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药利用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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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康巴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6年06月09日,注册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孵化基地811室,法定代表人为步成伟。经营范围包括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及**;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凭有效许可经营);工程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农药技术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2026甘肃兰州智慧农业博览会?2026甘肃(兰州)智慧农业展览会
时间:2026年12月4-5日
地点:甘肃国际会展中心
主办单位: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节水分会
全国水肥一体化产业联盟

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
甘肃省植物保护学会
甘肃省种子协会
甘肃省园林商会
甘肃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甘肃三农在线
甘肃省农业机械行业协会

甘肃省农业机械学会
甘肃省肥料协会
甘肃日报报业集团
协办单位:
河南省肥料协会
山东省节水灌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京津冀水肥一体化联盟

项城市嘉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极飞科技有限公司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甘肃北展盛世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同期活动:第三届甘肃智慧农业应用与发展论坛

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交流对接会
第二届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集采节
甘肃农技示范展览展示会
甘肃省用肥用药工作研讨会
展会概况
2026甘肃(兰州)智慧农业展览会已于2026年12月11-12日圆满落幕,现场超平米,300多家展商汇聚一堂,其中包括大禹节水、达华节水、河北润农节水、天演维真、心连心、施可丰、亚盛亚美特、神农水务、中化、中农立华、河北威远、大疆创新、极飞等在内的全国***企业;展示范围包括高效节水及智慧农业装备、水肥一体化、新型肥料、绿色农药、优培良种、园林机械等。
2026年甘肃(兰州)智慧农业展览会将迎来第三个年头,本届展会将在历届的基础上规模更大、涉及领域更多、专业采购商更精准,涵盖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专家、学者、种植大户、合作社等多方云集,现场集采节活动、高标准农田对接交流活动、现代化种植对接交流会、用肥用药研讨会等各项活动同期亮相,推动甘肃农业现代发展,助力甘肃农业社会化服务进程。

展品范围
智慧灌溉展区:农业灌溉设备、园林灌溉设备、园艺灌溉设备、工业排灌设备、精准灌溉、喷灌机械、微灌系统、滴灌管(带)及管件等节水器材、自动控制系统、太阳能灌溉系统、过滤器、水泵机组、管件、阀门、喷头、注肥泵、水肥一体化设施等。
智慧农业高新技术展区:农业无人机、信息化农业、精准农业技术、检测仪器、无土栽培技术、农业高新技术设备、农业信息通讯服务、信息化管理、农业
3、张掖市甘州区天成农资有限公司介绍?张掖市甘州区天成农资有限公司是2026-03-23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张掖市南关饮马桥向南500米处。张掖市甘州区天成农资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Q,企业法人曾丽萍,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张掖市甘州区天成农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生物农药、包衣种子、种衣剂(剧毒化学品农药除外)、农药器械、化肥零售;农用薄膜、塑料制品的**、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4、张杂13号谷子的种植技术?2.1选地
选择地势高、通风、透光、排水良好的壤土、砂质壤土、黏质壤土地种植。
2.2选茬

前茬以豆类作物为最佳,瓜类、薯类、小麦也是良好前茬,玉米次之。
2.3整地施肥
秋季深耕20~25cm,耕后耙耱,合口过冬。早春土壤刚解冻立即顶凌耙耱,破除板结,蓄墒保墒。播前2~3d,浅犁塌墒,打碎坷垃,随浅耕施入配方肥。如土壤墒情较差,播前应进行**提墒。
采用耕翻、旋耕和深松及耙耕相结合的耕作体制,耕翻地深度20~22cm,旋耕深度15~16cm,深松20~25cm。秋翻地土壤适宜含水量25%~30%,有条件的可进行旋耕、翻旋结合,翻二旋一(连翻二年,旋耕一年);春翻地土壤化冻15~20cm顶凌早翻,翻地深浅一致,无漏耕。
结合秋季深耕翻每0.067hm2施腐熟的农家肥1500~2500kg,有条件的地方最好施用腐熟的羊粪。化肥施入量应以地定产,以产定肥。每生产100kg谷子需纯氮4.7kg、五氧化二磷1.6kg、氧化钾5.7kg。肥料的使用应符合NY/T496-2026的要求。
2.4种子处理
2.4.1筛选

采用机械筛选法、比例筛选法和风选法任选一种方法选种,除去秕籽、烂籽、破籽、病籽。
(1)盐水选种。播种前1d对种子进行“三洗”处理。即先用清水去秕籽,再用10%盐水漂去半饱籽,然后用清水洗盐。
(2)晒种。播种前15d左右,选晴天将谷种均匀摊开,厚度2~3cm,暴晒2~3d。
(3)拌种。用种子质量0.3%的25%瑞毒霉或甲霜灵可湿性粉剂拌种,防止白发病,用种子质量0.2%~0.3%的75%粉锈宁可湿性粉剂或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拌种,防止黑穗病。
2.4.2播种
(1)播种期。一般5月上、中旬播种。
(2)播种方式。使用22~32kW拖拉机牵引谷子专用2MB-1/4铺膜覆土播种机,一次完成开沟、铺膜、打孔、精量播种、覆土、**等作业。墒情适宜地块,每0.067hm2用种0.2kg;干旱地块,每0.067hm2用种不超过0.35kg。播深3~5cm。土壤墒情好的可适当浅些,墒情差的可适当深些;早播可深些,晚播可浅些。

(3)播种密度。依据品种特性、土壤肥力、施肥量、降水、灌溉及种植方式情况确定种植密度。膜间距控制在30~40cm,播种器的穴距20cm或25cm,行距35~50cm,条带间距55cm左右。肥旱地每0.067hm2种植密度7000~7500穴,一般旱地每0.067hm2种植密度6500~7000穴,旱薄地每0.067hm2种植密度5000~6000穴。
2.4.3田间管理
(1)查田补种。出苗后及时查田,对缺苗地块及时进行补种。
(2)间苗定苗。采用普通播种的谷田,3叶期—4叶期间苗,6叶期—7叶期定苗;也可在4叶期—6叶期时,结合间定苗一次完成。采用谷子机械精量播种的谷田,可在8叶期前结合中耕除草,对部分密度大的地块进行疏苗。肥旱地每0.067hm2留苗3.5×104株左右,一般旱地每0.067hm2留苗3×104株左右,旱薄地每0.067hm2留苗2×104株左右。
(3)砘压。谷子播种后要及时砘压或踩压,能增加地表含水量,使种子和土壤紧密接触,有利于种子发芽和出苗。幼苗快出土时砘压,压碎坷垃土块,踏实土壤,防止“悬苗”和“烧尖”。2叶期—3叶期时,如谷苗长势过旺,应及时镇(砘)压。
(4)中耕。中耕管理大多在幼苗期、拔节期和孕穗期进行,一般中耕3~4次。第一次中耕结合间苗、定苗进行,一般浅锄,以清除杂草为主要目的。谷子拔节前后及时清垄,即拔除垄内杂草和小苗。苗高25~30cm时进行第二次中耕,要求深锄、细锄,向根培土,围土稳苗。第三次中耕于孕穗期进行,除松土除草外,同时进行高培土,以促进根系发育,防止倒伏。
(5)灌溉。在拔节期和孕穗期根据土壤墒情和天气状况需要及时灌溉,当土壤含水量低于13%或中午心叶出现萎蔫且近期无雨时,在清晨或傍晚灌溉,一次性灌透。

(6)追肥。根据土壤肥力施肥。灌浆期每0.067hm2用质量分数2%的**素溶液和0.2%磷酸二氢钾溶液50~60kg,叶面喷施;齐穗前7d,用300~400mg/kg浓度的硼酸溶液100kg叶面喷洒,间隔10d喷一次。高产田不加**素,只喷磷、硼肥液。具体施肥标准可参考表1、表2。
表1土壤肥力等级判断Tab.1Thejudgmentofsoilfertilitygrade
表2施肥方法推荐Tab.2Therecommend**fertilizationmethods
2.5病虫草害防治
主要病害有白发病、谷瘟病、黑穗病等,虫害有玉米螟、粟灰螟、黏虫、粟叶甲、地下害虫等、杂草种类有谷莠、牛筋草、马唐、狗尾草、藜、荠菜、打碗花、刺儿菜等,防治时,可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等手段,尽可能减少化学药品的使用。
2.5.1农业防治
实行3年以上的轮作倒茬制度。适播晚播,严格播深。冬春彻底清除谷茬、地边塄后杂草,及时处理谷草。结合间、定苗及时拔出病苗,及进拔除深埋,及时采用人工、机械等方式清除田间、田边、路边和沟边杂草。

2.5.2生物防治
采用赤眼蜂等天敌和白僵菌、绿僵菌等生物农药进行生物防治。
2.5.3化学防治
(1)白发病防治。谷子播种前1~2d,选用35%甲霜灵种子处理干粉剂按种子质量0.2%~0.3%的药量进行拌种,可防治白发病。
(2)谷瘟病防治。田间初见叶瘟病斑时,选用质量分数75%三环唑可湿性粉剂20~30g/0.067hm2,或20%烯肟·戊唑醇悬浮剂40~45g/0.067hm2,兑水均匀喷雾。施药后7~10d若病情仍在发展应再施药1次。为了预防穗瘟,在齐穗期可进行1次药剂防治。
(3)谷子锈病防治。由粟单胞锈菌引起的气传流行**害,在谷子的叶片和叶鞘上都可发生,但主要危害叶片。多在中下部开始发病,在叶鞘表面与叶背面,尤其是叶背面,产生红褐色斑点,稍隆起,即锈菌的夏孢子堆。
(4)黑穗病防治。用种子质量0.2%~0.3%的75%粉锈宁可湿性粉剂或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拌种,防止黑穗病。

(5)粟灰螟防治。在幼虫3龄前(尚未钻蛀茎秆),用90%晶体敌百虫1000~1500倍液喷雾防治。
(6)黏虫防治。在幼虫2龄~3龄期,谷田每1m2有虫20~30头时,用Bt乳剂200倍液或90%晶体敌百虫500~1000倍液喷雾,或每0.067hm2用2.5%敌百虫粉1.5~2.5kg喷粉,也可利用黏虫成虫的趋化性,用糖醋液诱杀,或在7月中旬—8月下旬二代成虫数量上升时,用杨树枝把或谷草把诱蛾产卵,每天日出前用扑虫网套住树枝将虫振落于网内杀死。每0.067hm2插放2~3个杨树枝把或谷草把,5d更换1次。
(7)杂草防治。根据品种是否抗除草剂及田间杂草群落优势杂草的抗药性、叶龄、密度选择除草剂,对谷子敏感的除草剂,不得施用。一年生阔叶杂草播后苗前用单嘧磺隆可湿性粉剂或扑草净可湿性粉剂进行土壤封闭。苗后用2,4-D异辛酯乳油或二甲四氯钠可溶粉剂防除。一年生禾本科杂草播后苗前用单嘧磺隆可湿性粉剂或扑草净可湿性粉剂进行土壤封闭。砂质化严重的土壤或有机质低的土壤,适当降低除草剂施用量。
3收获与贮藏
3.1适时收获
颖壳变黄,谷穗断青,籽粒变硬,即可收获。小地块采用分段收获方式,即割晒机割倒后晾晒3d左右后,采用脱粒机脱粒,可增加粒质量,割茬高度≤100mm;总损失率≤3%,大地块采用谷物联合收获机收获,优先选用切流式谷物联合收获机,更换谷子收获专用分禾器,调整脱粒滚筒与分离筛间隙,调整风机风量,并按照联合收获机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作业要求:留茬高度≤200mm总损失率≤4%,破碎率≤3%,含杂率≤5%。
3.2贮藏

谷子脱粒后要及时晾晒,或用烘干设备进行处理,使含水量≤13.5%,然后用清选设备清选,在避光、低温、干燥、防虫害和鼠害的容器内贮存入库。
5、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详查和监测
第三章预防和保护
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农用地
第三节建设用地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保障机制和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推进水、大气、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和监管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改进治理工艺和技术,截断土壤污染源,提高土壤污染治理成效。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实行数据整合、动态更新和数据共享。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土壤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与实际运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学科建设。

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并动态更新,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拓展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途径,增强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详查和监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省、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人民**应当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人民**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工作。
省、市(州)人民**可以根据行业、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十五条 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监测网络基础上,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本省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完善监测体系。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第三章预防和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幼儿园、学校、**、疗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涉及居民区、幼儿园、学校、**、疗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建设项目和饮用水水源地选址时,还应当详细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及周边污染地块、污染源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对土壤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涉及农用地相关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上述活动,也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
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措施、应急管理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对周边环境二次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尾渣等污染土壤环境。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废物贮存设施和废弃矿场的管理,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在建筑、通信、电力、交通、水利、化工、冶炼、矿业等领域的信息、网络、防雷、接地等建设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土壤污染。
禁止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建设和运行污水和固体废物收集、中转设施,也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预防措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各级人民**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禁止生产、**、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等的回收、贮运、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管理,定期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严防灌溉水污染。
禁止使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生活污水、**污水和工业污水灌溉农田。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钻井、采油、集输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对废弃钻井液、废水、岩屑、污油、油泥等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有害物质污染土壤。
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的所有者、运营者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腐蚀、泄漏检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从事加油站经营、油品运输、油品贮存等活动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化学品贮存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对土壤造成污染。
第二十七条 从事废弃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电池、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治土壤污染。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对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第三十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进口土壤的,应当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活动、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相应的调查、评估报告。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三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在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十五条 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从事前款活动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控制污染源、封锁污染区域,疏散、撤离、妥善安置有关人员,防止污染扩大或者发生次生、衍生事件,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第二节农用地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土壤盐渍化、盐碱化防治,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盐碱地土壤改良和修复,提高耕地土壤环境质量。
第三十九条 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等调查评估结果,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质量不下降。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名特优农产品、特色中药材产地土壤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和农产品污染。
第四十一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用地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一)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曾作为工矿用地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的;
(四)用于或者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并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
(五)曾经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六)盐渍化、盐碱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其他情形。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二)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十四条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十五条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污染源排查和整治、物理阻隔、监测评估等相应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和饮用水源地的途径,保护水源安全。
第四十六条 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落实相关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十七条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指标要求、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第三节建设用地
第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实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并动态更新,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移出名录前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四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食用农产品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和储存场所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五十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评审。经过评审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应当纳入本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管控范围、管控目标、主要管控措施、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监测计划、应急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二)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第五十三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修复目标、修复方式、修复工期、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防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第五十六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县级以上人民**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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