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兽药广告审查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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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违反《广告法》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广告内容,不够显著、清晰表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0.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额或服务营业额未增加,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1.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12.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的;
13.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但内容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
14.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但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5.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标明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农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的;
16.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标明兽药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兽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的;
17.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未在广告中载明的。
2、广告法五十八条的解释?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
3、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开办兽药经营企业条件的规定,并根据经营范围不同确定了不同审批机关,同时对审批机关的审批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
制定本条的目的:明确兽药经营者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不同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规范了审批机关的审批时间和审批程序。

您好,要通过审核,别惹农夫自创农场需要满足一些要求和条件。以下是一些建议: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场的运营符合当地的农业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流程。
2.做好规划和准备:详细规划农场的经营项目、面积、设备、人员等方面,并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例如土地所有权证、经营计划书、财务报表等。
3.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科学的农作物和养殖管理制度,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例如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合理投喂和管理养殖动物等。
4.注册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当地政策,选择合适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注册,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5.做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注重农场的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采用科学的耕作方法,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推动可持续农业发展。
6.完善管理制度和档案记录:建立健全的农场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财务、人事等方面的规范和流程,并保持相关的档案记录。

7.做好宣传和推广: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宣传农场的特色和优势,增强公众对农场的认可度和信任度,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别惹农夫自创农场还需要与当地农业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遵守他们的指导和要求,积极配合审核工作,争取通过审核并正常经营。
5、兽药经营企业名称规定?目前我国兽药名称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命名不规范,缺乏科学依据;二是同一处方产品,不同产地或不同生产厂家其名称各异;三是有的产品成分不同,但名称相同;四是有的产品名称与实际疗效不符;五是个别产品名称夸大疗效,延误疫病防治,误导应用。兽药名称的混乱不但会造成兽药临床应用的误解和不便,而且给兽药监督管理和兽药质量标准管理工作带来困难,为及时纠正兽药名称管理的无序状态,现对兽药名称管理做出以下规定:
一、兽药名称是兽药标准的首要内容,各地要将兽药名称管理纳入兽药管理轨道,列入兽药产品审批、制订兽药质量标准工作范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辖区内生产厂家的兽药产品名称按本规定重新予以确认并公布,凡未经审批,企业自行制定或更改的兽药名称视为非法兽药名称,应予取缔。
二、国家兽药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兽药名称为兽药法定名称(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兽药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三、兽药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拟定兽药专用商品名,并应在报批兽药产品或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向兽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注册。兽药商品名不得做为兽药通用名使用。
四、为维护企业商标注册权益及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凡已取得兽药名称注册证书的,需将批件复印件上报农业部,我部将定期公布兽药商品名注册目录。

五、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外包装必须印制兽药产品通用名称。已有商品名的应同时印制有关标识。
六、对新批产品或需重新确认的兽药名称,应由兽药生产企业草拟名称,并提出命名依据说明,兽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要求审批兽药通用名称及兽药专用商品名。
拓展好文:《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6年修订版全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2026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根据2026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兽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兽用**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二)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
(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第四条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第六条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第七条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第九条 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兽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6号令公布的《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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