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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无标签农药的处罚标准

2026-01-08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801 次

这篇文章内容会给朋友们谈谈“经营无标签农药的处罚标准”的内容进行细致分析,希望对网友们有所帮助,开始你的阅读吧!

经营无标签农药的处罚标准
1、违反广告法哪些情况不予处罚?

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违反《广告法》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广告内容,不够显著、清晰表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0.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额或服务营业额未增加,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1.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12.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的;

13.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但内容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

14.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但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经营无标签农药的处罚标准

15.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标明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农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的;

16.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标明兽药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兽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的;

17.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未在广告中载明的。

2、农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3、拼多多卖杀虫剂需要什么手续?

关于这个问题,拼多多作为一个电商平台,卖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定,进行注册、认证和备案等手续。对于卖杀虫剂的商品,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注册证明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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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标签、说明书必须完整、准确、清晰,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

3.卖家必须在拼多多平台上进行资质认证和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证明等相关**。

4.进行**前,需要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安全性评估,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不会对用户造成危害。

5.在**过程中,卖家必须遵守拼多多平台相关规定,如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欺骗或误导等行为。

卖杀虫剂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平台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4、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处罚条例?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无标签农药的处罚标准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无标签农药的处罚标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经营无标签农药的处罚标准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无标签农药的处罚标准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五、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六、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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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经营无标签农药的处罚标准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无标签农药的处罚标准

  八、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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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的单位转让其**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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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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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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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经营无标签农药的处罚标准

  十六、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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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十九、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无标签农药的处罚标准

  二十一、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中文标签处罚标准?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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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拓展好文:食品不符合标示标准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如何处罚?

  近日,某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企业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标示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规定使用的原料是冻畜禽产品,而食品中实际添加的是调制肉制品。对该企业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定性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观点二: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定性:“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观点三: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定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种观点认为,将“冻畜禽产品”更换为“调制肉制品”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虽然“食品安全指标”并没有法律标准上的明确定义,但结合“食品安全”的定义“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也就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上规定的**值,多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相关。

经营无标签农药的处罚标准

  比如,果冻的食品安全指标:铅,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GB2762—2026)标准中为:0.5毫克/千克,企业制定的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为0.3毫克/千克 ,国抽的检测结果为:0.4毫克/千克,那么,该结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所执行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

  结合该案案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26)中对冻禽畜产品的定义为:“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在≤-18℃冷冻处理的肉”。《肉与肉制品术语》(GB/T—2026)中对“调制肉制品”的定义为:“以畜禽鱼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时令蔬菜和(或)辅料、食品添加剂,经滚揉(或不滚揉)、切制或绞制、混合搅拌(或不混合)成型(或预热处理)、包装、冷却(或冻结)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系列风味肉制品”。比较可知,二者的原料不同、制作工艺也有差别,但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不会给人体健康造成各种急慢性危害,所以此案中用调制肉制品代替冻畜禽产品,并未违反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故不能用第一种观点进行认定处罚。

  第二种观点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相关法条定性处罚,不合理且不妥当。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对某一事项都有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比较产品质量法及食品安全法相关法条的释义,发现二者其实是有异曲同工之妙的。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释义:“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这是法律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所规定的明示担保义务……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性能的一种明示的自我声明或者陈述,由生产者根据事实自愿作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表明产品质量符合自身标注的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指标,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则以该项明示的产品标准作为依据”。明确的内涵是“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明示担保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释义:“……生产经营者如果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对产品的品质、服务等作出保证或者承诺,也应当对这些保证或者承诺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的内容是消费者或者使用者**、使用这些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据,如果内容与事实不符,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明确内涵是“生产者对食品品质的保证和承诺负责”。

  一个是担保,一个是保证,其实内涵基本一致,就是要求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承诺要言而有信,承诺了但没做到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结合此案,食品生产厂家承诺用“畜禽产品”,结果用的是“调制肉制品”,众所周知,冻畜禽产品是纯肉,调制肉制品由于加了辅料和蔬菜等,肉的含量远低于纯冻畜禽产品,且经常会掺进一些边角料,二者在营养成分、口味、成本和价格方面有很大差别,肉品品质更是天壤之别,所以,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没有达到承诺的品质,当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法条来定性处罚。同理,如果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标示的推荐性标准的,也应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定性、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

经营无标签农药的处罚标准

  假如该案中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执行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如存在防腐剂用量超过企业标准规定等问题时,是否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上位法,且上位法对该事项有规定,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第三款定性,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罚,尽管上位法处罚重,下位法处罚轻,也不能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选择处罚轻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另外,如果适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就会出现责任倒挂的情形。不符合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仅能处以警告和责令整改;而不符合企业标准中的其他指标,却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处以大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可以看到,前者的违法性更重,如果违法情形重的反而罚的轻,就会出现一种责任倒挂的现象,难以逻辑自洽。所以,即使不符合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也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处罚。

  再假设,如果生产的食品既不符合企业标准,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如何处罚呢?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是不可触碰的食品安全底线,根据“重的违法行为吸收轻的违法行为”的原则,应结合具体案情,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相应处罚。

  (山东省蓬莱市市场监管局 王艳妮)

  《中国食品报》(2026年05月10日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