程中也需要仔细的阅读农产品上面的一些标签以及一些说明,这样的话才能够精准的去使用农药。

做好保护措施

这就是在使用流量的时候使用人员一定要检查农药喷洒器的开关以及接头是否出现漏药这样的状况,因为对于这些农药如果接触到人体的话将会对人的皮肤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以及腐蚀。所以如果出现漏药这样的状况是应该理及的去检修,这样的话就可以防止工作人员出现脱离这样的状况。而且需要人员在喷洒农药的时候一定要接受相对于正规的用药培训,而且在喷洒的时候必须要带上防毒面具以及口罩等工具。

农药管理条例(202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农产品安全法对农药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规定的内容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农产品安全法对农药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规定的内容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农药登记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产品安全法对农药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规定的内容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安全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涉及果园农药安全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安全法对农药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规定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3)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4)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第三十条规定:“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生物技术发展报告》

食品安全法对农药的使用要求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农药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消除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进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伺服和语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确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草药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非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公安机关可按照第一项规定拘留。

有没有对农药残留物超标蔬菜的商贩进行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农产品安全法对农药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规定的内容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50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安全法对农药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规定的内容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由上可知,不管你知不知情(销售者有自己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知情的义务),只要你销售了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应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