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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措施

2026-01-02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51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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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措施

永城市2026年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规定是怎样落实的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单位要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只能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国家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管理、处理、监管从来都没缺失过。2026年国家修订通过的《农药管理条例》就提出:“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同时还规定,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单位要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只能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费用由农药生产和经营者承担,生产和经营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农业农村部审议通过了《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并经生态环境部同意,于10月1日施行。《办法》明确了农药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义务的主体,也规定了农药使用者的义务。即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农药生产者有管理和处理的义务,使用者有义务收集使用农药产生的废弃物并集中送达规定的回收站点。《办法》还鼓励有关部门加大投资、补贴、采取优惠措施,对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储运处置和资源化给予支持。同时,还指出管理和处理及使用主体的农业管理部门、生态管理部、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不履行职责的,按土壤污染法、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随着保护环境的迫切需要,国家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视,对生产者、管理者,使用者的要求也越来越细化和责任化,每一个涉及者都应该从自己做起,使农药废弃物的管理、回收、处理常态化,为绿水青山建设添砖加瓦。

农药包装废弃物该怎么处理呢?

农药包装废弃物量大而分散,成为田间地头隐形的污染。这些包装废弃物该去哪?如何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媒体近期采访了解,尽管面临回收难、处理难的困境,但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探索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置的有效方法。

污染严重,上亿农药包装废弃物被扔在田间地头

今年的水稻栽插季,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的9家农资店多了一项新任务:回收卖出去的农药包装。

鼓励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措施

日前,媒体在农丰农资经营部看到,店门前醒目地摆放着一灰一黄两个有害垃圾回收箱,分别用来回收农药包装袋和农药瓶。

经营部负责人巢玉堂正在接待种田大户张永福,他说:“虽然都是低毒低残留农药,但是用完以后千万不能随意丢弃包装。如果被风吹进河里、井里,就会污染水源。包装袋里的残留农药随雨水渗入地下,还会污染土壤,破坏地下水水质。”

张永福不时点头,表示下次一定把这批农药的包装带到店里回收。

我国是农药生产和使用大国。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单正军介绍,我国农药包装容量大多在数克到几百克之间,如按每100克农药制剂一个包装物进行统计,每年生产的农药包装物可达100亿个。

目前,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低,仅在浙江、上海等地开展回收工作,其他地区零星开展试点工作。更多包装废弃物则被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成为农业环境的突出问题之一。

专家指出,由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多是玻璃、塑料等材质,在自然环境中难以降解,散落于田间、道路、水体等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视觉污染”。更为严重的是,包装废弃物中的残留农药会释放到环境中,特别是塑料和铝箔材质包装中残留的农药量比例较大,如果进入土壤和水体环境中,对农村土壤及水体造成直接危害,影响农业生产,并可能进入饮用水源地,威胁居民身体健康。

来源:参考消息网

鼓励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措施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第二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第十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第十一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检查员等农药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

鼓励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措施

国家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第三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第十五条 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资源化利用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利用处置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要点,你有哪些了解呢?

新农药条例在经历几年的修订后正式实施,必将对推动我国农药行业的发展重大、深远的影响。其中农药使用者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农产品的安全。

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

新农药条例完善了农药使用指导分工

实施减量计划: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鼓励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措施

加强指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使用行为。

免费技术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

支持专业化使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

规定农药使用者的义务

新农药条例规定了农药使用者的义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出现农药使用事故。

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鼓励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措施

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要求。不得在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完善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新农药条例完善了农药使用记录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并应当保存2年以上。

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

新农药条例建立了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建立农药使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新农药条例建立了农药使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部门。农业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