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农药有几种品牌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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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完整无损坏,字迹清晰无残缺。
农药名称需认准,有效成分要注明。
购前细心看三证,编号代码有规定。
国家农村部药检,国产农药无缺少。
进口农药有区别,只标农药登记证。
农药类别看色带,红黄绿黑区分开。

黑色杀菌红杀虫,绿色田间除杂草。
**调节促生长,色带用途需记清。
标签若有错或改,**时候要警戒。
2、农药**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六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
(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三)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其研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并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十条
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十一条
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其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提供农药样品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三章农药生产
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第十七条
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四章农药经营

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收购、**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

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五章农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二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第二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二十九条
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进口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三十三条
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第三十四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第三十五条
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内发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八条

禁止**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第三十九条
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四十四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虚假广告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3、一刀斩农药哪一家是正品?神威-钻心卷螟一刀斩氟腈**磷
本品使用美国原装进口原药及助剂,药液喷到植株或昆虫体内表后迅速结合粘着,快速渗透,击倒力强,药性迅速,持效时间长。
有优异的触杀作用,能够迅速破坏卵和害虫体表蜡质层,使害虫不能正常发育和生长,直到死亡,结合当前市场而研制的新型广谱杀虫剂,具有胃毒、触杀、熏蒸三大功效,内含德国进口ST一1强渗透剂及ACFF消抗因子,能快速破坏虫体表皮蜡质及粘液,对卷叶螟、钻心虫、二三化螟、梨木虱、飞虱等害虫有特效。

本品具有强烈的渗透性和内吸传导-性,施药后可迅速渗透到叶内,将潜入叶内和茎杆的害虫迅速杀死。
4、凯润吡唑醚菌酯和国产有啥区别?凯润吡唑醚菌酯(KairunPyrazole)是一种广谱、高效的杀菌剂,用于防治多种作物的病害。国产吡唑醚菌酯可能是指在中国生产的吡唑醚菌酯产品。两者在成分、生产工艺、效果和价格上可能存在一些区别。
1.成分:凯润吡唑醚菌酯和国产吡唑醚菌酯都含有吡唑醚菌酯成分,这是一种具有广谱杀菌活性的化合物。它们可能在浓度、纯度或其他添加剂方面存在差异。
2.生产工艺:国外品牌的凯润吡唑醚菌酯可能采用了更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以保证产品质量和稳定性。国产吡唑醚菌酯可能在生产工艺和设备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但近年来国内农药行业的技术进步迅速,国产吡唑醚菌酯的质量已经有了很大提高。
3.效果:在相同条件下,凯润吡唑醚菌酯和国产吡唑醚菌酯在防治病害方面的效果可能存在一定差距,但这种差距可能因具体情况和使用方法而有所不同。
4.价格:由于凯润吡唑醚菌酯是进口产品,价格通常会高于国产吡唑醚菌酯。国产吡唑醚菌酯在价格方面可能具有一定优势,但消费者在选择时应综合考虑产品性能、价格和质量。
总

之,凯润吡唑醚菌酯和国产吡唑醚菌酯在成分、生产工艺、效果和价格方面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拓展好文:南亚和西亚国家农化市场概况
南亚国家农化市场概况
1 南亚简介
南亚指位于亚洲南部的喜马拉雅山脉中、西段以南及印度洋之间的广大地区。它东濒孟加拉湾,西濒**海。
南亚地理位置处于0°N~37°N,60°E~97°E之间,非岛屿基本在10°N~30°N之间,南北和东西距离各约3,100千米。

南亚共7个国家:(1)尼泊尔Nepal、不丹Bhutan为内陆国;(2)印度India、巴基斯坦Pakistan、孟加拉国Bengladesh为临海国;(3)斯里兰卡Sri Lanka、马尔代夫Maldives为岛国。
2 南亚农业情况简介
南亚的人口超过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尤其是印度,预计人口将在2030年达到14.5亿),是世界上人口最多和最密集的地域。人口持续增长推动粮食需求。

南亚是继非洲撒哈拉地区后全球最贫穷的地区之一。食物结构变化从粮食蔬菜向肉蛋**转变推动粮食需求。
南亚的粮食作物以水稻和小麦为主。在南亚七个国家里,印度的耕地面积最大,占世界耕地面积的9.6%,其次是巴基斯坦(表1)。
表1 南亚国家耕地面积和主要作物

3 南亚农药使用情况
南亚是我国农药出口亚洲的重要目标市场之一,2026年出口南亚国家总额为5.86亿美元,约占出口亚洲市场总额的23.6%,仅次于东南亚市场的11.67亿美元,相比2026年的5.56亿美元增长了5.5%。2026年出口数量6.3万吨,比2026年的7.54吨下降了16.5%。
我国农药出口的南亚市场主要集中在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等国家。
2026—2026年,南亚7国中,除不丹外,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尼泊尔、马尔代夫6国,均是我国农药的出口目的地。

2026年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合计农药出口额达到5.82亿美元,约占南亚出口市场的99.2%。其中印度占比达到61.4%,巴基斯坦占比达到25.3%,孟加拉占比达到12.5%(表2)。
表2 南亚国家农药使用情况及中国出口农药情况
3.1 印度
印度是我国2026年第4大农药出口目的国,仅次于美国、巴西、澳大利亚;也是亚洲和南亚最大的出口目的国。

2026年农药出口额为3.60亿美元,同比增长5.1%。
2026年出口印度1,000万美元以上的农药品种有氯虫苯甲酰胺、吡虫啉、草甘膦、乙酰甲胺磷、杀螟丹、草铵膦、氟虫腈、啶虫脒、丙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嘧菌酯、联苯菊酯等12个。
3.2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是我国2026年第12大农药出口目的国;是亚洲第6大出口目的国,仅次于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以色列;也是南亚第二大出口国,仅次于印度。

2026年农药出口额为1.48亿美元,同比下降2.5%。
2026年出口巴基斯坦500万美元以上的农药品种有克百威、啶虫脒、甲氨基阿维菌素、吡虫啉、虫螨腈、吡丙醚、莠去津、丙溴磷、杀螟丹、氟虫腈等10个。
3.3 孟加拉国
孟加拉国是我国2026年第27大农药出口目的国,是亚洲第11大出口目的国,也是南亚第三大出口国。

2026年农药出口额为0.73亿美元,同比增长23.6%。
2026年出口孟加拉国400万美元以上的农药品种有克百威、毒死蜱、甲氨基阿维菌素、嘧菌酯、吡虫啉等5个。
4 中国出口南亚的主要产品
我国出口南亚市场的农药类别主要集中在杀虫剂、除草剂。

我国出口南亚地区的农药主要是杀虫剂,占比达到65.0%;其后是除草剂,占比为24.5%;第三为杀菌剂,占比为9.5%。
氯虫苯甲酰胺、吡虫啉、草甘膦、乙酰甲胺磷等是我国出口南亚地区的主要农药品种。
2026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品种有17种,这些农药品种2026年合计出口额4.14亿美元,占南亚总出口额的70.7%(表3)。

表3 2026—2026年我国农药出口南亚总额
5 南亚主要国家农药登记试验要求
南亚几个国家的登记,除了印度需要大量的GLP试验报告及当地复杂的田试要求,其它几个国家的都比较简单,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只要符合ISO 17025标准的报告(国内CNAS实验室出的)就可以,孟加拉及其它几个国家的更为简单(表4)。
表4 南亚国家登记试验要求

西亚国家农化市场概况
1 西亚简介
西亚(Western Asia),亚洲西部,自伊朗至土耳其,是联系亚、欧、非三大洲和沟通大西洋、印度洋的枢纽。又因其位于**海、红海、地中海、黑海和里海(内陆湖)之间,所以被称为“五海三洲之地”。

西亚共20个国家:伊朗Iran、伊拉克Iraq、阿塞拜疆Azerbaijan、格鲁吉亚Georgia、亚美尼亚Armenia、土耳其Turkey、叙利亚Syria、约旦Jordan、以色列Israel、巴勒斯坦Palestine、沙特**Saudi Arabia、巴林Bahrain、卡塔尔Qatar、也门Yemen、阿曼Oman、**联合酋长国The Unit** Arab Emirates(简称阿联酋UAE)、科威特Kuwait、黎巴嫩Lebanon、塞浦路斯Cyprus、阿富汗Afghanistan。
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三个国家在地理归宿上有点争议。百度百科中西亚包括20个国家,但**中的西亚不包括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三个国家(也不包括阿富汗、塞浦路斯、以色列)。另外从海关国别来看,这三个国家的(地区)代码表分别为337、338和339,海关统计数据是被列入欧洲的(亚洲国家代码是1开头的)。
2 西亚农业情况简介
西亚大部分地区气候干旱,水资源缺乏,地形以高原为主。主要农业分布在中部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和地中海沿岸。适宜发展畜牧业,灌溉农业,水果产业。

西亚20国中,伊朗的耕地面积处于首位,沙特**紧随其后,多数国家农作物以小麦为主(表5)。
表5 西亚20国耕地面积及主要作物情况
3 西亚农药使用情况

西亚是我国农药出口亚洲的重要目标市场之一,2026年出口西亚国家总额为4.26亿美元,约占出口亚洲市场总额的17.1%,仅次于东南亚市场的11.67亿美元和南亚市场的5.86亿美元,高于东亚和中亚市场。
西亚是我国农药出口亚洲中增长最快的细分市场。相比2026年的3.05亿美元增长了39.7%。,是亚洲地区出口额增长速度最快的区域,增幅大大高于排名第二的东亚(10.2%)和第三的中亚(8.1%)。2026年出口数量4.65万吨,比2026年的4.43吨增长了4.9%。
在东南亚、南亚增长幅度只有1.7%和5.5%的情况下,可以说是西亚的增长拉动了亚洲8.7%的增长速度。
我国农药出口的西亚市场主要集中在以色列、土耳其和伊朗等国家。

2026—2026年,西亚20国中,除巴林外,以色列、土耳其和伊朗等19国均是我国农药的出口目的地。
2026年以色列、土耳其和伊朗等3个国家合计农药出口额达到3.67亿美元,约占南亚出口市场的86.0%。其中以色列的占比达到40.9%,土耳其的占比达到28.7%,伊朗的占比达到16.4%(表6)。
西亚的地理位置非常重要,是我国农药出口的重要中转地。

表6 西亚国家农药使用情况及中国出口农药情况
3.1 以色列
以色列是我国2026年第10大农药出口目的国;是亚洲第5大出口目的国,仅次于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也是西亚第一大出口国。
2026年农药出口额为1.74亿美元,同比增长135.1%。

2026年出口以色列500万美元以上的农药品种有吡虫啉、毒死蜱、莠灭净、烯草酮、吡氟酰草胺、扑草净、戊唑醇、苯嗪草酮等8个。
3.2 土耳其
土耳其是我国2026年第15大农药出口目的国,是亚洲第7大出口目的国,也是西亚第二大出口国,仅次于以色列。
2026年农药出口额为1.22亿美元,同比增长13.0%。

2026年出口土耳其400万美元以上的农药品种有啶虫脒、草甘膦、甲氨基阿维菌素、阿维菌素、吡虫啉等5个。
3.3 伊朗
伊朗是我国2026年第27大农药出口目的国,是亚洲第14大出口目的国,也是西亚第三大出口国。
2026年农药出口额为0.70亿美元,同比下降7.6%。

2026年出口伊朗500万美元以上的农药品种只有2个,分别是二嗪磷、吡虫啉。300万美元以上的产品有3个,分别是草甘膦、毒死蜱、百草枯。
伊朗当地制剂加工厂非常多(约60家),主要进口原药(占75%)。
4 中国出口西亚的主要产品
我国出口南亚地区的农药主要是杀虫剂,占比达到47.2%,其后是除草剂,占比为35.3%;第三为杀菌剂,占比为14.3%;第四位植物生长调节剂,占比为3.2%。

吡虫啉、啶虫脒、草甘膦等是我国出口西亚地区的主要农药品种。
2026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品种有16种。这些农药品种2026年合计出口额2.30亿美元,占西亚总出口额的53.9%(表7)
表7 2026—2026年我国农药出口西亚总额

5 西亚主要国家农药登记试验要求
西亚国家的农药登记,除了伊朗现在明确要求GLP报告,以色列、土耳其和约旦是GLP报告优先,ISO17025报告也可以接受。黎巴嫩仅需要颖泰出具的含量检测报告(non-GLP)。就实验要求来说,有些国家仅要求当地田试报告,比如沙特、叙利亚等。其它大部分国家登记资料要求都比较简单,基本上不需要实验室出具的正式试验报告,提交申请表、证书类法律文件、参考产品的公开查询资料等等就可以取得登记证。因此西亚市场比较活跃的中国出口商,大部分是外贸公司(表8)。
表8 西亚国家登记试验要求

必须注意的是,任何国家的登记法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国际上农药管理的法规日趋严格,**间的交流日益频繁,西亚国家的农药登记/进口门槛也会跟着逐步提高,比如沙特**前几年原药登记是不需要任何报告,现在也有客户开始要求提供GLP COA。因此出口企业不仅要随时关注登记要求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寻找当地有实力的与**关系好的客户去合作,一方面能得到更准确的资料要求信息,另外取得当地登记的可能性当然也更大。
来源:孙贵娟. 农药快讯, 2026, (19)
作者单位介绍:北京颖泰嘉和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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