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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2025-12-31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785 次

这一篇农资文章会给朋友们分析“福建省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周详详细,期待对你们有一点帮助,快快收藏起来吧!

福建省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1、农民撂荒口粮地承担什么责任?

目前对农民弃耕撂荒耕地行为的约束机制,综合起来有三个方面:

其一,停发粮食直接补贴等。

其实早在2026年,国家就发布过《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意见》。

该意见在“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里,就“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给出规定:“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

其二,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

在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有相关的约束机制的规定。

其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福建省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其三,收缴违约金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等。

当然这是地方住措施,但属于实际探索的能有效遏制抛荒弃耕行为,很有可能会被各地借鉴。

比如福建省福州市印发的《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的通知》,对抛荒撂荒一年以上的,依法追回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承包合同收缴违约金;连续抛荒撂荒二年的,依法收回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连续抛荒撂荒三年以上的,依法依规将承包方代表纳入本市不良信用记录。

其三就比较严重了。对于农民的抛荒撂荒耕地行为,不但要终止土地经营权,地力保护补贴也要追回,同时还要缴纳违约金。

其实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确实也是合同的一种,也要受《合同法》的约束。在农村土地承包书面合同里,有“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实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在这里建议农民朋友:在土地承包期内,如果不想继续承包土地的,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也要承担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的后果。

不管是否因为粮食价格太低,农民种粮食收入太低,也不是弃耕撂荒耕地的理由。如果大家都依照这个理由的话,农村的弃耕撂荒耕地现象就没办法收拾了。

福建省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2、小叶福建茶盆景叶片有小黑虫如何处理?

要及时清除小黑虫,以免对茶盆景植物的生长和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处理:明确及时清除小黑虫。小黑虫会吸取植物汁液,导致叶片失去营养,影响生长和健康。而且,虫害较为严重会引起植物死亡。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清除小黑虫:1.使用肥皂水。在洗涤盆景的叶片时,在肥皂水中加入适量的清水,用肥皂水轻轻擦拭植物叶片。2.使用杀虫剂。选择一些效果好的杀虫剂进行处理。按照说明书的提示来使用。3.用棉签清除。用棉签蘸取酒精或油污,轻轻清除叶片上的小黑虫。一定要及时清除,避免虫害扩散,保证茶盆景植物能够良好地生长。

3、福建红霞金线莲的种植方法?

1、场地选择

金线莲在生长期间,系统发育过程中形成了喜阴凉、潮湿的生态习性。种植金线莲,建议选择地势开阔、座北朝南、周围有高大阔叶林、远离污染源的地段种植。

2、搭建大盆

人工栽培需要模拟野生金线莲的生长环境,搭建抗风能力强的钢架大棚,大棚南北走向,棚长25-30米,宽15-20米,棚高5-6米,肩高3-3.5米,棚顶及四周先覆盖薄膜再盖上遮阳网,便于人工控制棚内温度、光照、湿度,有条件的要安装空调、抽风机、水帘系统及微喷灌系统。

3、安装种植铁架

为充分利用空间,提高单位面积的种植株数,生产上通常采用种植铁架摆放种植托盘,栽培基质置于托盘内。铁架宽1米,高1.5米,长度依大棚而定,分3层种植,层间距45厘米,为便于日常管理和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要求两排铁架之间保持60-80厘米间距。

福建省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4、茬口安排

为避开1-2月低温和7-8月高温对金线莲生长的影响,生产上通常一年种植两季,第一季3月初移栽,6月下旬采收,第二季9月初移栽,12月下旬采收,确保植株在土壤中生长4个月以上,以提高产量和产品的药性成份。

5、基质选择

金线莲喜疏松、肥沃的土壤,人工栽培通常按泥炭土:谷壳:细沙=10:1:1配置栽培基质,种植前对栽培基质进行日晒消毒,随后每100公斤栽培基质中加入5-7.5公斤熟石灰或适量的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拌匀。

6、品种选择

目前,我市栽培的金线莲有福建品种和台湾品种,均有较好的适应性并为消费者喜欢。特别是梁野山、冠豸山野生金线莲,经人工栽培后市场十分畅销。而台湾品种对低温比较敏感。

7、组培种苗

福建省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金线莲种子小,自然繁殖率低,扦插繁殖系数低,规模化人工栽培宜采用组培种苗。种植组培种苗,能够保持母株的优良性状,且植株整齐,要求选用经棚炼苗15-30天以上,苗高6厘米以上,具有2-3片叶的组培苗进行移栽。

8、合理密植

为实现最高群体产量,按株行距2厘米×5厘米种植,每个种植托盘移栽140-150株;种植前种苗用清水洗净,栽植时深度掌握在1厘米左右,忌深栽,栽后用45%甲霜恶霉灵可湿性粉剂800-1000倍液喷洒。

9、栽后管理

移栽一星期后每隔7天喷洒一次10%氨基酸500倍液(采收前15天停止使用),移栽15天内采用薄膜覆盖,控制好棚内温湿度,要求温度在20-27℃之间,空气相对湿度保持在70-80%,如果温度明显偏高,可以覆盖遮阳网并开启微喷灌设施降温增湿,以免高温造成叶片烧伤,基质湿度维持在70-75%。

10、防治病虫害

大棚四周围上防虫网,利用糖醋液诱杀小地老虎,或利用细菌、真菌、病毒、植物浸提液、抗生素等生物农药杀灭病虫,化学防治需选用高效、低度、低残留农药。

福建省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11、采收

等到金线莲种苗移栽4个月以后,金线莲的植株高10-15厘米以上,有5-6片叶,叶宽2-2.5厘米,叶长3-3.5厘米,叶背呈紫红色,叶面金黄脉网明显,茎呈绿色时即可采收。采收时抖净根部泥土,再用清水洗净植株,置于塑料筐中沥干,待后晒干或烘干。

4、福建地区什么时候种辣椒?

12月下旬开始,与海南、山东等地区辣椒错峰上市时间长达2个月,这段时间平均价格4元/kg,高峰期可达7元/kg,农户年收益12万元/hm2以上,经济效益可观。秋冬茬辣椒在生产栽培过程中,通过应用优良品种、培育壮苗、高效田间管理技术、病虫害防控等,极大地增强了植株抗病性、抗逆性,提高了秋冬茬辣椒产量和质量,减少化学肥料施用量20%,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25%

5、福建农业职业劳动课上什么内容?

福建农业职业劳动课主要教农作物的生长周期,需要的水分及营养成分以及需要注意的防护保护措施,为此,需要让农民了解农历的二十四节气,掌握好播撒收获的最佳时间点,以便丰收,还需了解天气,肥料名称及作用,便于更好施肥,掌握农药及害虫繁殖节点,便于消灭,保护好农作物等。

拓展好文: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必须遵守本办法。

福建省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和农药登记初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农药(包括含有农药有效成分的肥料),必须向省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登记,并提交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和农药样品。

  省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具体负责农药登记初审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农药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农药登记所需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性和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试验,应当委托经国家认证的农药试验单位进行,试验费由申请者承担。

福建省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药登记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对农药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八条 申请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须向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生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四)开发农药的技术;

  (五)生产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福建省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在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2日内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审核不同意的,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农药生产者应依法申请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

  禁止假冒、伪造、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按照和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并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机构,土壤肥料机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农药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所需的专用农药。

  日用百货、日用杂品、卫生消毒防疫机构、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

福建省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禁止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农药经营单位可以设立网点经营农药。农药经营网点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农药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农药经营网点的管理,并对农药经营网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

  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过期农药应当封存并另行贮存。

福建省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经营网点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适用范围。

  第十七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按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用药安全间隔期,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第十八条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包括食用菌类)、瓜果、茶叶、烟草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安全使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并组织对农药使用者进行农药知识和施用技术培训。

  林业、粮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储粮和卫生用农药安全使用、合理使用的指导和施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必须经省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具有使用价值的,方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和附具使用方法、用量和期限的说明。

福建省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经营、使用下列农药: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二)农药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三)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四)国家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五)假农药、劣质农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经营、使用的农药。

福建省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省人民**林业、经济综合、卫生、环境保护、粮食等部门及省供销合作社制定在一定区域内推广或限制使用农药规划,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农副产品农药残留标准。

  生产者提供的农副产品的农药残留量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使用农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做好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的农药残留量进行抽检。发现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对人畜安全构成威胁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农药广告内容必须经省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未经农药登记的农药,不得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

福建省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农药药害事故进行药害责任鉴定和损失评估。农药药害鉴定和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或药害事故责任人承担。[page]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应当予以销毁或者技术处理。

  第二十八条 依法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禁用农药需要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没收的农药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包括食用菌类)、瓜果、茶叶、烟草和中草药材等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省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的过期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农药技术秘密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人民**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