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农药使用总量哪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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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养花肥料是没有明确保质期的,而且咱们国家也暂时没有关于肥料保质期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它们是可以长时期妥善存放的,长期妥善存放后的化肥也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但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化肥可以长期的存放,也可以长期存放后继续使用,但随着存放时间的增加,化肥中的有效养分是会发生流失损耗的,或者化肥的总量是会不断减少的,也就是说,长期存放的化肥再次进行使用的时候,这些化肥有的会出现肥效大打折扣的情况,有的会出现化肥重量变少的情况,举两个例子说:比如说,原先一亩地正常使用20公斤的肥料,因为长期存放养分流失肥效降低的原因,就需要把肥料用量增加到25-30公斤才能达到正常施肥效果;再比如说,你把剩下的肥料存放时有70斤,长期存放后再使用时可能肥料就只剩下60斤了!
2、施肥的分类号?施肥量及次数因树龄结果与否而不同,幼年树的栽培主要在养成树形早日达到结果目的。
幼年树龄施肥以氮素肥料为主;而结果后期,磷、钾素宜增多。一年可分三次,约隔3-4个月施一次。
第一次在开花以前,施全年量的3/10,第二次在果实发育期,约s6总量的2/10,第三次是果实采收后。成年树每年至少在采果后要施肥一次。
龙柏施肥,不可太迟,否则年底发新梢,将影响第二年结果。宜酌量使用堆肥。施肥方法如其他果树,须注意不可过于接近树干,以免造成肥伤,一般幼年树用沟施、中年树用轮沟法、大树用井字型沟放。
在南非常用叶片分析氮、磷、钾的含量决定植株营养状况,9-12年生的龙柏宜保持氮1.48-1.52%(干重kg),磷0.15-0.18%,钾0.95-1.05%。

普遍的水稻种植用肥量都在30Kg/亩左右,一些地力贫瘠地块的用肥量可能达到35Kg/亩左右。通常情况下,**素用量在10-15Kg/亩左右,硫酸钾或者氯化钾的用量在10-12Kg/亩左右,二铵的用量在8-11Kg/亩左右。具体的用肥量需要根据种植地块的地力以及品种来具体的调节。
1、基肥。基肥一般在水整地的前后施用,可以在泡田之前采取旱扬的方式使用,也可以在泡田之后带水扬肥,在进行搅浆、整地的过程。基肥的用量较大,基本上可以达到肥料总量的50-60%左右。一般情况下基肥中的**素用量在**素总量的0%左右,即4-6Kg/亩左右;二铵则是一次性的全部使用,8-11Kg/亩左右;钾肥用量一般在钾肥总量的60%左右,即6-7.2Kg/亩左右。当然了,也有一些稻农会采取一定的数量调节符合自己的用肥习惯。
2、返青肥。返青肥一般在移栽完成、补完扶苗水之后使用。最常见的返青肥就是硫酸铵了,用量在5-8公斤Kg/亩左右。由于硫酸铵的肥效持续期较短,大概只有7-10天左右。所以,硫酸铵用量大或者小并不会对水稻生长季中的**素施用造成影响。也可以理解成硫酸铵的用量并未计入种植过程中的氮肥总量。除此之外,现在也有一些稻农朋友会施用一些新型的返青柯杈肥代替硫酸铵,也是可以的,只不过成本相对高而已。
3、孽肥。分孽肥主要以**素为主,一般是在水稻秧苗5叶期左右施用。由于水稻秧苗生长的前期容易遭受潜叶蝇或者负泥虫的威胁,一些稻农朋友会采取孽肥混版杀虫剂的方式施肥、杀虫,也是一个办法。通常情况下孽肥的**素用量是**素总量的30%左右,即3-4.5Kg/亩左右。
4、穗肥。穗肥通常是在水稻倒3叶抽出一半或者完全抽出之后施用,肥料总量剩余的**素和钾肥混版均匀之后进行撒施就可以了。除此之外也可以采取叶片喷施磷酸二氢钾的方式补充一些生长所需的磷钾肥,也是一个方法。穗肥中的**素用量建议控制一下,避免过量使用造成的贪青、倒伏情况的发生。
5、侧深施肥。侧深施肥的用量一般在25-30Kg/亩左右,可以视秧苗的长势来确定是否需要追施穗肥。一般情况下,25-30Kg/亩的侧深施肥用量基本上可以满足水稻生育全期对养分的需求,不一定需要额外的追施穗肥。
4、土壤污染防治法全文?内容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等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

省级人民**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国家支持对土壤环境背景值和环境基准的研究。
第十三条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
省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四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土壤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
第十六条地方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三)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预防和保护
第十八条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第二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在建筑、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领域的信息、网络、防雷、接地等建设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土壤污染。
禁止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
第二十五条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完善相关标准和措施,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登记,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
制定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标准和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应当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地方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农业生产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取下列措施:
(一)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喷施技术;
(二)使用符合第九十六条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九十七条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提**讼。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5、农药稀释方法?
1、粉剂农药?
一般粉剂农药在使用时不需稀释。但当作物高大、生长茂盛时,为使有限的药剂均匀喷洒在作物表面,可在粉剂农药中混入一定量的填充料,边添加边搅拌,直至所需的填充料全部加完。在稀释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免发生中毒事故。
2、可湿性粉剂农药?
通常采取两步配制法,即先用少量水配制成较浓的母液,然后再倒入药水桶中进行稀释。因为如果可湿性粉剂质量不好,粉粒往往会团聚在一起形成较大的团粒,若直接倒人药水桶中配制,粗粒团尚未充分分散便立即沉入水底,这时再进行搅拌就比较困难。采用两步配制法需要注意的是,两次的用水量要等于所需水的总量,否则将会影响预期配制的药液浓度。

3、液体农药?
要根据药液稀释量的多少及药剂活性的大小而定。用量少可直接进行稀释,即在准备好的配药容器内盛好所需用的清水,然后将定量药剂慢慢倒入水中搅拌均匀,即可喷雾使用。如果用量较多时,就需采用两步配制法,其具体做法是:先用少量的水将农药稀释成母液,再将配制好的母液按稀释比例倒入准备好的清水中,搅拌均匀即可。
4、颗粒剂农药?
颗粒剂农药的有效成分较低,大多在5%左右,所以需要借助充料稀释。可采用干燥均匀的小土粒或同性化学肥料作为填充料,使用时只要将颗粒剂与填充料充分拌匀即可。但在选用化学肥料作为填充料时一定要注意农药和化肥的酸碱性必须一致,以免混合后引起农药分解而失效。
拓展好文:农资人必看!农业农村部:进一步减少化肥、农药使用总量
原标题:农资人必看!农业农村部:进一步减少化肥、农药使用总量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1日消息,农业农村部日前印发《到2026年化肥减量化行动方案》和《到2026年化学农药减量化行动方案》,提出进一步减少化肥、化学农药施用总量。
化肥方面,重点减少化肥用量,提高有机肥资源还田量、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以及化肥利用率,即“一减三提”。农药方面,重在降低化学农药用量,提升 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覆盖率。

自2026年开始,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到2026年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以来,推动农作物化肥、农药用量持续下降。2026年全国农用化肥施用量5191万吨(折纯)、比2026年减少13.8%;2026年农药使用量24.8万吨、比2026年减少16.8%。
化肥:一减三提
《到2026年化肥减量化行动方案》提出,建立健全以“高产、优质、经济、环保”为导向的现代科学施肥技术体系,完善肥效监测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公益性与市场化融合互补的“一主多元”科学施肥推广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完备的化肥减量化法规政策、制度标准和工作机制,着力实现“一减三提”。
进一步减少农用化肥施用总量。到2026年,氮、磷、钾和中微量元素等养分结构更加合理,全国农用化肥施用量实现稳中有降。
进一步提高有机肥资源还田量。大力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有机肥资源得到有效合理还田利用,到2026年有机肥施用面积占比增加5个百分点以上。
进一步提高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持续推进农户调查、田间试验、制定配方等基础性工作,到2026年全国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
进一步提高化肥利用率。推广施肥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机具,全面提升科学施肥水平,到2026年全国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3%。

化肥减量技术路径和区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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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路径
一是 “ 精 ” ,精准施肥减量增效。夯实施肥情况调查、营养诊断、田间试验等测土配方施肥基础,精准制定发布肥料配方信息,提高配方肥、专用肥施用比例,减少不合理养分投入。
二是 “ 调 ” ,调优结构减量增效。加大绿色技术和投入品的研发推广力度,优化氮、磷、钾配比,调整养分形态配合,促进高效吸收。针对性补施中量和微量元素,减轻缺素症状。引导肥料产品优化升级,大力推广新型功能性、增效肥料。
三是 “ 改 ” ,改进方式减量增效。改进传统的表施、撒施、大水冲施等施肥方式,研发先进适用的施肥设备,推广应用种肥同播机、侧深施肥机等高效施肥机械,配套缓控释肥料和专用肥料,转变传统施肥方式,减少化肥用量。
四是 “ 替 ” ,多元替代减量增效。合理利用有机养分资源,推进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生物固氮等多元替代化肥方式,推动有机无机结合。通过耕层调控、微生物活化等技术,激发土壤养分有效性,替代化肥投入。

五是 “ 管 ” ,科学监管减量增效。健全覆盖肥料生产、使用、监管全链条的制度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主要农作物氮肥施用定额,推行施肥定额制、台账制管理,分区域、分作物、分农时制定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引导农民把施肥量控制在合理区间。
(二)区域措施
东北地区。施肥原则:限氮、限磷、控钾,补充钙、镁、硫、锌、硼、钼等中微量元素肥料。主要措施:实施秸秆还田和粮豆轮作,增施有机肥;推广机械深施技术,适时适量追肥;在土壤水肥保持能力强和地膜覆盖种植区,推广一次性施肥技术;风沙土、酸性土区域补施钙镁肥,土壤pH 值高、产量水平高、缺锌区域增施锌肥,长期施用氯基复合肥区域适当改施硫基复合肥或含硫肥料;玉米推广高效缓控释肥料深施和水肥一体化技术,水稻推广机插秧侧深施肥技术,适量增施硅肥,大豆、花生推广接种根瘤菌剂,增施硼、钼等微量元素肥料。
华北地区。施肥原则:减氮、控磷、稳钾,补充硫、镁、锌、铁、锰、硼等中微量元素。主要措施:开展周期性深耕深松和保护性耕作,实施小麦、玉米秸秆还田,合理调控钾肥用量;大力推广配方肥和增效肥料,加强小麦水肥耦合、氮肥后移和“一喷三防”全程配套,提升玉米种肥同播作业质量,注重周年磷肥调控;大豆、花生推广接种根瘤菌剂,增施硼、钼等微量元素肥料;蔬菜、果树强化有机无机配合,推广机械施肥和水肥一体化技术,控制化肥用量;施用有机肥和土壤调理剂,发展果园绿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
长江中下游地区。施肥原则:分区控肥、调优结构,适量减氮、控磷稳钾,优化运筹、调整形态,补充硫、锌、硼等中微量元素。主要措施:试行氮肥定额制、施肥台账制;大力推广作物专用肥、配方肥、水溶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等新型肥料,提高机械深施、秸秆还田、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技术到位率;在适宜区域发展冬闲田绿肥,推广果园、茶园绿肥种植;油菜基肥深施或种肥同播,适量补充硼肥;注重农机农艺融合,发展轻简化施肥配套技术,设施农业、果园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
华南地区。施肥原则:稳氮为主、兼顾减量,减磷补钾,补充钙、镁、锌、硼等中微量元素。主要措施:试行氮肥定额制;大力推广缓控释肥、水溶肥、微生物肥等新型肥料,提高配方施肥、机械深施、秸秆还田、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技术到位率;注重利用钙镁磷肥、石灰、白云石粉、含硅碱性肥料等改良酸化土壤,在适宜区域发展冬闲田豆科绿肥;注重农机农艺融合,发展轻简化施肥配套技术,设施农业、果园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
西南地区。施肥原则:减氮、减磷、调钾,配合施用镁、硼、锌、铁、钙等中微量元素。主要措施:粮食作物大力推广配方肥、专用肥等高效新型肥料,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机械深施和秸秆还田技术到位率,恢复发展冬闲田绿肥种植;蔬菜、果树注重有机无机配合,合理施用有机肥料,发展果园绿肥种植,注重应用新型肥料,补充中微量元素肥料,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全面控制化肥用量;注重利用钙镁磷肥、石灰、含硅碱性肥料等改良酸化土壤。

西北地区。施肥原则:以水定产、测土施肥,稳氮、控磷、调钾,合理配施硫、锌、硒、钼等中微量元素。主要措施:大力推广缓控释肥、水溶肥、微生物肥等新型肥料,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和秸秆还田技术到位率;实施保护性耕作、秸秆还田和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改良盐碱地和沙化土壤;在雨养旱作区推广缓控释肥料和配方肥,扩大机械深施面积;在灌溉区采用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作物专用肥,控制氮肥磷肥用量。
方案还提出了五大重点任务。
一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提升行动。一是“三新”集成配套落地行动,强化技术创新和推广服务,打造测土配方施肥升级版,促进深化提升和推广落地。
二是“三新”集成配套落地行动。结合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集成推广施肥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减少化肥用量,提高利用效率。
三是化肥多元替代推进行动。统筹利用有机肥资源,鼓励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推动有机无机结合。
四是肥效监测评价行动。构建施肥效果监测评价体系,科学评价化肥减量化成效。
五是宣传培训到户行动。强化肥料知识与施肥技术宣传培训和推广,促进科学使用。

化肥减量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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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测土配方施肥提升行动。强化技术创新和推广服务,打造测土配方施肥升级版,促进深化提升和推广落地。打基础。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施肥情况调查、营养诊断、田间试验等基础性工作。加强测土配方施肥数据管理与应用,及时更新施肥参数,修订养分丰缺和施肥指标体系,精准制定肥料配方。强服务。创新高效测试方法,探索现代营养诊断技术,应用移动互联等手段强化信息服务。探索作物专用肥套餐制配送、植物营养全程化管理、智能配肥“云服务”等一体化模式,提升服务能力。促落地。深入开展农企合作,有效联结肥料生产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和引导肥料生产企业按肥料配方生产配方肥、作物专用肥,探索公益性与经营性融合互补的服务模式,促进配方肥落地。
(二)“三新”集成配套落地行动。结合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集成推广施肥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减少化肥用量,提高利用效率。新技术。强化土壤、肥料、作物三者协同,实施养分综合管理,因地制宜推广营养诊断、根层调控和精准施肥等技术,实行有机无机配合,促进养分需求与供应数量匹配、时间同步、空间耦合。新产品。加强绿色投入品创新研发,引导肥料产品优化升级,积极推广缓控释肥料、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增效肥料和其他功能性肥料,准确匹配植物营养需求,提高养分吸收效率。新机具。推广应用种肥同播机、机械深施注肥器、侧深施肥机、喷肥无人机、水肥一体化设施、有机肥抛洒机等高效机械装备,减少化肥流失和浪费。
(三)化肥多元替代推进行动。统筹利用有机肥资源,鼓励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推动有机无机结合。种养循环。以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为突破口,开展种养对接,以畜禽粪便等有机废弃物为原料堆沤有机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因地制宜推广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等,促进有机无机结合。绿肥种植。在光热和水资源适宜的区域,大力发展绿肥种植和果园生草,采取自然覆盖、刈割覆盖或翻压还田等方式,增加土壤有机物质投入。秸秆还田。充分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通过覆盖、翻压、堆沤、生物反应堆等方式还田利用。合理轮作。优化种植制度,推广花生、大豆等豆科作物轮作、间套作,接种根瘤菌剂,促进生物固氮。
(四)肥效监测评价行动。构建施肥效果监测评价体系,科学评价化肥减量化成效。布网点。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为对象,建立农户施肥情况调查点和肥料使用效果监测点,创新数据采集手段和机制,开展调查监测,掌握一手数据。建平台。搭建科学施肥数据管理平台,在深入挖掘农户调查、测试化验、田间试验、效果监测等数据基础上,系统整合化肥生产流通等相关信息,实现多源数据融合分析,为科学施肥“云服务”提供支撑。评效果。优化评价参数,建立部省两级评价指标体系,科学确定评价方法,客观评价化肥减量化效果。
(五)宣传培训到户行动。强化肥料知识与施肥技术宣传培训和推广,促进科学使用。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百县千乡万户”科学施肥培训行动,采用国家、省、市、县农技推广部门四级联动,科研教学、行业协会、肥料企业三方互动的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指导服务。发挥科学施肥专家指导组和省级专家团队技术支撑作用,组织开展“百名专家联百县”科学施肥指导行动,强化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宣传引导。开展科学认识化肥作用、促进绿色发展专题宣传,编印科学认识化肥挂图、化肥合理使用手册、有机肥料施用指南等资料,征集总结化肥减量化典型案例,在平面媒体和新媒体集中报道,用真实案例提升宣传效果。

农药:果菜茶降低10%用量
《到2026年化学农药减量化行动方案》提出,到2026年,建立健全环境友好、生态包容的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控技术体系,农药使用品种结构更加合理,科学安全用药技术水平全面提升,力争化学农药使用总量保持持续下降势头。
化学农药使用强度方面,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化学农药使用强度(单位播种面积化学农药使用折百量,下同)力争比“十三五”期间降低5%;果菜茶等经济作物化学农药使用强度力争比“十三五”期间降低10%。
病虫害绿色防控方面,不断优化综合防治技术措施,提高天敌昆虫、生物农药、理化诱控产品使用量,力争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55%以上。果菜茶优势产区生产基地、绿色农业产业园区基本全覆盖。
病虫害统防统治方面,创新防治组织方式,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5%以上。粮棉油糖等作物绿色高质高效生产示范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基本全覆盖。
农药减量技术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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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路径
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规律和危害特点,坚持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在“替、精、统、综”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替”,即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高效低风险农药替代老旧农药,高效精准施药机械替代老旧施药机械。推广应用生物农药和活性高、单位面积用量少的高效低风险农药及其水基化、纳米化等制剂,淘汰低效、高风险农药品种;推广应用高效节约型施药机械,逐步淘汰老旧施药机械,提高农药利用效率。
二是“精”,即精准预测预报、精准适期防治、精准对靶施药。加强农作物病虫害自动化、智能化监测预警,提升精准预报能力和水平;加强抗药性监测治理,推行对症选药、轮换用药、适期适量用药;推广靶标施药、缓释控害、低量喷雾等高效精准施药技术,提升防控效果。
三是“统”,即培育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大力推进多种形式的统防统治。加大力度扶持发展一批装备精良、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开展全程承包、代防代治等多种形式的防控作业服务,推进防治服务专业化。推动农机农艺融合,创造利于高效植保机械作业的农田环境条件,促进统防统治规模化发展。
四是“综”,即强化综合施策,推行农作物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推进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转变过度依赖化学农药的防治方式,因地制宜集成推广生态调控、免疫诱抗、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措施,减少化学农药使用次数和使用量。同时,加强农药经营环节监管,严厉查处违规**禁限用农药和误导生产者用药行为。
《到2026年化学农药减量化行动方案》同样提出将实施六大行动方案,加快推进减药目标实现。 一是病虫监测预报能力提升行动,二是 病虫害绿色防控提升行动,三是 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推进行动,四是 农药使用监测评估行动,五是 安全用药推广普及行动,六是流 农药使用监督管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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