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农药备案流程
这篇技术知识会给农资人解释“农业农村局农药备案流程”的内容进行仔细说明,期待对各位农资人们稍微有点帮助,快快收藏起来吧!

农药的利润高,一般利润在40%~60%之间。所以你能看到镇上好多地方都有卖农药的经销商,当然这些经销商都要经过备案才能卖农药,所以才会遍地开花。
以如果想要投资售卖农药,还是要做好长期的人脉积累和质量把控,还要附带一些其他服务和产品,这样才能挣的更多。年赚50万元以上不是问题。
2、在拼多多买农药什么资质?需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ICP备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有了营业执专照只能证明属有这家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ICP备案是拥有**药品的权限;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是可以进行网上**药品。在拼多多这个网上平台,这些资质一定要齐全。
3、**家用杀虫剂需要哪些手续?1、《农药进口商品质检单》;2、省质量计量监督局出具《农药检验报告单》;3、省化工厅颁发《农药生产、分装许可证》;4、如果用于家庭杀虫,需省卫生厅颁发《卫生许可证》;5、进口纳税单。一、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对卫生杀虫剂实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未经批准登记的卫生杀虫剂不准生产、**和使用,国外产品未经批准登记不准进口。
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卫生杀虫剂的登记管理工作,生产卫生杀虫剂的国内生产企业和国外厂家必须向该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卫生杀虫剂的经营执行现行的农药经营管理办法。各级供销社、农资公司及负责零售的日杂、百货等经销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经销、代销或以其它方式出售未经批准登记的卫生杀虫剂产品。

四、各级农药检定、工商行政管理、经销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要督促检查,切实做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严肃处理。
4、农药药害赔偿找什么部门?农药药害赔偿找的部门:
如果因为农药受伤害,第一首先要到农资管理部门,也就是说农药管理局,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一个点就是你在卖农药的农资**部门,在那里需要有证据和清单保存,然后找到公安部门先进行报警处理,这样的备案案以后再找到农资管理局。会进一步跟你协商和洽谈的,如果不幸就走法律程序到****。
5、农药用于蔬菜安全条例?此次新农药条例是《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二次修订,新《条例》将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赋予农业部门全面履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指导全过程的管理职责。
广东省农业厅昨天专门举行“《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对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解读。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处长李友顺介绍说,“正如新条例中第一条规定的,以保证农药质量为核心,保障安全为主要目的。”
在农药登记方面,《农药管理条例》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允许农药登记资料转让,实施登记集中评审制度、登记试验的备案制度和试验单位的认证制度。
拓展好文:农药登记试验备案
1.《农药管理条例(2026)》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6〕13号),取消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改为备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为规范农药(包括新农药及非新农药)登记试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包括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生产企业或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药检定机构委托登记试验单位开展的特色小宗作物联合试验,由农药登记试验牵头单位备案。
二、备案方式。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应在试验开始前,通过“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向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也可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备案内容。包括备案主体、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起始年份、与试验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试验备案还包括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
同一产品使用一个备案号。可一次备案所有试验项目,也可分次备案。变更除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等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备案号不变。已登记产品进行登记变更试验备案的,给予新备案号。撤销备案的,备案号作废。

备案号由备案主体所在省(区、市)行政区划代码、首次备案时间、备案类型编码、顺序号组成。
四、备案要求。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有效成分个数超过规定的,不予备案(仅限出口农药产品登记试验除外)。
对已完成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并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若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包括有效成分相同、剂型相同但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的单制剂,有效成分相同、配比相同、剂型相同但总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的混配制剂)超过三个的,或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但配比超过三个的,企业可按照相近原则进行变更,需要重新开展试验的,应重新备案。
对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用混配制剂,与已经登记相近配比的产品相比,原则上有效成分含量比值之差小于1的(例如A·B可湿性粉剂,已登记的产品1的有效成分含量为10∶10、比值为1,申请备案的产品2的有效成分含量为15∶10、比值为1.5,与产品1比值差为0.5),不予备案(仅限出口农药产品登记试验除外)。
现有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无法承担的试验,由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五、其他要求。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的,申请农药产品登记时,应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12提供资料。
农药产品配比变更的,申请农药产品登记时,除提交变更前的试验资料外,还应按以下情形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一)变更配比后,使用范围与已登记产品相同。变更说明、产品化学资料(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检测方法验证报告可使用变更前的)、标签样张。使用剂量、使用技术、最多使用次数、安全间隔期,及其佐证材料。对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急性经口、经皮和吸入毒性试验报告。
(二)变更配比后,使用范围与已登记产品不相同。除提供(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一年药效试验报告;变更后配比不在申请人室内配方筛选推荐范围的,还应提供变更配比后的室内活性测定报告,以验证该配比的联合毒力、合理性;变更后有效成分使用剂量、使用次数增加的,或安全间隔期变短的,应提交点数减半的残留试验资料。
六、监督管理。未按要求备案的,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备案主体要确保农药登记试验风险可控。
农药登记试验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风险时,试验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验,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报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通知备案主体。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试验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终止试验,并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原系统完成备案的,不需要重新备案。对已完成试验尚未提交登记申请或正在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但未进行农药登记试验备案的,须在2026年4月30日前补充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




热门作者: 农业播报侠 种子小百科 农产新干线 农情领航灯 绿色农业防治通 种植乐趣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