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药生产企业环评公示
不属于退林还耕。因为怡心湖是一片湖泊,不是耕地,所以不属于退林还耕范畴。退林还耕是指将原本被用于耕种的土地还原为森林,以实现环保和生态平衡的目的。但对于湖泊等水体环境,应采取保护和治理的措施,以保持其水质和生态系统的健康。湖泊的保护是环保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环,除了退林还耕,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治理和保护,比如加强污染治理、禁止乱捕乱捞、禁止乱倒垃圾等。同时还可以适度开发利用湖泊资源,如发展水上运动、旅游等,以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效益的平衡。

彭镇葡萄园现在经营良好,未来规划也很充实。因为彭镇气候适宜,土壤肥沃,非常适合葡萄种植,葡萄园现在已经发展壮大,成为当地的一道亮丽风景线。未来规划包括增加葡萄品种、提高葡萄品质、加强旅游开发等。还将跟据市场需求进行葡萄酒等深加工,持续推动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值得一提的是,葡萄园所在地彭镇也把发展质量作为首要任务,在生态建设、城市更新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金,为葡萄园的长远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3、成都市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条例?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责任分解方案,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好我市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改善农村发展环境,促进农业全面持续发展,农委系统拟在全市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思路和原则
按照“种养结合,合理区划,突出重点,分类治理”的思路,加强农牧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推进传统种、养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坚持“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通过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搞好种植业污染和畜牧业污染的治理,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目标和进度
2026年,整治化肥、农药、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生物农药,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施用量在原有基础上削减5%,搞好测土配方施肥试点工作,全市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120万亩。2026年—2026年,逐年削减化肥施用量,每年消减5%,每年保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在200万亩以上。
2026年,关闭三环路内活禽交易、宰杀点和畜禽养殖场;全市养殖场(户)配套粪便收集和处理利用设施达到30%。2026年—2026年畜禽污染治理利用设施覆盖面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规模化、集约化养殖生产量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畜禽养殖污染。

三、组织和领导
成立由市农委(市委农工办)主任为组长,分管种植业、养殖业的副主任为副组长,农建处、畜牧处、粮油处、经作处、法规处、农质处、农宣处、动防总站、植保植检站、农技总站、农业执法支队、农质中心、市农科一、二所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小组,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目标,研究有关农业面源污染情况,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具体工作措施。各区(市)县要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五城区和高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禁养”的措施和政策,远郊区(市)县要根据各自区域种养业发展特点,提出本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牵头处室为农建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及各区(市)县农发局(一体化局)应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农委农建处、目督办。
四、责任分解
(一)农建处: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牵头工作,制定全市《农村种植业污染和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抓好耕地质量普查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应用推广,抓好农村沼气建设和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市农技总站、市沼科所和各区(市)县农发局(一体化局)承办]。
(二)畜牧处:负责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畜牧生产规划布局,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区,研究、总结、推广畜牧养殖清洁生产的模式和技术,抓好养殖生产方式转变和规模场(小区)的污染治理[市动防总站和各区(市)县农发局(一体化局)承办]。
(三)粮油处:负责制定种植业化肥等面源污染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削减化肥施用量,增加生态有机肥的使用;大力推广应用可降解农膜[市农技总站,市农科一、二所和各区(市)县农发局(一体化局)承办]。

(四)经作处:负责制定农药等投入品面源污染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减少一般性农药的使用,提高生物农药的使用[市植保植检站和各区(市)县农发局(一体化局)承办]。
(五)法规处:负责牵头组织农业投入品市场的执法整治,依法查处假劣肥料、农药、饲料、兽药等产品,负责《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市执法支队和各区(市)县农发局(一体化局)承办]。
(六)农质处: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农产品品质[市农质中心和各区(市)县农发局(一体化局)承办]。
(七)农宣处:负责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宣传工作,根据面源污染治理情况,并经委领导同意,组织开展各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各区(市)县农发局(一体化局)承办]。
五、工作重点
(一)大力推广以稻田保护性耕作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实施农业节肥、节药、节种等清洁生产,抓好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和节水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科学施肥,合理用药,使种植业投入品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种植业污染逐步减少。
(二)积极开展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重点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发酵、有机肥制造和种养业结合等技术。在中心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保护区和其他需特殊保护的区域实施禁养,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实施养殖备案制度,强化对各类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情况的监管。

(三)加大农业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格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劣质肥料、兽药、农膜等的行为。?
(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广泛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环保宣传和科普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种植业、养殖业企业转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和养殖企业的环保意识和防治污染的能力。?
4、吉利源农业有限公司怎么样?吉利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6年10月份,注册资本金1.5亿元。座落在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街345号,由十家实体公司组成:吉林省吉利源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吉林省吉利源肥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利源种业有限公司、吉林市金穗物流有限公司、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吉林市为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利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利源米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利源饲料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利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集团主营业务:大力发展以吉利源农业专业合作社为龙头的农业产业化服务项目;探索种植结构调整的新思路、新办法;生产研发有机、控释、绿色新型肥料;提供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环保农药;生产、繁育促进农作物高产的特定品种;拓展粮食及各类农产品的**渠道;为“三农”提供人性化、系列化、高品位的服务。截止目前,吉利源农业集团已经形成多方位、辅射面广、相对完整的农业产业链,集团2026年**总额已突破4亿元,所**产品以吉林省为中心,向外延伸覆盖至黑龙江省、辽宁省、内蒙古地区;粮食及农副产品已远销至广东、广西、湖南、湖北、福建、上海、北京、天津、河南、河北、山东、陕西、贵州、四川、安徽等省份。
5、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农药监督管理体系,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农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及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行业的协会应当宣传普及农药管理知识,提供行业相关信息、技术、安全用药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新农药研制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提交相应的登记申请资料。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农药登记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登记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
(一)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规范性不符合要求;
(二)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资格;(三)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

(四)申请登记农药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依法不再新增登记的农药;
(五)登记试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六)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农药生产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
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管理规范和使用国家有毒有害原料替代目录的原料进行生产,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四条从事农药生产,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出厂**农药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记录制度。
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农药生产、储存、运输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印制或贴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签。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第十七条鼓励农药生产企业根据自愿原则按照相关认证标准,向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

第四章农药经营
第十八条从事农药经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许可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其中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规定。
第二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等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通过互联网**。通过互联网**其他农药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农药经营许可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农药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农药经营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和登记,建立经营者档案并适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建立农药采购台账并保存二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保存二年以上。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专柜**,如实记录**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所购农药的用途等信息,并不得向未成年人**。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人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人。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出售农药,应出具售货票据。

农药经营者、农药使用者**农药,有权索取购货票据。
第五章农药使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推广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机械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组织推广科学用药技术,免费开展技术培训;适时公开发布轮换使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药使用者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农业有害生物的抗药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草原、粮食、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职责范围内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发展,通过****服务、补贴等方式鼓励使用绿色防控技术,采取统防统治措施,减少农药使用量。

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统防统治等控制措施。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作物全程托管综合化、规模化、标准化的服务模式。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和管理,并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第二十七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办理登记的,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
(二)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田间作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鼓励为田间作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其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掌握农药使用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并定期参加技术培训。
第二十八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与服务对象商定服务方案或者签订服务合同,如实记录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建立服务档案并保存二年以上。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航空作业的,应当按规定公告作业范围、时间、施药种类以及注意事项,需要办理飞行计划或者备案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用途、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二)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三)不得使用无标签或未附具相应说明书的农药;
(四)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五)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六)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七)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第三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建立用药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不得伪造农药使用记录。
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第三十一条对假农药、劣质农药、禁用农药、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出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相关规定执行,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农药的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农药检定、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价,及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以及与之相关的储存、物流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农药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使用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的监督抽查,加强信息共享,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实施追溯管理。

发现含有国家禁用农药、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及时督促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追查源头和流向,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农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案件查处等信息;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六)项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七)项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四)有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国家农药定点生产企业,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是一家植物生长调节剂研发制造商,颜亚奇任职董事长兼总裁。
公司专业从事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高效水溶性肥料的研发、生产和**,产品广泛应用于农业种植、园林养护、园艺生产、林业植保等领域。截至2026年2月官网显示,公司在四川,成都,山西,河南等地方有多家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25个物流仓储服务中心。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在2026年3月20日上市,证券简称为“国光股份”,证券代码为“002749”。2026年8月31日,国光股份发布2026年中报,中报显示,公司2026年上半年,营收为6.04亿元,同比增长率为6.73%,净利润为1.52亿元,同比增长率为7.92%。
拓展好文:四川省公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
2026年8月26日至9月26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四川省开展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6年12月13日向四川省反馈了督察报告。四川省委、省**始终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重大**任务、重大民生工程,以坚决的态度、务实的举措推进整改,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目前,69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43项,其余26项正按序时加快推进,督察组进驻期间移交的6532个**举报问题,已整改完成6345个,完成率97.1%。现将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予以公开。
一、提高**站位,加强组织保障,坚决扛起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责任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及时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常务会议,跟进学习****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领会****来川视察时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的重要要求;召开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扩大)会,集中学习**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论述。高质量承办2026年深入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研讨会,进一步深化对**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解和把握。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系统部署,省委常委会会议、省**常务会议多次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由省委、省**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部署重点工作,扎实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省委、省**主要负责同志多次对整改工作作出指示批示,深入现场调研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成立整改工作机构,细化整改实施方案,形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整改工作格局。

(三)压实整改责任。严格落实“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综合运用调度通报、暗访督导、行政约谈、区域限批、移送追责等方式,有力推动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作为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考评重要内容。制定《四川省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约谈办法》,明确由省**对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的市(州)进行约谈。严肃查处督察组移交的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对75名责任人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15人、县处级34人、乡科级及以下26人。
(四)强化资金保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26至2026年各级财政统筹生态环境保护资金193.73亿元,优先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创新,拓宽生态环境领域投融资渠道,举办四川省节能环保产业暨环保基础设施招商会,促成投融资项目126个,总金额1493.8亿元;落实财政贴息资金1.6亿元,拉动生态环保**218.6亿元,发行绿色金融债券90亿元,落实绿色信贷1075.3亿元,大力支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保产业发展。
(五)健全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健全规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制度。出台《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办法(修订)》,建立督察问题整改现场抽查核查机制,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制定《关于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推动形成**主导、部门协同、区域联动、社会参与的管控格局。
二、坚持目标导向,分类整改落实,切实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一)推动全面绿色转型。一是优化调整产业布局。印发《美丽四川建设战略规划纲要(2026—2035年)》《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严格落实“三线一单”,推动生产生活方式、能源利用等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建设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全省水电装机容量继续保持全国第一,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40%、高于全国20个百分点以上;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提升化工园区绿色发展水平,从严认定省级化工园区23个。二是有力有序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印发《**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推进编制重点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加快构建“1+N”政策体系,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落地落实;启动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建设,深化国家低碳城市、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开展碳监测评估试点,动态更新区域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三是严控“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严把项目节能审查关,创新试行技改项目节能审查前期服务、环评预审服务机制,坚决禁止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新增产能;组织开展全省“两高一低”项目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探索开展项目用能预算管理,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强化生态保护修复。一是大力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深入实施污染治理“4+1”工程,持续推进长江“十年禁渔”、河湖岸线水域治理、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等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小水电问题整改;健全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会同重庆市印发《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6年版)》,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联防联控。二是深化“三磷”污染整治。开展“三磷”污染整治攻坚行动,完成145家“三磷”企业环境问题排查;实施各类优惠补贴政策,不断加大磷石膏综合利用力度,全省磷石膏综合利用能力达到750万吨/年,连续三年实现“产消平衡”,3个市(州)成功创建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三是加强生态系统修复。出台《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建设的意见》,编制上报29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开展康养房地产项目排查整治。出台《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和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完成草原修复1731.5万亩、实施草原禁牧7000万亩、落实草畜平衡万亩。四是强化矿山矿企环境监管。完成全省3074个矿山生态修复问题排查,有序推进问题整改。
(三)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是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深化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三大区域联防联控,持续开展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污染治理,实施重点城市驻点帮助服务。2026年以来,全省报废注销机动车61万辆,新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44万辆。2026年,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实现PM2.5和重度污染天“双下降”,PM2.5达标城市和达标县(市、区)双增加。二是深化水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26年以来,新改建排水管网2785公里、系统化排查检测9357公里;开展小流域达标攻坚,19条小流域全部达到2026年度考核要求;继续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全省66%的行政村污水得到有效治理。2026年,203个国考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202个,同比新增达标断面7个,V类、劣V类断面全面消除。三是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快长江黄河上游土壤风险管控区建设,持续治理修复和管控土壤污染,重点建设用地得到安全利用;全覆盖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建设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示范区240万亩、化肥农药固定监测点5000个;修订出台《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监管,稳步推进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全省城市(县城)干污泥处置能力提升至2491.2吨/日。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开展以来,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环境质量改善成效尚不稳固、环境风险隐患较为突出、环保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等问题仍然存在。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胸怀“国之大者”,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上游意识,坚决扛起上游责任,以更高要求、更严标准、更实举措,持之以恒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坚决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奋力谱写美丽中国四川篇章。
我省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155项整改任务已完成152项,其余3项正按序时加快推进,督察组进驻期间移交的个**举报问题,已整改完成个,完成率达99.9%。
附件:《四川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整改情况
**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
2026年5月10日
附件

《四川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整改情况
《整改任务清单》涉及69项整改任务,截至2026年2月底,已整改完成43项,其余26项正按序时加快推进。已整改完成的43项中,全部按时限要求整改完成,分别是整改时限为2026年12月以前的4项、2026年3月的3项、2026年4月的1项、2026年6月的11项、2026年8月的3项,2026年12月的21项。
一、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虽然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但对标****对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与四川省特殊重要的生态地位和担负的重要使命相比,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相比,仍有差距,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亟待解决。****指出,四川要把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放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位置。但督察发现,四川省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认识还不够深刻、行动还不够自觉,大局观念和上游意识不够牢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定力不够、动力不足。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四川所处的特殊生态地位、担负的重要使命认识不到位,没有把生态保护和环境安全摆到应有的位置和高度。一些同志对四川良好的自然生态禀赋及近年来环境质量改善成效盲目乐观,谈成绩多、讲问题少,存在差不多、放一放的想法。一些地方和部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还未树牢,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存在保护为发展让路的现象。部门履职尽责不力。有些部门责任意识不强,履职不力,对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存在畏难情绪,“等、靠、要”思想较重,一些职责范围内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工作作风不严不实。一些地方群众观念不强、工作作风不实,对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重视不够,推动不力,个别地方不作为甚至乱作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进展情况:已完成
1.省委常委会会议、省**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多次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切实把学习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要**任务,通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形式深入学习,做到学懂弄通做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牢上游意识,科学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严控“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统筹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2.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省委组织部、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评分细则,统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考评,将考评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惩任免重要依据。

3.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持续开展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考评。截至目前,2026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初评工作已完成,正在编制2026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考评细则。
4.启动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6年1月全面完成第三轮第一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并曝光5个典型案例。继续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监察,常态化开展暗查暗访暗拍,将突出问题移交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不断推动问题整改。
5.制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群众**举报问题整改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清单,对问题整改情况实施双月调度、通报,切实推进问题解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2026年12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增居民集中居住点。但2026年4月以来,眉山市违规在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大肆开发房地产项目,大量楼房邻水而建,非法侵占天然林地,挤占水源地生态空间,导致部分区域水源涵养功能基本丧失,严重影响水源地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为推动片区开发建设,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无法律解释权的情况下,违背立法本意进行立法解释,为该区域房地产开发“开绿灯”。
整改时限:2026年6月
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
1.已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2.已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黑龙滩生态环境问题整治进行系统论证、科学评估,2026年6月已出具《眉山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细化整改任务清单(黑龙滩)》专家意见。
3.已对长岛未来城、天府生态城开发建设用地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处置,提高公众参与性和公共服务可及性。
4.2026年8月,已完成《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编制完成《眉山市黑龙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评估报告》;截至2026年2月底,《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已经市**常务会、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续按计划提请市人大常务会第二次会议表决。
5.2026年12月,已完成黑龙滩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报告编制。已划定黑龙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6.2026年12月,已完成《眉山市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
三、根据《四川省黑龙滩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实施方案》,应于2026年年底前建成的53项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截至督察时仍有8个项目未完成甚至未实施,应建设的4000亩生态涵养林只完成192亩。
整改时限:2026年8月

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
1.2026年3月,已完成农业垃圾秸秆压缩站基础设施建设和压缩设备安装、转运车发放工作,全面投入使用;2000亩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2.2026年6月,已完成4000亩生态涵养林种植工作。
3.2026年12月,已制定出台《黑龙滩风景区燃油客船退出帮扶方案》,96艘燃油客运船舶已全部签订退出协议且吊装上岸,16艘燃油渔业船舶、13艘燃油工作船舶已全部上岸退出。
4.已编制完成黑龙滩水库入库区域底泥分析论证报告和黑龙滩水库消落带治理项目论证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四、省林业和草原局违反《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为眉山市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开发项目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导致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342.56亩林地被侵占。
整改时限:2026年12月

进展情况:已完成
1.已停止黑龙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禁建项目永久使用林地审核。
2.2026年6月,已对原88件破坏林地案件进行评估调查,纠正问题案件,最终认定违法行为28起、涉及20个项目,已完成调查处理。
3.2026年11月,省林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初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林草主管部门初审主要内容,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禁限建设区域”纳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查内容,并要求重点审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否符合地方性法规、土地利用规划或城乡建设规划等审核内容。2026年12月,省林草局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派驻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省本级林地审核审批。
五、2026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明确,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但督察发现,2026年以来,乐山市对“两高”项目建设监管不力,在部分项目未通过节能审查的情况下,默许其擅自开工建设,导致夹江县华兴陶瓷有限公司高端墙地砖陶瓷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等16个高耗能项目未批先建,预计新增能耗545.6万吨标准煤。2026年7月,四川省明确要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后,乐山市仍未叫停违规“两高”项目,放任其继续建设或生产。
1.已依法依规对26个未批先建、1个越权审批项目节能审查情况开展调查并进行整改。
2.2026年6月,已完成26个未批先建项目整改。

3.已撤销四川峨眉山久乐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两条20万吨/年钙制品升级改造项目(一期20万吨/年)”原备案证明和节能审查意见,2026年11月重新完成备案。同时,已按照审查同意的整改方案完成整改,通过评估验收,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4.整改工作已按时完成,无逾期未完成项目。
六、乐山市已规划的32个重点用能工业项目共计新增能耗已经达到892.2万吨标准煤,超过设定目标的134%,其中已开工和建成的20个项目新增能耗就达到670.9万吨标准煤,远超该市“十四五”能源消费增量381万吨标准煤的预计控制目标。
1.2026年12月,已完成32个重点用能工业项目摸底排查,建立项目台账,实施动态调整、分类管理。
2.2026年2月,已完成12个建成项目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企业端建设。
3.2026年12月,12个拟建项目已分类进行整改。
4.20个已开工和建成项目涉及的17户企业已全部纳入重点用能企业名单并建立了能源管理制度,强化能耗管控。其中,12个建成项目己全部完成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企业端建设,8个在建项目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企业端同步推动建设。

七、2026年9月以来,广元市在未经园区规划环评审查、项目未开展节能审查的情况下,违规上马“两高”项目,直接导致该市未能完成“十三五”能耗双控目标。
1.2026年10月,已完成相关企业节能审查批复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企业端建设,并将能耗数据接入四川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强化能耗监测和预警。
2.2026年12月,相关企业已完成电机能效提升和生产系统节能替代改造工程,实现年节能1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进一步降低。
3.2026年8月,广元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就能耗“双控”工作要求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4.精准招商引资,延伸产业链条,大力发展精深加工,推进广元市绿色转型升级。
八、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履行整改主体责任不力,针对第一轮督察指出的达州市渠江铸管有限公司落后产能未淘汰问题,以铸造企业名义规避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并已验收销号。现场检查发现,属于明令立即淘汰的318立方米炼铁高炉仍在生产,且大气污染严重,直排散排问题突出,周边群众反映强烈。
整改时限:2026年6月

进展情况:已完成
已对达州市渠江铸管有限公司调查处理。
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不到位,四川省第一轮督察整改方案明确要求成都市完成置换320万吨钢铁产能,至督察进驻时未完成整改,却已验收销号。
已完成成都市长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都钢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冶金实验厂有限公司产能置换有关问题整改并进行公示公告。
十、省水利厅推进小水电整改标准不高,要求不严,于2026年12月印发《关于做好小水电清理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提出地方仅需出具完成手续办理承诺就予以销号,导致部分已上报销号的水电站实际未整改到位。
1.已废止省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组《关于做好小水电清理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川长水电〔2026〕6号),水利厅牵头组织完成出具手续办理承诺待销号的小水电清理核查,逐一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并开展整改。
2.已将小水电整改纳入2026、2026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

十一、截至督察时,位于贡嘎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泸定县联合二级电站、九龙县放马坪二级水电站等5座电站无林地占用手续,却仍在违规运行。
整改时限:2026年6月
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
1.除九龙县龙源电站(属于独立供区电站)以外,泸定县联合二级、九龙县放马坪二级2座电站已完成整改,泸定县海螺沟喇嘛沟、康定市赫德钨锡矿2座电站正在推进整改。
2.贡嘎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上报国务院。
十二、省林业和草原局对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缺位,全省多数地质公园长期批而未建、建而不管,地质公园内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
整改时限:2026年12月

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
1.2026年6月,省林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地质公园管理评估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和监管考核。2026年11月,按照国家林草局安排部署,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上报。
2.2026年6月,已建立全省地质公园内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数字化”核查监管平台。
3.2026年12月,已完成3个省级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并发布实施。其中,广元市2个,内江市1个。
4.2026年12月,已完成10个国家级地质公园的总体规划编制并发布实施。其中,自贡市1个,攀枝花市1个,德阳市2个,绵阳市1个,遂宁市1个,宜宾市2个,阿坝州1个,乐山市、雅安市、凉山州共同发布实施1个。
5.2026年12月,已完成3个世界级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并发布实施。其中,自贡市1个,宜宾市1个,巴中市1个。
6.截至2026年2月底,全省地质公园内15个违法违规问题,已整改完成10个,剩余5个问题均按序时进度推进。

7.截至2026年2月底,17个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已建立健全14个,其中自贡市1个、攀枝花市1个、德阳市2个、绵阳市1个、广元市1个、遂宁市1个、内江市1个、乐山市1个、宜宾市1个、巴中市1个、雅安市1个、阿坝州1个、凉山州1个。
十三、督察期间,群众举报反映**市邻水县俊豪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厂区内违法进行砂石加工、污染扰民严重。但邻水县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敷衍应对,不在推动真正解决问题上下功夫,而是新建围墙将砂石加工设施从厂区内隔离出去,并以厂区内未发现砂石加工设施为由,认定群众反映违法违规问题不属实。督察组现场抽查发现该问题后,地方仍谎称砂石加工设施是废弃煤矿,企图蒙混过关。
已对胡小军非法碎石场、邻水县俊豪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调查处理。
十四、内江市推动群众举报问题整改不力,第一轮督察时群众投诉的四川宏远化工有限公司整改不到位,企业碱液槽遗留大量碱液,碱渣到处溢撒,厂区内积水呈碱性,环境风险较大。
整改时限:2026年8月
进展情况:已完成
1.2026年12月,已完成四川宏远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及周边碱渣清扫、收集、处置,将6个碱液槽遗留碱液转移至储存罐内。

2.2026年8月,已完成全部2768立方米碱液、淤泥压滤液及废水处理,尾水经检测达标后,按规定排放。
3.2026年8月,已按照《四川宏远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土壤修复实施方案》,完成对超标点位的新土换填、土工膜防渗、水泥硬化等整治措施及效果评估。对超标点位土壤、废油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并进行了转运处置。
十五、部分地方在推动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搞表面治污,甚至弄虚作假干扰水质监测。德阳市郪江流域污染治理严重滞后,郪江象山断面长期达不到水质考核要求。2026年6月起,中江县**启动污水应急处置工程,在郪江象山断面上游投放净水剂进行“撒药治污”,并先后通过县**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将应急项目延期7次,以应急治理代替常规治理,制造考核断面水质长期保持Ⅲ类的假象,2026年5月被生态环境部通报并停止该行为后,象山断面水质随即还原为Ⅳ类。
1.2026年7月,已取消仓山河短期应急治理项目,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国省控断面水质及空气自动监测站人为干扰行为工作的通知》,建立预防人为干扰自动监测数据工作机制。
2.2026年12月,已完成河道生态护岸整治13.2公里、河道清淤疏浚25.2公里、增殖放流10万尾;完成郪江流域沿线43个村1.16万户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加强流域内18座已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
3.开展郪江流域中江段乡镇交界断面水质考核,自2026年7月起,每月对郪江干流及重要支流开展分段监测,并考核通报。
4.2026年1月,已印发实施《中江县2026年郪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持续巩固郪江流域德阳段水环境治理成果。2026年,郪江象山断面水质为Ⅲ类,达到年度水质目标。

十六、2026年1月,国家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明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项目。但宜宾市江安县工业园区无视开发禁令,在纳入国家公告目录的合规园区范围之外,相继开工建设年产5万吨氯化法钛白粉扩建工程等5个化工项目,部分项目甚至突破长江干流1公里红线。
1.2026年12月,已对在合规园区范围之外,相继开工建设的年产5万吨氯化法钛白粉扩建工程、年产4万吨锂电材料一期2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目、一期年产2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技改扩能项目、年产2万吨锂电三元材料前驱体项目5个化工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规范建设,严格管控。
2.2026年12月,已完成宜宾海丰和泰有限公司相关问题整改。
3.已按照《四川省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和调位管理办法》要求,完成园区设立发展规划、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整体安全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省**已于2026年2月批复同意设立四川江安经济开发区。
4.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委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完成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等工作,健全园区安全风险监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等体系。2026年6月,完成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命名为江安阳春化工园区。
十七、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循环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负荷不足、工艺改造进展缓慢,自2026年10月建成以来一直无**常运行,大量工业废水长期通过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应急”处置,外排废水不能稳定达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排放限值要求。
整改时限:2026年10月

进展情况:已完成
1.2026年10月,已完成阳春循环化工园区(东片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外排废水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26)。
2.2026年5月,已停止向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转运园区污水。
3.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不定期开展夜间突击检查和环境监测,园区污水处理厂、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已实现废水达标排放。
十八、2026年10月,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循环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意见明确指出应新增立方米事故池,至督察进驻时尚未开工,环境风险隐患十分突出。
整改时限:2026年3月
进展情况:已完成

1.2026年12月,已配齐应急物资,配备专职应急人员,加强应急防化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2.2026年1月,已建成园区立方米事故应急池,并通过竣工验收。
3.2026年1月,环保管家已入驻园区开展工作,建立江安县工业园区环保专家咨询制度,为提高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事项质量、促进园区绿色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4.2026年3月,已完成园区水气土协同预警体系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行。
十九、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措施不到位,2026年以来该企业因臭气扰民被群众投诉高达279次,每年均在70次左右,生产即扰民的情况十分突出,当地**及相关部门推动企业整改不力,问题至督察进驻时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1.2026年12月,已完成企业臭气治理整改方案技术工艺论证,完善企业臭气扰民问题整治方案,同步实施整改项目建设。
2.2026年3月,已完成臭气治理设施设备安装和建设,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安装厂界监测设备,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公示生产情况并公布监督,在影响区域聘请30名群众义务监督员进行跟踪监督,先后开展12次“公众开放日”活动(含2次“开门纳谏恳谈会”),听取群众意见。

二十、达州市瓮福达州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消纳能力严重不足,相关污染治理工作不力,2026年磷石膏产消比仅为20.94%,旧账未还又欠新账。督察发现,该公司磷石膏总堆存量已增至1200万吨,并且磷石膏堆场放浆沟以及渗滤液收集池内积存约58万吨高浓度含磷废水,环境污染隐患十分突出。
1.2026年4月,已完成企业雨污分流管控措施和节水减排管理优化,平稳加大库区含磷废水回用量,严格控制磷石膏堆场渗滤液收集池液位和库存量。2026年2月,枯水期液位为282.4米(渗滤液库存量约22.4万吨),达到液位不超过283米(渗滤液25万吨)的管控要求。2026年8月,丰水期液位为284米(渗滤液库存量约29.82万吨),达到液位不超过286米(渗滤液40万吨)的管控要求。
2.加大磷石膏综合利用力度,2026年企业全年磷石膏产消比达到61.8%,实现60%的年度消纳目标。
3.加强已建成企业磷石膏综合利用装置100万吨/年水洗磷石膏生产线运行管理,企业新建成投运35万吨/年建筑石膏粉生产线;积极引进综合利用项目,2个综合利用项目正在加快建设,1个已签署框架合作协议。
二十一、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暴风坪区域磷矿开采企业集中,但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行业性生态环境问题突出,雨田矿业公司光电选矿项目未批先建;鑫丰源矿业违规在河道中设置弃渣场;瑞丰矿业矿井涌水仅简易沉淀处理,磷矿石露天堆放,大量矿渣顺坡倾倒。
1.2026年12月,已完成暴风坪区域磷矿开采企业生态环境问题排查,建立矿山企业整改清单。
2.已完成对雨田矿业公司的调查处理。2026年6月,该公司已完成《光电选矿环评报告书》编制,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3.2026年6月,已完成对鑫丰源矿业涉嫌侵占河道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完成侵占河道部分堡坎拆除、堆场磷矿转运和覆土复绿。
4.2026年6月,已完成瑞丰矿业1325平硐井下220立方米水仓建设,将矿井涌水收集作为井下生产降尘用水,不外排。完成堆场和渣场围挡、截洪沟及防尘设施建设,对渣场未使用边坡开展台阶式平整复绿,并已通过验收。
5.2026年6月,排查出的19个暴风坪区域磷矿开采企业生态环境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二十二、第一轮督察时群众投诉的眉山市广益磷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堆场污染问题,也未整治到位。现场采样监测显示,附近雨水沟水样总磷浓度达18.7毫克/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92.5倍。
1.2026年9月,已完成总磷超标问题排查,发现堆场雨水沟被冲毁和附近高速路塌方导致含磷物质浸出,现已完成修复。
2.2026年5月,大为公司二期年产30万吨建筑石膏粉生产线项目(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已建成投运。
3.2026年8月,1000立方米渗滤液应急收集池、日处理能力200立方米渗滤液处理站已建成并试运行。

4.通过在线监控、日常巡查等方式强化磷石膏开采和渗滤液有效收集处理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环境问题,确保达标排放。
二十三、2026年1月,国家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2026年2月起严禁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但攀枝花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违规为禁建区内的尾矿库扩建工程办理相关手续。2026年3月以来,攀枝花市虹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米易元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相继在长江重要支流雅砻江、安宁河1公里范围内违规扩建尾矿库。
1.2026年11月,虹亦尾矿库3坝干堆场的临时用地手续已到期,不再批准其在禁建区临时用地。未启动元通铁钛龙塘沟尾矿库(二期)加高扩容工程建设。
2.2026年1月,已停止虹亦尾矿库3坝干堆场在禁建区的建设。
3.2026年6月,虹亦尾矿库3坝干堆场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已通过专家评审,企业已按照土地复垦设计方案进场施工。
4.2026年12月,已完成虹亦尾矿库3坝干堆场禁建区土地复垦验收并移交原土地所有权人。
二十四、2026年12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对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尾矿库开展排查整治,2026年攀枝花市上报50座尾矿库均已整改完成。但督察发现,该市多数尾矿库整改不到位,下雨时渗滤液溢流形成“黄水河”直排外环境,群众反映强烈。

1.2026年12月,已完成建成的46座(另有4座尚未启动建设)尾矿库渗滤液收集设施问题排查,并根据专家意见,建立33座需整改尾矿库清单。
2.2026年6月,33座需整改尾矿库已完成27座渗滤液收集设施建设,完成率达到81.8%,超过30%的阶段性整改目标。
3.2026年8月,已全部完成剩余6座需整改尾矿库渗滤液收集设施建设。
二十五、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擅自将洗选尾矿排入不具备接纳条件的牛场坪尾矿库。
1.2026年12月,已完成牛场坪尾矿库渗滤液收集设施建设方案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
2.2026年8月,已完成牛场坪尾矿库渗滤液收集设施建设,并通过专家验收。
3.截至2026年2月底,已分别完成中沟湾尾矿库管道隧洞、排洪隧洞掘进工程量90.6%、86.8%,以及初期坝浇筑工程量25.7%。

二十六、绵阳市平武县双凤选矿有限公司易家沟尾矿库防渗布大面积破损,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湿法外排尾矿库改为干法排渣分散暂存,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平驿铅锌矿尾矿库下游地表水中硫酸盐含量超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4.04倍。
1.2026年12月,已完成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2026年12月,已完成2.28万余吨现存干渣清运并妥善处置,已拆除干渣暂存点。
2.2026年6月,已完成双凤选矿有限公司易家沟尾矿库库区破损防渗膜更换。
二十七、凉山州尾矿库环境问题也较为突出。
1.2026年2月,已完成全州98座尾矿库环境问题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其中县级自查问题239个、州级督查问题13个。
2.2026年4月,已针对排查发现问题,完成91座尾矿库“一库一策”污染防治方案修订完善工作,6座在建和1座闭库销号尾矿库无需编制污染防治方案。
3.2026年12月,239个县级自查问题、13个州级督查问题、92个省级抽查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二十八、《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规定,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挖沙采石。但督察发现,南充市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时未落实上述规定,仅在嘉陵江南部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就设置7处可采区,阆中市、嘉陵区等地甚至将3月1日至5月31日禁渔期列为可采期,导致嘉陵江干流南充段河道违规采砂行为有禁不止,严重破坏鱼类生境。
1.2026年12月,已按规定修订完善嘉陵江南充段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禁止在禁采期和禁采区挖砂采石。实行采砂总量控制,核定年度采砂总量并监督实施。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
2.2026年12月,已完善嘉陵江南部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界碑界桩和嘉陵江禁捕标识标牌。
3.2026年12月,已完成嘉陵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加工问题整改;2026年6月,已完成复绿。
4.2026年6月,已完成500万尾胭脂鱼等土著鱼类人工增殖放流工作。
5.2026年12月,已完成嘉陵江沿线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监测调查,并形成水生生物资源监测调查报告。
6.南充市印发《嘉陵江河道采砂巡查机制》,健全嘉陵江河道采砂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常态化开展河道采砂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

二十九、省交通运输厅要求2026年对非法码头完成拆除和生态复绿,但南充市大部分非法砂石堆码场直至此次督察进驻前才匆忙完成整治,侵占岸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应取缔的嘉陵区河西砂石码头甚至边整改边扩张,入驻企业由2026年的23家增加至2026年的35家,砂石实际开采量也逐年大幅上升。
1.2026年9月,已完成嘉陵江嘉陵区河西砂石堆码场、南部县山鑫砂石厂相关问题整改并复绿;已完成嘉陵江南部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3艘采砂船移泊;已完成阆中市高家坝左岸下段砂石堆码场侵占河道岸线的砂石清理转运及复绿;已完成高坪区龙门古镇砂石堆码场(阙家溪头砂石场)岸线规划和环评手续办理,完善加工场内降尘设施。
2.2026年10月,已完成48座非法码头整治情况全覆盖排查,建立排查台账。
3.2026年12月,已完成12座规范提升类非法码头现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4.2026年12月,已完成蓬安县利溪砂石加工厂除码头功能外的侵占范围问题整改,恢复岸线和生态。
5.2026年3月,已完成砂石堆码场侵占河道岸线、非法码头等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并在问题整改点位设立公示牌,强化社会监督,持续巩固整改成效。
6.2026年6月,已印发《嘉陵江南充段采砂堆码场及加工厂管理办法》,加强日常巡查管控。

三十、由于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嘉陵江南充段部分断面水质下降。2026年以来,金溪电站国控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COD)浓度逐年上升,烈面国控断面水质不能稳定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Ⅱ类标准,个别月份甚至降为Ⅳ类水质。
1.2026年11月,已完成嘉陵江阆中、蓬安、顺庆段非法占用滩涂拆解、维修废旧船舶问题排查整治。
2.2026年6月,已完成烈面国控断面上游主城区嘉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建设,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1万吨/日。
3.2026年1月,已完成西充县城污水处理厂三期建设,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5万吨/日。
4.2026年6月,已印发实施《南充市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5.2026年12月,已完成金溪电站国控断面上游南部县城区82公里管网、烈面国控断面上游主城区临江新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万吨/日。
6.建立嘉陵江干流水环境质量形势分析季度通报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通报督办,2026年以来,已通报12次,召开分析会3次,开展专项排查2次;已建立嘉陵江沿线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专项执法检查机制,并于2026年11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2026年3月,已完成嘉陵江南充段水环境生态补偿考核核算及清算。

三十一、宜宾市海丝特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部分污水与雨水混排长江,但当地疏于监管,在多轮清理排查中均未指出问题,致使违法问题长期存在。
1.2026年12月,已完成雨污分流及暗渠改造,将污水收集至企业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已将入河排污口调整至母猪沟,调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已完成生产前端丝饼洗涤废水综合利用改造项目建设,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减少水消耗3000吨/日;已建成污水处理系统高浓度废水预处理项目,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得到优化和提升。
3.组织海丝特纤维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学习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围绕长江生态保护、水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等主题,开展宣传活动。宜宾市、叙州区两级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检查,加强对海丝特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执法。
三十二、自贡市久大盐业厂区“跑冒滴漏”问题严重,长期违法向金鱼河排放含盐高温废水,先后多次因废水氯化物超标受到行政处罚,但仍整改不到位,进驻期间又被群众多次投诉举报。
1.完成舒坪制盐基地外排水问题排查,编制《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外排水综合治理技术方案设计》。
2.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整治方案,针对不同类型的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已安装9台冷却塔、机械过滤器、膜处理系统等污水处理设备,实现达标排放。

3.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已建立设备日常维护巡检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台账,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原辅材料和成品盐管理,防止“跑冒滴漏”。
三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但四川省风景名胜区保护无规可依的问题较为突出,15个国家级、78个省级风景名胜区中,分别有5个和25个总体规划未获批,风景名胜区内违规建设问题频发。
1.26个省级风景名胜区,2个因完全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已不再保留;其余24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于2026年6月完成编制并上报;截至2026年2月底,整合优化后保留的20个省级风景名胜区中,1个总体规划已获批。
2.5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上报国务院。
3.起草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明查暗访工作,进一步完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程序。
4.2026年11月,按照国家林草局安排部署,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上报。
三十四、甘孜藏族自治州在贡嘎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于2026年12月审议通过《泸定县燕子沟镇(甘孜新区)总体规划(2026—2035年)》,在风景名胜区内规划建设面积18平方公里的甘孜新区,规划建设的40余个重大项目多数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截至督察时,已启动建设9个项目,共计违法侵占林地20.68公顷。

1.对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林地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2.贡嘎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上报国务院。
3.9个项目待贡嘎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获批后,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三十五、绵阳市梓潼县在四川翠云廊古柏省级自然保护区上报调整尚未获批的情况下,擅自将保护区部分面积纳入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整改时限:2026年4月
进展情况:已完成
2026年4月,梓潼县人民**批复《四川梓潼经开区片区(城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方案》,完成梓潼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缩小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确保与四川翠云廊古柏省级自然保护区不交叉重叠。

三十六、成都市崇州市九龙沟风景名胜区龙祉山庄违建问题整改不力,此次督察时再次被群众举报。
2026年4月,已完成龙祉山庄违建项目问题整改并实施耕地复垦。
三十七、巴中市南江县光雾和谷国际森林康养小镇项目规划也存在侵占林地现象。
整改时限:2026年12月
进展情况:已完成
1.2026年8月,南江县已撤销《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南江县“光雾和谷”总体规划〉的批复》,同时废止《南江县“光雾和谷”总体规划》。
2.2026年12月,完成对四川南江光雾和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护坡、步行道违法问题查处。

三十八、生态破坏时有发生。雅安市宝兴县锅巴岩矿区置生态于不顾,长期破坏性开采,生态修复推进缓慢,严重破坏蜂桶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2026年以来,宝兴县二轻工业公司大理石矿等6处矿山超范围开采,非法占用林地,随意堆放弃渣。其中,白玉沟大理石矿矿权侵占蜂桶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26.27亩,并在核心区内违法建设矿山道路和渣场等设施。长期野蛮开采造成山体大面积**,但宝兴县对生态修复治理工作不重视,长期不研究、不部署,直至2026年3月才组织编制《锅巴岩片区矿山地质环境与生态修复实施方案》,修复尚无实质性进展,部分矿山在生态修复治理过程中做表面文章,忽视土地复垦与植被恢复,普遍存在山体**区域未修复、排水沟简单干砌、沉沙池沦为摆设等问题。锅巴岩矿区大量矿山渣土下泄进入宝兴河珍稀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污染河流水质,甚至阻塞河道,对鱼类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1.2026年12月,已修订完善“一矿一策”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截至2026年2月底,正按方案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2.2026年4月,已完成《锅巴岩矿区对宝兴河珍稀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水生物影响及补救措施专题报告》编制。2026年6月,已完成《锅巴岩矿区对宝兴河珍稀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水生物影响及补救措施整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2026年10月,已根据水生物影响评价专题报告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增殖放流齐口裂腹鱼4万尾、重口裂腹鱼2万尾。
3.2026年4月,已完成锅巴岩沟口河道疏浚,疏浚河段1045米,疏浚堆积物约10万吨。2026年12月,已完成二轻矿、汉龙锅巴岩矿渣场及锅巴岩沟二轻矿到沟口段两岸加固。
4.2026年5月,已完成对二轻矿、汉龙锅巴岩矿、汉龙白玉沟矿、亿隆矿、中杨矿、东宝矿等6座大理石矿山超范围开采、非法占用林地、随意堆放弃渣情况核查。2026年9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查处;截至2026年2月底,二轻矿、汉龙锅巴岩矿等6家矿山正结合“一矿一策”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按序时和要求推进整改。
5.2026年6月,已完成白玉沟大理石矿侵占蜂桶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问题整改。2026年12月,已完成蜂桶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违法建设问题整改并恢复植被。
6.2026年8月,已建立市级领导包案督办机制,印发实施《雅安市市级领导包案督办宝兴县锅巴岩矿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2026年10月,已建立全市大理石矿山规范开采长效监管机制,印发实施《雅安市大理石矿山规范开采长效监管工作方案》,定期开展专项巡查检查,促进大理石矿山采治结合、规范有序、绿色发展。

三十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映秀镇都四铁路桃子坪隧道施工场地生态破坏较大,临时渣场设计不规范。
1.2026年3月,已规范完善桃子坪隧道临时过渡中转渣场污染防治措施,实施道路硬化,增设降尘设备,完善挡护措施,规范雨污分流,确保临时过渡期间弃渣规范暂存。
2.2026年3月,已制定并实施桃子坪隧道临时过渡中转渣场运营管理制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渣场规范、安全运行。
3.2026年6月,已对桃子坪隧道施工场地周边区域及临时过渡中转渣场边坡进行整理,采取覆土、种草等措施恢复生态。
四十、草原退化形势依然严峻。草原治理工作有待加强,退化势头没有得到完全遏止,全省退化草原面积占到可利用草原面积的一半。
整改时限:2026年12月,长期坚持
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

1.在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启动为期6个月的草原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毁草开垦、非法征占用草原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草原禁牧、草畜平衡规定等行为,保护草原资源,草原保护力度不断增强。
2.通过采取人工种草、天然草原改良、乡土草种基地建设和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实施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和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专项工程。2026年,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已分别完成修复289万亩、727万亩、153万亩。2026年,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已分别完成修复325万亩、693万亩、130万亩。
3.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制度。2026和2026年,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每年分别实施草原禁牧2000万亩、4500万亩、500万亩,分别落实草畜平衡3765万亩、7963万亩、2472万亩。
四十一、截至2026年年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绿化全州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总体规划(2026—2026年)》提出的人工种草、沙化土地治理、板结化草原治理任务,分别仅完成规划目标的51%、68%、22%。
1.2026年12月,已实施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完成乡土草种基地建设0.3万亩、人工种草15.5万亩、天然草原改良32万亩、鼠害防治157万亩、虫害防治48万亩。
2.2026年12月,已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完成围栏建设15万亩、退化草原改良32万亩、人工种草3万亩、黑土滩治理1万亩、毒害草治理1万亩。
3.2026年10月,已实施阿坝州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退化草原治理),完成围栏建设34.3万米、改良退化草原45.5万亩、人工种草5.1万亩。

4.2026年12月,已实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完成乡土种草基地建设0.3万亩、人工种草11万亩、天然草原改良22万亩、鼠害防治120万亩,虫害防治57万亩。
5.2026年12月,已实施省级防沙治沙、涉藏州县建设专项沙化土地治理、黄河上游水源涵养补给区生态综合治理(含巩固)等项目,完成沙化土地治理8万亩。
四十二、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地处黄河流域上游,全县草原面积共有3216万亩,2026年退化面积占91%,其中重度退化面积占56%,草原退化形势十分严峻。
1.2026年12月,已完成草原生态修复治理280万亩。2026年12月,已完成草原生态修复治理300万亩。
2.2026和2026年,每年分别实施草原禁牧1446万亩、落实草畜平衡1305万亩。
3.加强草原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开展各类草原项目建设。加强草原执法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毁草开垦、非法征占用草原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草原禁牧、草畜平衡规定等行为,保护草原资源。
四十三、草原过度放牧问题也较为突出,全省牧区牲畜超载率为9.2%。

1.2026年12月,阿坝州已完成156个标准化牦牛养殖场建设。2026年6月,甘孜州已完成141个标准化牦牛养殖场建设。2026年,阿坝州、甘孜州牦牛出栏率稳定在22%左右水平。
2.2026年12月,阿坝州阿坝县、红原县、若尔盖县、松潘县、壤塘县已分别完成减畜17.99万、5.15万、14.16万、2.32万、1.4万羊单位;甘孜州色达县、炉霍县已分别完成减畜2.53万、3.43万羊单位。
3.2026年12月,阿坝州阿坝县、红原县、若尔盖县已分别发展人工种草6.5万亩、3.1万亩、3.75万亩;甘孜州炉霍县、色达县分别发展人工种草1万亩。
4.2026年,阿坝州13个县已完成草原禁牧2000万亩、草畜平衡3765万亩;甘孜州18个县已完成草原禁牧4500万亩、草畜平衡7963万亩。
四十四、若尔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分区域牲畜超载率高达29%,对保护区内草原和湿地生态系统造成影响。2026年,若尔盖县牦牛、绵羊实际存栏量分别超过农牧发展规划目标的68%、17%。红原县也存在草畜平衡工作底数不清的问题。
1.2026年12月,若尔盖县、红原县已分别新增人工草地5万亩、2万亩,开展天然草原改良18万亩、16万亩。2026年12月,若尔盖县、红原县已分别新增人工种草3.5万亩,分别开展天然草原改良21万亩。
2.2026年12月,若尔盖县、红原县已分别完成减畜14.2万、5.1万羊单位。2026年12月,若尔盖县、红原县已分别完成减畜9.5万、4.4万羊单位。

3.2026年12月,若尔盖县、红原县已分别新建牦牛(绵羊)标准化养殖场82个、33个。2026年12月,若尔盖县、红原县已分别新建牦牛(绵羊)标准化养殖场315个、30个。
4.实施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严格落实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制度。2026和2026年,若尔盖县每年分别实施草原禁牧458万亩、草畜平衡518.35万亩;红原县每年分别实施草原禁牧476万亩、草畜平衡643.15万亩。
四十五、2026年6月,广元市苍溪县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违规批复旅游规划,同意在九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实验区内规划建设康养基地项目。
1.2026年8月,已对自然保护区内森林防灭火通道实行卡口管理,仅用于保护区管理人员和森林防灭火人员通行,拆除未按防灭火规划建设的内容并恢复植被。
2.2026年7月,已撤销《九龙山旅游区旅游总体规划》。2026年6月,已核实该规划中无其他未经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3.建立九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巡护机制,加强对九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
四十六、广元市以解决自然保护区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矛盾冲突为由,申请调整九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将有关项目调出保护区范围,核心区和缓冲区面积调减比例高达40%,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把关不严,于2026年1月批复该申请。

1.2026年6月,已完成九龙山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工作回顾性评估,编制评估报告,提出优化完善和加强保护管理建议。
2.2026年6月,省林草局研究制定全省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和功能区确认管理规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自然保护区调出区域事后监管和生物多样性影响后评估制度,完善自然保护区调出区域事后监管措施。
3.2026年6月,已优化升级全省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数字化”核查监管平台。组织开展2026年度全省自然保护地专项督查,对2026年以来进行范围调整的自然保护区,开展调出地块保护价值调查评估及保护管理方案编制实施工作,指导督促发现问题整改到位。
4.2026年12月,已按照回顾性评估结果,制定调出区域管理办法和管理方案,完成调出区域保护点建立、保护标识标牌设置工作,并开展定期巡查。
四十七、凉山彝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小水电应退未退,位于美姑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达子电站退出滞后。
1.2026年7月,已完成达子电站退出类“一站一策”方案编制。
2.2026年8月,已完成达子电站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取水口拦河大坝问题整改。

3.2026年12月,已完成达子电站相关问题整改,以及生态修复和验收销号工作。
四十八、第一轮督察指出四川省自然保护区违规设置矿业权问题突出,但截至此次督察时,省自然资源厅仍未制定出台矿业权退出方案,全省316个违规矿业权停而不退,生态修复严重滞后,存在“死灰复燃”可能。
1.2026年12月,已完成全省316个矿业权退出问题排查,建立问题台账。
2.2026年12月,已出台《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明确退出要求和程序。
3.2026年12月,已印发《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内退出矿业权生态修复工作方案》,建立316个矿业权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台账,并完成生态修复方案制定。
4.截至2026年2月底,已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其中,涉及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316宗矿业权已依法依规处置完成265宗。
四十九、近年来,四川省加大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重点领域短板依然突出,污染防治水平有待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不足。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总体不高,部分城市污水管网不配套,污水收集能力不足,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2026年,全省35个设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仅为47.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近15%的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进水COD年均浓度在100毫克/升以下。

整改时限:2026年12月
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
1.2026年12月,已完成新改建排水管网732公里。
2.2026年12月,已完成排水管网系统化排查检测1430公里。
3.2026年6月,已修订完善全省2026年度城市(县城)进水COD年均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污水处理厂“一厂一策”。截至2026年2月底,34座需整治的污水处理厂中,有20座进水COD浓度已达到100毫克/升以上。
4.2026年12月,已完成新改建排水管网2598公里(含2026年732公里)。
5.2026年12月,已完成排水管网系统化排查检测8198公里(含2026年1430公里)。

6. 截至2026年2月底,已完成新改建排水管网2785公里(含2026年732公里、2026年1866公里)。
7.截至2026年2月底,已完成排水管网系统化排查检测9357公里(含2026年1430公里、2026年6768公里)。
五十、达州市开江县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县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进水COD浓度长期低于100毫克/升,二期工程建成后因进水量不足长期闲置,城区每天有约1.5万吨生活污水直排新宁河,导致下游大石堡平桥省控断面水质由2026年的Ⅲ类恶化至2026年的Ⅴ类甚至劣Ⅴ类,成为全省水质最差的省控断面。督察组现场检查时,在城区一段不足500米河道两岸就发现8个污水排口,大量外排污水在河道内形成明显的褐色污染带。
1.2026年12月,已完成开江县城区污水收集问题排查,制定《开江县城区生活污水综合治理整改方案》。
2.2026年12月,已完成城区河道8个污水排口综合整治,修复截污干管18.2公里,新建污水主干管3公里。
3.截至2026年2月底,已完成开江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升级工程主体工程建设,新建配套污水管网16.5公里,改造雨污分流管网12.8公里。
4.已完善《开江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实施意见》《开江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方案》,新成立给排水办公室,加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日常监督管理。

五十一、成都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与全市经济快速发展、人口快速增长的形势不相适应,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存在较大缺口。2026年上半年,全市有11.2%的污水通过临时应急设施处理,双流区应急处理比例达到37%,东部新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滞后,基本依托原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能力和效果都达不到要求。郫都区合作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远不能满足服务区域需求,下雨即溢流现象十分突出。
1.2026年12月,已完成成都市双流区公兴(中电子)一期二阶段、九江一期、牧马山二期、航空港三期等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设,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5万吨/日;完成5座城镇生活污水临时应急处理设施退出,规模2.7万吨/日。
2.2026年12月,已完成骑龙净水厂、成都市东部新区空港新城九号再生水厂等8座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设,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5.9万吨/日;郫都区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已投运;已完成16座城镇生活污水临时应急处理设施退出,规模24万吨/日。
3.2026年12月,已编制完成《成都市排水专项规划(2026-2035)》。
4.截至2026年2月底,已完成高新西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东部新区空港新城六号、十五号再生水厂主体工程建设;已完成6座城镇生活污水临时应急处理设施退出,规模5.3万吨/日。
5.截至2026年2月底,已完成温江区金马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总工程量39%。
6.截至2026年2月底,龙泉驿区西河污水处理厂三厂新改扩建项目、彭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新建项目、郫都区合作污水处理厂四期新建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累计新改建排水管网307.9公里、治理管网病害681.5公里。

五十二、**市邻水县工业园区进水COD浓度仅为21毫克/升。
1.2026年7月,已完成工业园区雨污管网问题排查,并制定整改方案。
2.2026年10月,已完成工业园区管网堵塞和缺失问题整改400米,新建污水管网500米。
3.2026年8月,已完成渝邻大道3.8公里雨污分流管网建设项目管网铺设及回填。
4.截至2026年2月底,已完成污水处理厂收纳范围内28家企业取排水水量及水质评估报告。
五十三、巴中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不足50毫克/升。
1.2026年10月,已完成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管网问题排查。2026年12月,已完成排查发现问题整改。

2.2026年12月,已出台《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常态管护,及时发现并整治雨污混流、污水外溢等问题。
五十四、大气污染治理存在薄弱环节。全省仍有7个城市PM2.5浓度不达标。
1.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加强领导、加大统筹。市委常委会会议或市**常务会议每两个月专题听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党委、**及其职能部门责任,不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截至2026年2月底,正按《**四川省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要求,推动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3.实施超低排放及深度治理工程。加快火电、钢铁、水泥、焦化及燃煤工业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2026年6月,已完成四川久大制盐有限公司电能替代项目建设和达州市渠江铸管有限公司318立方米炼铁高炉整改。截至2026年2月底,成都市、德阳市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正在按计划实施,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迁建项目主体工程正在建设,四川华电珙县发电有限公司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正加快推进,平板玻璃、陶瓷、铁合金、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正加快推进。
4.实施VOCs综合治理工程。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VOCs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分类开展污染治理工艺、设施改造升级。截至2026年2月底,已完成成都汽车产业园区、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 “一园一策”方案编制,并按方案要求推进VOCs综合治理。
5.实施移动源和面源整治。2026年,7市已新增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17.9万余辆;成都市、泸州市、宜宾市建设遥感监测(含黑烟抓拍)点位106个;宜宾市、泸州市港口干散货码头粉尘、装卸载扬尘专项治理工程已完成;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开展餐饮油烟在线监测试点3341个。

6.实施工地扬尘整治。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动态调整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筑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2026年12月,7市建筑工程扬尘监测系统平台均已建成投运,实现重要工地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全覆盖。
7.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强化联防联控,加强空气质量预测研判会商;提升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能力,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面推行差异化减排,严格执行错峰生产制度。
五十五、德阳市废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多达4300多家,但污染防治水平普遍不高,监督管理不到位。位于德阳中心城区的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等大型工业企业废气排放量较大,但当地直到2026年才将其纳入整治计划。2026年,该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80.6%,较2026年不升反降,是全省唯一未完成“十三五”优良天数比率目标任务的城市。
1.动态更新、完善工业污染源清单,完成2000余户企业信息录入审查;持续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日常巡查,开展VOCs专项整治,完成德阳市1744户涉VOCs工业企业测管协同,排查发现问题企业281户,已完成整改259户。
2.2026年6月,已完成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等大型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编制。截至2026年2月底,已完成治理企业10户,关停2户,剩余1户正在有序推进。
3.2026年10月,已完成德阳市“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提升规划方案编制。正按照规划序时进度持续开展攻坚行动;已完成2026年省**下达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
五十六、成都市一些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向好的深层次问题和管理薄弱环节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交通结构转型缓慢,截至2026年7月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622万辆,国Ⅲ及以下车辆高达52万辆。

1.2026年12月,已出台《成都市2026年老旧车淘汰更新攻坚方案》,淘汰8万辆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
2.2026年12月,已出台老旧车提前淘汰经济补偿奖励办法,已淘汰老旧车8.28万辆。
五十七、成都市交通结构转型缓慢,截至2026年7月底,全市新能源汽车不到18万辆。
1.组织实施各项新能源汽车推广激励政策。2026年12月,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至40.56万辆。
2.已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考评,严格实施考核。
五十八、成都市道路扬尘管控不到位,全市运渣车非法改装、封闭不严、抛洒滴漏等现象普遍,仅2026年前8个月就查处运渣车非法改装行为6000余件。
1.2026年12月,已组织开展运渣车非法改装、封闭不严、抛洒滴漏问题专项执法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采取定点检查与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式,常态化开展渣土运输企业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运渣车行为,并将检查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考核。
3.督促各类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装载作业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制度,加强运渣车装载、篷布覆盖、冲洗除尘、出入口硬化等环节监督管理,强化源头管控。
4.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范和标准,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日常巡查;严格落实机动车检验标准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运渣车辆依法依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
五十九、成都市主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精细化水平有待提升,全市油烟扰民问题比较突出。此次督察进驻期间,共受理成都市油烟扰民问题**举报994件,占该市**总数的27%。
1.2026年3月,完成成都市餐饮服务企业排查,分类建立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推进问题整改。
2.2026年11月,印发《关于落实“严格证照审批管理”工作任务的指导意见》,细化出台居民建筑楼底商餐饮服务项目开设及新建餐饮服务项目审批办法和办理流程,确保新审批餐饮服务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2026年12月,已完成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选址负面清单编制公布。

4.2026年8月,印发《成都市住建系统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不断加强房屋建设、交易和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专用烟道设计、建设要求,并纳入竣工验收管理范围。
5.在成都市9个区开展大型规模餐饮企业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中型以上规模餐饮企业油烟、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在线监测试点。截至2026年2月底,已有2276户餐饮企业安装餐饮油烟在线监测系统。
6.强化规划引领,规划适当商业用地开办餐饮服务项目,推动餐饮服务项目集中设置。印发《关于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攻坚行动的通知》,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日常执法检查。
六十、宜宾市能源结构调整办法不多、动力不足,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推进不力,2026年至2026年连续三年未完成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2026年7月被省有关部门实施区域限批。
整改时限:2026年12月,长期坚持
进展情况:已完成
1.2026年10月,已制定实施《落实翠屏区、叙州区、三江新区涉气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整改工作方案》。

2.2026年11月,已完成区域限批问题整改,解除涉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
3.2026年6月,已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1.5万千瓦,中心城区新建充电口230个,完成中心城区334辆环卫车电动化替换,公交车清洁能源化率达80%以上;2026年12月,已新建新能源汽车换电站8座,推广换电重卡350辆;3.5万千瓦可再生能源装机项目已开工建设。
4.持续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分类整治工作,对化工、医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开展综合整治。
六十一、污泥处置违法问题突出。四川省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推进滞后,相关问题整改不力,污泥无害化处置水平不高、监督缺失的问题依然存在。全省采用土地利用方式处理占比达54.4%,多数处置不规范,省内市州之间污泥跨境无序转移现象普遍,违法处置污泥、污染生态环境的问题比较突出。督察发现,全省2026年以来有10万余吨污泥去向不明,现场抽查的21家污泥处置企业中有12家处置不规范。
1.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监管的实施意见》,督促指导各市(州)加快出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制度。截至2026年2月底,21个市(州)均已出台管理制度。
2.2026年6月,已建成彭州市污泥处置项目,完成攀枝花川发中恒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污泥处置项目综合验收。
3.2026年6月,已完成成都市、遂宁市、眉山市、德阳市12户处置不规范的企业整改,确保污泥合规处置。

4.2026年12月,已建成遂宁市船山区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泸州市污泥处置项目已开工建设。
5.截至2026年2月底,泸州市污泥处置项目已开工建设,**市污泥处理处置中心扩容升级项目、巴中市生活污水污泥处置中心项目已建成,成都市第一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厂三期项目、自贡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污泥资源化集中处置项目正在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6.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污泥处置企业专项检查,将104户污泥处置企业录入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日常监管。将污泥规范化处置问题整改工作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动各地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
六十二、2026年以来,遂宁新景源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计从遂宁、**、南充、内江等地42家污水处理厂接收污泥22.33万吨。2026年以来,周边群众先后14次投诉其污染问题,但当地却视而不见,放任问题长期存在。2026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现并指出该问题,遂宁市仍未引起足够重视,相关部门推诿扯皮,整改进展缓慢,甚至委托没有实际处置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单位处置污泥,在未履行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于2026年7月14日将12车约360吨污泥运往省外处置,被接收地监管部门及时发现予以退回。截至督察时,仍有8万多吨违法倾倒填埋的污泥尚未得到安全处置。
1.2026年8月,已完成510吨危险废物规范处置。2026年9月,已完成对新景源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转运污泥行为的调查处理。
2.2026年12月,已制定《遂宁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细化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强化污泥处置单位处置行为监管。
3.2026年3月,已完成新景源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倾倒填埋污泥处置,安全处置污泥11万余吨。使用“换土法”对安全利用类土地土壤和需处理的冲沟底泥进行治理。

六十三、部分小流域治理水平不高。小流域整治工作总体相对滞后,部分小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2026年1月至8月,全省13个水质未达到优良的国控断面均为小流域。
1.2026年12月,遂宁市琼江大安国控断面水质已达到优良标准。
2.2026年3月,已编制12个国控断面达标实施方案。
3.2026年12月,自贡市釜溪河宋渡大桥,资阳市龙台河两河、索溪河谢家桥、蟠龙河元坝子4个国控断面水质已达到优良标准。
4.截至2026年2月底,成都市阳化河红日大桥、泸州市大陆溪四明水厂、德阳市富顺河碾子湾村、内江市龙市河九曲河、内江市和眉山市共同考核的越溪河于佳乡黄龙桥、达州市平滩牛角滩6个国控断面水质已达到优良标准。
六十四、自贡市自流井区金子凼堰下大量污水直排、污水处理不足等釜溪河断面治理问题连续两年被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但整治仍不到位,下游釜溪河碳研所监测断面是2026年全省唯一未达到优良水质的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
1.2026年12月,已完成7个雨污水管网新建、改建项目13.3公里,其中大安区4个、自流井区2个、高新区1个。

2.2026年12月,已完成9个雨污水管网新建、改建项目11.4公里,其中高新区7个,大安区、沿滩区各1个,2026年釜溪河碳研所国控断面水质已达到优良标准。
六十五、自贡市荣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获得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2488万元,应于2026年3月完成,但截至2026年7月仍未开工建设。
1.2026年9月,自贡市荣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已开工建设。
2.2026年6月,已完成整治工程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
3. 已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六十六、泸州市长江一级支流大陆溪四明水厂国控断面水质常年不达标,2026年1月至8月均为Ⅳ类水质,影响下游水环境质量;古蔺河太平渡断面2026年以来水质不升反降,个别月份甚至降为Ⅳ类水质。
1.2026年9月,古蔺河干流9座小水电已进行整改。

2.2026年12月,已落实大陆溪生态补水措施,枯水期补水量不低于每秒0.3立方米。
3.2026年3月,已完成古蔺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新增日处理能力1.5万吨、污水管网13公里。
4.2026年6月,已完成泸县百和镇管网雨污分流改造10公里。
5.2026年12月,大陆溪泸县段15个存在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已全部完成整治;完成生态缓冲带、生态沟渠、生态护岸建设,在泸县百和镇、立石镇等地实施生物浮岛2000平方米、人工湿地3000平方米、生态隔离带2000平方米。
6. 2026年8月,已完成泸县百和镇五通、土主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
7.每月对大陆溪四明水厂、古蔺河太平渡断面开展水质监测,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截至2026年2月,古蔺河太平渡国控断面水质已到优良标准。
六十七、四川省化肥农药减量化工作推进缓慢,农药化肥消耗总量较大,科学施用比例不高,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依然突出。调查发现,农业面源排放的总氮和总磷分别占到全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40%和58%,已经成为部分小流域的主要污染物来源。

1.2026年12月,已完成“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创建200家,培养乡村植保员500名,培育“五有五好”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100家。
2.成立省级化肥减量化工作技术专家组,开展“专家包片联县科学施肥”活动,截至2026年2月底,省级组织开展科学施肥指导培训15次,培训基层农技人员1795人;组织开展四川省“百县千乡万户科学安全用药培训”2026场次,培训15万人次,发放技术资料100.6万份。
3.截至2026年2月底,已在67个粮经作物主产县布局省级化肥农药固定监测点5000个。
4.截至2026年2月底,已新增稻渔综合种养建设22.35万亩。
5.截至2026年2月底,已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补奖试点,建设绿色种养循环示范区240万亩;全省全覆盖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基础工作,已创建42个化肥减量增效重点县,推广化肥减量增效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210万亩次。
六十八、资阳市柠檬、蚕桑等经济作物超量施肥施药现象普遍,部分畜禽养殖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外排,造成龙台河出境断面水质长期达不到国家考核标准。
1.2026年2月,已完成龙台河岸线500米范围内14家畜禽养殖场、专业户排查,建立监管台账,制定“一场一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逐场明确整治内容。2026年12月,已全面完成养殖场(户)整治和验收工作,实现畜禽养殖场、专业户粪污收集处理与利用全覆盖。

2.2026年3月,已完成龙台河流域沿岸乡镇柠檬、蚕桑种植业主及面积摸底调查,指导种植业主建立和完善化肥农药使用台账。2026年12月,已发布《地理标志产品安岳柠檬种植技术规范》。
3.2026年12月,已开展柠檬、蚕桑等经济作物病虫精准测报,指导种植业主开展病虫绿色防控。已完成2个科学施肥长期定位示范监测点建设,更新柠檬、蚕桑等经济作物配方施肥建议,加强柠檬、蚕桑等经济作物科学用药指导,发布柠檬相关病虫情报6期,在龙台河流域开展8期科学施肥用药培训。
六十九、近年来,四川省积极推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保护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不到位,生态保护修复形势依然严峻。“两高”项目管控不力。有的地方对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一些“两高”项目未批先建,能耗双控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沿江一些工业园区违规上马化工项目。一些地方底线思维不牢,沿江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突破红线,风险隐患突出,威胁长江环境安全。“三磷”治理任务依然艰巨。近年来,四川省积极推动“三磷”排查整治行动,取得一定成效。但督察发现,一些市州排查不全面,整治不到位,长江总磷污染隐患仍未消除。尾矿库环境问题整治不力。流域违法问题禁而不止。一些地方长江干流以及重要支流违法采砂、侵占岸线现象较为普遍。四川省生态本底值高、生态地位重要,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履职不到位,自然保护区监管、矿山生态修复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违规开发建设侵占自然保护地的现象频发。违规开发多发频发。部分地方过度开发利用良好的生态资源,侵占林地、影响生态功能,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一些自然保护地为开发建设让路。2026年以来,全省一些自然保护地“以调代改”,为开发建设让路。一些园区污水管道破损、雨污混流现象严重,污水处理厂“清水进清水出”。
1.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已印发《关于开展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排查整治专项行动。2026年8月,已完成问题排查。2026年12月,已制定整改方案并推进实施。截至2026年2月底,各市(州)已陆续建立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长效机制,全省“两高一低”项目问题整改有序推进中。
2.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已印发《关于开展省级经济开发区突破红线违规开发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召开专题会,组建专家组,赴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现场核查。2026年8月,已完成核查,共发现2个问题。2026年12月,已制定整改方案并推进实施。截至2026年2月底,方案明确的4条整改措施中,2条已落实、2条正按序时进度推进。
3.经济和信息化厅已印发《关于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进一步统筹规范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印发《关于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的通知》,并组织完成问题排查。2026年8月,已形成问题清单。2026年12月,编制整改方案并推进实施。截至2026年2月底,27个省级工业园区自查发现的12个问题中,已完成整改5个,完成率达41.6%。
4.自然资源厅已印发《四川省矿山生态修复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完成全省在建和生产矿山生态修复问题排查。2026年8月,已完成排查并形成问题清单。2026年12月,编制整改方案按序时推进整改。截至2026年2月底,已完成整改195个,完成率12%。

5.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开展“三磷”等污染整治攻坚行动,建立问题清单,有序推进问题整改。
6.水利厅已开展长江干流以及重要支流违法采砂、侵占岸线问题排查专项行动。2026年8月,共排查问题184个。2026年12月,已完成整改方案编制并按序时推进整改。截至2026年2月底,已完成整改159个,整改完成率86.4%。
7.2026年4月,省**出台《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办法》,省林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地质公园管理评估办法》等文件,完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程序,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组织开展2026年度自然保护地专项督查、森林督查,累计开展督查督导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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