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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地址不符怎么办

2025-12-29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63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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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地址不符怎么办
1、如何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两份,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JPJ格式)。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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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七)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八)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五)(六)(七)(八)项纸质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二、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明显标示限制使用农药的**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以上申请材料所需要的复印件,申请人还应该提交原件,接受材料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后还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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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实地核查——审核——审批——发证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2、南宁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不属于农业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自治区农药检定所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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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植业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

5、厅办管领导审查,做出初审通过或初审不通过决定

6、出具初审意见或办结通知书,并报送农业部或寄送申请人。

3、农药仓库离居民区安全距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6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44号公布,2026年2月16日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存储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以及《农安全使用规定》(1982年6月5日农牧渔业部、卫生部发布)中关于农的**、运输和保管第4点规定:“农应集中在生产队、作业组或专业队设专用库、专用柜和专人保管,不能分户保存。”据此,选择农仓库应该避开水源地,避免接近民房、学校、、商业区、食品加工厂或存储地以及人群**的地方。在居民住宅区设置农仓库是不符合农安全使用规定的。

4、农药经营许可证上哪去办?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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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农业农村局审批。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邮寄送达申请人的许可证或到窗口领取。

5、超市蔬菜农药残留超标怎么处罚?

蔬菜农药残留超标超市一经查证属实,根据各地法规,有召回不合格产品、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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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阅、**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拓展好文:案例|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能判定中标无效吗?

  原标题:案例|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能判定中标无效吗?

  

  案情介绍

  某**采购服务项目,采购人对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实地审查时,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不吻合。面对这种情况,采购人方面产生了较大的争议。一方认为,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等同于提供虚假材料;一方认为,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可能是企业迁址,迁址后又没有及时更改相关注册信息造成的,只能算工作的疏忽,没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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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这种情况,采购人该如何做出决定了?是否可以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判定中标无效?

  

  案情分析

  国人自古以来具有“安居乐业”、“守土固本”的家国情怀。个体自然有追求家的强烈愿望,大多数人终其一生追求的就是买套住房,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窝。于公司而言,属于法律拟制的人,自然也不能“居无定所”,必然需要一个固定的住所才能好好开展经营活动,也足以取得交易对方的信任,同时亦便于国家的管理。

   住所对一家公司而言,至关重要,意义非凡。

  一 、住 所 对 于 公 司,犹 如 心 为 神 之 舍

  《黄帝内经》中《大惑论》篇记载,“心者,神之舍也”。其意为,人的“神”需要以“心”为舍,驻扎于“心”这个“窝”才行,否则,“神精乱而不转,卒然见非常处精神魂魄,散不相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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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公司而言,住所为公司的“神之舍”。倘若无“舍”,公司难以“心安凝神”运营。

  是故,《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条规定,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的营业执照应载明公司的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授权的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调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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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章程;(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四)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五)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公司住所证明;(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以上相关规定中不难看出,在法律层面,法人必须拥有自己的住所,此为法人设立的必要条件。

  

  二 、住 所 一 经 确 定,是 否 允 许 变 更

  虽然《民法总则》、《公司法》对注册成立法人必须满足“住所”条件,但“住所”一经登记注册,是否允许变更呢?

  《公司法》对此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有权变更住所,只是“在迁入新住所前”,需要“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如果公司变更住所涉及“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还需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只有当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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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法 律 法 规 不 仅 允 许 公 司 变 更 住 所,还 默 认 公 司 可 拥 有 多 个 住 所

  不仅法律法规对公司登记注册住所允许变更,同时,相关规定也明确了公司可在多个地点办公。根据《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换而言之,法律也允许公司拥有非主要办事机构地点,甚至允许登记注册的住所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形。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该条规定客观上也承认了公司可有多个办事地点,即允许登记的住所与未登记住所并存。

  法律法规之所以如此规定,客观上迎合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瞬息万变、日新月异而采取的灵活规定,不至于掣肘或束缚公司的自由发展。

  

  四 、公司的登记注册的住所与实际住所不一致,面临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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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提供虚假住所证明材料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注册时提交不实材料,或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未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并没有涉及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定问题。

   针对登记注册住所与实际经营场地不一致的情形,至多从工商登记的行政管理层面进行追责,但并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五、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怎么办?

  本案中,对于采购人进行履约能力实地审查时,发现投标人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场地不吻合的情形,究竟如何处理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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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观点认为,应将住所地作为中标候选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的考核条件。理由是住所地关系公司是否具有稳定的经营场地,是否根基牢固,倘若没有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何谈经营发展,此与皮包公司无异。反对观点认为,不能将此作为履约能力的条件,注册住所地或者营业场所不一致,至多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只能施以工商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其他经营行为的法律效力。

  亦有观点认为,中标候选人提交的材料与实际不符,显然违背了《**采购法》所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如此置诚信于不顾,怎能相信中标候选人的后续履约就能诚实守信?反对观点认为,虽然中标候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场地不一致,但该不一致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和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何况《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客观承认了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场地不一致的客观情形。何况履约能力审查的目的是衡量对方的履约能力,难道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场地不一致就影响其履约能力了?除非招标文件对营业场地有规模要求。

  本案例中,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是否可以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判定中标无效?

  如果招标文件明示投标人必须对住所地明确承诺,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也作出明确承诺。此时,可否认定为投标人的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呢?笔者认为,在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情形下,投标人所做的承诺与事实不符时,招标人可以认定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有权认定成交无效。

  但这样的处理方式不能泛滥或随意扩大,只在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适用,对于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则不能以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场地不一致,便认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进而主张成交无效。

  实践中,还存在投标人提交的住所地根本不存在的情况,比如是投标人一开始登记注册时就伪造了材料进而骗取了登记,还是事后因征地**被拆了,或因行政管理需要,对门牌进行了重新编号。上述“不存在”的情况是否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呢?笔者认为,没有必要。

  无论投标人是一开始就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还是投标人此前注册地址客观存在,只是经**或行政区划等变迁导致与实际经营场地不一致等情形的,均应纳入工商行政管理规制,并不能以此与履约能力挂钩判断,何况现实中“注册地和经营地址不一致”是较为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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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中标候选人的选出是评审专家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独立评审而推荐, 对于中标候选人的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场地不一致的问题,是否影响履约能力,应以严格的审查标准进行判断,不能扩大或随意认定。

  

  案情启示

  

  1.采购人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成交无效的具体情形,便于评审时适用。

  2.采购人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或解读《采购文件》时,不能随意扩大或过于主观,应围绕文义,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意思及立法目的进行解读。

  3.采购人在整个采购活动中,无论程序还是实体方面,均严格依法依规,避免主观随意与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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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采购人一旦涉及认定成交无效等情形时,须认定好事实,找准法律适用,不可随心所欲、授人以柄。

  5.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不可报以侥幸,对程序性资料或非实质响应部分不以重视,企图蒙混过关。

  6.供应商应实事求是制作响应文件,切忌张冠李戴、指鹿为马。

  7.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中,需严谨细致、准备充分。

  (责编:冯君)

  

  作者简介

农药经营地址不符怎么办

  

  李承蔚

  男,1977年生。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从事律师执业15年,现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哈尔滨仲裁委仲裁员,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导师、致公党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委员,云南省保监局社会监督员,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专家人才库评估专家,昆明市官渡区人民**人民调解员,西南政法大学首批咨询委员,西政云南校友会发起人之一,西政云嶺学社暨大讲堂发起人,昆明市新的阶层中介组织联合会发起人。

  致力于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及投融资;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领域;招标投标&**采购、建筑工程、房地产、矿业等领域法律事务。一直倾力于民法基本理论、民法热点问题及民法哲学、法哲学等方面研究;先后在《中国法律评论》《方圆律政》《中国律师》《**与法制》《社会科学家》《温州大学学报》《四川理工大学学报》《中国**采购》《中国招标》《招标与投标》《云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现代物业》《重庆律师》《广州律师》《民法哲学研究》《云南经济日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上百篇,著述《法意人生》《商品房买卖合同**典型案例研究》《保险法律实务操作指引与风险防控》,正筹划《文明的门前》《新时代律师攻守道》《招标投标&**采购法律实务操作指引与风险防控》等专著出版,秉承“岁月流逝,笔耕不辍”的信念,诠释“嘴巴子、笔杆子、脚丫子”的“诸子文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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