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中有害成分多久挥发
本篇文章会给大家分解“农药中有害成分多久挥发”的内容进行细致阐述,希望对农友们有一点帮助,还不赶紧收藏吗!

避蚊胺是一种挥发性极强的杀虫剂,通常情况下会在几个小时内挥发完。
避蚊胺的挥发速度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气温、湿度、空气流通情况等等。
但总体而言,由于其具有极强的挥发性,避蚊胺一般会在几小时内就会挥发光。
如果需要更长时间的防蚊防虫效果,建议使用其他防虫方式,比如屏障防护、穿着长袖长裤等,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杀虫剂。
同时也需要注意,禁止与避蚊胺混合使用其他农药或化学品,以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2、农药的保质期指的是什么呢?现在农药的保质期,一般都是两年,像乙草胺乳油等是三年,还有一些执行企业标准的泡腾颗粒剂保质期会短一些。大部分农药产品(像苯磺隆、乙草胺、异丙甲草胺等)在常温条件下,存放三到五年,有效成分变化不大。但是农药这些东西都是季节性很强的东西,用的时候多则卖一两个月,过季节就要等到下一年。农药产品在工厂生产包装之日到没有降质降效的最后日期的这段时期叫做保质期。在保质期内,农药产品质量不能低于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值,使用者按农药标签上的防治对象、施用方法、使用浓度(或剂量)等各项规定应用,应能达到满意的防治效果而并不会产生药害。 化学农药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而合成的化学品。 农药既然是一种化学物质,当然也要受外界光、热、湿度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而使原有的性能发生变化,甚至会变质失效。引起在贮存、运输中农药质量变化的因素很多,主要有:
1、温度。温度越高对农药质量影响越大。另外,气温低于零度以下对农药质量也有影响,特别是液体农药,容易发生结晶或沉淀,降低乳化力、降低药效。

2、湿度。空气中湿度太大会引起农药质量发生变化,影响药效。特别是粉剂或可湿性粉剂农药吸收了空气中的水分后,容易使粉粒结团或结块,降低粉剂流动性或可湿性粉剂的悬乳率等,从而降低防治效果。
3、光照。光照也是一个造成农药变质减效很重要的因素,它能促使农药中有效成分发生光化反应,分解有效成分。
4、原材料质量。原材料质量高,生产出的农药含量也高;原材料质量低,不仅成品有效成分低,还产生不少的杂质,增加农药对人畜的毒性。这在有机磷农药合成中最为明显。
5、农药包装。特别是乳油类农药封口要严密。如包装不严密不完好,容易引起产品吸潮分解和挥发,且容易接触到空气发生氧化分解引起质量变化。如氧乐果便有这种情况。
3、草甘膦经过100度高温持续蒸汽十几秒会分解吗?草甘膦(glyphosate),是由美国孟山都公司开发的除草剂。又称:镇草宁、草干膦、膦甘酸。纯品为非挥发性白色固体,比重为0.5,大约在230℃左右熔化,并伴随分解。25℃时在水中的溶解度为1.2%,不溶于一般有机溶剂,其异丙胺盐完全溶解于水。不可燃、不爆炸,常温贮存稳定。
所以100度肯定是不会分解的
4、敌敌畏的药效可以多久?敌敌畏的药效一般7—14天。敌敌畏是有机磷农药,敌敌畏喷洒在室内一般需要7—10天才能完全挥发,喷洒后应及时通风透气,等气味淡时,再用清水洗净地面或桌面。

虽然蔬菜是在收获前7日内禁止使用敌敌畏,但敌敌畏打过菜后最好是15天后再采摘,比较安全。
5、二甲四氯喷过后多久可翻耕种辣椒?在使用二甲四氯进行除草后,通常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翻耕种植辣椒。具体的等待时间取决于许多因素,例如土壤类型、天气条件、农药使用量以及目标作物的生长需求等。一般来说,需要等待2到4周的时间,以确保农药在土壤中充分分解和降解,避免对辣椒的影响。还应该按照农药的使用说明和建议等待时间来操作。最好根据具体的农药品牌和相关的建议进行操作,以确保最佳的结果和辣椒的安全。最好与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咨询,以获得更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拓展好文: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VOCs来源广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源、生活源。
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油类(燃油、溶剂等)储存、运输和**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制药工业以及机动车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别参照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四)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五)通过积极开展VOCs摸底调查、制修订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VOCs监测和治理、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等措施,到2026年,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VOCs污染防治体系;到2026年,基本实现VOCs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减排。
二、源头和过程控制
(六)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2.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

3.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七)在煤炭加工与转化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清洁转化,并重点识别、排查工艺装置和管线组件中VOCs泄漏的易发位置,制定预防VOCs泄漏和处置紧急事件的措施。
(八)在油类(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过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宜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储油库、加油站宜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
2.油类(燃油、溶剂等)储罐宜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当采用固定顶罐时,通过密闭排气系统将含VOCs气体输送至回收设备;
3.油类(燃油、溶剂等)运载工具(汽车油罐车、铁路油槽车、油轮等)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也可返回储罐或送入气体管网。
(九)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鼓励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水基型、无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的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等的生产和**;
2.鼓励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分类收集后处理。
(十)在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
2.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保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应尽量避免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
3.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书刊印刷行业鼓励使用预涂膜技术;
4.鼓励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装材料等粘合过程中使用水基型、热熔型等环保型胶粘剂,在复合膜的生产中推广无溶剂复合及共挤出复合技术;

5.淘汰以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为清洗剂或溶剂的生产工艺。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宜密闭收集,有回收价值的废溶剂经处理后回用,其他废溶剂应妥善处置;
6.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十一)建筑装饰装修、服装干洗、餐饮油烟等生活源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低有机溶剂型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
2.在服装干洗行业应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的生产和使用,推广使用配备压缩机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鼓励使用配备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干洗机;
3.在餐饮服务行业鼓励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倡导低油烟、低污染、低能耗的饮食方式。
三、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十二)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十三)对于含高浓度VOCs的废气,宜优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术进行回收利用,并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十四)对于含中等浓度VOCs的废气,可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
(十五)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十六)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
(十七)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外,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产生扰民问题。
(十八)在餐饮服务业推广使用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油烟抽排装置,并根据规模、场地和气候条件等采用高效油烟与VOCs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

(十九)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十)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四、鼓励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
鼓励以下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
(二十一)工业生产过程中能够减少VOCs形成和挥发的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二)旋转式分子筛吸附浓缩技术、高效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RCO)和蓄热式热力燃烧技术(RTO)、氮气循环脱附吸附回收技术、高效水基强化吸收技术,以及其他针对特定有机污染物的生物净化技术和低温等离子体净化技术等。
(二十三)高效吸附材料(如特种用途活性炭、高强度活性炭纤维、改性疏水分子筛和硅胶等)、催化材料(如广谱性VOCs氧化催化剂等)、高效生物填料和吸收剂等。

(二十四)挥发性有机物回收及综合利用设备。
五、运行与监测
(二十五)鼓励企业自行开展VOCs监测,并及时主动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二十六)企业应建立健全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规程和台帐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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