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药大全目录查询
此篇农资汇总介绍“农业部农药大全目录查询”的内容进行讲授,但愿对广大农资人稍微有点帮助,别忘了收藏哦!

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可以查阅到农药登记信息和农药标签信息:
1.订阅《农药登记产品信息汇编》,此刊物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主编,每年出版一次,详细介绍了农药登记产品的相关信息。
2.可以上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主办的“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该网站左上角的“农药综合查询系统”中,包含了农药登记产品查询、农药标签信息查询等栏目,查询方式灵活多样、方便快捷。
3.通过手机查询。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官方“中国农药”已于2026年12月15日正式上线运行。要查询农药登记信息,可以通过登陆账号,搜索“中国农药”或“V_ICAMA”添加,在公众账号中点击“中国农药”,再点击“数据客栈”——“农药综合查询”即可进入。
2、农药登记证查询官网?国家对农药产品实行分部门管理,各部门管理的侧重有所不同。对有国家标准的农药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核发放;对无国家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实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发放;根据农药药效检测、大田试验、产品鉴定情况,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书。
3、农药通用名和商品名指的是什么?1、农药通用名称 农药通用名称,是指农药产品中起作用的有效成分名称。我国使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通用名称。中文通用名称是在中国范围内通用,英文通用名称是在全世界范围内通用。农药通用名称的命名是标准化机构组织专家制定的,并以强制性的标准发布施行。我国《农药通用名称国家标准GB4839—1998》由国家质量监督局在1998年7月13日发布,并于1999年1月1日实施。标准中制定了1000个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如:敌敌畏、氰戊菊脂、草甘膦等。因此在国内科研、教学、生产、商贸、出版物、广告等有关领域里,凡涉及到农药有效成分名称的,都应该使用该标准规定的中文通用名称。农药英文通用名称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在《农药通用名称》国家标准中作出规定。敌敌畏的英文通用名称为dochlorvos、氰戊菊酯的英文通用名称为fehvalerate、草甘磷的英文通用名称为glyphosate。任何农药标签或说明书上都必须标注农药中文和英文通用名称,以便于检索和管理。2026年4月12日,农业部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1.
2、1.8条,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中的内容要求里已明确规定“农药产品名称,包括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通用名称”。 2、农药商品名称(品牌名) 商品名称是指在市场上用以识别或称呼某一农药产品的词或词组。即农药生产企业为了对生产的某农药产品树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给自己的产品注册商品名称以示区别(品牌名)。农区商品名称是由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核准后,由生产厂独家作用。在一个农区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如以氰戊菊酯(通用名称)为有效成分的乳油产品,商品名称有:速灭杀丁、杀灭菊酯等;吡虫啉(通用名称)为有效成分的可湿性粉剂,其商品名称有:一遍净、大功臣、蚜虱净、四季红、蚜虫灵、虱蚜丹、绿色通、大丰收、乐山奇、蚜克西、快杀虱、必林等。为了加强农药商品名称的管理,农业部正在制定“农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和审批程序”等规定。

3、农药别名别名是由于一定历史原因造成某农药曾在一段时间使用过一个名称,后又统一改为现今的通用名称。那个曾使用一段时间、人们已习惯的名称即称为别名。例如对硫磷是通用名称,“1605”为别名,甲拌磷的别名为“3911”等。别名一般不会单独出现在农药标签或说明书上。
4、中国有哪些农药?在中国,目前农药的种类无法确切统计,有植物源农药,生物农药,化学农药等等。就作用来说,有杀菌剂,杀虫剂,杀螨剂,杀鼠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就形态来讲,有粉剂,颗粒剂,液体农药等。就使用方法来说,有喷施,洒施,烟熏等。
按农药毒性来分,有剧毒,高毒,中毒,低毒,微毒等。且每年生农业部申请登记成功的也有一两千种。
5、农药msds属于哪一类?农药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safetydatasheet,MSDS)主要是提供农药产品的理化特性和安全信息资料。农药MSDS是农药生产或**企业按法律要求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化学品特征的一份综合性法律文件。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农药登记证时必须提交农药MSDS,并由农业部审查核准。
农药登记制度下的农药MSDS编制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国际标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ISO-1:1994);

我国国家标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CSDS)GB-2000。
农药登记制度下的农药MSDS的内容
《农药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农药MSDS)包括产品的性质和潜在的危险性,以及如何安全使用和应急措施,
拓展好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
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渔〔2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依法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信息公开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6〕1号)文件具体部署,我部制定了《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6年5月24日
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 工作规范(试行)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6〕1号)有关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各地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以下称“白名单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白名单制度主要内容
白名单制度分为三项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白名单制度适用范围。投入品使用环节适用,供有关监管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等查询。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使用投入品行为查处力度。三是发布警示信息。对监管中发现养殖过程使用白名单以外投入品或养殖水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依法发布相关信息。

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查询方法
白名单制度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适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物质,依法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等,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监管部门、执法机构、养殖用户和社会公众等均可通过查询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官方网站,咨询业务主管部门等方式,核实相关产品或物质是否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内。查询方式如下。
(一)水产养殖用兽药查询方法。可以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ivdc.org.cn)“国家兽药基础数据”中“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以及“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手机软件等方式查询。
(二)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查询方法。可以通过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moa.gov.cn)等方式查询。《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6〕6号)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取消,改为产品配方备案。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信息和其他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可向省级饲料主管部门咨询。
三、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督执法有关要求
各地要结合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三年专项整治,不断加大对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使用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依法、依职能,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发布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依法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和养殖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按照白名单制度有关要求,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信息发布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负责汇总发布。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可以安排相关市级、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同时发布信息,但不可替代省级主管部门发布。
(二)信息发布范围。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同时在本辖区主要报刊、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进行宣传,在相关水产养殖生产单位所在的县、乡、村进行张贴公示。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建议在省会主要水产品**市场张贴公示。
(三)信息发布频度。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次,各地可以增加公布频次。
(四)信息公示格式。《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基本格式)》见附件,各地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依法增加信息公示的内容。
五、其他工作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将宣传与执法有机结合,重点教育水产养殖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以及执业兽医、水产技术推广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使用(或指导使用)国家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指导其认准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和二维码标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拒绝**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以及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依照本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更为细化的工作规范。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考核,狠抓制度落实,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取得成效。各地在试行白名单制度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由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汇总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反映。
工作联系电话:。
附件: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基本格式)
附件:
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基本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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