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农药残留超标7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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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者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名词解释: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超市**的食品出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时,应该向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然后凭购物小票和带有条码的产品外包装向生产者或者**者要求索赔。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相关内容可以查找:真正属于检测人的分享平台_检测专业门户网站,希望能给你更大的帮助

1、从市场抽检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罚。除没收同批次的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蔬菜外,可以免予处罚。当然根据法律规定,造**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从餐饮单位抽检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除没收同批次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蔬菜外,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还要处以5000元—5万元的罚款。
拓展好文:**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浙江苍南县一公司被罚8000元
浙江苍南县人民**24日发布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内容显示,浙江睿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钱库分公司因**农药残留超标食品被罚款8000元。
抽样编号为XBJ9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睿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钱库分公司(采购日期:2026年4月22日)经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其中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要求,检验 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4月24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农贸市场坐南朝北一楼九间的浙江睿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钱库分公司**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结果为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要求,检验 为不合格。2026年5月30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库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批次检测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批次豇豆已全部**完毕,未有存留。当事人浙江睿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钱库分公司因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于当日依法被立案调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浙江睿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钱库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的规定,属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涉案豇豆进货凭证等资料,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且货值较低,事后积极予以整改。符合市监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79.7元,处以罚款8000元,合计8179.7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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