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药质量监督工作
(202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6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水环境,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应当统筹协调汉江丹江流域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保护工作,落实分级分部门管理责任。在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负责管理区域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条 省人民**对汉江、丹江流域陕西段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
汉中、安康、商洛市和汉江、丹江流域的县(区)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省人民**和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港口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省和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对在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汉江丹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汉江丹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汉江丹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许可条件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国土空间用途许可。
严格控制生态国土空间转为城镇国土空间和农业国土空间。生态国土空间与城镇国土空间、农业国土空间的相互转化利用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依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九条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批准。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根据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域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分区域、分断面达到的水质目标及达标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
(四)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十条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
在汉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处理设施,进行集群综合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单体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
第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必须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禁止利用裂隙、溶洞、渗坑、渗井,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隧道、桥梁等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工程,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通过水路运输油类、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汉江、丹江流域的水电企业负责电站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面漂浮物打捞和水藻防治。
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库区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应当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打捞和防治。
第十六条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水库、湖泊、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存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退耕还林(草),保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围湖造田,防治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鼓励和扶持发展汉江、丹江流域绿色生态环保的水产养殖和科学规范的增殖放流等活动。
严禁捕捞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资源。
第十八条汉江、丹江流域各级人民**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推广使用有机肥和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发展农村沼气,防止面源污染。

汉江、丹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县级以上人民**根据水环境保护需要,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种植养殖措施,保证饮用水水质安全。
第十九条汉江、丹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汉江、丹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建立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排放和污染物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镇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可以进行有偿经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定期监测流域内河流、水库、湖泊的水质状况。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应当组织对所辖区域各类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在汉江丹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二十二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放标准要求,依法对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汉江、丹江流域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者可能严重污染水环境,发生地的人民**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方**及有关单位、居民,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利用裂隙、溶洞、渗坑、渗井,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通过水路运输油类、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水库、湖泊、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存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导致严重水污染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2、农心科技上市了吗?农心科技没有上市。
农心科技,全称陕西农心作物科技有限公司,隶属陕西农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陕西农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现为一家集生产、研发、营销与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作物解方案提供商,是陕西省农药行业的龙头企业,业务遍及全国各地。旗下公司有控股陕西上格之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陕西农心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旗下生产研发的产品品种涉及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四大类,已获得两项国家发明专利、荣获两次西安市科技进步奖。截止2026年底,农心拥有三证齐全的产品124个。
3、哪些省份成立了农管局?一些省份成立了农管局,一些省份没有成立农管局目前,江苏、安徽、湖南、天津、浙江、辽宁、河北、山东、江西、重庆、贵州、四川、云南、**、新疆、宁夏、广东、广西等省份已经成立了农业农村部门下属的农业农村行政管理机构,而像北京、上海、山西、陕西、甘肃等省份则采取了其他方式进行农村管理农管局的设立可以更好的整合农村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同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产业可持续发展,可谓是一个创新性的农业发展方式
4、农业执法全国各地都有吗?不是全国各地都有因为不同地区的农业情况、农业执法机构设置以及农业法规的严格程度都不一样,导致农业执法的覆盖范围存在差异。例如,一些发达地区的农业执法机构设置比较完善,执法力度也比较强,农业领域的违法行为受到了有效打击;而一些欠发达地区或者农村地区的农业执法机构没有被完善建立,执法力度也相对薄弱,导致了一些农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要想实现全国各地的农业执法覆盖,需要加大对农业执法机构的投入力度,并加强农业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高整个农业执法体系的效率和水平。
5、陕西阔成检测公司出了什么事情?2026年1月5日,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西安市航空基地惠佳生活超市**的芹菜(购进日期:2026年1月4日;供货单位:西安市阎良区云驰蔬菜**处)进行了监督抽检。2026年1月17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抽检的芹菜三氯杀螨醇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要求,检验 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阎良区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各1份,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芹菜。经初步审查,当事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拓展百科知识:陕西省农业厅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26〕23号),设立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为省**组成部门。

2026年11月9日上午,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正式挂牌成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陕西省机构改革方案》,不再保留陕西省农业厅。
拓展好文:农业农村部:加强互联网经营农药监管,全力推进农药使用安全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11日消息,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加强农药监督检查的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部署,全面履行《农药管理条例》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切实防范农药安全风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履职尽责,落实农药风险防范责任
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坚持“谁审批、谁监管”原则,依法做好农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登记初审、行政执法、使用指导等重点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人员,定期排查农药风险隐患。要加大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登记试验等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确保农药风险防范责任落到实处,为农药行业安全生产营造良好环境。
二、聚焦重点企业,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要加强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原药生产企业、百草枯生产企业、涉及危化品的农药加工企业、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企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使用磷化铝熏蒸储粮的农户、使用氯化苦熏蒸土壤的施药服务组织、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验室等,检查是否符合相应行政许可条件要求,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购销台账及产品追溯体系是否完备,农药产品包装、标签标识是否合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实验室管理是否规范,对涉嫌违法的要坚决依法查处。要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试验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遵从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领域管理要求,切实防范安全风险。另外,北京市还要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好首都地区生化安全核查和风险管控工作。
三、紧盯关键领域,加强互联网经营农药监管
互联网经营农药要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严格落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要加强对拼多多、抖音、快手、、**、天猫、京东、一亩田等电商平台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电商平台对农药经营商户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依法查验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和与所售农药相对应的农药登记证,监督农药经营商户必须在网店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农药许可**。互联网农药经营单位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台账。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宣传引导,依法规范互联网经营农药行为,确保合法经营、经营产品质量合格。
四、狠抓薄弱环节,全力推进农药使用安全
各地要切实做好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加强农药安全使用指导和技术培训,指导使用者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使用农药,落实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制度,严禁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使用农药。喷雾施用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要合理把握稀释浓度,严防无人机超低量施药造成药害。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食用菌等生产基地用药指导,严禁非法使用禁用农药、高毒农药、限用农药、未登记农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控农药残留风险。同时,及时做好农作物药害、人畜中毒等安全事故预防及调查处置,确保农业生产用药安全。
我部将视情况,组派工作组分赴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等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农药监管属地责任及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试验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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