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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药利用

2026-01-09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265 次
1、陕西十大农药生产厂家?

1.宝钢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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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陕西西安鹰特农药有限公司

3.陕西原祥药业有限公司

4.陕西正大农药有限公司

5.陕西高迪农药有限公司

6.陕西正康农药有限公司

7.陕西美祥农药有限公司

8.陕西百特农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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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汉中宝宝药业有限公司

10.陕西益科药业有限公司

2、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怎么样?

去混混还可以,作为一个平台有点不行,待遇还算可以,杀菌剂还做得不错,都是常规的低端的,不过价钱可也不低哦,从事农资6年,好的农药起来简直就是太少了

3、农药一包10毫升能兑多少水?

15~20公斤。恒田多虬满丁是一种农药的名称,可以用来杀灭昆虫、真菌和其他危害作物生长的生物,并抑制它们繁殖和生长,根据说明书的规定可知,10毫升的农药是需要兑水15~20公斤来稀释,然后在对全株叶片均匀的喷雾。药水混合时,须严格比例。

4、桃子有科技吗?

桃子没有科技。2.桃子是一种自然生长的水果,没有经过人工改良或科技加工,因此没有科技。3.现代科技可以应用于桃子的种植、保鲜和加工过程中,提高桃子的品质和产量。

要判断桃子是否是转基因水果,必须从生产开始。它原生于新疆,现在正被引入大陆。它广泛种植在山东,山西,陕西,河北等地方。由于昼夜温差,原产地桃子的质量最好。气候因地而异,不仅味道不同,而且上市时间也大不相同。一般来说,8月是成熟时期,早熟品种可以在7月投放市场,最新可以持续到9月。

可以看出,桃子不是转基因水果。它是一种常见的桃子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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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陕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6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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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水环境,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应当统筹协调汉江丹江流域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保护工作,落实分级分部门管理责任。在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负责管理区域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条 省人民**对汉江、丹江流域陕西段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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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安康、商洛市和汉江、丹江流域的县(区)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省人民**和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港口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省和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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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对在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汉江丹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汉江丹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汉江丹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许可条件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国土空间用途许可。

严格控制生态国土空间转为城镇国土空间和农业国土空间。生态国土空间与城镇国土空间、农业国土空间的相互转化利用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依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九条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批准。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根据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域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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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阶段、分区域、分断面达到的水质目标及达标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

(四)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十条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

在汉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处理设施,进行集群综合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单体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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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必须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禁止利用裂隙、溶洞、渗坑、渗井,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隧道、桥梁等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工程,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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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通过水路运输油类、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汉江、丹江流域的水电企业负责电站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面漂浮物打捞和水藻防治。

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库区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应当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打捞和防治。 

第十六条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水库、湖泊、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存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退耕还林(草),保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围湖造田,防治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鼓励和扶持发展汉江、丹江流域绿色生态环保的水产养殖和科学规范的增殖放流等活动。

严禁捕捞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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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汉江、丹江流域各级人民**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推广使用有机肥和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发展农村沼气,防止面源污染。

汉江、丹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县级以上人民**根据水环境保护需要,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种植养殖措施,保证饮用水水质安全。

第十九条汉江、丹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汉江、丹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建立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排放和污染物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镇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可以进行有偿经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定期监测流域内河流、水库、湖泊的水质状况。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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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应当组织对所辖区域各类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在汉江丹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二十二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放标准要求,依法对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汉江、丹江流域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者可能严重污染水环境,发生地的人民**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方**及有关单位、居民,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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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利用裂隙、溶洞、渗坑、渗井,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通过水路运输油类、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水库、湖泊、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存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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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导致严重水污染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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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百科知识: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
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的农作物解决方案价值典范,是集农药研发、生产、**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产品线涵盖水分散粒剂、悬浮剂、水乳剂、水剂等多种剂型,产品线覆盖杀虫剂、杀菌剂、杀螨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各种产品,拥有农作物全程培养以及解决作物问题能力。 多年来,美邦始终以超前的技术和独特的软硬件综合实力,在中国农药品牌中独树一帜,并在中国农药产业发展的关键阶段,引领行业的发展。2026年实现**收入数亿元,较2026年增长20%,公司各项综合实力位居西北地区首位。目前公司拥有的农药产品数量位居中国农药制剂企业第二,申请专利576项,商标1076个,**796个,位于行业前三甲,全国农化企业前十位。其中,陕西美邦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美邦”、“甲托”等多个商标被评为陕西省著名商标和中国著名商标。
拓展好文:看法丨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过罚不当”从何产生?

↑资料配图 图据视觉中国

红星新闻记者|杜玉全 王语琤

责编|邓旆光 编辑|杨程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国务院督察组调查后认为,该案案值仅几十元,罚几万元,过罚明显不相当。调查过程中,督查组还发现当地有多起类似的处罚案例,对此做法提出批评和建议。

随后,榆林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卖出5斤超标芹菜被罚6.6万元确实属于“过罚不当”。据新华社报道,8月30日,陕西对榆林等地行政处罚“过罚不当”全省通报部署整改。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邀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刘昌松律师进行解读和探讨。

国务院督察组批“卖5斤芹菜罚6.6万元”过罚不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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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全省通报部署整改

去年10月,经营蔬菜粮油店的罗某夫妇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粮油蔬菜店主罗某表示,被告知芹菜不合格后,要提供进货的票据,但当时票据丢了,也找不到了。

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认为,该案案值仅几十块钱,罚几万块钱,过罚明显不相当。经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6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榆林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接受央视新闻采访表示,卖出5斤超标芹菜被罚6.6万元确实属于“过罚不当”。

据新华社报道,8月29日,陕西召开全省市场监管执法检查工作视频会议。副省长叶牛平表示,要虚心接受国务院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指出的问题,着力提升全省市场监管效能和执法水平。在加强食品安全等监管的同时,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营造更好发展环境。要举一反三,健全长效机制,强化队伍建设,推行柔性执法,加快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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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陕西对榆林等地行政处罚“过罚不当”进行全省通报部署整改。

看法:

化解“过罚”和“适度处罚”的矛盾,需细化相关规定

5斤芹菜卖了20元,处罚却达违法所得的3000余倍。此次司法实践,是否暴露出了更加普遍的问题?

据新华网报道,国务院督查组认为,“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如下:

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督查组介绍,一些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较早,未经及时修正,存在处罚内容宽泛、表述抽象、缺乏客观标准等问题。一些地方执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执法随意、处罚严苛、过罚不相当的现象十分普遍。

其二,处罚力度与业绩考核挂钩,倒逼从严办案。督查组发现,在食品安全领域,有关部门存在以办案数量和罚款规模进行考核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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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对行政处罚执行权缺少有效制衡。督查组介绍,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机关立案、本机关调查取证、本机关负责人做出处罚决定,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权力过于集中。小微市场主体虽可提出行政复议,但很难获得改正。同时,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耗时长,小微市场主体难以承担相关成本。这一切造成对小微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不够。

国务院督查组强调,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更应该承担起保护市场主体的职责。对于有违法行为特别是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不能过度惩罚,而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督查组建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稳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和“任性执法”等问题。应严禁市场监管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处罚数量或金额指标,避免因评议考核**运动式执法。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邀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和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刘昌松律师从法律适用、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红星新闻:此案列中,对商家的处罚,适合依据什么法律来确定?法律具体是何规定的?

刘昌松: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生产经营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付建:我认为,本案中应当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通常是依据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其中第49条规定了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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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实践中,这些法律主要通过哪些部门实施?如何实施?

赵良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般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商部门(即市场监督管局)、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行政部门、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等部门具体实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刘昌松: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违反该法的行为,由各级**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实施中,处罚前应先告知相关人员违法的事项、拟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听取其申辩;罚款超过5万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还要先知其可以要求听证,在其要求时举证听证会,听取其申辩意见,然后才能进行处罚。

付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实中对于农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一般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于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其停止**,并对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红星新闻:案值与处罚,为何会存在如此大的倍数差距?

付建:由于此类食品安全的案件,因食品种类不同,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因此处罚金额差异较大。对于农副产品案件的处罚,由于产品数量较少、危害结果较轻,一般处罚相对较轻。《食品安全法》用于集约企业的情形较多。企业可能产生危害结果较严重,处罚相对较重。对于预制食品等,还存在对消费者的10倍惩罚性赔偿。在相关案件中,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

本案中,执法人员应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却适用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罚金额来到了五万以上十万以下,其法律适用问题导致了处罚结果出现如此大的倍数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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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松:我认为,该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违法事项的认定有误。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个体户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怎么就是“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我认为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第3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进行处罚;首次发现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即可。

红星新闻:处罚金额的上下限如何明确?是否存在处罚标准界限模糊的情况?

赵良善: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等一系列要求。 类似《食品安全法》关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规定,仍赋予了行政执法部门很大自由裁量权,而目前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以规定具体的罚款金额。

付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该法条已经明确规定初级农产品适用的法律,以及的处罚的上下限,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情节进行罚款,以保证处罚的合理性。

而对于处罚标准,法律确实规定存在界限模糊的情况。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正确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决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一方面,需要细化相关的标准规范。另一方面,行政机关需要坚持公平原则,实现事实与处罚相适应。

红星新闻:此次事件,暴露出什么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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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良善:“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原本是一个简单的行政执法小案。而市场监管部门在超过一个月后才拿出芹菜质量检测报告并向当事人追索票据,办案时间拖延得有些久,有强人所难之嫌。

受疫情影响,不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及发展遇到很大困难,稳住经济大盘、稳就业、保民生、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成为当务之急。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执法权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度处罚,做到过罚相当,再加上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实现惩罚和预防的目的,而非硬生生要将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直接“罚死”。

付建:这个事情暴露出市监局以及执法人员缺少对法律的理解,执法人员也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保证执法过程中合法合规。

红星新闻:商家面对这样的处罚,除了接受,是否还有其他选择?

赵良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罗某对榆林市市场监管局罚款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付建:如果商家不接受行政处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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