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包装被处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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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计一般是针对固体(粉末、结晶)类剂型,克/升是针对液体剂型克/升可转化为百分比计,但前提是要测定液体药剂的密度;不过粗放计算时,通常可将液体农药的密度近似为1克/毫升,也即1千克/升
2、农药快递管理条例?农药是不可以邮寄的。 农药属于毒性危险品,在2026年3月1日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六大类禁止寄递的物品,管制刀具、易燃性、腐蚀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均在禁止快递的范围之内。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二)危害**和社会**稳定以及**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武器、弹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3、农药实验证号可以用来做产品吗?最近看到好多厂家打着中试产品的包装在市场上**。请同行给予解答?农药实验证号不能用来做**的证号。农药上市**时必须具有正式的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批准证号、产品标准号。4、200kg农药包装正负偏差值可以是多少?
商品标签标明的“量”,一般误差为0.5%。200kg农药包装正负偏差值可以是1kg。5、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办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旨在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于2026年7月31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生态环境部同意,2026年8月27日两部门联合公布,共五章二十三条,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拓展好文:【以案释法】某农资店采购、**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11月10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资店日常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柜里存放的江西**公司生产的商标为“一灶火”的3瓶草铵膦农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农兴旺”的1瓶草铵膦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闲滁”的1瓶“滴酸·草甘膦”,均没有生产日期和产品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采购、**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当事人从某农资公司购进“草铵膦”2件24瓶,售价50元/瓶,“草甘膦”1件20瓶,售价8元/瓶,“滴酸·草甘膦”1件30瓶,售价7元/瓶。同年将上述农药售给某牧场。2026年10月,**牧场关闭将未使用的案涉农药退回当事人,当事人发现该农药已过期,遂将案涉农药的生产日期及产品批号擦掉,准备再次出售。2026年11月10日被查获,查获时案涉农药未曾**。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26]52号)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案涉农药货值金额共165元,无违法所得。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26]8号)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行为,并作没收案涉农药及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的处罚决定。
二、案件评析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的规定,当事人**的案涉农药无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已构成违法。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未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案涉农药数量少,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等因素,本机关作出了没收案涉农药及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的处罚决定。
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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