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食品农药残留的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四项是指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原法第77条的修改。依据部门监管职责的调整,原法第1款规定的监管主体有所变化,并增加“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据新法确立的食用农产品分段监管职责,删除了原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
本条第1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从功能和性质上划分,本条中的“监督检查措施”可以分为行政检查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
本条规定的五项监督检查措施中,“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查阅、**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属于行政检查措施;“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已于2026年6月30日颁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是具有强制性。本法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规定,一方面是对行政主体行使强制权的确认和保障,使其能够依法积极防止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另一方面也是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使强制权的规范和制约,避免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遵循法定程序,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及时予以法律救济。
依据本条规定,有权采取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的主体是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虽然都有权采取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但各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象却是不同的,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进入市场流通的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二、具体监督检查措施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效果,本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有权进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照本法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如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是否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是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有利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实践中有些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甚至暴力抗法事件也时有发生。
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否则,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入生产经营场所,也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避免影响生产经营者合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有权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指借助数理统计和概率论的基本原理,从成批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随机抽取部分样本进行检验,根据对样本的检验结果,判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合格的方法。
从实际来看,由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以及食品安全监管范围的广泛性,抽样检验是提高行政效率,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科学方法和主要方式。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抽样检验时必须遵循本法对抽样检验作出的明确规定,例如第87条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三)查阅、**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权查阅、**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阅、**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主要是指查阅、**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资料,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食品生产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
查阅、**有关资料,是保证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查清违法事实,获取书证的重要手段,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转移、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资料。
同时,执行该项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滥用该项权力,查阅、**与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无关的信息,并且应当依法对因此获知的信息进行保密,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
(四)查封、扣押有关物品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查封”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张贴封条或其他必要措施,将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封存起来,未经查封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动用。
“扣押”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上述物品等运到另外的场所予以扣留。查封、扣押有关物品是比较严厉的行政强制措施,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查封、扣押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妥善行使行政强制权。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对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规定此项强制措施的目的。
一是可以方便调查取证,为进一步处罚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行为保留现场证据;
二是可以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正式行政处罚作出之前防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继续进行。
2、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十款?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萝卜农药残留多吗?萝?的农药残留很少,在萝卜的生长过程中,很少使用到农药,因为萝卜生长在土中壤中,为防止地下害虫来破坏萝卜的生长,在种植萝卜时,会在土壤中喷洒一些防虫药来防治虫害的产生,一般会使用甲拌磷颗粒撒施,但残留很少,所以,萝卜基本上属于绿色蔬菜。
4、食品中常见的污染物有哪几类?食品中常见的污染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微生物污染:包括细菌、病毒、真菌等,如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金**葡萄球菌等。

2.农药残留: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常用的化学物质。
3.重金属污染:包括铅、汞、镉等。
4.食品添加剂:包括防腐剂、色素、甜味剂等。
5.环境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污染物去除方法:
1.微生物污染:食品加热能有效杀死大部分细菌和病毒,因此烹饪食品时需要确保食品彻底加热。
2.农药残留:洗涤食品是去除农药残留的有效方法,可以使用清水或者加入少量食醋的水进行清洗。

3.重金属污染:重金属污染的食品通常不能通过简单的清洗去除,需要选择来源可靠的食品或者避免食用可能受到重金属污染的食品。
4.食品添加剂:避免食用添加剂含量过高的食品,选择天然食品或者自己制作食品。
5.环境污染物:选择来源可靠的食品或者避免食用可能受到环境污染的食品
5、食品安全法四要素??民以食为天。生根的要肥,生嘴的要吃。饮食,它保证人体正常生长和新陈代谢所需的营养,并**人体活动所消耗的能量。油盐菜米水是我们每天都离不开的。“病从口入”。在当今饮食中,第一要素是安全。食品安全应包括四个要点:
?第一,无公害。有人形容,现在吃什么都不放心,说“饮料有色素,肉品有激素(如瘦肉精),果蔬有毒素(农药),该吃什么,心中没数。”这话虽然有些夸张,但确也反映了当前食品安全所面临的严竣形势。选购食品时,应选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包装上有“QS”标志)、且在保质期内的食品。选购蔬菜时,应选购经过农药残留检测,有检测合格单的蔬菜,尽量不要**马路市场上未经检测的蔬菜。人们还应尽可能掌握一些无公害食品的基本知识,如市场上带花带刺的黄瓜,往往是用了激素的;不粘手的牛肉,往往是注水的。**蔬菜,还应注重时令菜,少买反季节蔬菜。
?第二,卫生。不洁饮食是肠道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主要传染途径。如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蛔虫病等。所以,不饮生水、不吃不洁净的食物、饮食前先洗手,都是我们应该坚持的生活习惯。饮食最好是自己家里现做现吃,少在外吃喝。家里的饮食应吃多少做多少,不剩菜剩饭。剩余饭菜,既易变质,甚至产生一些毒素(如产生亚硝酸盐),味道也差。冰箱储藏食品,要防止超期变质。
?第三,规范制作。食品的制作是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中国的烹饪是门艺术,煎炸爆溜炖炒蒸,色香味形样样全。而有的菜制作不当可能引起中毒。如生芽的马铃薯即使煮熟了也有毒,四季豆不煮熟透会中毒,鱼类的胆汁可能引起中毒,炸过食品的油不能反复使用等,都是在食品制作中要注意的。健康饮食网:foodwang.com

?第四,慎食野生菜。人们爱吃野菜,一是许多人在孩童时代有食用野菜的习惯;二是野菜营养丰富无公害。如枸杞芽、椿树芽、蒿菜、荠菜(俗称地米菜);三是有的还能治病,如鱼腥草能消炎、马齿苋治闹肚子。但在食用野菜时要谨慎,不要**们没有食用过的野菜,特别是一些不认识的野生菌,以防中毒。还有野生芹菜,有小毒,食用量宜少不宜多。
拓展百科知识:食品农药残留食品农药残留指给农作物直接施用农药制剂后,渗透性的农药主要黏附在蔬菜、水果等作物表面,大部分可以洗去,因此作物外表的农药浓度高于内部。
拓展好文:对于其它物质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的防范方法
对于其它物质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的防范方法
主要针对过敏原类的物质,欧州、美国和**都有各自的过敏原法规,列入过敏原的物质也按人种的不同而不同,同时几大跨国性的大食品公司对于过敏原都有各自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并且还包括一些敏感物质(如二氧化硫等)控制的要求。中国目前主要的过敏原法规是GB-T_-2026_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主要参考FDA规定的8大类物质,包括以下几类:**制品、大豆制品、蛋制品、甲壳类动物制品、鱼类、谷物类制品、花生类制品和坚果制品。
具体的防范措施:首先从原料开始,进行过敏原分析和调查,从得出的分析调查结果对过敏原进行控制。其次现场控制方面,最主要的是从原料进厂到生产过程到产品出库,整个过程都需要进行过敏原标识,过敏原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都需要独立存放,不得和正常产品或原料存放在一起,易避免交叉污染。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防止过敏原产品和非过敏原产品的生产设备和工器具等的交叉污染,一般每天只安排生产一个产品,如需要生产多个产品,先安排无过敏原的产品生产,然后安排有过敏原的。如果有过敏原的产品中含有的过敏原各不相同,则必须对生产线进行湿清洗,去除残留在生产线上的过敏原,防止交叉污染。
每种食品都有储运的要求,最基本的储运要求即使常温,而目前为了延长食品的货架期,大部分的食品储运越来越依赖冷链,在储运过程中易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主要是冷链异常造成食品变质和混合运输储存造成食品交叉污染。

具体防范措施:对于冷链管理,主要是需要确保冷藏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满足食品的温度要求。目前国内的主要食品企业的冷链物流大部分是通过第三方物流实现,实际情况是第三方物流的实际能力不足,人员素质不普遍不高,特别是在高油价条件下,会为了节油而关闭冷气,造成货物温度异常。所以,冷链管理的关键是对物流运输商的管理,设定明确的冷链控制标准,并对物流商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定承运司机等。在对运输过程的验证可以采取放置自动温度记录仪的方式进行,放置位置一般放置带冷风回流口。对于混合储运,主要是由于食品及其原材料和非食品一起运输,特别是化学品和农药类,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食品安全问题,所有一般食品运输不允许和其他产品一起拼车运输,同时为了适应恐怖活动可能造成的食品安全风险,在运输时必须对车辆进行上锁管理,密码通过另外的途径到达收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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