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备案最新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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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不用到公安局备案,但飞行时需要得到相关部门批准。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日渐成熟,民用无人机尤其是消费级无人机迅速发展。一些无人机的无序飞行却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约2万架无人机处于“黑飞”状态。“黑飞”指的是无人机未经登记批准的飞行。按照现有的无人机管理法规,除了室内飞行、无人机重量不超过7公斤且在视距内飞行(飞行半径小于500米、飞行高度小于120米)、在空旷地区且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等三种情况外,无人机驾驶员都必须有“驾照”;同时任何飞行器飞行都必须预先提出申请。
民用无人机使用规定:
一、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民用无人机活动及其空中交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航局规章等。
三、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
四、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划设民航无人机临时飞行空域时,应当避免与其它载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飞行。

五、由于无人机飞行过程中无执行任务机长,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由无人机操控人员承担规定的机长权利和责任,并应当在飞行计划申请时明确无人机操控人员。
2、开农药店要些什么手续或**?一、开农药店具备的条件: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农药经营。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少于一名的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仓储场所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设施、设备;
3、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业务培训制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规定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具体前置许可项目请登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前置审批参考目录》查询)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3、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备案种植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
1.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食用菌每个基地菌棒/袋数一般应不少于15万棒/袋;对采用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个基地面积应不少于10亩)。
2.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
3.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4.栽培介质(或土壤)和灌溉水源应进行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

5.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南京口岸界竭诚为您服务
4、怎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危险品经营许可证首先要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其次就是办理营业执照,前者需要到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备案,经过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交100元左右手续费和工本费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之后再去当地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
5、**家用杀虫剂需要哪些手续?1、《农药进口商品质检单》;2、省质量计量监督局出具《农药检验报告单》;3、省化工厅颁发《农药生产、分装许可证》;4、如果用于家庭杀虫,需省卫生厅颁发《卫生许可证》;5、进口纳税单。一、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对卫生杀虫剂实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未经批准登记的卫生杀虫剂不准生产、**和使用,国外产品未经批准登记不准进口。
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卫生杀虫剂的登记管理工作,生产卫生杀虫剂的国内生产企业和国外厂家必须向该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卫生杀虫剂的经营执行现行的农药经营管理办法。各级供销社、农资公司及负责零售的日杂、百货等经销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经销、代销或以其它方式出售未经批准登记的卫生杀虫剂产品。
四、各级农药检定、工商行政管理、经销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要督促检查,切实做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严肃处理。
拓展好文:新农药及非新农药登记试验备案管理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6〕13号),取消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改为备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为规范农药(包括新农药及非新农药)登记试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包括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生产企业或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药检定机构委托登记试验单位开展的特色小宗作物联合试验,由农药登记试验牵头单位备案。
二、备案方式。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应在试验开始前,通过“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向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也可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备案内容。包括备案主体、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起始年份、与试验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试验备案还包括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

同一产品使用一个备案号。可一次备案所有试验项目,也可分次备案。变更除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等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备案号不变。已登记产品进行登记变更试验备案的,给予新备案号。撤销备案的,备案号作废。
备案号由备案主体所在省(区、市)行政区划代码、首次备案时间、备案类型编码、顺序号组成。
四、备案要求。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有效成分个数超过规定的,不予备案(仅限出口农药产品登记试验除外)。
对已完成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并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若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包括有效成分相同、剂型相同但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的单制剂,有效成分相同、配比相同、剂型相同但总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的混配制剂)超过三个的,或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但配比超过三个的,企业可按照相近原则进行变更,需要重新开展试验的,应重新备案。
对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用混配制剂,与已经登记相近配比的产品相比,原则上有效成分含量比值之差小于1的(例如A·B可湿性粉剂,已登记的产品1的有效成分含量为10∶10、比值为1,申请备案的产品2的有效成分含量为15∶10、比值为1.5,与产品1比值差为0.5),不予备案(仅限出口农药产品登记试验除外)。
现有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无法承担的试验,由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五、其他要求。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的,申请农药产品登记时,应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12提供资料。

农药产品配比变更的,申请农药产品登记时,除提交变更前的试验资料外,还应按以下情形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一)变更配比后,使用范围与已登记产品相同。变更说明、产品化学资料(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检测方法验证报告可使用变更前的)、标签样张。使用剂量、使用技术、最多使用次数、安全间隔期,及其佐证材料。对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急性经口、经皮和吸入毒性试验报告。
(二)变更配比后,使用范围与已登记产品不相同。除提供(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一年药效试验报告;变更后配比不在申请人室内配方筛选推荐范围的,还应提供变更配比后的室内活性测定报告,以验证该配比的联合毒力、合理性;变更后有效成分使用剂量、使用次数增加的,或安全间隔期变短的,应提交点数减半的残留试验资料。
六、监督管理。未按要求备案的,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备案主体要确保农药登记试验风险可控。
农药登记试验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风险时,试验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验,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报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通知备案主体。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试验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终止试验,并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原系统完成备案的,不需要重新备案。对已完成试验尚未提交登记申请或正在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但未进行农药登记试验备案的,须在2026年4月30日前补充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
本公告发布前已受理的产品,按原规定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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