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农药化肥管理办法解读 欧盟农药残留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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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欧盟农药残留标准
2026年欧盟农药残留标准限值大大低于国家标准规定限值。新的欧盟标准对农食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限值大大低于国家标准规定限值。欧盟标准对油料大豆中甲羧除草醚的含量要求为国家标准的五分之一,菜用大豆则为十分之一。对莴苣中甲苯氟磺胺的含量要求甚至是国家标准规定含量的一千五百分之一。
我们有个农药想出口到欧洲,欧洲的客户让我们做好欧盟植物保护剂的登记才肯下单,
农药出口到欧盟,必须按照欧洲食品安全局、欧盟委员会等的规定,在完成欧盟PPP(Regulation (EC) No 1107/2026) 农药登记后,才可以正常进行生产、运输和销售。
监管法规(仅列举部分)
Regulation 1107/2026/EC《植物保护产品法规》
Directive 2026/128/EC 《农药可持续使用指令》
Directive 2026/127/EC 《机械施药指令》
Regulation (EC) No 1185/2026 《欧盟农药统计法规》

Regulation (EC) No 396/2026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REGULATION (EC) No 178/2026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立法及实施机构
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Competent Authority of MemberState):欧盟成员国目前有28个,申请者向成员国提交产品授权申请。成员国主管当局在农药登记过程中负责部分审查和评估工作。
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植物保护产品及其残留物的监督和管理属于EFSA八个科学小组中的一个。EFSA负责对成员国提交的评估草案进行评估和决议。
欧洲食物链及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forFood Chain and Animal Health,SCFA):食品安全责任部门,负责对EFSA提交的评估 进行表决是否同意批准活性物质申请。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EC):在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批准框架指令后,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指令。在评估中对SCFA提交的表决结果进行整理和发布。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EP):植物保护产品法规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联合制定,并以联合法规的形式发布。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欧盟的每一项法规都是先由欧盟委员会向欧盟理事会提交议案,然后由理事会对议案进行审核后再做最后的决定。
欧盟的农药登记,要看你的农药活性成分是否前面有人已经在当地有过登记,有过登记的话,就进行TE评估,然后授权登记;如果没有的话,就要进行新活性物质登记,那个费用高的。所以,建议你找个懂这方面的问一问,问清楚了,然后和客户协商一下怎么操作比较好
2026年欧盟农药残留标准有多少项
并不是,还是要看哪一个农作物,即使同一种作物不同农的标准都不同。因为风土不同,有一些在国外常用的农,在中国压根不常见。中国人常有的自卑迷思是 欧盟、美国的标准就是比我国高,然额并不是这样的。日前2026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最大残留限量》2026版才刚出炉,你看看就知道。
这一农残留的新国标,在标准数量和覆盖率上都有了较大突破,规定了433种农在13大类农产品中4140个残留限量,较2026版增加490项,基本涵盖了我国已批准使用的常用农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此次发布的新版农残留限量标准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制定了苯线磷等24种禁用、限用农184项农最大残留限量,为违规使用禁限农监管提供了判定依据。二是按照国际惯例,对不存在膳食风险的33种农,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增强了我国食品中农残留标准的科学性。三是除对标准中涉及的限量了配套检测方法外,还同步发布了106项农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
新国标覆盖了蔬菜、水果、谷物、油料油脂、糖料、饮料、调味料、坚果、食用菌、哺乳动物肉类、蛋类、禽内脏和肉类等12大类作物或产品,特别是首次制定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的农残留限量值,基本涵盖百姓经常消费的食品种类。 针对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农残留多发的问题,新国标为115种蔬菜和85种水果制定了2495项限量标准,新增的蔬菜水果限量占新增总限量的67%。 据悉,新国标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制定限量标准的有1999项。其中约91%的国家标准等同或严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共1811项。
新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按政府颁布的法规和有关制度管理农药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的行政措施。目的是保证农药的质量和施用安全,并防止或减少产生不良副作用。下面是有关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希望能帮到大家!
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一、概念
这里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它有害生物以及有目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这里所说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①预防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②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③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④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⑤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⑥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它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二、新时期农药监管的重点
以杀虫剂、杀菌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加强市场质量监督抽查,继续开展禁用限用农药专项整治,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农药使用行为的检查力度,整顿非法经营禁用高毒、剧毒农药行为,逐步建立农药标签重要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定期不定期开展农药生产企业和流通市场的质量和标签抽查。

三、农药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
1、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
①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7条:……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②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该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3、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16条: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农药管理条例》第33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号
这里所说的“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号”是指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无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收缴或者吊销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2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复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假、劣农药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31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a、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b、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32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a、不符合农药质量标准的;b、失去使用效能的;c、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②处罚种类:没收假、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收缴或者吊销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3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0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a、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b、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c、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d、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6、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23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 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9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农药管理条例》修订透露最新信息
业内期盼已久的新《农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出台终于传出新动向。近日,从多种渠道获悉,新修订的《条例》对农药经营的相关规定做出重大调整,“农药经营单位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外界对此解读为,这打破了对农药经营主体的限制,但也并未如农药经营业界所期待地完全放开。
在新修订草案中,现行《条例》在农药经营条款中列举的“下列单位(即供销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农药”的规定已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新《条例》中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即农药经营者必须达到相应的资质、素养和知识结构;此外,还需通过由当地农业部门组织的对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对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等也有了新的要求,达到这些要求后才能获得农业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业内最为关心的莫过于这部《条例》何时出台?实际上,早在去年下半年,就曾有多家媒体披露《条例》修订的进展情况,并有消息人士曾乐观预计新版《条例》有望在去年年底出台。然而,进入2026年,新《条例》却迟迟不见动静。
对此,农业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就《条例》修订情况而言,农业部方面的相关工作已经结束,去年年底就已将草案上交国务院,目前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做后续工作,预计最快上半年出台。但也有消息人士透露,由于牵涉到部门较多,各方利益博弈仍难以达成一致,尤其对农药经营方面的`意见尚存分歧,新《条例》的出台仍存在变数。

为何迟迟无法出台
有参与新《条例》起草的消息人士透漏,如果相关利益部门的意见不能尽快达成一致,新《条例》出台恐怕还要推迟。据介绍,新《条例》虽然由农业部负责起草,但农药行业还牵涉工商、质监、安监、供销社等政府部门。因此,作为行业主管法规的修订还需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尤其针对农药经营领域,与供销社和工商部门关系最为密切。该消息人士透露,相关利益部门对新《条例》在经营方面的规定分歧较大,“目前阻力最可能在供销社系统,因为取消专营权的做法对他们的利益有直接影响。”
正如一位业内人士分析,一旦按照新修订草案中的规定实施,供销社将立即失去其在农药经营领域所拥有的特殊地位。失去了政策的庇护,会让近年来旨在重建昔日渠道的供销社面临基层个体户的激烈竞争,这显然是当前“网断、线破、人散”的基层供销社所不愿意看到的。
阻力还可能是来自于一些决策者的观念问题。“毕竟农药能够对人的健康造成威胁,况且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一位企业人士说,政府可能会认为,垄断经营渠道能够保证农药产品的质量以及方便监管农产品药残超标等问题。
事实上,由于去年年初的毒豇豆事件,海南政府已被迫采取农药专营制度。不少业内人士猜测,海南的做法一定得到了高层的认可,并会对新《条例》的出台产生影响,农药流通体制改革也因此再生变数。
专家有忧虑经销商很期待
华星化工营销总监尹友本:提高了门槛,达不到要求的经营者会被淘汰,此举无论对上市公司还是对其他正规生产企业都是积极的。现在市场比较混乱,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缺乏对经营企业的有效管理。

广东某经销商:工商部门不熟悉农药业务,以往工商部门发证难以考察经营者资质,导致市场鱼龙混杂。如果让农业部门对准入门槛把关,经营者的素质肯定会明显提高。希望新政策早点出来,个体户也能凭实力正大光明地从事经营。
山东省农科院土肥所研究员高弼模:当前农药的滥用问题,关键不在销售环节,而在于使用环节,农民过量违规用药靠许可经营制度无法解决。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孙叔宝:在目前体制下,区分运动员、裁判员比较难,发证的管理形式可能会加剧不合理竞争,并为政府部门提供寻租空间。要让这一制度真正利于行业发展,必须保证相应的监督机制到位。
中国化工农化总工程师郑先海:农业部门不能又管理又经营,他们的任务应该是在指导农民科学用药上下功夫,并提高自身的技术服务水平。
经营农药需具备什么条件
经营农药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知情人士透露,新《条例》做出规定:(一)有与所经营农药经营相适应的植物保护或农药技术人员,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二)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三)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四)有与所经营农药经营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上述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资质要求则须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例如,《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对人员要求就有明确规定,有不少于一名的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对比新旧《条例》,主要的差别在审批权归属。旧《条例》规定审批权归县级工商部门,新《条例》则规定由县级农业部门发放经营许可。
前置审批违背行政许可法吗
一旦新《条例》实施,这意味着,自2026年《行政许可法》出台取消对农药经营前置审批后,中止6年之后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将重启。此举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有人质疑这种做法是否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对此,南方日报律师事务所彭春文律师解释,由于农药属于“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特定活动,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目前,法律层面尚未对农药设定行政许可制度。因此,作为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条例》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即《条例》设定行政许可制度,也合乎《行政许可法》。
对化肥监督管理权的思考
行政执法过程中,基层执法人员对于农资的监管一直很困惑,特别是化肥的监督管理一直存在着争议。综合起来有两种观点比较典型,一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归属农业农村局,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农资的监管归属合并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种观点认为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论据如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26版)(2026年11月30日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本规章很明显的提出了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归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而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与登记登记标准不符的,则指向的是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
在农业农村部的三定方案中,对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做了如下的规定。《农业农村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第十条“本规定自2026年7月28日起执行”。
这里有必要对农业投入品等概念做了简单的介绍。其中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指的是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和农膜、农机、农业工程设施设备等农用工程物资产品。
《 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农业投入品是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严格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明确相关 法律责任 十分必要。对违反农业投入品规定的行为,本法并没有规定统一的法律责任,而是通过设置指引性条款,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到目前为止,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农业法、渔业法、畜牧法、 农药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种子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兽药管理条例 等。
第二种意见认为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主管部门是合并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做了很细致的规定。该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而合并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自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利有义务加强对化肥等产品的质量监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第八条本规定自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中也提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第三条第五项还提到了组织指导查处制假售假伪劣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业投入品的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疑。
对于前面的两种典型意见,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如上所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26版)(2026年11月30日修订)和《农业农村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确实对化肥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明确,而第二种意见所说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于2026年10月27日废止。
那是不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化肥就没有监督管理权。笔者认为其实也不然。《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26〕19号》中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共计10类,其中第9个产品就是化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简称生产许可条例)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许可条例》对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等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简而言之,化肥是重要工业产品,对这些产品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对于生产、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遵守这些条例。违反生产许可条例的行为,工业产品认证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条例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工业产品的认证管理。第三条第七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综上,化肥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化肥登记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于合并以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说,对化肥的生产和销售也是有监督管理权,但只限于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对化肥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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