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撒农药有什么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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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甚至影响后代!洗涤剂和农药都是有毒物质,严禁入口。如果用被他们污染过的水浇菜,这些有害物质会随着水分被吸收进入蔬菜中,蔬菜流入市场,如果大家食用了这种蔬菜后,就会有部分有害物质进入我们的身体,虽然人体自身有一定的解毒功能,如果长期食用这种蔬菜,就会导致慢性中毒,引发一些其它病症。现在**多发,与蔬菜中的农药残留太高肯定有关系。
2、1605农药毒性大吗?1605农药是以前治庄稼虫子的高毒性农药。
现在在防治庄稼与蔬菜病虫害时已禁止使用,这是因为一六零五农药毒性大,烈性高,,对施用农药者有伤害,残留在庄稼与蔬菜上药也难以清理掉,所以现在国家严令禁止喷洒1605农药在庄稼与蔬菜上。
3、蔬菜喷药后几天能吃?关键要看打的是何种农药。如果是高效低毒的,用药后7-10天后可以吃;中等毒性的,用药后15天后可以吃;而喷洒了高度、高残留的农药的蔬菜,多长时间都不能吃,如: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拌磷(3911)、克百威(呋喃丹)、久效磷、甲基异柳磷、灭多威、六六六、敌百虫等等。
4、蔬菜喷洒农药后,多长时间才能采摘?农业部农药鉴定所规定的蔬菜上常用农药的安全采收期如下:
杀菌剂(规定2-7天)
75%的百菌清可湿性粉剂在上市前7天使用

77%的可杀得可湿性粉剂在上市前3-5天使用
50%的扑海因可湿性粉剂在上市前4-7天使用
70%的甲基托布津可湿性粉剂在上市前5-7天使用
50%的农利灵可湿性粉剂在上市前4-5天使用
50%的加瑞农可湿性粉剂在上市前5-7天使用
58%的瑞毒霉锰锌可湿性粉剂在上市前2-3天使用
64%的杀毒矾可湿性粉剂在上市前3-4天使用

杀虫剂(规定2-9天)
10%的氯氰菊酯乳油在上市前2-5天使用
2.5%的溴氰菊酯乳油在上市前2天使用
2.5%的功夫乳油在上市前7天使用
5%来福灵乳油在上市前3天使用
50%的抗蚜威可湿性粉剂在上市前6天使用
1.8%爱福丁乳油在上市前7天使用

10%快杀敌乳油在上市前3天使用
20%氯氰菊酯乳油在上市前5天使用
40.7%乐斯本乳油在上市前7天使用
20%灭扫利乳油在上市前3天使用
25%喹硫磷乳油在上市前9天使用
杀螨剂(规定7-14天)
50%的溴螨酯乳油在上市前14天使用

50%的托尔克可湿性粉剂在上市前7天使用
由于农药种类繁多,不可能一一作出规定。目前一般的做法是,夏季气温高,农药毒性消失快,施用农药后的安全间隔期为5-7天,春秋季节相对夏季气温较低至少7-10天,冬季应在15天以上。具体应掌握的基本原则是,农药毒性较大,用药量多,浓度高,气温又低时,其安全间隔期就宜长,反之,可短些。绝不可在施药后随时即采蔬菜,这样的蔬菜上市**后后果不堪设想。
5、农药1605能喷蔬菜吗?农药1605可以打蔬菜害虫的,但在用农药1605时需要天空不会下雨,而且蔬菜菜叶无露水才能用药,如果蔬菜叶不干有露水,会把1605农药喷到蔬菜上,会同露水一起流到地上,而减低药效,用药要选择早晚进行喷药,中午太热害虫会躲到蔬菜叶反两,而农药喷不到害虫身上
拓展好文: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判罚有多重?看了这个案例你就知道了
日前,据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通报,当地一蔬菜生产者日前因使用禁用农药被判刑。
具体是怎么回事?一起接着往下看。
案件回顾
今年2月7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局对碧湖镇蒲塘村蔬菜种植户尤某种植的准备上市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发现毒死蜱含量均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中“0.05mg/kg”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尤某在移栽芹菜前,明知农药“敌百·毒死蜱”属于中等毒性农药,且该农药产品的包装袋上明确标注该农药使用作物为花生,仍在为种植芹菜做田畦过程中将农药毒死蜱撒入土中用于毒杀蛴螬。做畦时在地里撒入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并于2026年1月,采收该批芹菜并予**。
2月11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局向尤某送达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通知书》,尤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尤某的行为违反了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第2032号公告“自202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磷’在蔬菜上使用”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莲都区农业局于3月5日以尤某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此案移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立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者要求**价款10倍的赔偿金。”当事人尤某将农药超标芹菜**给不特定消费者,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理应**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经公安机关补充调查取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于10月12日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0月26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经依法审查查明,2026年9月,被告人尤某在种植芹菜前,将“敌百·毒死蜱”撒入土里打底用于毒杀蛴螬,每个大棚均用了1包(净含量:1000克/包)多,其明知“敌百·毒死蜱”不能用于蔬菜,且该农药包装袋上明确写明该农药使用作物为花生,但其以为将农药撒入土里,不属于直接用于蔬菜上。并采收**该批芹菜1500余斤,获得**金额2000余元。

案发后,尤某应农业部门要求,自行将剩余的50公斤芹菜予以销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尤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尤某**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金20000元。
重温一下相关法律条文《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在食品加工、**、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来源:农财网农化宝典
中国乡村之声转载编辑:李沛//责编:杨滢//监制:曹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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