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除草剂对蚯蚓有伤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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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对人体危害的主要表现形式。三种形式:急性中毒、慢性危害、“三致”危害。急性中毒.农药经口、吸呼道或接触而大量进入人体内,在短时间内表现出的急**理反应为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往往导致神经麻痹乃至死亡,甚至造成大面积死亡,成为最明显的农药危害。慢性危害.长期接触或食用含有农药残留的食品,可使农药在体内不断蓄积,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可影响神经系统,破坏肝脏功能,造成生理障碍,影响生殖系统,产生畸形怪胎,导致**。致癌、致畸、致突变.国际**研究机构根据动物实验确证,18种广泛使用的农药具有明显的致癌性,还有16种显示潜在的致癌危险性。其中二溴氯丙烷可引发男性**,对动物有致癌、致突变作用。三环锡、特普丹对动物有致畸作用。二溴乙烷可使人、畜致畸、致突变。杀虫脒对人有潜在的致癌威胁,对动物有致癌作用。
二、主要农药的潜在危害。
有机磷类农药,作为神经毒物,会引起神经功能紊乱、震颤、精神错乱、语言失常等表现。拟除虫菊脂类农药,一般毒性较大,有蓄集性,中毒表现症状为神经系统症状和皮肤**症状。六六六、滴滴涕等有机氯农药。有机氯农药随食物途径进入人体后,主要蓄积于脂肪中,其次为肝、肾、脾、脑中。通过人乳传给胎儿引发下一代病变。三、农药中毒的表现和原因。轻者表现为头痛、头昏、恶心、倦怠、腹痛等,重者出现痉挛、呼吸困难、昏迷、大小便失禁,甚至死亡。
四、农药对土壤的危害
农药对农田理化性质的影响。被农药长期污染的农田土壤会出现明显酸化;土壤养分(氮,磷,钾等)随污染程度加重而减少;土壤空隙度变小,从而造成土壤结构板结。农药对土壤生物的影响。土壤动物的丰度是沃土的重要标致。农药作为害虫的**,对其它益虫,有益的动物也不心慈手软。农药在土壤中的残留将对土壤中的微生物,原生动物以及其它的节肢动物,如步甲,虎甲,蚂蚁,蜘蛛,环节动物,如蚯蚓,软体动物,如蛞蝓,线形动物,如线虫等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有机磷农药污染的土壤中,动物种群的种类和数量明显减少。农药对作物的影响。残存于土壤中的农药对作物生长十分不利。过量滥用除草剂,或者用含除草剂量很高的废水灌溉农田,会对作物生长产生重创。五、农药对**、胎儿的危害。农药的污染可以造成男性生育能力的下降,还能引起**和其他内脏损害。儿童处于生长发育期,生长迅速的细胞较**比较静止的细胞更易受到致癌农药的影响。大量统计资料表明,妇女妊娠期接触农药,**、**、死胎和先天性畸形的发生率明显增加,农药可使基因正常控制过程发生转向或胎儿生长迟缓,从而造成先天性畸形、先天性愚型等结构或功能异常。严重的可使胎儿发育完全停止,发生**、**或死胎。
农药,是指农业上用于防治病虫害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化学药剂。广泛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环境和家庭卫生除害防疫、工业品防霉与防蛀等。农药品种很多,按用途主要可分为杀虫剂、杀螨剂、杀鼠剂、杀线虫剂、杀软体动物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按原料来源可分为矿物源农药(无机农药)、生物源农药(天然有机物、微生物、抗生素等)及化学合成农药;按化学结构分,主要有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氮、有机硫、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酯、酰胺类化合物、脲类化合物、醚类化合物、酚类化合物、苯氧羧酸类、脒类、**类、杂环类、苯甲酸类、有机金属化合物类等,它们都是有机合成农药;根据加工剂型可分为粉剂、可湿性粉剂、乳剂、乳油、乳膏、糊剂、胶体剂、熏蒸剂、熏烟剂、烟雾剂、颗粒剂、微粒剂及油剂等。2、二甲四氯能不能用在红薯田?二甲四氯又称作四氯化二甲酯,是一种常用的杀虫剂和除草剂。据我所知,二甲四氯并不适用于红薯田。

红薯对化学药剂的敏感性比较高,尤其是在生长期间,会吸收土壤中的养分,同时也容易吸收到化学药剂。在红薯田施用化学药剂可能会对红薯的生长和品质产生不良影响。
使用农药是需要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和规定的。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些化学药剂在红薯田是禁止使用的,如含有六六六等有毒物质的农药等。
3、新版农药标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传真等。
第十三条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五条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第十六条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
第十七条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者场所、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是指施用方式。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使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
下列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

(二)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
(三)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
(四)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
(五)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
(六)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
(七)卫生用农药;
(八)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九条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二十条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二)对人畜、周边作物或者植物、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
(三)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四)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五)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国家规定禁止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
第二十二条储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储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标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储存”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三条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者“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者“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类别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其他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第二十四条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像形图包括储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并按照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六条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每个农药最小包装应当印制或者贴有独立标签,不得与其他农药共用标签或者使用同一标签。
第二十八条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二十九条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
(二)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除“限制使用”字样外,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条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二条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的字号。
第三十三条“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字号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四条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

(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
(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五)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速效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七)其他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

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农业部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核准决定。
第三十九条农业部根据监测与评价结果等信息,可以要求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变更决定的同时,对其农药标签予以重新核准。
第四十条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三个月后,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2026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4、人工种蚯蚓地里可以打除草剂吗?既然这块地已经是中只是蚯蚓了,就尽量不要打除草剂了,因为蚯蚓我们知道,都是在地表面,深度并不太深的地方,一般在10厘米左右的环境当中,如果说打了除草剂的话,蚯蚓往往也会被毒死的,所以说尽量是不要去打除草剂,否则会减少蚯蚓的产量。
5、劣质除草剂对土壤的伤害?除草剂是近些年来广泛用于农业除草,可以节省大量人力,倍受广大农民青睐的新型产物。但除草剂在给农业生产带来利益的同时却隐藏着巨大的危害。下面我们来看看除草剂的危害吧
一、使农作物的营养成分含量降低,从而导致粮食中所含的某一营养成分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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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喷施“除草剂”后,除草剂的成分不可能全部被杂草所吸收,而是绝大部分“除草剂”都游离存在于土壤中。农作物在生长时吸收养分的过程中,就会把这些游离存在于土壤中的“除草剂”成分部分吸收,致使农作物桔杆和果实中有一定量的“除草剂”成分蓄积。吸收了“除草剂”的农作物其生物组织会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无法合成其应具备的某一营养元素,从而导致作物果实中的某些营养成分缺失。这就是现在粮食中部分营养成分缺乏的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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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续使用可导致自然植被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些物种还很有可能遭到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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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喷施“除草剂”的过程中,由于“除草剂”的挥发和风的作用,使部分“除草剂”成分漂浮于空气中,从而产生季节性的空气污染。农耕时节,若你漫步于农田的公路及小道时,就一定能闻到一股刺鼻难闻的气味。漂浮在空气中的“除草剂”在风的作用下还会被吹落到很远的林间山野,这样就会导致自然植被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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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及人畜,使人畜的患病机率严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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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除草剂”在植物桔杆、田间菜草和粮食中有一定量的残留,人、畜在日常生活中又不得不消耗这些物质;从而致使其“除草剂”成分在人、畜的体内蓄积,少量时并没有什么现象显现;当体内蓄积超量(超过机体承受能力)或机体免疫力降低时,立刻就会产生如同山崩屋塌般难以救治的病变,其后果是难以挽回的。

拓展好文:四种除草剂对蚯蚓生理生态的影响及其降解特征
【摘要】:除草剂使用范围非常广泛,然而过量和不合理使用,引起了一系列的生态和环境问题。上世纪80年代后世界主要发展高效、低毒、广谱、低用量的除草剂,一般认为比较低毒的阿特拉津、绿麦隆、乙草胺和丁草胺近年来被广泛使用的除草剂,其产量和用量非常大,但是它们在环境中的行为以及对土壤生态系统的影响尚缺乏比较系统的研究。
本文在调查昆明市农业生产中除草剂使用状况的基础上,以赤子爱胜蚓为材料,模拟常规除草剂使用剂量,在室外模拟培养环境下研究了蚯蚓SOD、CAT等氧化酶及热激蛋白HSP27和HSP40对各类除草剂的时间一效应和剂量—效应关系,分析了它们对土壤脲酶活性的影响,探讨了除草剂在土壤中的降解动态,为这些除草剂的合理使用和生态安全性评估提供数据支持。主要结果如下,
(1)除草剂对蚯蚓生物量的影响的结果表明,除草剂浓度对蚯蚓鲜重的影响总体表现为暴:露剂量越小,体重降低程度越小,暴露剂量越高,体重降低越大。各种浓度除草剂处理的蚯蚓鲜重呈降低趋势。随着处理时间的延长,蚯蚓鲜重随着处理浓度的提高而降低,不同处理浓度引起蚯蚓鲜重降低开始的时间不同,不同剂量最后引起的降低程度不同。
(2)各种处理条件下除草剂对蚯蚓SOD活性的影响均表现为先升高后降低,只是SOD最高活性出现的时间早晚有差异。小于126mg/kg低浓度阿特拉津处理中蚯蚓SOD活性在第7d最高,大于316mg/kg的高浓度阿特拉津处理在第10d蚯蚓SOD活性最高;绿麦隆在低于1OOmg/kg时显著促进SOD活性,高于158mg/kg时SOD活性显著受到抑制;乙草胺在小于33mg/kg范围内促进SOD活性,SOD活性在第7d最高,之后SOD活性降低,低浓度13 g/kg处理被诱导程度最大,而大于83mg/kg时对SOD活性有极显著抑制作用;丁草胺浓度在小于50mg/kg内促进SOD活性,SOD活性在第7d最高,之后SOD活性降低,低浓度32mg/kg处理被诱导程度最大,而大于126mg/kg时对SOD活性有极显著抑制作用。根据双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表明,阿特拉津、乙草胺和丁草胺处理浓度与时间及浓度与时间的交互作用均对土壤中蚯蚓体组织SOD活性具有极显著的影响(P0.001)。绿麦隆处理时间、时间与浓度的交互作用均对土壤中蚯蚓体组织SOD活性具有极显著的影响(P0.001)。
(3)随着除草剂暴露时间的延长,CAT活性对乙草胺处理变化范围为284.8-335.5U/g蛋白,平均为309.68 U/g蛋白,而各处理蚯蚓CAT活性表现为先升高后降低。阿特拉津在低于126mg/kg时显著促进CAT活性,达到316mg/kg以上时对CAT活性有显著抑制作用;绿麦隆在低于1OOmg/kg时,显著促进CAT活性;高于158mg/kg对CAT活性有极显著抑制作用。双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表明,阿特拉津、乙草胺和丁草胺处理浓度与时间及浓度与时间的交互作用均对蚯蚓体CAT活性具有极显著的影响(P0.001);绿麦隆处理浓度对蚯蚓CAT活性具有极显著的影响(P0.001),而与时间、浓度与时间的交互作用对土壤中蚯蚓体组织CAT活性的影响不显著(P=0.78,0.05)。
(4)暴露于四种除草剂的处理条件下,蚯蚓体内的热激蛋白(HSP)有新的表达,经Western Blotting免疫印迹检测,确定27kDa为HSP27,40kDa为HSP40。相对于对照而言,随着处理时间的延长,HSP27和HSP40的表达强度先升高后降低。HSP27和HSP40对阿特拉津暴露最为敏感,然后依次为乙草胺、丁草胺和绿麦隆。蚯蚓体组织HSP27和HSP40对除草剂的表达曲线都呈现出倒U型剂量—效应特征。双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表明,阿特拉津、乙草胺及丁草胺处理浓度与时间及浓度与时间的交互作用均对蚯蚓HSP27和HSP40具有极显著的影响(P0.001);绿麦隆处理浓度、时间均对蚯蚓HSP27具有极显著的影响(P0.001)。
(5)对同一处理浓度而言,随着处理时间的延长,除草剂对土壤脲酶活性的影响表现是先呈升高趋势,随着作用时间的延长脲酶活性下降。除草剂对土壤脲酶活性的影响呈现出抛物线型。双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表明,阿特拉津、乙草胺和丁草胺处理浓度、时间及浓度与时间的交互作用均对土壤中蚯蚓脲酶活性具有极显著的影响(P0.001)。而绿麦隆处理浓度、时间均对土壤中蚯蚓脲酶活性具有极显著的影响(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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